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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03:46  浏览:8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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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废止《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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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
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现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
行规定》,下同),结合人民银行系统的实际情况,并经劳动人事部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人民银行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对评定和聘任技师工作要
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也
不是高级技术工人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
产、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从技术复杂工种的工人中考评、聘任。

  二、技师职务名称

  根据人民银行系统各专业(工种)的特点,技师的职务名称分别为:证券设计技师、雕
刻技师、原版照像技师;硬币设计技师、模型技师、雕缩技师;水印设计技师、制网技师。
其他通用专业(工种)技师职务名称,均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应的
技师职务名称执行。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等级线止点为七、八级的工种
中考评、聘任技师(具体工种见附表)。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银行系统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内。
印制总公司可根据不同厂、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核批,统一调剂使用;总行机关铅印厂与各
分行工具厂由总行和分行分别核批。

  五、工人技师的考核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精通本专业(工种)的现用设备的
结构原理,熟练掌握其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等技能;刻苦钻研技术,具有本专业(工种)高、
精、尖产品的生产技术能力;有承担复杂操作及解决某些技术难题的技能。

  (四)技术革新成绩较为显著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得到企业或
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表彰。

  (五)有培养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并能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和经验。

  在考评、聘任技师工作中,应对申报技师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专业
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应放在工作成绩、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和创新能
力上。

  对于长期在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具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技术工人,其学
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核,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对于在生产第一线的中级技术工人
中少数技术骨干,有突出成绩、经考核达到技师标准的,亦可聘任技师职务。

  六、技师的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

  对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20元核定,具体津贴标准由各单
位按照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根据技师所在的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等实际
情况,在15元至25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银行系统中属其他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的工种,技师聘任制工作,按照
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为使技师考评、聘任工作稳妥地进行,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制的国营五四一厂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总行再部署在系统内逐步推开。

附:
印制企业考、评工人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表

印 钞
1.设计雕刻
证券照相工
胶印原版打样工
电子雕刻
凹印原版打样工
2.证券制版
   凹版制版工
   分版制版工
   凸版制版工
   平凹制版工
   电镀(铸)制版工
   色模版工
3.平印制版
   工艺设计工
   电子分色工
   照 相 工
   修 版 工
   拼 版 工
   预制感光版工
   晒 版 工
   打 样 工
   干版制作工
   书刊照相工
   书刊制版分析查拼工
   书刊修版工
   地图修(拼)版工
   地图翻版工
4.刻 印
印章设计
印章腐蚀
手工刻印
5.平版胶印
平版胶印工
6.隔色接纹印刷
隔色接纹印刷工
7.雕刻凹版印刷
雕刻凹版印刷工
制 辊 工
8.凸 印
   印码工
   凸印印刷工
   排 版 工
 9.制 墨
   轧墨工(新设备)
   轧墨工(旧设备)
   炼 油 工
   配 料 工
   铸胶辊工
   定 色 工
10.制号码机
   制码钳工
   制码机床工
   号码机修理工
   手工刻字工
   缩刻机工
   制码质量检查工
11.裁 切
   裁 切 工
12.检 封
   检 票 工
   检票收发工
   数 封 工
   检封质量分析工
   数数机制作维修工

造 币
 1.模具制作
   模 型 工
   雕 缩 工
   制 模 工
   造币模具车工
   研 磨 工
 2.造 币
   熔 铸 工
   压 延 工
   冲 光 工
   清 洗 工
   压 印 工
   数 封 工
   化 验 工
   试 验 工
 3.贵金属
   电 解 工
   贵金属溶铸工
   贵金属压延工
   拉 伸 工
   冲 压 工
   加热退火、氧化、烧结工

钞 纸
 1.水印设计雕刻
   水印设计雕刻工
   制 网 工
   修 版 工
   水印电镀(铸)
   制 版 工
 2.制 浆
   蒸 煮 工
   洗叩漂工
   洗 叩 工
   漂 白 工
   精 选 工
 3.抄 纸
   打 浆 工
   制 药 工
   抄 纸 工
   表面施胶工
 4.切 压
   超级压光工
   复 卷 工
   光电切纸工
 5.通 用
   化 验 工
   成品检验工
   分析试验工
   污水处理工
 6.化 工
   隔膜电解工
   隔膜电槽检修工
   反应精制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2007〕034号

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已经市人
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日





