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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427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32:14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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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427项)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焦政办 [2000]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全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27项,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要求,凡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所涉及的部门要坚决减掉这部分职能,立即停止审批, 并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市政府决定的贯彻落实。 随着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深入开展,在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 市政府将继续公布取消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焦政办[2000]130号 二OOO年十二月十九日


  焦作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427项)

  一、 市档案局(5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档案资料利用
  2、档案资料鉴定、销毁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企业档案管理升(定)级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档案馆库房建筑设计规范
  2、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资料情况
  二、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4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
  (二)原审核事项(3项)
  1、省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2、省小城镇建设改革试点
  3、省重点扶持百户城镇集体企业
  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1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结建防空地下室方案
  2、结建防空地下室扩初设计
  3、防空警报试鸣、抢险救灾鸣放
  4、没有加固价值的简易人防工程的报废(并入要求改造和拆除、报废小型人防工程)
  5、要求改造人防工程(并入要求改造和拆除报废小型人防工程)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计划
  (三)原核准事项(2项)
  1、人防专用设备、器材生产企业资质
  2、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
  (四)原备案事项(3项)
  1、市区各街道、乡镇防空疏散及实施计划
  2、群众防空专业组织组建人员名册
  3、人防建设义务工费
  四、市统计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各行业统计工作的评先、表彰
  2、乡镇统计工作站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下放到县市区统计局)
  (二)原审核事项(4项)
  1、工业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2、商业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3、建筑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4、交通、运输业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五、市外事侨务办公室(5项)
  (一)原审核事项(5项)
  1、涉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具体人和事的公开报道
  2、冠名“华侨”字标的企业
  3、会签在我市举办国际会议的申请
  4、报请市委、市政府、省外办的外事文件
  5、全市重要涉外报道稿件和其他有关文稿
  六、市民政局(20项)
  (一)原审批事项(9项)
  1、福利彩票销售规模
  2、福利企业等级认定
  3、焦作市地名密集出版物
  4、公民尸体火化证明(下放市殡管所)
  5、公民死亡证明(下放市殡管所)
  6、市本级核发门牌证
  7、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并入社团批准登记)
  8、社团登记备案事项变更(并入社团批准登记)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准登记)
  (二)原审核事项(6项)
  1、福利企业特定产品许可证
  2、福利企业自营出口权
  3、福利企业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
  4、优抚医院的创优达标
  5、延期建设殡仪馆
  6、市本级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中的地名( 下放地名办)
  (三)原备案事项(5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专门备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专门备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专门备案
  4、社会团体成立专门备案
  5、社会团体注销专门备案
  七、市地震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2、县(市)区地震测报网点(下放县市区)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的国家重点工程
  (三)原核准事项(1项)
  1、震害预测
  (四)原备案事项(2项)
  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2、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
  八、市劳动局(21项)
  (一)原审批事项(18项)
  1、市直单位就业培训班资格许可
  2、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计划审批
  4、企业举办职工技能培训班
  5、企业工资制度
