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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50:51  浏览:9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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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8月19日  国税函[2003]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帐日进行结帐,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年度结帐日为公立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帐日分别为公立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凡结帐日与该条例规定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按照该条例规定计算当月销项税额。


三、企业在当月填报的专用发票抵扣数必须是上月收到并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税额汇总数。这些发票应在上月10日至3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如果在当月申报期内认证的,也应是上月收到的发票。认证窗口或纳税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人认证时,要注意这一点。


四、对“票表稽核”比对不符问题处理办法通过“票表稽核”发现纳税人申报异常,这是“一窗式”管理的成效。发现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视不同情况处理。


(一)关于纳税人操作开票子系统作废不成功,造成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的问题,即纳税人当月只对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但对开票系统中的电子发票未执行作废操作或操作不成功,从而造成当月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


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要告诉纳税人如何进行作废操作,以免出现差错。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必须自己核对IC卡记录数据,如有作废发票,而又不会对电子发票进行作废操作,申报数小于IC卡数时,在申报时应附上“说明”。纳税人对于因客观原因,出现“两个比对数字”不符时,都应附上“说明”。对于开票系统中发票存根联未执行作废操作或作废不成功的,税务机关应进行登记,并受理纳税申报。次月纳税人按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式在开票系统中开具负数发票,由此出现当月申报数据大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税务机关应当与上期所记录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受理纳税申报;核对不符的退回纳税人调整相符后重报。


(二)关于纳税人结帐日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报税区间不符,造成报税数据与申报数据不符问题。企业结帐日必须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确定。在受理申报时发现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下月申报时必须改正。在下月办理其申报纳税时,如果又发现因这个问题造成比对不符,应将纳税申报退回纳税人,责令其按照规定的结帐日调整销项税额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并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于“票表稽核”不符的“异常”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能够修改完成的,可以由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来不及修改完成的(如月上旬最后1、2天来申报的),可先行受理其纳税申报,同时责令其限期将差额部分补报。对因此而导致逾期申报的,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处罚。


五、为了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总局已多次发文通知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开发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有关的软件,尤其是不得擅自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凡已开发的必须停止开发,但目前仍有少数地方的税务机关尚未停止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总局再次重申这一规定,要求凡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的地方必须立即停止开发,已开发并投入使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对于在接到本通知后仍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和继续使用此类软件的税务机关,总局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已实现利用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的地方,为方便纳税人了解申报结果,有问题能及时处理,其“票表稽核”工作应在纳税人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时,直接由受理纳税申报包括抄报税的工作人员办理,一般不要放在后台办理。对于利用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每月征期内进行防伪税控IC卡报税前的任何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电子信息。税务征收单位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纳税人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时,应当与已通过互联网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票表稽核”,比对审核相符的,即办理纳税申报;比对不符的即查问原因并做处理,或转“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处理。要沟通前后台信息,使“申报纳税(抄报税)”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由电脑终端可读取纳税人网上申报的资料。


七、税务征收单位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抄报税、认证资料后,不仅要在申报窗口进行“票表稽核”工作,还应当在申报窗口进行纳税申报表栏次关系的必要的逻辑审核工作,不得将逻辑关系审核工作放在后台进行。对逻辑关系不符的,应当退回纳税人重新填写。


八、为了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集中精力做好“一窗式”管理工作,对于因为培训工作跟不上或者征管软件税务端接收功能还未修改完成,目前还没有推行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适当延迟实施,待各方面准备就绪时再正式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最迟不超过年底。在实行新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原申报办法申报纳税,对原申报表或附表,只要列明专用发票销项总额和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总数,能进行总数比对即可。对于已让企业按新表申报,而税务端接收软件尚未修改的,要尽快修改,能接收新表,尽量不要让纳税人同时报新旧两套表。


九、目前,有些地区实行纳税人先缴税,再进行纳税申报的制度,这种作法不符合纳税申报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利于加强增值税征管,也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造成不便。因此,凡实行先缴税后申报的地区,必须尽快改为按照纳税人先进行纳税申报,经比对审核后再缴税的制度申报纳税。


