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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9:13:16  浏览:8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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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103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消火栓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嘉峪关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和组织,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及公共场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社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社区消火栓);
(四)酒钢(集团)公司管网建设的消火栓;
(五)其他所配建的消火栓。
第五条 城市规划和公用事业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把消火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小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安装、修理,由市政公用事业和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编号、油漆、登记造册,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单位、居民住宅区按规定应当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规划、配建。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修理经费和日常维护、保养经费,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每年向市建设局、财政局编报预算,列入城市建设维护计划,并由市财政局审核分别拨付给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专款专用。
酒钢(集团)公司和新建小区或社区、开发区的消火栓安装、维护、保养经费由酒钢公司、开发建设单位和小区物业单位承担。
第六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
(一)市政道路消火栓应每120米设置一个,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沿道路两边分别设置。
(二)市政消火栓应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0.5米;单位、居民小区的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区域内消防通道两侧或通道交叉口。
(三)商业密集区、古建筑保护区、消防车无法通行地区以及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得超过60米。
(四)地面以下设置的消火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使栓体正对井口中央,栓口与地表距离不小于1米,并要有切实的防冻措施。
(五)确需在地面上设置消火栓时,其大出水口应正对道路或消防通道中央,本体露出地面;其水源开关应设在消火栓周围2米范围内。
(六)公安消防机构应按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严格进行消火栓设置方案的审核、审批和建成后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和酒钢公司对拟定供水管网和道路改扩建、养护时,必须制定消火栓设置方案,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方案施工。施工完毕,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供水管网大范围降压停水时,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和酒钢公司应事先告知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消火栓的设置、安装、维护、使用实施监督。在督查中,发现需增设和维修消火栓的,应提出增设和维修意见,并通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消火栓5米范围内不准堆物,15米范围内不得停车或进行建筑;严禁擅自使用、埋压、圈占、损毁、拆除消火栓;单位和个人设置栏杆等围护设施时,不得影响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消火栓。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消火栓的完好情况,使用单位应接受检查。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道路进行改扩建、养护时的,不得擅自移动消火栓;确需移动,应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应费用。工程完工后,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内部消火栓(含消防水泵接合器)加强维护保养,如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除火警外不得随意启用或移作他用。消火栓的增设、移位、拆除,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人依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一) 圈占、埋压消火栓的;
(二) 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火栓使用的;
(三) 损坏或擅自拆除消火栓的;
(四) 擅自挪用、停用消火栓及其它相关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十四条 违反消火栓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郊区三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嘉峪关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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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税发[2002]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5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自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办发〔2008〕38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根据地区行署2007年第十五次专员办公会议精神,现将《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行署工作会议的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特制订本办法。
  一、行署工作会议召开原则和主要任务
  行署工作会议是指: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和行署工作部门主办并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
  (一)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议由行署专员、副专员指示召开。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区的贯彻实施意见;根据工作实际,研究部署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的综合性工作。
  (二)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行署工作部门提出并征得分管副专员同意召开。主要任务是:部署行署某方面的重点工作。
  (三)控制会议规格。从严控制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能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行署名义召开。行署办公室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代发会议通知。
  (四)改进会议形式。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如没有与会领导与参会人员对接的内容,没有参会人员讨论的内容,原则上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
  二、会议审批
  (一)审批程序
  1、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行署办相关科室按照行署领导的意见,拟定会议的安排计划,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专员或副专员审批。其中,要求县(市、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必须报专员批准。
  2、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报行署办公室,并由行署办公室文书科转对应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报行署分管副专员审批。
  (二)送审内容
  会议承办部门应根据行署及行署办公室的要求拟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主要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主席台席位、议程、会标、新闻报道以及会议材料、会务工作分工等内容。
  三、会议经费
  1、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行署办公室相关科室填写《会议经费申报表》,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审定,再报常务副专员审批。行署在县(市、特区)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议经费由行署办公室按标准拨到县(市、特区)政府。
  2、行署和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年初预算已安排各口专项经费的,原则上由专项经费列支,财政不予追加。
  四、会务安排
  (一)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务工作由行署办公室主办,具体对应科室承办、有关科室协办。行署在县(市、特区)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务工作由当地政府承办,行署办公室予以指导协助。
  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由主办单位承办。行署办公室负责发送会议通知和协调会议相关工作,承办部门负责拟定会议方案、会议筹备、会场安排组织、整理会议资料等。
  (二)行署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稿,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并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行署办公室相关对应科室修改、把关,分管秘书长审核后,报领导审定。
  (三)会议主办单位按有关要求,规范布置会场的会标、座席牌、座位安排等。行署领导在全区性会议上的讲话由主办单位负责录音,并于会后3天内整理成书面材料送行署办公室相关对应科室审核,如行署领导认为有需要,由行署办公室以《铜仁情况通报》印发。
  (四)要妥善保存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稿、会议音像资料、会议记录稿、会议照片等,由行署办公室相关科室整理后交文书科归档。行署领导会议讲话录像由地区电视台全程录制,并交行署信息中心刻录保存。
  五、会议要求
  (一)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内容合理确定会期。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电视电话会议原则上不超过90分钟。
  (二)合理确定出席领导和参会人员范围。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出席领导和参加会议人员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严格掌握。
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请行署分管领导同志出席,各县(市、特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行署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的,也不得扩大参加会议人员范围。
  各部门召开的系统会议,未经行署批准,不得邀请各县(市、特区)政府负责人出席。因工作需要,行署领导同志出席或讲话,也可不要求各县(市、特区)政府负责人参加。
  (三)简化会议程序。会议要力求实效,减少繁文缛节。工作部署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会议交流发言应紧扣主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每位同志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之内。没有特殊需要,不安排会议讨论。一般不在行署召开的会议上安排部门的表彰、颁奖等活动。
  (四)加强管理和协调。行署办公室负责行署工作会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每周征询行署领导意见,如有多个会议计划,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安排会议时间,避免各县(市、特区)参会同志来回奔波,影响会议效果和增加开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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