  6、企业保健食品和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发放
  7、企业招用职工
  8、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备案
  9、全市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管理使用
  10、企业离休和建国前退休工人待遇调整
  11、再就业培训基地资格认定及经费补贴审批
  12、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
  13、市级技工教育先进个人
  14、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许可
  15、企业工资基金计划
  16、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17、市内企业工人调动
  18、家居农村50年代参加工作老职工退养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技工学校《年度毕业生花名册》及《毕业成绩统计表》
  2、技师、高级技师家属“农转非”审核
  (三)原备案事项(1项)
  1、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花名册
  九、市粮食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企事业单位粮油供应计划
  2、固定资产购置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粮油仓库仓房维修
  2、陈化粮审核
  十、市商业贸易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照相行业资格认定
  2、特许连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
  (二)原审核事项(4项)
  1、批发市场建设
  2、餐饮、修理业定价
  3、劳动保护用品定点经营
  4、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十一、市林业局(16项)
  (一)原审批事项(12项)
  1、进入林区收购木材
  2、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
  3、建立木材交易场所
  4、采药证
  5、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下放县市)
  6、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下放县市)
  7、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下放县市)
  8、林木采伐许可证(下放县市)
  9、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下放县市)
  10、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下放县市)
  11、《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下放县市)
  1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下放县市)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木片生产厂点
  (三)原备案事项(3项)
  1、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2、行政赔偿案件
  3、书面委托手续
  十二、市水利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河道采沙许可证
  2、渔业捕捞许可证
  3、水产品自养自销许可证
  4、水产品养殖使用证(下放县市)
  5、水产品贩运销售许可证(下放县市)
  (二)原备案事项(1项)
  1、“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等
  十三、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项)
  (一)原审核事项(2项)
  1、农业专项资金、物资分配
  2、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股份合作制
  十四、市物价局(17 项)
  (一)原审批事项(11项)
  1、室内装饰办公室收费
  2、房改综合收费
  3、地产交易服务收费
  4、建设工程交易收费
  5、瓶装液化气价格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住宿费
  7、音像收费标准
  8、录像放映票价
  9、社会力量办班收费
  10、各县(市)综合电价
  11、卫生费
  (二)原核准事项(4项)
  1、娱乐业价格
  2、修理业价格
  3、石油产成品价格
  4、房屋重置价格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调价备案
  2、县(市)城市公交(含出租车)价格(下放县市)
  十五、市计划生育委员会(4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宣传品制作发行
  2、非农业人口二胎生育证(下放县市)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计生荣誉证书
  2、国家(省)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审核
  十六、市地方煤炭工业管理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煤矿通风作业规程二次串联
  2、煤矿开工、复工验收
  3、关闭乡镇煤矿矿井
  4、煤矿“夏季三防”措施
  5、乡镇煤矿基建、技改项目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煤炭经营资格证
  十七、市国有资产管理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4项)
  1、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市属国有企业保值增值指标
  3、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4、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
  (二)原核准事项(2项)
  1、国家资产年度报表制度
  2、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制度
  十八、市对外经济贸易局(15项)
  (一)原审批事项(4项)
  1、出口运输车皮计划
  2、职工正常晋级工资(下放)
  3、劳动人事(下放)
  4、奖励工资(下放)
  (二)原审核事项(10项)
  1、外贸子公司自营进出口权
  2、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3、乡镇企业出口先进单位核定
  4、申领出口许可证
  5、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
  6、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的长期普通技术劳务出国政审
