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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08:47  浏览:8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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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等


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工作中要实行“管、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为国家为人民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三条 全省各级标准计量管理局(科)是同级政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专业检验机构及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单位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条 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设质量监督处,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生产主管局、公司要在技术处(科)内设专职人员负责本系统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第五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任务:
1、宣传和贯彻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办法,督促有关单位执行。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负责管理产品认证工作。
3、监督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督促检查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和生产检验制度。
4、负责规划、组建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法定资格进行审定。
5、监督管理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参与优质产品的评审工作。
6、参加新产品批量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7、组织和管理质量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8、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状况和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是根据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性考核和检验,是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可根据产品质量监督任务的需要,对现有检测力量较强的检验机构或科研单位进行审定,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这
些检验站由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审定认可,即承担一定的监督检验任务。工业集中的城市可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和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领导。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站,在检验业务上要互相协调,由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2、对报审和获奖的优质产品进行核验和复查检验。
3、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对有标量争议的产品进行仲裁检验。
4、负责新产品批量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并为申请商标注册、颁发生产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等出具质量检验证明。
5、经常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技术标准贯彻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6、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完善检测手段和检验制度,培训检验人员,交流工作经验,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
7、接受标准化管理部门或生产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培训检验人员和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及验证工作。
8、接受对产品质量的委托检验。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人员应选择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熟悉生产技术,政治思想好,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身体好的同志担任。
第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设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应从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技术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助理工程师以上)和工人(相当于五级检验工以上)中选任,负责执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监督员由省、地、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分别考核批准,并由
各级人民政府发给《质量监督员证》,持证可随时到企业及销售、运输、保管等部门执行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的权限:
1、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2、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有权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条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有关的技术文件,检验记录,检测手段,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等)进行检查。有权抽取检验样品和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检验人员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进
行监督检验。
3、对于不按技术标准生产和质量低劣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其出厂,并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企业及其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
(2)提请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停发企业奖金;
(3)对弄虚作假、粗制滥造或以次充好欺骗用户的企业和主管责任者追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并可视其对国家和用户带来的经济损失大小和表现态度给予罚款处分。企业罚款支出不得摊入成本和挪用上缴利润,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缴纳所得税后的留利中支付,所有罚款
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4)对那些长期质量低劣、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视其情况,提请发证单位吊销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产。
4、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质量奖的产品,当发现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产品条件时,有权责令限期改进,在限期内停止使用优质标志。对逾期不改者,提请有关部门取消优质产品称号,收回优质产品证书,并予通报。
5、监督检验抽检产品时,可以从生产单位抽取近期生产的产品;个别产品经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可以从用户、商业、物资部门仓库(或零售门市部)抽取近期生产的产品。当从非生产单位抽取样品后,产品生产单位应按抽样通知单所列,如数补给补抽走的样品。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正确行使职权,并对所检验结果负责。对于工作成绩显著者,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因徇私舞弊、违法乱纪、无理刁难、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对阻碍监督和检验人员行使职权,甚至进行打击报复者,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人员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经济罚款、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科技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与其他部门科技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检验工人应和同等条件下的生产工人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工作,认真贯彻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要做到:
1、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相适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设专职检验人员。不断完善检验设备和检验制度。
2、新产品批量投产前必须经过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鉴定。
3、从原材料、配套件进厂到半成品和成品出厂,道道工序都要有严格的检验制度和完整的检验记录。
4、凡不合格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不计产值,不计产量。对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品严禁出厂,不准销售和使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生产企业负责。对尚有利用价值的不合格品,要注有等外标记,按质计价。
5、企业出厂的产品,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标明工厂名称和地址。有关应注意安全的产品必须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
6、企业对出厂的产品要有包修、包退、包换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产品收购和销售单位应建立和健全产品质量验收制度,认真检查出厂合格证,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不得收购。对有使用价值但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按合格品调拨、销售。
凡销售危害人民健康和安全的不合格品,除没收全部收入外,对销售者和销售单位实行经济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贮运部门要对贮运过程中产品质量负责。对于运输、装卸不按操作规程,贮存保管不善,造成产品严重损坏变质者,有关单位和责任者要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监督必须检验时,被检验单位应按规定交纳检验费。仲裁检验费由责任方支付。检验费收费标准应根据检验项目的水电消耗、材料消耗、人工费、设备折旧费加上少量管理费计取(具体收费范围、标准与物价部门联合下达),所收检验费主
要用于业务开支。
第十七条 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198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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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提升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吸引国(境)外高级专家来深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设置及其聘用的国(境)外高级专家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国(境)外高级专家(以下简称国(境)外专家),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请的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国(境)外专家。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国(境)外专家。