十、税务机关要认真分析近两月实施“一窗式”管理的情况,对于“比对异常”问题,凡属纳税人填报差错的,都要及时告诉纳税人改正,并要举一反三,使其他纳税人也能注意正确申报。要进一步搞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辅导工作。不仅要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更重要的是事先向每一个纳税人发放详细的宣传辅导材料。要向纳税人讲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应该包括哪些资料,如何真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中有关数字的逻辑关系,申报表的比对项目与认证数和抄报税数的勾稽关系,如何处理作废票、红字票、负数票等特殊问题,实行网上申报或磁盘申报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申报纳税等等,方便纳税人准确申报纳税(包括抄报税和认证),以免发生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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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

(2005年6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各分局(管理部)为贯彻落实该法作了大量的工作,普遍开展了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和细化工作。但从各分局(管理部)反映的情况看,各地在行政许可的认定标准方面存在差异,细化后的许可项目数量不一,申请材料要求也不尽相同,影响外汇管理严肃性。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认定标准,统一许可项目内容、数量和申请材料要求,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4]73号)的基础上,总局重新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现就执行中应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执行,不得自行添加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变更《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关于办理时限的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

  二、本通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没有列明,但在分局(管理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外汇管理审批项目,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局(管理部)可按总局规定,参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各分局(管理部)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和68号文规定,公示全部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实践中既可将本通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作为其对外公示材料,也可在本通知和68号文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公示材料。

  四、各分局(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和68号文规定,办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在总局规定范围之外,自行创设审批标准或者其他实质性要求。对总局没有规定或者规范不明确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总局。

  五、本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对按规定应上报总局审核批准的,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总局,并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4]73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以前其他外汇管理法规对行政许可项目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为准。

  请各分局(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所辖支局,并做好宣传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附表下载:
http://www.safe.gov.cn/law/law568-fj.html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几起铝生产企业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几起铝生产企业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二季度以来,全国铝生产企业发生4起较大爆炸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2人失踪、26人受伤,分别是:

4月1日20时30分,浙江宏威车业有限公司抛光车间的粉尘回收间发生铝粉尘爆炸事故,死亡5人、受伤1人。

5月20日19时10分,四川省成都市富士康集团鸿富锦成都公司发生一起铝粉尘爆炸事故,死亡3人、受伤15人。

6月1日19时45分,新疆乌鲁木齐市新疆源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生铝液爆炸事故,死亡4人、失踪2人、受伤16人。

6月2日13时50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奇槎占美金属有限公司发生铝液爆炸事故,死亡3人、受伤8人。

铝生产企业较大粉尘、铝液遇水爆炸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特别是山东魏桥创业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2007年“8•19”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死亡20人、受伤55人),教训十分深刻。为切实加强铝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铝生产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高温金属液体专项整治,重点检查高温金属液体与水、油、气等物质隔离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各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切实抓好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二、加强重点生产环节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有关企业要结合粉尘爆炸和铝液遇水爆炸事故的特点,突出重点生产环节管理:一是涉及粉尘爆炸企业,要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等标准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要制定本企业的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认真检查生产设备设施和通风、除尘系统等是否存在老化、发热、磨损、撞击火花、强烈振动、接触不良、接地不良、漏电、除尘效率下降等现象。二是铝熔铸企业要认真吸取山东魏桥创业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2007年“8•19”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及近期两起铝液爆炸事故教训,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程规定,在铝液铸造前检查并确认保温炉(静置炉)、流槽、链带、铸模、传动机构、操纵按钮、液压系统、冷却水系统、安全装置等完好。

各有关企业要根据本单位铝粉尘和铝液作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提升企业装备水平

各有关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辨识,落实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提高自动化水平,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确保建设项目本质安全。已投入生产、装备落后的项目,企业要加大整改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提高安全装备设施水平;整改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申请地方政府关闭。

四、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有关企业要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管理,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通过开展岗位达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规范安全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劳动纪律现象发生,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加强日常监管,严肃事故查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铝粉尘和铝液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粉尘爆炸、铝液遇水爆炸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确保按期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单位要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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