  7、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基金使用
  8、简易建筑修缮费
  9、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
  10、风险基金的使用
  (三)原核准事项 (1项)
  1、公派长期经贸出国人员注销、恢复户粮关系手续
  十九、市体育运动委员会(5 项)
  (一)原审批事项(4项)
  1、市级职工体育先进单位
  2、市级体育先进乡镇
  3、市级国民体质监测先进单位和个人
  4、市级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体育先进县
  二十、市财政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3项)
  1、建帐监管审批
  2、新购小汽车征收水利建设附加资金
  3、机动车征收消费附加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
  二十一、市国家税务局(10项)
  (一)原审批事项(6项)
  1、企业税额核定
  2、个体工商户建帐
  3、个体业户不设置帐簿
  4、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
  5、购领发票申请
  6、工效挂钩工资
  (二)原核准事项(2项)
  1、领取发票购领簿
  2、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安装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代理机构开展受托审核把关备案
  2、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二十二、市计划委员会(5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以工代赈项目
  2、民师“农转非”计划
  3、民师“转正”计划
  4、“农转非”许可证
  5、投资项目许可证
  二十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8项)
  (一)原审核事项(1项)
  1、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和异地变更(下放县市区)
  (二)原核准事项(5项)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确认变更(下放县市区)
  2、在宗教活动场内设商业服务网点或举办陈列展览活动(下放县市区)
  3、宗教活动场所年检(下放县市区)
  4、清真食品年检(下放县市区)
  5、恢复和更改民族成份(下放县市区)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宗教教职人员跨市地主持宗教活动(下放县市区)
  2、各宗教教职人员和身份、简历
  二十四、市广播电视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3项)
  1、县以下单位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
  2、市属和驻焦单位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
  3、广播电视系统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中央卫星加密电视节目
  二十五、市医药管理局(10项)
  (一)原审核事项(10项)
  1、核发《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2、换发《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3、全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的组织、评审
  4、药品出口GMP证明
  5、进口医疗技术设备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7、药品生产企业划类管理
  8、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达标
  9、设计资格认证
  10、“四好仓库”评比
  二十六、市司法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法律援助分支机构设立
  2、律师事务所设立分部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重大疑难公证事项
  (三)原备案事项(3项)
  1、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变更
  2、律师调动
  3、规范性文件制定
  二十七、市纺织工业局(12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集体企业执行工时制
  (二)原审核事项(5项)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2、基建项目验收
  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上报
  4、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5、特殊工种年检
  (三)原核准事项(5项)
  1、企业举办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班
  2、计量有关工作
  3、企业工资效益挂钩
  4、固定资产情况分析
  5、企业流资损失报告
  (四)原备案事项(1项)
  1、企业银行开户
  二十八、市农业局(9 项)
  (一)原审批事项(6项)
  1、省内地市间种子准调证
  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代销证
  3、种子质量合格证
  4、种畜禽健康证
  5、职业兽医师资格证
  6、种禽合格证
  (二)原审核事项(3项)
  1、省间种子准调证
  2、农牧渔业丰收奖
  3、肥料厂农药使用证
  二十九、市乡镇企业管理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下放县市区)
  (二)审核事项(1项)
  1、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基地
  (三)原核准事项(1项)
  1、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下放县市区)
  (四)备案事项(1项)
  1、挂焦作市牌子的乡镇企业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法人代表
  三十、市规划管理局(4项)
  (一)原核准事项(1项)
  1、县(市)城市控制性详规
  (二)原备案事项(3项)
  1、测绘任务登记
  2、县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县(市)市级大中型项目资料
  三十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18项)
  (一)原审批事项(11项)
  1、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单位(下放)
  2、设立音像制品出租单位(下放)
  3、设立画店(下放)
  4、设立画廊(下放)
  5、设立美术品公司(下放)
  6、举办美术品比赛(下放)
  7、举办美术品展览(下放)
  8、举办美术品展销(下放)
