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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局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52:00  浏览:8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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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局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局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993年6月30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形成一个学科比较齐全、结构布局较为合理、面向全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重点学科群,以提高高层次的中医药专门人才培养质量,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及中医药现代化的需要,已将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列入《中医事业“八五”计划
及十年规划设想》,在高等中医药院校评选确定了一批局级重点学科。为加强局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加强管理
1.明确目标
局级重点学科应承担教学与科研双重任务,到本世纪末能够自主地、持续地培养高质量的中医药博士、硕士;接受国内外学术骨干的进修深造;进行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解决本学科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国内外学术与教学交流及合作,逐步建成先进的开放型教学、科研基
地。
2.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的振兴,必须依靠学术水平和队伍素质的提高。局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是关系到中医药学术与教育发展的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院校各级领导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把建设局级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意义提高到振兴中医药事业的战略高度加以认识。
重点学科建设要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局级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评估检查。重点学科点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及主管部门负责。
所在学校应将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院一级专门管理组织,由院长牵头,分管院长主持,吸收有关职能部门和系、所负责人参加,并指定一个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要掌握重点学科建设的进展动态,深入实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学校要为学科建设工作
提供有效的支持措施。在人员编制、经常性费用上应采取倾斜政策。要保证重点学科的办公用房和实验室用房,并提供其他诸如实验设备、图书资料和后勤服务等支撑条件。同时要成立由年富力强、工作在第一线的学科带头人负责的学科工作班子,尽快建立起符合科学化、规范化要求的管
理制度及高效能的运行机制。
局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争取多渠道支持,共同扶植。建设资金以所在学校及主管部门为主,我局给予适当资助,并争取多渠道支持。建设资金不可挪作他用,由学科工作班子按建设规划掌握支配使用。
已确立为国家级的重点学科点,也要完成局级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与局级重点学科点同步进行评估检查,我局亦将按局级重点学科标准给予投入。
3.制定规划,定期检查
局级重点学科点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建设规划。规划要求既有总体目标,又有阶段目标;既有总项目的整体规划,又有分项目的具体计划;既有项目实施进度,又有完成项目的具体措施;既有经费投入总额,又有经费使用具体安排,以便检查落实。
局级重点学科建设以四年为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二年内进行阶段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作为局级重点学科给予支持,四年后进行评估。经常性检查由学校或主管部门负责。
二、落实工作重点,完成建设任务
1.把握研究方向,促进学科发展
局级重点学科点应在保持原有的科研、教学优势的基础上,将研究重点放在影响本学科教学和学术发展的关键问题上,形成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方向,并取得研究成果。特别要注意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研究,做到学科发展与专业课程建设有机结合。
2.加强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
局级重点学科点要在提高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质量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研究本学科教学中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共性问题,探索将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的途径;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3.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局级重点学科点必须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以优秀中青年教师为骨干力量的,学风端正、团结合作、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所在学校应在充实、调整学历、年龄结构的基础上,采取具体措施,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对教师要加强科研、教学两种能力的培养,特别要注意学科带头人后备
力量的培养提高。
4.改善工作条件,合理使用经费
局级重点学科点要积极改善科研、教学工作条件,建立和完善学校提供支撑条件的运行机制。建设资金除添置、更新必要的仪器设备外,要留有足够的活动经费用于软课题研究、人员培训、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软件”建设,特别要重视本学科计算机信息库的建立。
三、以点带面,发挥辐射作用
局级重点学科点除抓好自身建设外,要边建设边发挥辐射作用,以促进中医药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1.局级重点学科点要承担培训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本学科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任务,采取多种形式,配合各院校培养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
2.局级重点学科点要积极组织本学科全国性的学术和教学交流活动,有条件的还应积极开展与国外的学术交流;并不断总结本学科教学改革经验,积极主动地向各院校介绍推广。
3.所在院校要不断总结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经验与体会,积极发挥示范作用。
4.局级重点学科点所建立的计算机信息库要为全国各高等中医药院校及其他方面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定期编发学科发展动态,充分发挥信息库的社会功能。



199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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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文化部


国家民委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全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研究工作,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古籍对发展民族文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现就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做好我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做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5个少数民族。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是指中国55个少数民族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古代书册、典籍、文献和口传古籍。55个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都创造和积累了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留下了卷帙浩繁的书面文献和丰富的口传古籍。

  少数民族古籍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民族在几千年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具有丰富的内涵。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有利于继承和弘扬各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促进各民族思想文化交流、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有利于凝聚各族人民共同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

 (二)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上世纪80年代初,国务院确定由国家民委牵头,财政部、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档案局、社科院等部门组成了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这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有效保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更加重视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5年,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列入《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中;2006年,《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被列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这些文件,不仅对开展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指导方针,而且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保护工作,从普查、登记、修复到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制度形成等方面也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切实可行的措施。

