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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44:54  浏览:8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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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信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办理,是指依法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各相关部门窗口,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办理模式,根据各自权限,由主办窗口会同有关审批部门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审批。

第三条 联合办理的范围:市级审批权限内和需要市级初审并上报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第四条 中心设立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办理窗口和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窗口(以下统称联合窗口)。其中,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办理窗口由中心业务科和发改、规划、建委、国土、房管、环保、公安(消防)、人防等主要服务窗口共同组成。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窗口由中心业务科和工商、文化、公用事业、卫生、公安、商务、教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国税、地税等主要服务窗口共同组成。

联合窗口的职责:统一受理联合办理事项的申请;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具体类型,确定主办窗口;负责对各联办阶段的审批服务跟踪,并做好相关环节的衔接和协调工作;项目办结后,负责统一送达办理结果。

第五条 主办窗口的主要职责:根据联合窗口确定的联合办理事项,牵头召集、主持联审会议,协调调度各相关窗口,及时向联合窗口反馈办理结果。

审批服务事项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较多的单位窗口为主办窗口。市工商局窗口为内资企业注册登记主办窗口。市商务局窗口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主办窗口。市发改委窗口为建设工程立项审批阶段主办窗口。市规划局窗口为建设工程平面布局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阶段主办窗口。市建委窗口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阶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批阶段主办窗口。电力、水利、交通、市政园林工程等专项工程审批阶段的主办窗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其他重大事项由中心视具体情况协商有关部门确定主办窗口。

第六条 与联合办理业务相关联的部门窗口(包括暂缓进入中心的部门)为联合办理相关窗口,相关窗口要积极配合联合窗口和主办窗口的工作,按照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参加联合办理并出具办理意见,保证联合办理工作有序实施。

第七条 重大事项由中心直接牵头办理,召集、主持联审会议,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窗口首席代表参加。

第八条 建立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组织召开,研究解决联合办理过程中未能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联合办理工作流程

第九条 联合办理工作流程

(一)一门受理。联合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后, 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列出所需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及传递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本阶段审批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提供告知单和表格,并指定主办窗口。

(二)抄告相关。主办窗口对受理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抄告制或联审制。实行抄告制的,由主办窗口通过中心审批网络向相关窗口发送联办通知,移送相关资料;实行联审制的,由主办窗口召集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

(三)同步审批。

实行抄告制的审批事项,各相关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及时进行同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主办窗口。

实行联审制的审批事项,由主办窗口确定联审会议时间,指导申请人准备好有关资料,并及时召集相关窗口参加联审,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参加会议。

联审会议由主办窗口主持,相关窗口首席代表参加。一般事项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结的限时办结,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发相关窗口。

多个窗口需要审查相同的资料,由主办窗口组织相关窗口统一审查。需要现场勘察的,由主办窗口组织联合勘察。联合办理中涉及多个部门收取费用的,由主办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缴纳费用的种类、标准、依据、金额。

拒绝参与联合办理或不接受联合窗口和主办窗口协调的相关窗口,联合窗口或主办窗口按既定程序启动,视缺席窗口默认议定事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窗口部门承担。

(四)限时办结。

各相关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向主办窗口反馈审批结果。主办窗口汇总后报送联合窗口。
需上报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窗口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完成上报工作。收到上级批复后,2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意见。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相关窗口应提前告知主办窗口和联合窗口,由联合窗口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建设工程联合办理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审批

市发改委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立即启动立项审批阶段联办程序,敦促相关窗口同步办理联办事宜。

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市规划局窗口:3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窗口:5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三)市环保局窗口:3日内出具环保立项意见,5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市水利局窗口: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五)市公安局(消防)窗口:3日内完成消防安全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市科技局(地震办)窗口:5日内完成地震监督环境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核准;

(七)市商务局窗口:1日内出具用地是否属于规划区内菜地用地的意见;

(八)市人防办窗口:5日内完成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审批;

(九)其他相关窗口(或部门)在接到市发改委窗口联办通知后,应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反馈。

(十)市发改委窗口应在7日内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平面布局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

市规划局窗口在接到联办通知后,3日内完成规划方案审查,5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日内完成建筑方案审查;需要上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2日内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并报告联合窗口。