  9、文物经营活动(下放)
  10、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下放)
  11、文物收购、拣取或接收(下放)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设立娱乐场所(下放县市区)
  2、娱乐场所变更娱乐项目,增加或变更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下放县市区)
  (三)原核准事项(3项)
  1、出版物销售前登记
  2、作品自愿登记
  3、省外集体经济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并入组台演出)
  (四)原备案事项(2项)
  1、募捐义演收支结算
  2、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
  三十二、市城市管理局(9项)
  (一)原审批事项(9项)
  1、市区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的阳台封闭
  2、因特殊需要履带车、铁轮车超长、超高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城区养狗、猪等家禽家畜
  4、生产建筑垃圾清运
  5、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线杆
  6、城市经营性摊点占道
  7、城市废旧物品收购从业人员许可证
  8、市区废旧物品收购点设置
  9、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
  三十三、市交通局(28项)
  (一)原审批事项(19项)
  1、汽车配件销售许可证
  2、摩托车维修点开业
  3、营运汽车更新或新增
  4、征收民工、车辆建勤费
  5、因故停驶的车辆报停手续费
  6、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
  7、地方道路建筑控制区(下放)
  8、地方道路设立广告牌(下放)
  9、地方道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下放)
  10、地方道路、公路试刹车(下放)
  11、挖掘占用地方道路(下放)
  12、地方道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波 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下放)
  13、铁轮车、 履带车和其他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通行地方道路(下放)
  14、地方道路树木更新(下放)
  15、超限而不可解体车辆通行地方道路(下放)
  16、拖拉机养路费年度审验(下放)
  17、拖拉机养路费征收(下放)
  18、补征拖拉机养路费(下放)
  19、拖拉机养路费补审(下放)
  (二)原核准事项(8项)
  1、搬运、装运停、歇业
  2、道路运输服务业停业、歇业
  3、零担货运线路、货运站停业、歇业
  4、省内客运班车营运加班
  5、营运汽车歇业
  6、道路旅客运输运单证牌
  7、道路货运业歇业
  8、司乘人员上岗证证牌(下放道路运输协会)
  (三)原备案事项(1项)
  1、县内零担货运线路
  三十四、市残疾人联合会(2项)
  (一)原审核事项(1项)
  1、康复扶贫贷款(下放)
  (二)原核准事项(1项)
  1、在职残疾职工残疾人证
  三十五、市科委(2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技术创新试点企业
  2、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三十六、市建委(31项)
  (一)原审批事项(9项)
  1、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的批准
  2、拆除、移动燃气设施项目审批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4、新建、扩建区域锅炉房工程审批
  5、招标项目审批
  6、专业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审批
  7、市政工程建设许可审批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万元以下)(下放四城区建委)
  9、投标证
  (二)原审核事项(6项)
  1、设备报废
  2、客车保修开业审核
  3、建筑业项目经理资质(建筑业类)
  4、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5、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审核
  6、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一、二级)
  (三)原核准事项(10项)
  1、出租汽车企业开业
  2、投标人报名资格
  3、施工现场勘察
  4、工程招标领导小组
  5、工程标底审核
  6、图纸交底审核(下放)
  7、凿井施工资质
  8、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调动
  9、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业绩注册
  10、合同的签订审核
  (四)原备案事项(6项)
  1、合同后评估
  2、自备井报废
  3、外地进焦施工企业
  4、外地勘察设计单位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6、外地进焦监理企业
  三十七、经贸委(3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省机电产品技改扩大出口专项贷款项目
  2、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
  三十八、农机局(8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农机维修、供应点考核发证(下放县市)
  2、农机维修工人考核发证(下放县市)
  (二)原核准事项(6项)
  1、脱粒机、机引式联合收割机入户办证(下放县市)
  2、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核发(下放县市)
  3、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年度审验(下放县市)
  4、链式拖拉机年度检验(下放县市)
  5、拖拉机异动手续办理(下放县市)
  6、拖拉机临时号牌核发(下放县市)
  三十九、市轻工局(12项)
  (一)原审核事项(12项)
  1、轻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
  2、轻工企业产品及管理标准化
  3、计量器具申报校核
  4、煤、水、电等能源节约达标
  5、企业资产评估立项
  6、核销流动资金损失
  7、企业贷款抵押
  8、企业银行开户
  9、办理产权登记
  10、产品评优
  11、企业生产许可证、执照登记
  12、企业工资效益挂钩
  四十、市技术监督局(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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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

