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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57:26  浏览:8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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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16号
印发梅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梅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保留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职能


1、将放射源监督管理职能交给市环保局。


2、将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能交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转变的职能


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职能转变,从直接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依法管理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医疗市场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等,以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身体健康。


二、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规定、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实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规定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范的实施。


(三)拟订妇幼卫生(含生殖保健)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规定措施,组织全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组织、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六)研究医疗机构改革政策,拟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


(七)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


(八)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九)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


(十)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二)依法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反恐、核电站与核幅射事故以及其他重大意外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应对其他经常突发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


(十三)组织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干部保健工作。


(十五)负责承办梅州市保健委员会、红十字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贯彻实施《献血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议卫生工作综合性的文件,组织协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批,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组织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调度车辆;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宣传报道、对外交流和外事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工会工作。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调整及管理;管理和安排市级卫生事业经费、安排和监督全市卫生专项资金;监督局直属单位基建年度计划的执行,指导基层卫生机构的建设;负责申报全市大型医疗设备装备的配置;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负责卫生统计分析。


(二)人事科(与纪检监察科合署)


制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协助局党委做好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职称、妇女、共青团、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和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纪检监察科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做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指导全市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社会综合治理的管理工作。


(三)医政科


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的发展规范,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拟订全市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组织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工作,依法对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进行注册,负责本市所有医疗机构和境外医师来我市行医的审批受理;负责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医疗广告受理;负责承办干部健康的组织协调,负责承办市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中医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的中医政策,拟订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业务建设,组织中医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组织中医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医中药人员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考核、评审。负责组织协调医药卫生科研管理工作。


(五)防疫科(加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牌子)


制订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疾病监测、疫情报告及其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法监管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和食品、环境、放射、学校、职业卫生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卫生执法进行监督;负责组建全市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反恐、核电站与核辐射事故医疗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预防救治工作。


(六)妇幼卫生科


组织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和妇幼卫生(含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的发展规划、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准入和服务质量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计划生育技术的卫生标准,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统筹协调妇幼健康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机关事业编制2名(实行公务员管理)。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科长(主任)11名。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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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2005年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农业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 号)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继续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努力实现今年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估计2004年粮食生产形势

  (一)粮食生产出现重要转机。2004 年全国粮食总产量实现9390亿斤,比上年增产776 亿斤,单产达到308 公斤/亩,比上年提高19.2公斤/亩,总产增量和单产均创历史最高水平。同时,粮食播种面积扭转了连续5 年下降的局面,比上年恢复增加3300 万亩。粮食生产的大幅度增产,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粮食生产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最大亮点。

  (二)粮食持续增产的基础不稳固。2004 年的粮食增产是在政策好、市场旺、人努力、天帮忙的共同作用下实现的,具有明显的恢复性质。必须清醒地看到, 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粮食生产投入不足、基础脆弱、抗灾能力不强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粮食科技水平仍然偏低, 粮食生产的增长方式并没有根本改善; 粮食总量仍然产不足需、重要粮食品种缺口仍然较大,产需矛盾并没有根本解决。同时,今年的粮食生产还面临气候条件不确定、病虫害偏重发生、农资价格居高不下和市场粮价稳中趋降的压力。

  二、明确2005年发展粮食生产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三)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今年的中央1 号文件精神,稳定、完善和强化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调动农民群众务农种粮和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以严格保护耕地、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为基础,以加强农田基础设施为重点,以推进科技进步为支撑,努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基本目标是:稳定增加粮食播种面积,主攻单产,优化品种、品质结构,努力实现粮食产量稳定增加、种粮效益明显提高。

  (四)突出抓好四大粮食作物生产。水稻以发展优质稻为重点,扩大杂交稻和超级稻种植,长江中下游和华南适宜区应继续恢复“双季稻”生产,东北地区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水源条件好的地方可增加优质粳稻生产。小麦以挖掘区域潜力为重点,继续发挥黄淮海和西南地区增产优势,大力发展优质专用小麦生产。玉米要优化品质,加快发展青贮玉米,搞好深加工和流通。大豆要推广优良品种,提高单产和质量。