市规划局窗口在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启动平面布局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阶段联合办理程序,敦促相关窗口同步办理联办事宜。

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市人防办窗口:3日内完成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二)市公安局(消防)窗口:3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三)市文化局(文物)窗口: 3日内完成大中型基本建设文物调查和勘探;

(四)市房管局窗口:5日内完成房屋拆迁许可;

(五)市科技局(地震办)窗口:3日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

(六)市发改委窗口 :3日内完成投资计划的下达;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3日内完成建筑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七)市气象局窗口:2日内完成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

(八)市规划局窗口7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证审批

市建委窗口在接到联办通知后,5日内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并即时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结束后,即时办结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费核算收取;即时办结质量监督手续;即时完成建设劳保费的核算收取;1日内完成档案责任书的签订;2日内办结安全监督备案;1日内办理并核发施工许可证。

市气象局窗口1日内办结防雷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手续。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审批

市建委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启动竣工验收审批联合办理程序。市建委窗口组织规划、消防等相关窗口和部门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各参与验收的窗口在验收结束后5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市建委在各职能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和工程竣工资料齐全后,5日内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对必须提前验收或验收工作量大且时间较长的事项,相关窗口同联合窗口商定后,可组织单独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联合窗口和主办窗口。

第十五条 其他审批环节

市房管局窗口:5日内完成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四章 企业登记联合办理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六条 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联合办理程序:市工商局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立即启动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程序,即时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并敦促相关窗口在规定的时限内同步办理相关事宜。

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市卫生局窗口:3日内办结卫生许可证;

(二)市公安局(消防)窗口:3日内完成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市民政局窗口:3日内完成社会福利机构申办审批;

(四)市文化局窗口:3日内完成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五)市环保局窗口:3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其他相关窗口(或部门):3日内同步办结相关手续。

(七)市工商局窗口5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1日内完成代码证的审批;

(九)市国税局、地税局窗口:1日内办结税务登记证。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联合办理程序:市商务局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立刻启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程序,并主动帮助申请人准备相关资料,协调、敦促其他相关窗口在规定的时限内同步办理相关事宜。
相关窗口办结时限为:

(一)市工商局窗口:即时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即时办理代码证预赋码的发放;

(三)市环保局窗口:3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其他相关窗口(或部门):3日内同步办结相关手续;

(五)市发改委窗口:3日内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

(六)市工商局窗口3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日内完成代码证审批;

(八)市商务局窗口:1日内完成合同、章程批准工作;3日内下发批准证书;

(九)市国税局、地税局窗口:1日内办结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社团登记、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和联合办理责任窗口应履行告知责任,除依法确需保密的,都要对审批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和审批责任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对联合办理行为的行政监督。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客商投诉中心负责对联合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情况,提出督办意见,确保各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办理,并接受申请人投诉。凡拒绝执行联合办理办法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承诺办理时限,不包括各部门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办理时间单位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联合办理中涉及到暂缓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联合办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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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政发〔2006〕59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先进单位内部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单位卫生水平,促进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先进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把爱国卫生工作变为每个单位、公民的自觉行为,塑造卫生先进单位对外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先进单位建设是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最佳人居环境,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有效方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以及私营企业,都要把卫生先进单位建设活动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制定规划,落实措施,常抓不懈。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把本单位、本系统的卫生达标建设视为己任,列入任期目标,落实创建任务,切实抓出成效。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巩固、提高和晋升,都必须坚持做到爱国卫生组织、规划、措施三落实,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组织管理

1、单位领导重视,爱卫会机构健全。

2、措施得力,各种卫生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3、爱国卫生纳入目标管理,开展经常性检查评比。

4、卫生先进单位创建资料归档管理,有据可查。

(二)环境卫生

1、单位院落地面平坦硬化,基本做到环境整洁、干净卫生,卫生保洁责任落实,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车辆定点停放,垃圾密闭储存,清运及时。

2、绿化、美化有规模档次,合理布置盆景,做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环境整洁优美。

3、办公室、走廊、楼梯干净卫生,无积尘、无蛛网、无蝇、无鼠害,室内物品摆放有序、合理养殖花卉,无卫生死角,做到窗明几净。

(三)食堂卫生

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达到食堂卫生标准,三防设施和三证齐全有效,未发生食物中毒。

