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党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58:13  浏览:9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党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党组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党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为了使高等学校共青团工作更好地适应高等学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又红又专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团的建设,提高团员素质,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团组织在高校工作中的任务

  高校共青团组织的主要工作对象是学生,其中心任务是:从共青团的性质和青年学生的特点出发,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配合学校党组织和行政,做好下列工作:

  1.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生动活泼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带领团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抵制和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

  2.协助学校做好稳定局势的工作,教育团员在维护学校的工作秩序中起模范作用。

  3.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引导他们自觉走青年知识分子健康成长的正确道路。

  4.引导广大团员带头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改善和优化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

  5.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指导学生会组织、学生社团组织的工作和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文化、科技、体育和勤工助(俭)学、公益劳动等活动。

  要围绕上述任务,加强团的自身建设,坚持团组织的先进性,发挥各级团组织的战斗作用和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切实加强高校共青团的思想建设,努力提高团员的素质

  加强对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提高高校团员素质的根本途径。要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的教育:(1)政治方向的教育。帮助团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和平演变,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2)爱国主义教育。帮助团员了解我国的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和国情,激发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为振兴中华刻苦学习;(3)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帮助团员学会运用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识事物,分析矛盾;(4)成长道路教育。引导团员深入社会生活的实际,与实践相结合,与人民群众相结合,走当代青年知识分子成长的正确道路;(5)艰苦奋斗精神教育。帮助团员树立艰苦奋斗精神,养成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和勤奋刻苦的学习态度;(6)团员意识教育。帮助团员增强团的组织观念,遵守团的纪律,正确行使团员权利,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进作用,带头又红又专。

  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方针,坚持正面教育和加强管理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严格的组织生活训练与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教育的针对性。要经常分析研究团员的政治思想状况,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组织专题调查、座谈与讨论等形式,及时正确回答他们关心的问题,把握引导学生的主动权。要特别注意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了解国情,在向人民群众学习、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受教育,提高素质。要照顾青年学生的特点,注意他们在心理、生理、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努力在服务团员、学生的过程中团结教育他们。

  要严格团的纪律,加强对团员的管理。要求团员在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地遵守团的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要以年度团员评议和团籍注册为核心,以严密团员管理为重点,发挥团员证的功能,建立和完善以团员证为媒介的团员管理制度。要严格团的组织生活制度,提高团的组织生活质量。团的组织生活要有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根据团章、团的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经常检查团员履行团的义务,发挥先进作用的情况。对于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要按照团章的有关规定和正常的组织程序给予处理。

  三、重视中学共青团工作的基础作用,确保中学向大学输送合格团员

  中学共青团工作是高校团的工作的基础。加强高校团的建设,要从中学抓起,确保中学为大学输送合格团员。

  上级团委要加强对中学团员发展工作的指导。要严格按照团章和团中央在中学生中发展团员的规定,履行严格的组织程序,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工作。要切实纠正因片面追求升学率以致降低团员标准的错误作法,如以学习成绩代替团员标准、毕业班突击发展团员、班主任包办代替团的组织发展等。团的领导机关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现象切实加以纠正。某些高级中学毕业生中团员比例较高,应认真加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要加强对中学生入团积极分子和团员的团前、团内教育,使他们具备团员的基本素质,树立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凡有共青团组织的中学可建立学生团校。入团积极分子在入团前,一般应先参加团校的学习。团员在校期间均应参加一期以上团校学习,团支部委员以上的学生团干部在校期间应在团校接受一至二次专门培训。要加强班级或年级的团支部建设,学校可挑选优秀的教师担任团支部的辅导员。团支部要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教育性活动,健全"三会二制一课"制度,发挥团员的先进作用,努力成为班级的核心。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把中学团的工作作为一个重点,切实加强对中学共青团工作的领导,职能部门要配备专人从事中学团的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关心和支持中学团的工作。要按照学校中层干部的职别配好中学团委书记,并落实相应的待遇。要保证团支部活动时间,一般每两周不少于一次,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要把中学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评估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加强高校团的基层组织建设

  团的领导机关、高校团委要坚持"抓基层、抓实事,抓落实"的工作方针,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要设计符合基层实际,能够在基层得到广泛开展的主题活动,为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提供示范和条件;要注意发现和推广基层工作的典型经验,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基层团干部的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和工作水平;要建立健全团内考核评优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工作制度。

  要加强系团委(团总支)建设,选派优秀的党员青年教师或少量符合条件的高年级学生担任系团委(团总支)书记,建设好系一级的领导班子,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之真正能发挥对班级团支部的领导作用。

  加强班级团支部建设,努力把团支部建设成班级地核心,是加强高校团的基层建设的重点。班级团支部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定期组织支部民主生活会,检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执行学生行为准则等情况;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做好团员发展工作;与班委会密切配合开展班级课外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要推举德才兼备、有能力、有威信的团员担任团支部书记。有学生党员的班级,一般应推举学生党员担任团支部书记,保留他们的团籍,过双重组织生活。经学校同意,可以聘请辅导员、班主任和思想政治素质好、在学生中有威信、热心学生工作的干部、教师为团支部兼职辅导员;还可以从校内外聘请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实践经验的优秀知识分子、干部为团支部辅导员或"青年之友",定期参加团支部的活动。

  要认真加强和改善青年教工和研究生中团的工作。可从健全基层组织、恢复和建立团的活动制度入手,通过开展适合青年教工和研究生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以及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学习、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增强团组织在青年教工和研究生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五、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团员骨干队伍

