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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的换文(1990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55:07  浏览:8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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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的换文(1990年)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0年8月30日 生效日期1990年1月1日)
             (一)中方去文

  塞内加尔共和国总统府部长级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阿布杜勒·卡代尔·卡马拉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就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事宜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塞内加尔进行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即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内加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

 三、中国医疗队定点开展医疗工作,具体工作地点是济金肖尔。

 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塞方供应。塞方没有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等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塞内加尔人员将学习操作这些器械。

 五、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达喀尔港。塞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塞内加尔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六、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中国和塞内加尔之间的旅费及在塞内加尔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在塞内加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工具(包括油料、维修)和生活费(医疗队队长和两名医务主任,共三人,每人每月十一万西非法郎;十名主治医师和一名翻译,共十一人,每人每月九万五千西非法郎;包括护士在内的另三名队员,每人每月八万西非法郎),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塞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塞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塞内加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塞内加尔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七、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内加尔工作期间,塞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直接税款。

 八、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塞方规定的假日。

 九、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塞内加尔人民的风俗习惯。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内加尔共和国
                         大使馆临时代办
                           高如铭
                          (签字)
                     一九九0年八月三十日于达喀尔

            (二)塞方来文

大使先生:
  一九九0年八月三十日关于向塞内加尔派遣医疗队之第180/90/BCE/ARPC号来文收悉,我谨代表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确认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略--编者)
  谨此,我们两国政府换文同意上述内容。
  致以崇高敬意

                        塞内加尔共和国总统府
                        部长级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阿布杜勒·卡代尔·卡马拉
                            (签字)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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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

(2005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开展2005年环保赣江行活动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并就加强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作出决议。
  会议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工作,实施了一批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全省森林面积、活立木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逐年增加,林业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我省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生态功能下降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林业生态形势日益严峻。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六个必须”,以及“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认真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的环境问题,在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增长方式和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的要求,针对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屏障,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江西是我国南方重点林区之一,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进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中,林业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消费水平的提,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领导干部没有坚持科学发展观,对生态环境盲目乐观,危机意识不强,片面追求一时的经济增长忽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特别是法律意识淡薄,干预林业执法,致使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得不到应有的查处;有的不顾当地森林资源的承受能力,盲目上马木竹加工项目,导致加工企业过多过滥,给森林资源带来严重破坏,使森林资源总量不足的供需矛盾更加尖锐;有的过量采伐天然阔叶林,导致森林的生态功能下降,涵养水源减少,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损害,使森林资源质量不高的问题更加突出;有的非法侵占林地,致使林地面积逐年减少,等等。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林业发展要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上来,按照省委提出的“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的发展思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建设与经济发展、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为促进全省富民兴赣大业、建设和谐平安江西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
  二、实施天然阔叶林禁伐政策,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天然阔叶林是森林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其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结构最稳定,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等生态功能最完备。为使我省濒临枯竭的天然阔叶林得以休养生息,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全省按国家标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区域范围内的阔叶林实行全面禁伐,并逐步扩大全省其他区域天然阔叶林禁伐和天然阔叶次生林封育面积。对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要积极引导群众营造薪炭林,大力发展沼气,改善农村燃料结构。要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重要温地区域以及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五大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源头等重点生态地区设立自然保护区,使全省自然保护区面积在“十一五”期间达到并力争超过全国平均水平。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要切实搞好森林资源保护,不得超过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搞旅游开发。在保护和封育天然阔叶林的同时,积极鼓励各地大力营造人工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逐步改变我省人工造林针叶纯林化的状况,不断增加全省阔叶林的比重,提高森林质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涉林项目和资金的安排上,向营造阔叶林倾斜。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一项根本措施。特别是全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尤为迫切。各级政府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关于“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有关规定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生态保护和建设是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重要方面,要加大生态效益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使我省生态公益林补偿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同步到位。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水电、旅游、矿山、水利等生态效益的直接受益单位,应当从其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以及对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经济赔偿制度,提高生态补偿能力。
  三、调整林产工业布局,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
  用材料的消耗量不能大于其生长量,是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林产工业布局必须合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用材林资源状况,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制定,编制森林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新上林产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当地森林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审批。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现有林产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关闭一批技术落后、污染严重、消耗大的小型企业,在全省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林产工业发展格局。现有企业要限期完成原料林基地建设任务,大力发展平原林业,尽快实现原料基本自给。木材加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建立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加快实现“林—纸”、“林—浆”、“林—板”、一体化经营的步伐;今后新上林产工业项目必须先建原料林基地后办厂。企业采伐林木后,必须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对采伐迹地进行及时更新,凡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新不符合要求的,暂停审批该企业的采伐,直至其完成更新造林为止。要切实加强松树采脂管理,严禁全林采割松脂。
  四、严格林业执法,切实保护和管理好森林资源
  保护森林资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林业执法的主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对乱砍滥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珍稀野生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坚决打击。要坚持并完善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木竹,对无证采伐、非法运输、无证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竹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破坏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要加强对大树移植的管理,严格控制大树运输出省。要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严格防范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侵入我省,防止省内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要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强化森林火灾预防预警机制建设,积极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要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林地利用总量控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采矿产资源等,应当尽可能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后,再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其审批无效,并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林业队伍建设,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整合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不断提高林业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05)42号《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理顺森林公安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森林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森林公安编制统一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森林公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政府在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应当考虑森林公安。为遏制高速公路非法运输木材,防止我省大量木材非法外流,省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高速公路木材运输检查问题。要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全省木材检查站的布局,建立以固定检查为主、流动检查为辅的木材运输检查体系,对无证运输木材的,除依法对货主实施处罚外,还应依法追究承运人的法律责任。要切实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不断增加基层站所有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工作条件,完善执法手段,确保队伍稳定。要加强林业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源头管理,切实解决林业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
  六、加强林业法制建设,提升林业生态建设的整体水平
  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生态忧患意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根本之举。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监管体系,尽快完善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规章,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人大要加大林业执法检查的力度,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组织人大代表深入基层进行视察和调研,对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各级政府发改、经贸、财政、林业、环保、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科技、旅游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不断提升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整体水平。
  七、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参与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新风尚
  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参与。要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公民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大森林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林业和生态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建设、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意识。要依法坚持和完善义务植树制度,积极引导全社会植树造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生态知识教育和文明素质培养。宣传、旅游、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及其他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珍惜环境就是珍惜生命”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为积极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确保我省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尽职尽责,作出应有的贡献。
  八、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议,制定保护森林资源、加快林业生态建设的实施办法,使本决议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实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政府运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6月29日由外经贸部以1995年第五号令予以发布施行)的要求,现就如何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换证工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是对该行业加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货运代理企业要积极予以配合。各地方对外贸易主