  (五)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升级。深化调整粮食种植结构,继续推进粮食优势区域布局规划的实施,扎实搞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大力提高粮食生产的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水平,努力降低粮食生产成本、增加粮食附加值、增强粮食产业竞争力。

  三、认真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六)切实抓好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今年中央加大了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一要在提高政策落实的科技含量上下功夫。努力做到良种补贴政策与主导品种、主推技术、订单生产和种子基地相挂钩,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带动科技推广的作用。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参与补贴市场竞争,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效应。二要在完善补贴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积极完善良种补贴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资金发放、供种企业招投标等工作做法。重申没有实行政企分开的种子公司,一律不得参与招投标。中标企业必须确保种子质量,并具有配套做好统一供种和良种良法推广的能力。建立健全农机补贴产品目录编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检查、绩效考评监督等制度,搞好项目信息档案管理, 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到农民手中。三要在强化监管措施上下功夫。要确保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不发生任何违规违纪的行为。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扶持政策的落实。今年中央进一步加大了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农业税减免、粮食直接补贴、土地出让金用于基本农田建设、粮食最低收购价、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等政策措施都与粮食生产密切相关。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 充分发挥政策措施对粮食生产的推动作用。

  四、做好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工作

  (八)严格保护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巩固和扩大全国基本农田大检查的成果, 把最严格耕地保护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抓好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农户, 写进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工作,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抓紧制定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质量验收办法和建设标准,并对整理、复垦和补充的耕地及补划的基本农田开展质量验收确认。做好耕地地力的分等定级工作,为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建立健全耕地质量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

  (九)实施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质粮食产业工程是一个涉及面广、资金量大、参与部门多的综合性项目。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统筹安排。不断创新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法人责任制,完善招投标及工程监理制度,严格按计划落实配套资金,按项目批复内容组织建设,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发挥项目的整体功能和效益。

  (十)推进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搞好“沃土工程”建设的指示精神,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的总体目标是,提高耕地基础生产能力,建立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的长效机制。主要任务是增加土壤有机质投入,培肥基础地力,提高耕地、肥料和水的利用率,改良土壤、改造中低产田,防治农田污染、防止水土退化,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推进开展耕地质量普查,加强标准粮田建设,扶持有机肥产业发展,加强旱作节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应用。

  五、组织实施科技入户工程

  (十一)组织好农业科技入户工作。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尊重农民意愿,满足农民需求的原则,充分调动农业推广、科研教学单位以及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的技术力量,进村入户,“面对面”、“手把手”传授技术。根据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的要求,认真做好技术指导单位、技术指导员的选聘工作,以及科技示范户的技术指导工作,认真实施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着力提高科技示范户的综合素质和发展能力。

  (十二)加强以粮食作物为重点的新品种展示。良种展示是一项功效显著的科技入户模式,深受广大农民、种子企业和用户的欢迎,因此要继续扩大展示范围,加强展示基地建设。今年初步计划安排主要粮食作物品种国家级展示点300 个,展示国家公布和各地推荐的主导品种。各地根据展示品种的特点,结合当地生产实际,与主推技术配套,建好良种良法示范点,组织好新品种现场观摩活动,促进主导品种与主推技术的大面积应用,提高良种良法的推广普及率。

  (十三)着力推进“四个一千”技术示范推广行动。按照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在全面加快各项农业技术推广入户工作的同时,着力组织实施好“四个一千”推进行动。即1000 万亩超级稻标准化生产示范,以此带动6000 万亩超级稻生产水平的提高;1000 万农户耕地的免费测土配方施肥,以此带动配方施肥技术快速推广;1000 万亩高毒农药替代和统一灭鼠技术示范,保护生产、生态安全,减少粮食损失; 1000 万亩节水技术示范,提高抗旱播种保苗质量,节本增效。