  高校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团员骨干队伍的建设,并通过他们带动广大团员发挥先进性。要着重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学生干部队伍和学生社团骨干队伍的建设。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章所规定的基层团组织的任务之一。被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首先是合乎党员条件的团员。高校各级团组织要把协助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发现、培养、考察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高校党组织应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做好推荐工作。

  要加强和改进对学生会组织的指导,建设一支坚强的学生干部队伍。学校团委应选派合适的干部,担任校(院)学生会组织的秘书长。要帮助学生会组织做好主要干部候选人的选拔、推荐工作和主要干部的培养工作;帮助学生会组织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决策,把握好工人的政治方向。要支持学生会组织按照自己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要包办代替和随意干涉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校、系团委(团总支)要选派得力干部具体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建设。要通过吸收学生社团主要干部参加业余团校的学习、评选优秀社团和最佳社团活动等办法,把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团结在团组织的周围。

  要关心团员骨干队伍的成长。要通过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建立业余团校、组织马列主义学习小组和党章学习小组等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学校应将学生团支部和其他学生骨干的培训列入经常性工作,要着力加强对团支部书记和委员的政治和工作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使之真正成为团支部的核心。推荐研究生和毕业分配时,学校有关部门要视团员骨干的德才情况,给予适当的优先。要健全团员奖励制度,大力表彰先进。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的评选。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员干部享受同级三好学生的待遇。

  六、加强团的干部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以专职干部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高质量的团干部队伍,是加强高校团的建设的组织保证。要努力提高团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团干部中倡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求实精神,勤奋工作、不怕困难的拚搏精神。团干部要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努力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要努力钻研团的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党员团干部要加强党性修养,遵守党的纪律,增强组织观念。

  高校团干部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高校党委要重视团干部队伍建设,下决心把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和优秀毕业生选拔到团的工作岗位上来。在校学生数在2000人以下的学校,校团委专职团干部的编制定额一般为三至五人;2000人至4000人的学校,一般为五至七人;4000人至8000人的学校,一般为七至九人;8000人以上的学校还应酌情增加。系团委(团总支、教工团总支)专职团干部的编制定额一般为一至二人。所需编制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编制中解决。学校专职团委书记、副书记应按学校干部、处级干部配备、管理,并享受其待遇。专职的团委各部部长和系团总支书记应按科级干部配备、管理,并享受其待遇。学校团委各部门和系一级专职团干部的定级、晋升,学校有关部门应听取学校团委的意见。学校团委书记应是校(院)务委员会委员。党员团委书记可以列席学校党委或党委常委的有关会议。专职团干部应按有关规定评聘教师职务。兼职团干部用于团务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的工作日,其团务工作的时间应按规定计入教学工作量,团的工作实绩列为教师职务评聘的主要依据之一。

  要重视做好专、兼职团干部的培训工作。各地团校和教育干部管理学院都应定期举办高校团干部培训班。要选送优秀的团干部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第二学士、硕士学位,还应为他们创造考察、进修或学习的机会,加以重点培养。对在团的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团干部,应在他们离岗前安排一段脱产进修的时间,为他们转做其他工作创造条件。

  七、高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高校党委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1989)1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学校团委受党委直接领导。学校党委要有一名副书记分管共青团工作,学校行政也应有一名副校长联系共青团工作。学校党委每学期应召开一至二次专题会议,研究团的工作。要把共青团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将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评估校、系工作的一项内容。

  高校党政领导要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要随意抽调团干部从事与团组织无关的工作,不得把团的办事机构撤消、合并或归属于其它工作部门。要支持共青团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和代表学生和青年教工的具体利益,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建立、健全民主渠道,使学生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能及时地反映上来,要积极为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设备和经费,保证必要的活动时间。

  各省级团委和中心城市团委要继续把高校团的工作作为全团工作的一个重点,认真抓紧抓好。要把高校团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书记要亲自过问,领导和机关干部要经常深入高校,密切同基层团组织特别是团员的联系,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帮助基层团组织解决实际问题。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5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维护国家机关和经济建设、科学技术等重要部门和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六条 公民发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七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新建计算机机房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公安机关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审核、备案。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机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的,发给《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制度:
(一)计算中心场所出入管理制度;
(二)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三)系统使用维护制度;
(四)数据记录媒体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病毒及有害数据的防控制度;
(六)其他安全监督制度。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和专职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培训合格证》后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新建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已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接入单位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
第十三条 销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销售许可。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办理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备案手续;
(四)监督管理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
(五)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风险分析,采取相应措施;
(三)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情况;
(四)配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信息处理活动和安全措施的内部监督;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现计算机病毒等有害数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报告其危害程度;
(四)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来源;
(五)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于48小时内向该用户发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消除隐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机整顿:
(一)未按规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进行国际联网的接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在24小时内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发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拒不消除隐患的;
(五)未取得《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责令停机整顿的,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有害数据;
(二)故意销售、出租含有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的计算机硬件或者软件的;
(三)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四)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中有违法、失职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培训合格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9日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光大银行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光大银行的批复
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成立光大银行审核意见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成立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是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全资附属的国营金融企业,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归口领导和管理。中国光大银行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筹集融通国内外资金,主能办理机电、能源、交通等行业
的大型设备信贷、飞机租赁等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光大银行可以逐步设立分支机构。请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中国光大银行给予积极支持,以使其顺利开展各项业务,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1992年2月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