(四)厕所卫生

1、必须是水冲式厕所,无旱厕。

2、管理责任制度落实。

3、卫生达到“五无”标准。

(五)除“四害”

1、坚持做好每年春秋两季除“四害”工作,做到灭防结合。

2、清除单位内“四害”孳生地,重点部位落实“三防措施”(防蝇、防蚊、防鼠)。

3、单位“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六)健康教育

1、单位要设立固定卫生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2、开展禁烟活动,严格执行《汉中市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

3、开展各种有利于职工健康的文体活动,积极预防各种传染病、职业病,消除一切危害健康的因素。

4、干部职工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纸屑等废弃物。

以上为一般单位创建工作的基础条件,特殊行业根据其特点、工作性质提出不同要求。在考核时既要对照卫生先进单位条件衡量,又要符合各自创建项目行业要求。

第五条 单位要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管理上抓好具体落实。按照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提出年度工作安排,进行内部领导分工,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共识,保证创建工作质量。

第六条 单位要为干部职工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并积极组织参与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要积极主动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活动。



第三章 命 名



第七条 卫生先进单位分为省、市、县(区)三级。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命名,县级卫生先进单位由县政府命名。卫生先进单位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次。

第八条 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的程序:由创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将完整的创建资料报送县(区)爱卫会办公室,市爱卫会办公室收到县(区)爱卫会报告后,择时组织考察、验收、评审,报同级政府批准命名。

第九条 卫生先进单位原则上应逐级晋升,对在卫生建设中成绩特别突出,社会反映评价特别好的单位可适当越级晋升。

第十条 卫生先进单位的申报、评选、命名、晋升,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应由命名机关撤销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卫生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机构是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卫生先进单位应每年由所在县(区)爱卫会办公室对其巩固保持情况进行年度复查,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使其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保留四年,四年届满应重新申报,经复查考核验收符合标准的,由有权确认的机关确认荣誉称号;届满不申请报告者视其为自动放弃,并报命名机关注销荣誉称号,收回牌匾。

第十四条 卫生先进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内容包括①命名时的申请、规划、汇报材料,审批表及命名文件;②年度复查结果;③四年一度的复审登记表。

第十五条 卫生先进单位如遇单位更名、合并、分设、改制或变更,要及时申报审定,如不申报期限超过半年,将从县级重新创建。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对卫生先进单位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凡被授予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的,在单位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给干部职工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卫生先进单位如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环境污染事故或卫生质量明显下降,应由原命名机关视其情节责任大小督促整改或黄牌警告,如仍无改进者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

第十八条 被撤销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的,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整改、落实措施、强化内部管理,间隔二年可从县级重新申报创建。各级爱卫会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这类单位的帮助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5]47号

2005-03-2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要求总局及时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退税问题
(一)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供160号通知规定的所有资料,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车购办不能为其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五、关于免(减)税申请问题
(一)160号通知规定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车购办可依据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除总局已下发图片且说明图片视同免税图册的车辆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外,其他车辆一律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并报总局审批。车购办未接到总局批准免税文件(免税审批表)前,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车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
(二)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时,需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但不用填写免税申请表中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和购置日期。此外,还需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总局报送免税申请表。总局分别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将免税车辆图片列入免税图册。
六、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车购办在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前,需将纳税人的车牌号码打印或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七、关于政策规定
(一)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自行制定办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本地区统一。并于每月月末将统一的价格信息上报总局。上报路径为总局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逾期申报应交纳的滞纳金按万分之五收取。
八、关于表证单书印制问题
(一) 由于免税审批表是车购办执行免税政策的依据,各地印制的免税审批表需严格按照160号通知规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压感技术印制。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7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月车购税月报表(式样见附表1)。上报路径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车购税月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车 辆 购 置 税 收 入 统 计 月 报 表

编报单位: 单位:辆、元





本月数

本 年 累 计 数

备注

项 目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价格
征税金额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总价
征税金额


合 计








(一)汽车








1、国产汽车








2、进口汽车








(二)摩托车








1、国产摩托车








2、进口摩托车








(三)挂车








1、国产挂车








2、进口挂车








(四)农用运输车








(五)电车








1、国产电车








2、进口电车








(六)滞纳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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