  (十四)强化主体培训工作。围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大力开展主体培训。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加强新品种、新技术和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依托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村优秀人才创业培植工程,开展科技示范户培训,充分发挥现有培训工程的作用。按照“一本技术手册、一张明白纸、一张培训卡、一张教学光盘”的“四个一”培训模式和“定培训单位、定培训对象、定培训内容、定资金使用”的培训要求,责任到人,培训到户,有效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

  (十五)创新农技服务机制。抓住国家公共财政补贴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和实施科技入户工程的机遇,巩固和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重大农业技术推广补贴试点,调动农民学科学、用技术的积极性。紧紧依靠各级农技推广体系实施好科技入户工程,通过工程实施稳定一支精干高效、懂业务、善推广的基层农技推广队伍。

  六、抓好防灾减灾工作

  (十六)树立抗灾夺丰收意识。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对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减少粮食和农民投入损失意义重大。各级农业部门必须树立抗灾夺丰收思想,及早制订和完善各项防灾减灾预案,重视分析灾害形势,搞好监测、预测和预报,提前做好抗灾物资、资金和技术准备。特别要加强抗灾救灾种子储备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农业救灾保险试点工作。

  (十七)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切实抓好重大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积极推行重大病虫害发生的电视预报制度,建立抗灾救灾快速反应机制,对蝗虫、小麦条锈病、水稻螟虫、稻飞虱和稻纵卷叶螟等迁徙、跨区暴发的病虫害进行统防统治,对病源传播源头严加防控,对突发植物疫情及时实施封控扑灭,认真做好干旱、风雹、北方低温冷害及南方高温热害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方案,及时、准确掌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采取防灾减灾措施,降低灾害损失。

  七、抓好春耕备耕和田间管理工作

  (十八)加强越冬粮食作物田间管理。针对部分地方冬小麦旺长和病虫害发生提早等特殊情况,积极组织广大农技人员深入田间查苗情、查病情、查墒情,制订好田间管理方案,指导农民因地、因时做好肥水管理,控旺促弱保壮(苗),努力形成合理的群体结构。同时,密切监测冻害特别是“倒春寒”和病虫害的发生趋势,及时组织应对和做好防治,打好夏粮丰收基础。

  (十九)及早筹划春耕备耕工作。今年春来早,各级农业部门要尽快将今年中央继续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宣传入户,引导农民继续多种、种好粮食作物,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通过农情调度、信息发布,加大生产指导力度。做好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和柴油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储备、调运和调剂。抓好粮食增产技术的春季培训,开展农机的冬修、冬检和机手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确保春耕备耕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春耕备耕期间是农资购销旺季和假冒伪劣农资进入市场的高峰季节,各地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春耕备耕期间的农资市场专项整治, 组织开展重点农业机械的试验选型和质量跟踪调查,并公布结果。今年继续组织种子、肥料、农药专项整治,重点是发现和查办重点案件,强化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服务指导和信用建设,坚持以我为主、联合行动,完善制度、强化措施,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原则,选择重点作物、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季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促进市场秩序实现根本好转,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八、加强信息引导和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强信息引导。各地加大农情调度的工作力度,搞好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进一步通过信息引导,增强生产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果。加大对粮食订单生产和粮食现货、期货等市场信息的搜集,搞好粮食产销、供求及价格走势分析。组织好种子、化肥和农药等生产资料的技术、信息交流活动;及早发布各地小麦、水稻机收作业时间、面积和价格等信息,引导参加跨区机收的农业机械有序流动;继续办好大米、小麦等农产品产销交易会,扩大订单生产,加强市场引导,促进农民增收。