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行政区域内货运代理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及外省市在该区域内设立的子、分公司)的年审及换证初审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统一到外经贸部办理年审及换证事宜。
二、实行年审、换证制度是行业主管部门了解货运代理企业经营状况、对企业实行有效益督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
(一)年审要求
企业须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并如实填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附后)一式两份。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后,报送外经贸部一份备案。如查出企业有不公布收费标准、接受非法代理提供的货物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和违犯国家有关法

规者,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要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外经贸部。
(二)换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三章第14条中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在此之前,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要

完成上报的一切有关工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的,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
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进行年审是做好换证工作的基础,企业认真参加年审是申请换证的必要条件。企业申请换证所需报送的文件有:
1.企业申请换证报告;
2.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报告(包括自查自纠情况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正本;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初审后,凡符合换证条件者,须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将其审核意见连同上述文件报送外经贸部审核,办理换证手续。凡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者,另案处理。
货运代理企业因未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而丧失货运代理经营资格者,如需继续从事货运代理业务,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凡符合换证条件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未及时按期予以换证者,请工商、海关等部门给予60天的宽限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分支机构(指非独立核算),该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金应相应增加人民币50万元。企业未按要求增加注册资本者,不予办理换证手续。凡未达到规定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货代企业(包括子公司),不予

办理换证手续。
考虑到各货运代理公司《批准证书》到期日比较集中,现就近期有关换证的具体工作事宜安排如下(公司有特殊情况者可做特殊处理):
10月3日—10月13日 天津 辽宁 大连 上海 山东 青岛 广东 广州
10月16日—10月20日 北京 河北 山西 内蒙 吉林 安徽 黑龙江 江苏 南京 浙江 宁波
10月23日—10月27日 福建 厦门 江西 河南 湖北 武汉 湖南
10月30日—11月3日 深圳 广西 四川 重庆 成都 贵州 云南 陕西 西安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藏
11月6日—11月10日 在京各部委直属公司
办理换证办公地点设于:北京西郊二里沟进口大楼505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 :陈洪山 赵瑞朝
联系电话:010—8494706/8494708
请尽快将此《通知》精神传达至各有关单位,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年审、换证手续。
附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
表一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
=============
---------------------------------------------------
|企业|中 文| | 企业编号 | |
| |---|------------------|--------|--------------|
|名称|外 文| | | |
|-------------------------|--------|--------------|
| 企业地址 | | 邮 编 | |
|-------|-----------------|--------|--------------|
| 法定代表人 | | 总 经 理 | |
|-------|-----------------|--------|--------------|
| 电 话 | | 传 真 | |
|-------|-----------------|--------|--------------|
| 开业日期 | | 职工总数 | |
|-------|-----------------------------------------|
| | |
| 投资者名称及| …………………………………………… |
| 投资比例 | |
| 外方须用中外| …………………………………………… |
| 文填写 | |
| | …………………………………………… |
|-------------------------------------------------|
| 货运车辆(辆/吨) | | 船舶(艘/吨) | |
|-----------|-------------|---------|-------------|
| 自有仓库(平方米) | 其中:保税库(平方米) | | |
|-------------------------------------------------|
| | |
| | …………………………………………… |
| 分支机构情况 | |
| 子公司、分公司 | …………………………………………… |
| 及办事处名称 | |
| | …………………………………………… |
| | |
---------------------------------------------------
表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
----------------------------------------------
| 业 务 情 况 |
|--------------------------------------------|
| 货运总量(吨) | 其中: 集装箱(TEU) |
|-------------|------------------------------|
| 出 口 | 吨 TEU | 进口 | 吨 TEU |
|-------------|------------|-----------------|
| 海 运 | | 空 运 | | 陆 运 |
|-------------|------------------------------|
| 年营业总额 | 美元 人民币 |
|--------------------------------------------|
| 年 利 润 | | 缴纳税金 | |
|--------------------------------------------|
| |
| 一、是否已在营业地点公布收费标准? 是 否|
| 二、经营活动中是否向货主开具发票? 是 否|
| 三、是否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 是 否|
| 四、是否接收非法代理提供的货物? 是 否|
| 五、是否接收挂靠经营? 是 否|
| 六、是否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单证? 是 否|
| 七、是否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是 否|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公章) | |
| 一九九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199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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