  第四条 国(境)外专家依照本办法和聘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境)外专家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共同负担。寻聘费用由聘用单位负担。

  第六条 市人事部门主管本市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规划、环保、建设、水务、交通、城市管理、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承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设置岗位,聘请国(境)外专家。学校、医院聘请国(境)外专家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不占用本单位编制,具体数量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九条 国(境)外专家受聘期间需全职在岗工作。

  第十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每年8月份向市人事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的设岗申请。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设置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时需要提交设岗申请书。设岗申请书中应当包括拟设岗位、设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招聘办法、招聘条件、薪酬预算、聘用方式和拟聘用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人事部门会同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综合分析设岗申请的必要性,按照向急需部门倾斜的原则,拟定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设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十三条 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的设置期限根据聘用单位的工作需求确定,一般不得超过2年。合同履行完毕需要继续设置该岗位的,按岗位设置程序重新报批。同一单位同一时期设置的岗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三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十四条 设岗单位根据市政府审定设立的岗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招聘工作。

  第十五条 设岗单位可面向境内外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国(境)外专家。

  第十六条 聘请的国(境)外专家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望,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开拓性贡献的著名专家。

  (二)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

  (三)专业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

  (四)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项目管理专家。

  (五)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研究员职务的专家。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国(境)外专家的程序:

  (一)发布公告。设岗单位根据招聘方案面向海内外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招聘范围、职位要求、薪酬标准、绩效目标、履职权利与义务、聘用期等内容。

  (二)初步筛选。设岗单位收集应聘人员信息,并进行初步筛选,提出拟聘人选。

  (三)专家评估。设岗单位组织成立专家评估小组,吸收港澳台专家参与评估,对拟聘人选的业务能力等进行综合测评。

  (四)确定人选。根据专家评估的结果,设岗单位确定聘用人员并办理聘用手续,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委托中介机构寻聘国(境)外专家的程序:

  (一)制定寻聘标准。设岗单位根据拟招聘国(境)外专家的职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寻聘标准。

  (二)委托寻聘。设岗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寻聘标准寻找相应人选,并确定拟聘人员备选名单。

  (三)专家评估。设岗单位组织成立专家评估小组,吸收港澳台专家参与评估,对拟聘人选的业务能力等进行综合测评。

  (四)确定人选。设岗单位确定聘用人员,并办理聘用手续,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和国(境)外专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工作任务、绩效目标、薪酬待遇、工作条件、服务方式、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国(境)外专家相关资料及聘用合同副本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国(境)外专家聘期内,聘用单位或国(境)外专家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变更事项需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副本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境)外专家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聘用单位应自合同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三条 国(境)外专家聘期为1年以上的,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起点为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聘用期限少于1年的,按月薪执行,月薪标准起点为4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具体薪酬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以聘用合同约定为准。

  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聘请国(境)外专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为每个岗位提供协议工资总额的全额补贴;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请国(境)外专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为每个岗位提供协议工资总额80%的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月6.4万元。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可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申请人才公寓安排国(境)外专家居住。

  第二十五条 国(境)外专家子女可按规定申请入读我市国际学校或普通学校。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聘期届满时以聘用合同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对国(境)外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聘期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报市人事部门。