  (二十二)搞好生产指导。我部在继续发挥水稻、小麦专家指导组作用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成立玉米、大豆等专家指导组。各地充分发挥专家的参谋、咨询作用,在生产的关键环节,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基层一线,加强巡回指导,落实科技措施,提高科技的推动效应。

  (二十三)强化工作督导。我部将继续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制定“2005 年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月历”。各省也要采取不同形式,把发展粮食生产的主要工作措施、重大农事活动具体化,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联系点制度。通过联系不同,地区、多种类型的发展粮食生产典型,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进而指导全国的粮食生产。继续落实发展粮食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将粮食督导工作规范化。加强农业项目检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项目的带动效应。积极转变工作指导方式,努力采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推动政策、科技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〇〇五年二月七日



从一起诉前辩护案谈起

文/邵永兴


案情概要:
金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系个体经营业主。B公司与朱及金联系购进一批朱从国外购入的货物,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如实纳税申报。B公司将部分货款以现金支付给朱,部分货款通过转帐支付给A公司。A公司收取货款后扣除应纳税款将其余货款以现金支付给了朱(未索取收据)。
税务机关认定:朱在销售该批货物时应当开具税率为4%的普通发票,朱未开发票偷逃了销售额4%的税款,并作出了补税和罚款的处罚。税务机关认定: A公司为朱代开增值税发票,A公司收取B公司货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为A公司取得的代开增值税发票好处费(理由是无收款收据),没收A公司非法所得。事后A公司依法履行税务鉴定后公司注销。再后,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
公安机关认为:朱委托A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对朱及A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应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而立案并决定对朱和金等人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认为:朱和金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名成立,故对朱和金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自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起,金家属委托笔者担任金的辩护人。根据所了解到的案情笔者认为,金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疑点较多,罪名不能成立,并向检察院递交了律师意见书阐明了金罪名不能成立的观点。检察院虽未同意金无罪的观点,但同意先对金取保候审再一步研究律师意见。后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认为,金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名不能成立。

一.金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名不能成立疑点的提出

1.金涉案,主体问题的疑点
增值税发票的持有人和开票人是A公司,金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开具公司发票系代表A公司所作出的职务行为。如果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名成立,本案应当认定为A公司单位犯罪,金是A公司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金是否构成犯罪以A公司单位犯罪是否成立为前提。A公司因合法注销而不复存在,对A公司的刑事责任已经无法追诉。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A 公司不再追诉,但对金仍应追诉。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对责任人员的追诉以单位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对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追诉不同于共同犯罪中对共犯的追诉。在对单位是否已经构成犯罪不能作出判定之前直接追诉单位的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缺乏前提条件,在法理上和逻辑上不能成立,也不符合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刑事诉讼规则。因此,现行法律对单位犯罪如何追诉仍然存在法律空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概念上的疑点
最高法院解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有三类:(1)没有货物购销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因不涉及第(1)、(2)种情形,故只需要研究的是A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第(3)种情形。
本案所涉的增值税发票与实际货物名称、数量、价款、税金等全部对应,因此本案中的实际经营活动是客观存在的。相对于B公司,本案经营活动的卖方主体应当如何认定是本案的关键疑点。如果A公司是卖方,则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合法行为,金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名就不能成立。但如果该经营活动的卖方是朱,而朱出卖货物后让A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本案涉嫌罪名成立。交易过程的分析是解开本案症结之关键。

3.犯罪的动机、目的的疑点
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由于增值税发票中价款和税金分别列明,因此如实申报则必然纳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动机、目的一般是为了偷逃国家税收。从税务机关的认定来看,在本案增值税流转环节中国家税收并未流失。因此,A公司的行为在动机、目的上不符合虚开增值税犯罪的特征。
从事后A公司税务鉴定情况来看,税务机关对A公司的全部纳税行为是认可的。从朱的行为来看,依法纳税只要交4%的税,去交高达17%的税为了犯罪显然也是不符合其目的、动机的。