        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规划的审查工作,规范审查程序,
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报市人民政府
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应当执行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城镇总体规划是指:
  (一)各区、县城镇总体规划;
  (二)新城、城镇组团、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第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
镇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
府审批。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城镇总体规划,应
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规划局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未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擅自编制、修编城镇总体规划的,对其规划成果不予审查。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不得作为城镇建设的依据。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上报修编城镇总体规划申请时,应
就原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必要性以及发展目标等作出说
明。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总体规划编制、修
编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
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编
制、修编工作。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基础
设施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作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
情况,结合城镇的区位特点、资源、能源和环境因素,对城镇的
定位、发展目标、城镇功能,以及各类功能区、特定区域与周边
的协调关系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编制城镇总体规划纲要,
报市规划局审批,作为编制、修编城镇总体规划方案的依据。
  第八条 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邻区、县人民政府的
意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程
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城镇总体规划报审材料包括:总体规划文本、附件、
图纸,专家评审意见,区、县有关部门和军事部门的协调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转由市规划局
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审查:
  (一)初步审核。市规划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
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市规划局提出意见并将
原件退回申报的区、县人民政府。待补充完善后,由区、县人民
政府重新申报。对符合报审要求的,进入技术审查程序。
  (二)技术审查。由市规划局组织专家组,对报审的总体规
划方案的重点内容和规划深度等进行审查。经专家组审核同意后,
提出审查意见,进入行政审查程序。
  (三)行政审查。
  1.行政审查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局牵头,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农委、
市交委、市科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文化
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旅游局、市地震局、市环保局、天津警备
区等部门参加,负责对报审的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行政审查。市规
划局负责组织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规划内容的意见,并组织
与规划相关的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审议规划的性质、布局、用地
规模等主要内容,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县的意见,为市人民政府
批复提供决策依据。涉及滨海新区范围内以及特定区域的规划审
查,可邀请市滨海委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
  2.有关方面对总体规划有重大分歧、经联席会议协商不能取
得一致意见的,由市规划局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各方理由和情况
说明,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3.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联席会议的审查意见,对总体规划及
有关材料进行相应修改,同时应对修改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修
改后的总体规划成果及有关材料和修改说明报市规划局。由市规
划局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城镇总体规划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
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与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天津市域城镇体系及新农村布
局规划;
  (四)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天津市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五)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历史情况以及现状特点与发
展条件。
  第十二条 城镇总体规划审查内容:
  (一)性质。城镇性质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
科学、实际;是否符合本市对该城镇、各类功能区、特定区域职
能的要求定位;是否符合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区域经
济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
  (二)发展目标。城镇发展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从当地实际
出发,全面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条件和社会的可承受程
度;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繁荣、社会全面进步及可持续发展;是
否与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相衔接;是否有利于区
域内城镇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是否与国家和我市
的产业政策协调一致。
  (三)规模。
  1.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
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的制约因素;是否经过科学
测算并经专题论证。
  2.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计算口径包括在规划建成区内居住登
记的户籍人口(含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常
住人口。
  3.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坚持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
间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方向
和规模;是否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
有关规定。
  (四)区、县的城镇、村庄体系规划。是否层次合理,功能
明确,能够满足当地整体发展需求,分级结构统一平衡。
  (五)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城镇空间布局是否科学合理,
功能分区是否明确;是否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
艺术水平;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历史风貌、地方
特色和自然景观。
  (六)交通。城镇交通规划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体系和布
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城镇对外交通系统的
布局是否与全市交通系统及城市长远发展目标相协调一致。
  (七)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并
相互协调;是否合理配置并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建设的关系。
  (八)环境保护。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符
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及标准;是否有利于维护区域生态
平衡。城镇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文本中应单
独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单独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审查意见。环境影响
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
  (九)公共安全与防灾减灾。主要包括公共安全事件处置、
防洪、防震减灾、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防灾减灾国民教育
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十)统筹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是否做到统筹兼顾、综
合部署;是否与区域规划、河湖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
及国防建设规划等相协调衔接。
  (十一)经济分析评价。新一轮城镇总体规划是否满足城镇
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十二)实施措施。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是
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十三)是否达到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
的要求。
  (十四)是否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要求。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审查时限:
  (一)初步审核。市规划局接到市人民政府交办文件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
  (二)技术审查。市规划局在初步审核通过之日起14个工作
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函复区、县人民政府。
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行政审查。
  1.市规划局接到区、县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方案,
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各成员单位应当自材料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并反馈到市规划局。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2.市规划局负责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进行汇总,于10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
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将规划成果(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
市规划局。
  3.市规划局收到修编后的规划成果和修编说明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规划成果进行审议,形成审查意
见。
  4.市规划局自联席会议审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联席会
议审查意见及市人民政府批复代拟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办理期间,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限的,应说明
理由,并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后,可延长5至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以下地区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
行: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规
划;
  (二)国家级、市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
  (三)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
  (四)中心城区以外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乡政府所在地、农场
场部的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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