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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41:11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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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8〕43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日

聊城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聊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 各县(市、区)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省政府“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的规定, 市政府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各考核一次。考核标准:
  (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考核指标。
  考核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标准的,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五、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护的组织领导、责任目标落实、制度建设和保护措施情况。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动态变化情况,包括建设占用、补充或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动态巡查和违法占用情况,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情况;核查行政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实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耕地和基本农田图、表与实地是否做到一致;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案件是否依法、及时严厉查处。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状况,核查耕地和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及补充、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等级情况。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建设情况,包括基本建设、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保护标志、公告牌的建设、维护、更新情况。
  (五)耕地保护档案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市、县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统计、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建设用地批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资料和国民经济统计资料等。
  六、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0月20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每年对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报告市政府。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随机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七、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有关规定,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建立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断加大保护工作力度,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健全完善档案,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要认真抓好基本农田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定期、定点开展质量监测,定期发布质量监测信息。
  八、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优先安排由上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级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十、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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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1987年6月16日,国家教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委属高校出版专业队伍的建设,做好出版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作,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文化部《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结合委属高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出版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高等学校出版单位所承担的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其中编审、副编审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
技术编辑职务设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其中技术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为初级职务。
校对职务设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其中一级校对为中级职务;二级校对、三级校对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出版专业人员各级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与出版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及按任务所确定的编制相适应。当前,应在批准的职务限额内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出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各级职务的出版专业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务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水平,并应具备相应职务规定的学历和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实绩及资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出版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出版事业,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一节 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或任命助理编辑职务:
1.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经过一年见习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的编辑业务,有一定的文字水平,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或任命编辑职务:
1.担任助理编辑职务四年以上,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地掌握编辑业务,能独立处理稿件,有较高的文字水平,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且担任助理编辑职务二年,或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担任助理编辑职务二至三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副编审职务:
1.担任编辑职务(或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五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编辑职务二年以上。
2.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达到一定水平的著译或编辑了一批好书,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3.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编辑工作(负责技术编辑或校对方面工作的副编审要能培养该专业的专业人才)。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副编审职责。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编审职务:
1.已熟练地履行副编审职责,担任副编审职务五年以上。
2.科学文化知识广博,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达到较高水平的著译。
3.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指导专业进修和完成重大编审任务,工作中有较大贡献。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审职责。

第二节 技术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技术设计员职务:
1.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有关出版技术工作一年以上,或高中毕业从事有关出版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编辑、印刷常识,能完成一般的有关出版技术工作任务。
3.经考察表明能履行技术设计员职责。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助理技术编辑职务:
1.高中毕业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五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三年以上,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二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经一年见习期满。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能独立完成有关出版技术工作任务,解决有关出版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了解出版、印刷业务,熟悉常用外文字体。工作中有一定成绩。
3.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技术编辑职责。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技术编辑职务: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助理技术编辑职务四年以上。
2.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能熟练地完成有关出版技术工作任务,较好地解决有关出版技术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熟悉出版、印刷业务。工作成绩显著。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书籍。
3.经考察表明能履行技术编辑职责。

第三节 校对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三级校对职务:
1.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已满,或高中毕业从事校对工作二年以上。
2.初步掌握校对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编辑、印刷常识。能初步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按照质量、数量要求完成一般校对任务。
3.经考察表明能履行三级校对职责。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二级校对职务:
1.高中毕业担任三级校对职务五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三级校对职务三年以上,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担任三级校对职务二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经一年见习期满。
2.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出版、印刷知识,能独立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一般稿件的整理付型工作,有一定的中文水平,熟悉常用外文字体。工作中有一定成绩。
3.经考察表明能履行二级校对职责。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一级校对职务: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二级校对职务五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二级校对职务四年以上。
2.具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熟悉出版、印刷知识。能熟练地完成“三校”任务,妥善处理校样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书籍。
3.经考察表明能履行一级校对职责。

第四节 其 他
第十六条 编辑人员的起码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毕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从事编辑工作两年(不含一年见习期)以上,经考核,可聘任或任命助理编辑职务。
技术编辑、校对人员的起码学历要求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高中毕业且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经考核,可聘任或任命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职务。
第十七条 各级美术编辑的职务名称,应注明“美术”二字。美术编辑的学历、资历、外语、著译要求与编辑人员同。此外还要求:
1.助理编辑(美术):掌握本专业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基本的业务能力和鉴赏能力,在中、高级美术编辑指导下,能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2.编辑(美术):具有扎实的美术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出版、印刷业务,有较准确的鉴赏能力和较高的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3.副编审(美术):具有较广博的文学、美术理论知识,有较高的艺术修养和鉴别能力,有一定数量的水平较高的美术作品或达到一定水平的美术理论译著,能指导和解决书籍装帧、美术创作中的重要问题。
4.编审(美术):具有广博的文学、美术理论知识,对书籍装帧、美术的某方面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的鉴赏水平,有一定数量的优秀的美术作品或较高水平的美术理论译著,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第十八条 美术编辑,即美术编辑、封面设计、美术创作、美术摄影等人员的职务;技术编辑,即版式设计、插图设计、绘图、印制等人员的职务(不含经济管理人员)。

第三章 职 责

及时移交涉嫌刑事犯罪的经济案件,严格依法行政

孙百昌



国家公务人员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尽职尽责工作,不能尽职尽责,触犯刑律的,称为“渎职罪”。在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特别容易忽视的是渎职罪名下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不移交“应当移交”的案件,是一种犯罪行为。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移交涉嫌刑事犯罪的经济案件的问题上,以下认识需要纠正。一是认为查处经济案件是工商管理份内的事,移交与否与犯罪无关。这种认识的根源是没有确立“罪”的概念。所谓“罪”,我国依照的是“罪行法定原则”。依照这一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同时,触犯法律有罪规定的“必为罪”。因此,依照《刑法》的规定,不移交“应当移交”的案件就是犯罪。二是认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这种认识的根源是没有确立“量”的概念。在处理经济违法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的权限是查处经济违法但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案件,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5万元的界限,就是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对“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就必须移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和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进一步明确“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一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许多情况是间接故意(可能发生而放任发生),动机是出于徇私;三是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四是本罪是结果犯,即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的”?这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来考虑。该文规定,涉嫌该罪的立案条件是以下8种情况:“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国家工商局对移交案件的看法



四、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应当移交的案件举例。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对移交问题,要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精神,遵循以下原则处理:认真受理(发现)、积极查处、涉罪移交。下面列举部分应当移交的案件供参考。

1、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3、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4、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5、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6、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8、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9、 生产、销售以上所列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0、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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