4.买卖关系主体的疑点
买卖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因此交易主体的认定应当符合民法原理。B公司既向朱支付货款,又向A公司支付货款,两者之和等于增值税发票列明的价税总额。因此,在付款途径上无法确定谁是卖方。相对B公司,朱和A公司谁是货款的合法债权人?而朱与A公司之间的结算对本案定性没有法律意义。
在与B公司的买卖关系中没有书面合同,因此口头买卖关系的主体认定应当根据实际交易过程进行分析。如果在与购货单位的买卖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谁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发生质量纠纷,A公司是被告;发生货款纠纷,A公司是原告。因此,相对B公司, A公司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5.货物的流转过程的疑点
在与B公司的买卖关系中法律上并不承认朱是合同主体,那么朱在本案中又处于何种法律地位呢?税务机关认定:朱在销售该批货物时应当开具税率为4%的普通发票。朱应向谁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没有说明。
如果交易是朱与B公司直接发生,朱应向B公司开具发票。但如果是朱与A公司发生交易,则朱应向A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没有对应进项发票是其涉案的主要原因,但A公司向B公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是按无进项货物全额纳税,是符合纳税规范的。A公司在与B公司的买卖关系中是法律上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因此朱未向A公司开具普通发票是税务违规。
本案的货物流转过程应当认定为:朱向 A公司出卖货物, A公司向B公司出卖货物。本案存在两个主体关系不同的连环买卖法律关系, A公司是相对B公司的直接出卖人。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其自己的实际经营活动相一致,本案中A公司不存在虚开或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金涉嫌罪名不能成立。

二.辩护律师在当事人被起诉之前如何履行辩护职责

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事侦查后即可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获得法律帮助,
刑事诉讼中律师提前介入是法制的进步。而当事人该项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法制环境的完善和律师的专业服务。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各个环节中,出庭辩护通常都有比较成熟的经验,而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服务流于形式的现象比较突出。辩护律师在当事人被起诉之前如何履行辩护职责系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形象。
本案中笔者接受委托后,首先向检察机关为金申请取保候审。理由是:1. 金系职务行为,即使金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名成立也是轻罪。2.虽然检察机关还不能同意律师提出的金无罪的观点,但不能排除律师的观点被法院所采纳的可能。因此,早日解除对金的羁押有利于检察机关履行职责。3.金无任何前科,对金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也能够做到随传随到,不会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在进入审查起诉程序的第七天金被获准取保候审。
随后,笔者以律师意见书的形式向检察机关阐明了金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并最终得到了采纳。这一辩护形式的采用为辩护律师在当事人被起诉之前如何履行辩护职责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采用律师意见书的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是可行的。

三.公、检、法及律师的观念与无罪推定的立法进步的距离

本案案情并无曲折离奇之处,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已概括了基本的案件
事实。本案从对金侦查、拘留、逮捕到撤销案件,在证据方面并无实质性的变化,而以合法恰当的形式与检察机关的及时沟通使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及对法律理解上观点的逐步统一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律师及时向公、检、法机关提出案件疑点,不但有利于当事人利益,也有利于公、检、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本案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在现实制度执行中,有罪推定的思维习惯远非朝夕所能改变,刑事案件的撤销往往要比立案更为谨慎和艰难,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还任重道远。
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由公安机关派员在场,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在被监视之下进行,致使律师履行职责收到限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成为例行公事是不可避免的。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或许在于担心律师的介入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侦查,但这一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格格不入。这一制度的改变并非朝夕之事,也远非学术问题,但相信历史终是在不断地进步。
律师应当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积极推崇者,当事人委托律师是因为律师不单懂得法律怎样规定,更懂得法律为何这样规定。律师的优势在于比当事人了解更多的法律规则,更在于懂得法律规则的运用规则。掌握规则之规则是对律师的基本要求。古人云: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刑事辩护中,律师的责任是在千里之中找毫厘。找出毫厘的疑点,或许会改变当事人的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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