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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格控制吸收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05:08  浏览:8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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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格控制吸收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计委 对外贸经部


民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格控制吸收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计委、对外贸经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有的地方民政部门主管的殡葬事业单位吸收外资合资兴建了一些殡葬服务设施。这些设施的兴建,为满足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叶落归根、回国安葬的夙愿,缓解骨灰存放的紧张状况,加快我国殡葬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非殡葬管理部门和单位以盈利
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与外商合资兴建经营性公墓。这些公墓有的占用大量耕地,有的建在林区,有的建在旅游景区,有的甚至建在城区。这种盲目乱修乱建合资公墓的做法,违背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8号)中“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殡葬工作
”的规定和1988年4月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1988〕民字15号)中“经营性公墓是殡葬服务的一项设施,应由殡葬管理部门直接兴办”的规定以及1992年8月民政部下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吸收外资兴办经营性公墓必须经民政部批准的
规定,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殡葬改革的正常进行,对国家的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设十分不利,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民政部先后发出了《关于兴建中外合资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函〔1992〕370号)和《关于当前兴办经营性公墓中值得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民事函〔1993〕9号),强调吸收外资兴办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必须统一规划,由民政部审批。
我国人多地少,必须珍惜每一寸土地资源,兴建经营性公墓只是现阶段处理骨灰(遗体)的一种措施,从长远看,这种利用公墓处理骨灰(遗体)的方式必将被更加文明、进步、科学的方式所代替。因此,吸收外资兴建经营性公墓,应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严格限制。鉴于当前在吸
收外资兴建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中出现的问题,为确保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殡葬服务业属特殊行业,一般不鼓励外商投资,因特殊需要设立此类项目,要严格控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民政部《关于兴办中外合资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殡葬事业长远发展规划,统一考虑吸收外资兴建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三、民政部是殡葬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吸收外资兴办殡葬服务设施,属于国家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应由民政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单位要向民政部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土地管理和城建部门的审查意见;民政部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
,抄送国家计委备案。限额以上项目,按现行规定报国家计委审批。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项目,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合同和章程,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审批。
四、对已设立的未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的殡葬行业外商投资项目,一律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重新审批。



199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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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引荐外资奖励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引荐外资奖励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积极引荐外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利用亲戚、同学等个人关系,引荐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四川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公民利用亲戚、同学等个人关系,引荐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四川投资兴办企业,比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以其他形式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四条 引荐外资的奖励工作,由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隶属的财政预算管理级次 (以下简称管理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按照外国投资者在企业合同、章程中认缴交投足的实际出资额,每一万美元奖励引荐人人民币一百元。
第六条 引荐人按其引荐外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属管理级次到同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登记,填报奖金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出具的该企业确已登记注册的证明 (或者引荐人直接出示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国投资者缴足资金的验资报告;
(三)外国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引荐人资格的书面材料。 引荐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应自行推荐一人为主引荐人。
第七条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自收到引荐人的奖金申请表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办理确认批复,并通知引荐人;不予确认的,应当载明理由。
引荐人凭确认批复并持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单位领取奖金。
引荐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以登记并经确认的人数为准,由主引荐人持确认批复和全部引荐人身份证领取奖金,按自行约定的数额分别发给其他引荐人。
第八条 引荐人的奖金,由引荐所建外商投资企业所属管理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付。
第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与引进外资管理工作职责有关的国家机关和涉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上述人员确属利用血亲、姻亲、同学关系引荐外资的,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9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举报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举报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4〕1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生产事故安全隐患举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北海市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举报办法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加大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承担安全评估、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虚报的行为。
(四)工会组织不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违法生产、经营,特别是私自进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矿山生产、经营的行为。
(六)其它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七)工业、商业以及其他企业的事故隐患。
(八)各种交通事故隐患。
(九)学校、医院、商贸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旅游等公共娱乐场所事故隐患。
(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器材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十一)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事故隐患。
(十二)住宅及建筑工程事故隐患。
(十三)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
(十四)其它各种事故隐患。
二、举报方法
举报方式可以是当面举报——即举报者直接到各级政府办公室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以文字材料形式举报或者电话举报。举报者以文字材料形式举报时,举报文字材料应包括事实经过、时间、地点、证明人等,同时署真实姓名及联系办法;以电话形式举报时也必须报告事实经过、时间、地点、证明人等,同时报告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和联系办法。
接到举报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为举报者保密。对泄露举报者姓名及其身份者,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地址和电话。
三、举报处理
(一)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认真进行登记编号,及时核查处理。
(二)对被举报的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确认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查单位进行处罚;跨辖区的或者区直、市直单位由市安监局负责核查处理。
四、举报奖励
对举报的事实经查实后,由负责处罚的安监部门按以下标准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举报一般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奖励100元至10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较重违法行为奖励1000元至3000元,举报特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奖励3000元至5000元。
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不会很快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发生事故但不会导致人员伤亡、或者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容易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将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造成10至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特大事故隐患——极易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可能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一般违法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实后,由该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重大违法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实后,依法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建议有关部门收回有关证照、拘留、处罚有关责任人员。
特大违法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实后,依法处以取缔、关闭、吊销有关证照或者由司法机关处以刑事处罚。
奖金来源由各级财政负责安排解决。
五、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
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落实人员做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记录、整理分类和建档工作,形成市、县(区)举报网络。
六、建立健全举报处理统计上报制度
统计报告期为季报,县、区安监局于每季度末月26日将上季举报处理情况报市安监局汇总,市安监局于每季度末月28日将举报处理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
七、奖励评审程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一期,每季度末月进行举报奖励评审工作,季末发放奖金。各县、区的奖励评审预案于每季度末月26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九、本办法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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