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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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办发〔2001〕3号 2001年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在民政部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广大信息员的共同努力,民政信息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全国民政信息工作的发展水平还不平衡,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为此,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我部制定了《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部1996年印发的《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围绕重点工作部署,继续加大信息工作力度,调整报送信息结构,改进政务信息的考核办法,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附: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2001年2月23日)
一、总则
为建立合理的民政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和各信息点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民政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
部办公厅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并被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1.《民政信息参考》采用的信息,标注“参考”,每条2分,简要信息1分。
2.《民政工作通报》采用的信息,标注“通报”,每条2分,简要信息1分。
3.《民政部情况反映》采用的信息,标注“反映”,每条10分。信息综合涉及到的省、区、市另加2分。
4.《民间组织动态》采用的信息,标注“动态”,每期4分。
5.《民政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信息”,每条3分。
6.《参阅文件》采用的信息,标注“参阅”,每条5分。
7.《民政部机关工作周报》采用的信息,标注“周报”,每条1-2分。
8.《网载信息》采用的信息(即民政部网站所载信息), 标注“网载”,每条1-2分。
9.凡中办、国办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加8分;凡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部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另加5分。
三、操作方法
1.按照上述记分标准进行统计。其结果在每季度采用信息情况通报中公布。
2.年终根据每季度得分结果累计排定名次。
四、附则
1.本办法自2001年1月起施行。
2.本办法由办公厅综合处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财税[2005]17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大连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防止出现税收征管漏洞,现将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政策的执行口径和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4]153号文件规定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进行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和2004年7月1日前购置并尚未折旧完的固定资产。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尚未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折旧年限的“现行规定”,是指企业正在执行的财政部分行业财务制度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前已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不得换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三、对2004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企业可在缩短折旧年限办法和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中选择一项,不得叠加执行。上述方法确定后,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四、企业可以在不高于40%的幅度内,选择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比例,该比例确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调整。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选择部分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该范围确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调整。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缩短折旧(摊销)年限,采取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或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附注说明,不得审批;通过建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日
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0年8月23日以粤教科〔2010〕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广东高校青年科研工作者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鼓励高校优秀青年人才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学研究能力,加强我省高层次后备人才的培养,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的精神,教育厅设立“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简称育苗工程项目)。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育苗工程项目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分层管理的方针,遵循“限额申报、依靠专家、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育苗工程项目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两类。
第四条 省教育厅指导育苗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学校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育苗工程项目支持范围限于广东普通高等学校在编、在岗青年教师和科研工作者。
第六条 本项目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3、一般应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自然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下职称(含中级),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下职称(含副高);
4、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2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6周岁;
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年龄和职称与项目负责人大致相当;
5、申报课题应围绕学科发展前沿问题、国家和省建设目标、社会发展需要研究;课题至少完成1篇SCI(CSSCI)索引检索论文、或2篇核心期刊论文、或取得政府采纳证明的调研报告等成果;
6、鼓励对跨领域、跨学科的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等前沿问题的探索,优先支持有望成为学科新生长点,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七条 已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青年教师不得申报本项目。已获得资助的项目或项目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八条 育苗工程项目实行限额申报。项目应以学校为依托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学校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按省教育厅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育苗工程项目需填写《广东省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计划资助的项目。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申报项目内容及评审情况负责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育苗工程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若因故调离学校,或因故出国或其他原因,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期间,需更改实施计划、变更课题参加人、提前结题或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于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可建议予以延期、终止、撤销立项,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因故终止、撤销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学校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二份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学校应将项目列入学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的实施、完成,并按规定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章 研究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育苗工程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于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经费统一核定下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不得提取科研管理费,不得挪作他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指购置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费、存储设备、计算机耗材等。单件仪器设备费上限,自然科学项目4000元,人文社科项目2000元;
2、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测试费;
3、科研业务费,指计算、分析、文献检索,图书资料,印刷复印,国内调研,学术交流等费用。
第二十条 对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收回结余经费,经费已经全部使用的,将减少该校次年项目申报指标。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项目承担学校组织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广东省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结题(验收)报告》,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申请书》所规定的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研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应注明“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Foundation for Distinguished Young Talents in Higher Education of Guangdong, China)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得列入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凡项目执行期满,未按规定办理结题(验收)的负责人不得申请省教育厅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五条 育苗工程培育项目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的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于继续开展研究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后,将课题研究相关材料和论证意见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其他形式予以核实,经核实通过者可准予调整或中止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