  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顺利地开展并取得了重大的成果。自1984年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在全国全面开展以来,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有14个民族建立了省区协作组织。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征集了数百万种少数民族古籍,并妥善地保存起来;培养了专兼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人员3000余人;抢救、整理了散藏在民间的少数民族古籍约百万种(部、件、册,不含图书馆、文化馆及寺院藏书),其中包括若干孤本、珍本和善本,公开出版5000余种;数百种少数民族古籍出版物获得诸如国家图书奖等各级奖项。尤为可喜的是,在全国性普查的基础上,以大型目录学套书作为其重要整理研究成果的《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各卷的相继面世,为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方面,由于少数民族古籍涉及的范围广、种类多、载体多样、历史久远、保存条件差、修复手段落后、经费紧缺、古籍学科建设相对滞后,部分古籍业已老化破损。另一方面,从事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人才严重匮乏,且懂少数民族古籍的人数日益减少,有的年事已高,使得一些古籍面临失传的危险,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文化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保护少数民族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对中华民族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切实做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整理工作。

  二、明确新时期、新阶段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力度。〖HT3F〗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古籍在弘扬民族文化,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为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发展服务。

  (二)基本方针。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原则,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针对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特点和现状,充分发挥各级少数民族古籍工作部门和文化工作部门的职能,协调统一,有效开展规划、组织、联络、协调、指导全国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三)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确定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紧密结合国家实施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要求,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

  结合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特点和现状,全面实施《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加强民族古籍和文物抢救工作,搜集、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编纂《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等民族文化项目;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继续加强做好全国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抢救、搜集、普查、整理、翻译、出版、研究工作,实现少数民族古籍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完善少数民族古籍学科体系建设,努力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专业人员;确保完成《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所规定的报送任务,争取更多的古籍保护单位成为“全国古籍保护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完善少数民族古籍的管理体系和工作体制,逐步完善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制度;加快促进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法的制定工作。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开展

  遵照《意见》精神,各级政府应将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列入民族工作、文化工作具体规划中。要统筹规划、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切实抓好和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继续做好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普查、登记、整理、翻译工作。

  各级少数民族古籍和文化工作部门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组织人力、物力,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摸底、清点、编目、整理、翻译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少数民族古籍的存量、分布和流传情况,特别要做好对散藏在民间的少数民族古籍和口头传承的古籍的保护和征集工作。在此基础上实现古籍分级保护,由各省区民族古籍工作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为建立中华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提供基础资料。

  (二)高质量完成《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的编纂、出版任务。《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是《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文化项目。这个项目的实施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是中华民族文化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民族、文化工作部门要以编纂《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为基础,树立精品意识,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修复、目录的编制、卡片的登录和条目的撰写等方面强化培训,精确操作。对于跨省(区、市)的民族卷,牵头省(区、市)要认真做好联络、协调、组织、综合等项工作,参与本项目的省(区、市)要积极配合,确保编纂出版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建立“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根据《意见》精神和《国家民委“十一五”工作规划》确定的任务,在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指导下建立统一的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古籍的基本状况和保存状态,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整理工作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资源。

  建立“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的目的主要是汇集有史以来,特别是近三十年来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研究的成果,收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古籍文本,让更多的人了解我国少数民族古籍情况。同时,展示党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成就,普及少数民族古籍知识,并在展示中予以保护,使其成为少数民族古籍教学与科研基地。“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促进少数民族古籍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利用网络技术,开发少数民族古籍资源,传播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促进国内外文化交流,推进少数民族古籍管理信息化进程,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少数民族古籍网站,搭建少数民族古籍信息交流平台。各地可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这个信息平台,实现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数字化。

  (四)建立“少数民族古籍文献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基地”。〖HT3F〗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和保护,关键是人才。建立统一的“少数民族古籍文献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基地”,发展少数民族古籍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机制是落实《意见》和《国家民委“十一五”工作规划》的重要举措。基地建设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相关院校的专业人才优势,从少数民族古籍的研究对象与方法、基本内容和原则、适用范围和应用价值等方面,研究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抢救、保护、整理的规律和特点,创立并完善少数民族古籍学的学科体系。坚持以提高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为重点,把短期培训、学历教育和高精尖人才培养结合起来,以更好地满足保护、整理、研究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不同需要,促进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加快优秀少数民族民间口传古籍传承人的抢救工作。民间口传古籍传承人是我国各民族民间文化的活宝库、活化石,是活着的历史,对于民族学、历史学、语言学等学科研究具有很大的历史和现实价值,是一笔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传承人故去,所掌握的口传古籍也将随之消失。要按照“救人、救书、救学科”的原则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要求,及时搞好“救人”工作。一方面,要组织一定的人力尽快搜集、整理民间艺人的口传资料,建立和完善具有一定规模的少数民族口传古籍音像资料库,整理出版一批少数民族口传古籍声像出版物。另一方面,对那些因条件限制而不能及时全部记录整理,长期在民间传诵的民族古籍,要有意识培育口传古籍的继承人,扶持口传古籍之家,让具有悠久历史的口传古籍能世代流传下去,切实推进民间口传古籍的保护和利用。