  市人事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会同市监察、财政等部门,每年对各设岗单位国(境)外专家设岗情况进行总体评估,总结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 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 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党【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部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围绕部的中心工作,结合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研究提出了加强干部队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制定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 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干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意见》的部署要求,切实增强贯彻中央决定的自觉性、坚定性,以四中全会决定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凝聚力。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的任务和要求,加强行业管理,开拓进取,努力推进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为促进工业、通信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成绩。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单位:人事教育司,电话:68205894,68205897)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
       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干部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提出了组织建设的重点任务、重要措施和工作要求。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对今后十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规划。学习贯彻中央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组织人事部门的首要任务。结合我部实际,就干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把思想统一到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增强干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加强干部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建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光荣使命。我部组建后,管理范围宽、工作涉及面广,新情况新问题多,对干部能力素质和组织人事工作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四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规划纲要》部署上来,统一到部党组决策上来,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干部人事制度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建设方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改革方针,逐步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干部人事制度。要高度重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任务,抓好贯彻落实。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把锐意改革和把握正确的指导思想、稳妥有序推进工作结合起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选干部、配班子、建队伍、聚人才,以干部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二)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水平。要把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落实到建设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单位上来,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要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的理解和把握,进一步巩固学习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创造性地把科学发展观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推动工业、通信业又好又快发展。二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牢固树立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对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而言,就是要提高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自觉性。三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积极扩展知识面,扎实掌握履职本领,努力成为本专业的行家里手,加快提高干部政治思想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切实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按照我部党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10项制度性要求,不断加强党性观念、品德养成,加快人员的思想融合和工作融合,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一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认真落实党员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二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三要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四要健全和落实班子谈心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加强班子团结、增强领导合力。

  (四)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认真贯彻部党组关于“三转变一加强”(即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加强业务学习)的要求,把干部作风情况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一要强化宗旨观念,加强调查研究,使各级领导班子的决策措施贴近行业、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二要求真务实,做到每一项工作,有安排、有措施、有督促、有检查、有回应。力戒形式主义,讲求工作实效,不图虚名,不做虚功,说实话、干实事、出实招、求实效。三要勤勉敬业,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两化融合,促进工业做大做强,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夜以继日、超常规地工作,不怕困难、不畏艰险、不怕疲劳、不断进取。四要结合我部组建后工作面扩大、干部不熟悉领域增多的实际,加强培训需求调研,做好培训计划,安排参加好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的学习,同时注意发挥我部所属高校的作用。要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确定培训内容,把学习理论同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结合起来,大力推动自主选学,切实提高培训实效。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建设一支适应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形成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全面把握干部德的重点内容,从干部的党性观念、政治品质、工作作风和道德品行等方面,结合我部的职责特点和干部队伍实际,建立完善德的评价标准。一要注重掌握多途径考察干部德的有效方法,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和群众口碑等方面,全面地、历史地考察干部的德。二要正确处理德才的辩证关系,防止和克服以才蔽德的现象,既要把好政治关,又要把好才能关。三要贯彻 “一票否决”制,坚持把德放在首位,对大节上有问题的干部,本事再大也不能提拔重用,已经在领导岗位上的要坚决调整下来,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六)扩宽视野选拔干部,广辟途径培养干部,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的配备。按照政治上强、具有领导科学发展能力、能够驾驭全局、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清正廉洁的要求,选好配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努力形成班子成员年龄、经历、专长、性格互补的合理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和合力。一要树立统筹观念,综合考虑当前和长远、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的配备,不断拓宽视野,注重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的任务中发现干部,要格外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埋头干事特别是经过多岗位和关键岗位锻炼的干部。二要完善我部干部交流、挂职锻炼政策措施,把干部交流锻炼和培养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正确的政策导向。三要进一步拓展干部交流渠道,按照“先易后难”原则,积极推进机关司局、系统内部干部的轮岗交流,加强与部委、地方政府的联系,积极拓展干部双向交流渠道。

