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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54:44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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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规范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保障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指标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调入调出宁波市本级的土地指标,主要包括市本级围涂造地项目产生及市本级向市内、外调剂的耕地补充指标、土地折抵指标、基本农田代保指标和标准农田代建指标。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指用于土地指标有关的资金,主要包括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规定的造地改田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成部分、委托耕地开垦费、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等。
  二、指标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土地指标使用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并建立土地指标调剂使用情况台帐。
  第四条 市本级土地指标优先用于市级以上重大工程项目,用于市本级项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宁波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县(市)、区需使用市本级土地指标的,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签订指标调剂协议,按市本级使用指标价格收取费用,协议文本抄送市财政局。
  三、价格管理
  第五条 各项土地指标的价格,原则上采用市场化方式确定,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服务,不补助,不赢利,搞好资金平衡。
  第六条 调入和使用耕地补充指标,需支付和收取相应的委托耕地开垦费,委托耕地开垦费价格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每年审核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一个年度内执行一个价格;使用土地折抵指标,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成本回收款在折抵指标调入价格基础上加收10%的运作成本,主要用于土地指标资金的平衡,其中3%用于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指标调剂工作经费,折抵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代保代建价格按省、市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四、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土地指标使用计划和土地指标有关资金收缴情况编制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根据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预算。
  第八条 土地指标有关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委托耕地开垦费和土地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取缴入财政收入过渡帐户,并于每月月底前划入财政专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规定的造地改田资金按照文件规定筹集使用。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市本级调入土地指标款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初计划,凭市政府确认的有效协议向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土地指标调入资金周转困难时,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垫付额度和还款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垫付有困难的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解决 。
  第十条 土地指标调剂工作经费是指与调剂土地指标工作有关的必要费用支出。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土管业务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五、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指标及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指标购买、指标使用、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六、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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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73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促进健康保险领域产品创新,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健康管理服务是指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相关的健康风险因素,通过检测、评估、干预等手段,实现控制风险、改善健康状况的服务,包括健康体检、就医服务、生活方式管理、疾病管理、健康教育等。

  二、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定价。

  健康体检、紧急救援等支出类服务,计入理赔支出的,其分摊入净保险费中的成本不得超过保险费的10%。

  健康教育、就医服务等咨询类服务,计入公司运营成本的,其分摊入附加费用中的成本不得超过保险费的2%。

  其他服务或成本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五、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在保险条款中列明,也可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

  六、保险公司在销售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说明健康管理服务有关内容。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8月18日

















中山市加快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加快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5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加快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五月十三日



中山市加快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引进国内外
人才,推动科技进步,加快我市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根
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事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市人事局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
施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营造引进人才的良好环境,吸引
国内外人才到中山工作。
第四条 本市主要引进如下几类人才(以下统称各类
人才):
(一)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
拔尖人才;
(二)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技术人才;
(三)具有技术与管理专长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四)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
等领域具有中级职称和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
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五)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省内先进水
平的突出人才;
(六)其他紧缺急需的人才。
第五条 对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户
口实行准入制度,允许先入户,后就业。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
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
科技人员,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和工资总
额的限制,由用人单位向人事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增编、增
人、增资报批手续。
第七条 对回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经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认可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学历、学位予以承认,
其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第八条 调入本市工作的各类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
后,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可随调随迁来本市,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调入本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其子女的入学入
托,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就近安排。已
取得国(境)外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
员来本市工作定居,其子女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适用
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有关规定。来本市短期服务的留学人
员,其子女需在本市学校借读的,教育部门应及时予以落
实。
第十条 对未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本市工作的具有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实行人
才聘用制度,由本人申请经市人事局认定后,发给《人才
聘用证》。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本市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待
遇,主要包括:
(一)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
(二)在应聘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且符合相
关条件的,可在现聘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
资格;
(三)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
险;
第十一条 支持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本
市合作创办产学研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
博士后流动工作站,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人才培训
培养工作,本市在土地规划、使用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与高等
院校、科研所开展博士后的联合培养工作。对进站博士后
的住房和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企业负责。
创造条件吸引出站博士后留在中山工作。市人事局协助企
业解决博士后配偶就业安置和子女入学入托以及户粮关
系。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
业,可享受外来投资企业的政策,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工商
注册、税收等政策咨询,以及信息、市场和技术等方面的
服务。
第十四条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到
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工作服务关系后,其回国的国
际旅费可由用人单位提供。
第十五条 公派留学人员或访问学者回国后,选择在
我市工作的,由市人事局与其原工作单位联系办理调动手
续,其工龄可将在国外学习的时间与出国前参加工作的时
间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回国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
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购汇、汇出和携带出境。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
于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奖励和补助(奖励和补助办法另
行制定)。
第十八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到本
市工作并定居,企事业单位可适当给予安家补贴。
第十九条 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
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由市人事局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
请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获得这一称号的科技人员享受国
家给予的政府特殊津贴。
第二十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秀拔尖人才和留
学人员的工资待遇,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实行
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各
类人才到我市进行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和技术攻关,并以
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贡献
奖”,对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科技人
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突出贡献和业绩的科技人员可不
受学历、任职时间等限制,由企事业单位向市职改部门申
报,或由市职改部门向省职改部门申报,破格评审中、高
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预备专家周转房,帮助解决引进
的具有博士学位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单位紧缺急需
的高级职称科技人才的临时住房困难。
第二十四条 对在本市工作的留学人员再出国或因公
出访,市公安、外事等部门优先办理手续;对需要经常到
香港、澳门从事学术、技术交流与经贸活动的留学人员,
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多次往返通行证。留学人员在我市
创办企业的员工因公出国接受培训、学术交流,可优先办
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科委制定具体实
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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