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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11:18  浏览:9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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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3号


经研究,部决定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北京等86个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范围为卫片反映的86个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变化情况(基本监测时段为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各城市具体监测时段以卫片标注的时段为准)。

部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城市的卫片数据光盘(含卫片出图数据及外业调查记录表)。有关卫片检查的方法、步骤等,按照《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七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6号)的要求进行。根据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在原4张报表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并另外新增了4张报表,有关报表格式以此次下发的为准(见附件3至10)。有关报表的填写和汇总,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界限和填表说明》(见附件2)进行。此次卫片执法检查要求应用部信息中心与部执法监察局联合开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关卫片执法检查数据的汇总和上报,最新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可在部官方网站(http://www.mlr.gov.cn)下载,下载时间另行通知。

在时间安排方面,2008年2月至5月为各城市自查阶段, 5月31日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完成本省(区、市)的自查工作,写出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并与《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表》、《农村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城市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和《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一并报部执法监察局;8月31日前要完成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将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及《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报部执法监察局。部将于2008年6月开始,对各省(区、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9月组织验收。另外,对于自行购买数据开展卫片执法检查的上海、广州2个城市,也要按要求上报执法检查成果和汇总分析报告;沈阳、吉林、芜湖、商丘、武汉和嘉兴等6城市在2007年11月先期开展卫片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要继续做好对违规违法用地问题的查处工作,并将《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于4月底前报部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切实做好卫片执法检查与百日行动查处情况的校核,对于已在百日行动中立案查处的违规违法用地,要在《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附件3)备注栏注明,并继续按照百日行动的有关要求抓好案件查处和有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到位等后续工作;对于百日行动中未清理出的违规违法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首先查明未清理出来的原因和责任,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报告后,严格依法查处。

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是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推进执法关口前移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的特点,从预防、查处、监管和部门联动4个方面,进一步探索如何应用卫片执法这种高科技手段构建土地执法长效机制。

附件:1.86个城市监测区一览表

2.有关政策界限及填表说明

3.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

4.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

5.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

6.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7.违法用地分类统计表

8.农村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9.城市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10.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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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明确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职责,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辖区分别是上海市和深圳市。经我会批准,可对辖区内日常监管涉及跨地区的证券期货案件进行调查,各地方证管部门要予以协助,共同做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以下称办事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证监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办事处监管的区域范围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并调整。
第四条 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咨询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资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进行日常监管,有权要求上述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证券期货方面的文件、报告、资料和数据等;
(二)调查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罚建议;
(三)及时了解证券期货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调查研究;
(四)列席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有关工作会议;
(五)中国证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办事处设专员一名,副专员一至二名。
专员、副专员由中国证监会任命,任期二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
办事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由专员提出方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六条 办事处实行向中国证监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专员应当每两个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工作。对于证券期货市场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条 办事处与辖区内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各自依据规定权限履行职责。
办事处与辖区内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办事处的工作。
第八条 办事处的经费由中国证监会拨付。办事处每年的预算、决算报告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办事处的财务收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财务制度执行,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
第九条 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守则,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建国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范围内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城市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的受理、申报以及租金补贴的发放等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市场租赁住房后,由政府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向其发放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现已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供应,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解决。新建廉租住房的规划、建设和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住房的购建、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住房产权单位按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条 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
  (二)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申请租金补贴的应当是无房或者现有住房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
  申请租金核减的应当是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
  申请实物配租的应当是无房家庭,且申请人为孤寡老人或者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应当持现住房证件或者无房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残疾证以及收入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无房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应当提交由现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并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复核的无房证明。
  第十二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内予以公示。
  对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区房产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不予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准予租金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申请人持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的租房合同和核准通知书到区房产管理部门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五条 经核准准予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可以持核准通知书参加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摇号排序,并根据排序先后确定房号。取得房号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济南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不签订的,视为放弃。
  放弃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为其他保障方式的申请。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摇号前向社会公布实物配租的房源信息。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人数,以户籍证明确定的人口为准。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月租金补贴金额=租金补贴标准×(家庭应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认定的现有住房面积)
  家庭现租住的公有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八条 以下住房不认定为个人住房:
  (一)借住直系亲属以外的他人住房;
  (二)居住单位的非住宅用房或者集体宿舍;
  (三)租住的私有住房(包括转租的公有住房)。
  第十九条 住房使用面积是指分户门以内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和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或者租赁证记载的使用面积为准。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系数为:楼房70%,平房80%。
  第二十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低收入家庭每年进行1次复核。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廉租住房待遇。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待遇。
  第二十一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核减租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
  (一)年度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
  (二)将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三)改变实物配租房屋用途的;
  (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实物配租住房居住或者不交纳租金的。
  被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应当自接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退房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将承租的住房退回;逾期不交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 骗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核减租金或被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15日发布的《济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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