  (七)突出党性锻炼和实践锻炼,加强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加强党性修养、砥砺良好品质、锤炼扎实作风、增长工作才干的要求,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工作。一是对于长期在机关工作,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要选派到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工作生活条件艰苦、矛盾比较多的地方挂职或任职锻炼,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二是对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年轻干部,有意识安排到一些关键岗位、艰苦地区、复杂环境,进行重点培养,早压担子,在实践中历练本领,增长才干。三是按照重在培养、同样使用、优进拙退、动态管理的要求,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掌握一批优秀后备干部,确保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注意掌握选派干部到国境外工作锻炼的渠道,培养和储备具有全球眼光和熟悉国际通行规则的干部。

  四、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八)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努力提高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科学性。一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干部提名要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集中研究讨论决定,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要进一步规范提名方式、提名程序,明确提名责任。二要在注重参加推荐人员具有广泛性的同时,根据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人员范围,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方法,增强民主推荐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三要正确分析和运用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结果,把推荐、测评结果与干部综合素质和一贯表现相互对照、综合分析,把尊重民意和不简单以票取人辩证统一起来,并严格执行组织程序。

  (九)探索创新工作方式,强化选拔任用干部的考察工作。一要加强日常考察了解,发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的基础性作用,并与任前考察有机结合起来,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干部的德,全面、深入了解干部的表现情况。二要逐步建立量化考察指标体系,不断量化干部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价干部的依据。三要强化深度考察,加强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对一些重要岗位的干部,要面对面地接触干部,尤其是认真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增强考察的准确性。

  (十)坚持正确的干部考核导向,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考核是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的基础环节,要充分发挥考核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导向、评价和监督作用。一是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等一个意见和三个办法以及《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探索建立符合我部实际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体系。二是整合考核信息,注意综合运用巡视、审计、民意调查等专项考评结果,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三是部机关要将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与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奖励结合起来,发挥考核评价在调动干部积极性创造性的导向作用。四是直属单位要完善考核程序、扩大考核范围,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民主集中制情况、重大决策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等纳入考核范围。

  (十一)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一要加大力度,在部机关引入竞争上岗选拔方式,稳步扩大直属单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覆盖面,逐步提高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比例。二要严格执行部党组关于《公开选拔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办法》、《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和实绩,完善程序和方法。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三要突出岗位特点,完善考试内容和方法,提高考试测评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把考试和考察更好地结合起来,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质量。四要继续坚持干部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制度,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改进公示方式,严格试用期考核工作。五要积极探索并努力推进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票决等竞争性选拔措施,促进好中选优、优中选优。

  五、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强化干部监督工作

  (十二)从严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一要切实加强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加强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加强对关键岗位干部的重点管理与监督。二要认真执行各项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谈心谈话、诫勉和函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三要通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年度工作会议及定期巡视等多种渠道,了解干部的日常表现和思想动态。四要加大治懒治庸力度的要求,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五要满腔热情爱护干部,把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干部结合起来,帮助解决干部特别是在艰苦地区、任务繁重岗位上工作的干部的实际困难。
  (十三)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大从源头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力度,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坚持干部任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强化公开监督,认真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近期提拔的领导干部实行民主评议的暂行办法》,把“一报告两评议”的群众满意度作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杠杆。三是不断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等环节充分发扬民主,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得到保障和落实。四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用严格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六、坚持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为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提供有力保障

  (十四)不断提高组织人事部门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把贯彻中央精神与加强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建设学习型组织,主动思考和研究带有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培养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学习型组工干部。要围绕部中心工作,根据部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实际,提高开拓创新能力,不断解放思想,要敢于面对矛盾和难题,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要认真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不断夯实基础性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作勤奋学习、政治坚定的表率,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表率,改进作风、联系群众的表率,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表率。要严格执行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树立组工干部良好形象和过硬作风,提高干部工作的公信力,使组织人事部门成为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的组织者、实践者、推动者,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提供坚强保障。
  

抄报:中共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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