  (六)加强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工作,建立完善的保护制度。

  随着经济资源开发项目在民族地区的布局和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搜集工作的紧迫性日益凸现,各地要认真贯彻《意见》,统筹规划,制定保护制度和严密的保护利用的机制及办法。要把运用现代化的保护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纳入到制度建设中来,使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在实施保护制度过程中,重点做好近十年所征集、抢救的少数民族古籍的修复和保管工作,尤其对具有较高价值的孤本、善本及精品,要进行严格的科学保护。对遭虫蛀、水蚀的少数民族古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修复、保管、编目和收藏,并都要形成制度,完善措施,使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逐步步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四、加强领导,通力协作,把《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根据《意见》精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领导,把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结合《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一致、分工合作的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开展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提供保证。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为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协调领导,各省(区、市)民族、文化工作部门要紧密配合,在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现有分工,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纳入到本地区民族工作、文化工作总体规划中。文化部门要搞好总体规划,明确目标要求,加强宏观指导;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组织、联络、指导、协调,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要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机构,配足编制,配强人员。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古籍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大对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投入,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必需的经费。

  少数民族古籍是一种不可再生的传统文化资源,一旦损失,便无法完整再现。因此,对一些珍贵的少数民族古籍,必须投入必要的财力和人力进行原生性保护和修复,以保持古籍原貌。要借助数字化技术,运用电子扫描、复印、照相、缩微等技术,对现有少数民族古籍进行抢救,以加强和改进再生性保护。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办发[1984]30号和《意见》精神,采取积极措施将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以确保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所需之资金。民族、文化工作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修复、编目、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要广开渠道,采取多种途径积极吸纳社会资金,为做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提供保障。

  (三)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人才队伍的培养和提高。培养造就一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热爱民族文化事业,具有各项扎实功底和良好素质的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人才队伍,是做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重要保证。要通过建立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和少数民族古籍文献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基地,来推动少数民族古籍人才队伍的培养。制定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人才培训规划,采取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教育培训,不断壮大队伍,优化队伍结构,着力培养学科专业骨干。尤其是要重点加强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修复、翻译、整理、出版、研究人才的培养。要从政治上爱护、职称待遇上关心、生活上照顾,为少数民族古籍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

  (四)加大对少数民族古籍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少数民族古籍市场流通秩序和经营行为;加强少数民族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在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配合下,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少数民族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加强国际合作,坚决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少数民族古籍。

  (五)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古籍抢救、保护、整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取得的影响力、社会效益,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其得到全社会的广泛重视和大力支持。要大力宣传开展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重要意义,培养公众的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意识,普及少数民族古籍保护知识,展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成果,使全社会共同致力于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泽于民的事业,共同开创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新局面。



                  国家民委   文化部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和建设系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和建设系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质电[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北京市交委、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12号)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4]35号)的工作部署,现将“五一”黄金周期间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一)“五一”黄金周期间,城市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景点等公共聚集场所人员多,城市公共交通流量大,认真做好“五一”基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47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对“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二)“五一”黄金周期间,全国建设系统要集中力量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突出城市公共场所安全秩序、安全常识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对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游乐设施、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建筑施工现场应制定预防火灾、坍塌和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游乐设施、城市广场等场所要制定好应对游客拥堵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重点地段疏导、安全防护设施修缮以及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工作。

  (四)“五一”节前,各地区要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检查重点是:一是城市公交车辆、渡船、场站的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以及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二是旅游景点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游乐设施、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状况以及紧急事件处理预案;三是建筑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节日期间领导值班安排以及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在此期间,我部将组成抽查组对部分省市的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抽查。

  (五)“五一”黄金周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节日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或重大异常情况要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面开展建设系统“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一)2004年6月,全国建设系统要全面开展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主题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和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好建设系统“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特别是一线工人的安全意识,普及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知识,提高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自觉性。

  (二)各地在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中,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质[2004]47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作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建筑施工现场悬挂宣传横幅及各类宣传图画,营造气氛,大力普及施工安全常识。要调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宣传手段,以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或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三)“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检查的重点一是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情况,包括土石方开挖、模板和脚手架搭设、塔吊拆装及城市燃气生产供应、游乐设施、公共交通,及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运和使用等内容。二是检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建立安全及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和施工现场,要坚决令其立即整改,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按规定给予严肃查处,防止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和建设系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书面总结材料及时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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