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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47:32  浏览:8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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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

农机鉴[2006]32号


各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各有关企业:

  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我站制定了《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要求,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申请人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销售者代理申请。代理申请人应提供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管理完善,经营活动正常,市场信誉良好。

  第四条 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并形成基本的生产批量。对于一般农业机械产品批量生产能力应不少于5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批量生产能力应不少于10台(套)。

  第五条 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在当年农业部公布的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范围之内。

  第六条 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

  (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第七条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实行划分单元申请的)分别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申请者应对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新产品鉴定报告、科研成果鉴定报告、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产品质量认证报告、可靠性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之一。

  第九条 申请人根据申请产品的种类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及其专业站提出申请。

  第十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一条 申请者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收费标准及时向受理机构缴纳费用,并协商落实具体试验时间和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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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6〕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活动,加强对教育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是指用于扶持金华市教育事业发展和帮助金华市在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所捐钱款、物资;捐赠人是指扶持金华市教育事业发展和帮助金华市在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赠人是指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受益人是指捐赠款物最终受益的学校或个人。
第三条 教育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四条 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负责接收管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扶持金华市教育事业发展和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所捐的钱款、物资。
第五条 捐赠人所捐赠款物应是捐赠人具有所有权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捐赠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物品的,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受赠人应及时向外事侨务部门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受赠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受赠人应与捐赠人签订包含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第八条 捐赠人签订教育捐赠协议后,在应兑现时间内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九条 受赠人接收捐赠款物后,应向捐赠人出具接收捐赠凭据和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受赠人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捐赠物资分类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对不适宜用于教育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受赠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用途。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三条 教育捐赠的钱款、物资用于扶持金华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适用以下情况:
(一)需要重点扶持的薄弱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二)遭受自然灾害,需重建或维修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三)对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学校进行奖扶;
(四)其他需要进行扶持的教育项目。
第十四条 教育捐赠的钱款、物资用于帮助金华市在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适用以下情况:
(一)农村五保家庭的学生;
(二)城镇居民中父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经济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学生;
(三)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的学生;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
以上几类情况中,优先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捐赠人指定受益人的,其款物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用于所指定的受益人,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受益人的情况下,经捐赠人同意可以适当调剂。
第十六条 教育捐赠款物发放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学校向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提出扶助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扶助申请,再由学校统一向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提出扶助申请。
(二)申请扶助的对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对申请人发放扶助款物及发放额度。
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要定期公布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教育捐赠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通过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境外捐赠人捐赠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个人捐赠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和团体组织捐赠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物资折合现金计,外币折合人民币计),可根据捐赠人意愿,举行简短的捐赠仪式或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十九条 对教育捐赠金额较大的捐赠人,其子女或亲属(含捐赠企业职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报请市教育行政部门视情予以照顾解决。
第二十条 对教育捐赠金额较大的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教育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名称,视情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命名。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个人和团体组织介绍引进教育捐赠。对介绍引进教育捐赠的个人和团体组织,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教育捐赠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团体组织,视情况予以表彰。公开表彰的,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受赠人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财政、税务、纪检、监察、民政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教育捐赠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贪污、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为教育开展义演等募捐活动的,按照义演等募捐活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公检法司机关不得成立“讨债公司”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公检法司机关不得成立“讨债公司”的通知

198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等

最近,有的地方的公、检、法、司机关单独或者联合成立所谓“讨债公司”,以企业法人的形式,接受经济活动中债权人的委托,为债权人追索欠债。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第一,它违反了中央三令五申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二,公、检、法、司机关以法人形式出面替当事人追索欠债,为经济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服务,这与其本身担负的任务不符。第三,客观上容易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检、法、司机关的声誉,降低司法机关的威信。第四,由此可能造成少数公、检、法、司机关利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总之,这种做法的危害很大。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各级公、检、法、司机关,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成立“讨债公司”及其他类似的企业。对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已经成立的“讨债公司”,应当尽快撤销,并终止办理已承接的委托事项;如属与公、检、法、司以外的其他部门合办的,要尽快撤回人员、资金,做到完全脱离。同时,要做好善后工作。
三、各级公、检、法、司机关要加强对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树立依法办事、清正廉洁的好风气。同时,要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帮助干警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困难。
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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