国资委党办干一[2004]29号

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包括离休,下同),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办理到龄中管干部退(离)休的通知》(组电字[2003]217号)精神,现就中央企业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到龄退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到达退休年龄,按照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与企业党委(党组)沟通后,直接办理免职手续。各中央企业收到免职通知后,要在1个月内为其办理完退休手续。

  二、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到达退休年龄的,要及时为其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

  三、各中央企业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目前本企业已到龄退出领导岗位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分别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国资委党委

2004年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5〕3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各项部署,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督查等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等职能,切实为领导、部门、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主任)领导并主持。


第二章 主要职责


  五、研究承办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的来文、来函,提出办理和落实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六、研究承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和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七、负责起草和办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组织起草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及工作报告。
  八、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审批、协调和会务等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九、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间有争议和分歧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十、督促检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组织、指导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十一、建立和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自治区境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事项。
  十二、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和紧急情况,协助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三、负责政务信息的采编和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类文件、会议材料的蒙文翻译工作。
  十五、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后勤保障和政府机关大院安全保卫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十七、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实行党组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厅主任办公会议和秘书长厅主任碰头会议制度。
  十九、党组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主持召开,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措施;研究政府办公厅机关党的工作及人事、干部工作,讨论决定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会前须向党组书记请假。
  二十、秘书长办公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视会议内容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一个时期的有关工作,协调、安排和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布置的有关工作。秘书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二十一、厅主任办公会议由政府办公厅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政府办公厅内部日常工作。厅主任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二十二、秘书长厅主任碰头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助理巡视员,党委政府信访局局长,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通报和沟通有关工作情况。秘书长厅主任碰头会议每周一上午定期召开。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和受理的各类公文,要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发至旗县的公文坚持蒙汉文并行制度。
  二十四、凡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坚持一个入口,统一由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专人签收、登记、分发,并依照有关程序、按领导分工逐级送审,其他政务处室和人员不得直接受理需正常办理的公文。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各盟市、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一般转有关部门或由一个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确需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政府办公厅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批复或答复来文单位。对盟市、部门报请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文稿,如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盟市报送的,由政府办公厅负责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部门报送的,由其自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如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分别列出各方理据,由政府办公厅协调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的公文,原则上按来文单位归口送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签批。如来文事项涉及多个副秘书长分管的工作,则报请归口分管来文单位的副秘书长阅示、其他副秘书长阅知。如分管副秘书长认为来文事项应由其他副秘书长办理或提出意见,可由分管副秘书长签给相关副秘书长。若相关副秘书长意见不统一时,须向秘书长汇报后再作决定。
  二十七、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公文,经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受理登记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转请政府办公厅相关政务处室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再由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按程序逐级送审。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法规事项的公文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纪要和需要印发的领导讲话,一律由政府办公厅相关政务处室审核把关,送有关领导签发,经政府办公厅相关政务处室负责人注发后,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印发。为了确保公文的质量,所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在送印前要由专人进行审核把关。
  二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公文后,秘书一处签收、登记、分发、拟办、送审环节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主席、秘书长批办审签环节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政务处室承办的公文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随到随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接收公文后,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即使需要缓办的公文,也要明确签署意见,不得拒收、拒签公文或无故积压公文。
  二十九、转请有关盟市、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要明确办理时限。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平件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情况特殊,按规定时限办理不完的,有关盟市、部门应及时向政府办公厅作出书面说明,否则将视为同意。政府办公厅公文承办人员对转请有关盟市、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要及时催办,在规定时限前2个工作日、规定时限到期日,必须分别催办一次,催办记录要明确记载于公文运转单上。催办未果,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同志批示。经政府办公厅转请有关盟市、部门直接答复或研处的公文,一经转出,即视为办结。
  三十、自治区人民政府便函类文件用印,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便函类文件用印,须经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同志审批。


第五章 政务信息制度


  三十一、政务信息工作要以领导科学决策和政府机关工作需求为重点,及时反映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情况及热点、难点问题,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把握全局、分析形势、发现问题、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适时向各盟市、旗县和各部门、驻外办事处、各信息联系点通报信息报送要点,进行信息约稿并及时通报信息报送稿件的采用情况,做好信息工作的部署、考核及奖惩。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信息工作交流。在依法保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有关重大事项信息,做到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紧急重大事项信息不漏收、漏报,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策提供参考。
  三十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办会、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开发和应用各种方便、适用、快捷的现代办公软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非涉密性公文,要通过政府网站、政报等及时公布。


第六章 政务值班制度


  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由政府办公厅领导轮流带班,主要负责处理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公休日和节假日的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为便于工作,带班领导要及时将自己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公休日和节假日的去向和联系方式告知总值班室。
  三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以保证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国家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盟市之间联系畅通,保证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制度》,努力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
  三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置自治区境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事项。政务值班工作实行首办负责制,按照报告及时、处置果断、措施得力的原则,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迅速处理各类突发和紧急事件,并按有关规定编写《值班快报》和《内蒙古值班信息》。


第七章 政务督查制度


  三十八、政务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强化督查落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对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要亲自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抓好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
  三十九、政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文件决定事项,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十、政务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

第八章 工作纪律要求

  四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决定,坚持不懈地加强学习,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情况和科学依据。调查研究工作要有目的、求实效,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分析和把握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督促检查和协调服务作用。
  四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保持和发扬良好的思想作风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识大体,顾大局,在工作中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
  四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努力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提高办文、办会、办事的质量和效率,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维护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四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和各处处长陪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活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对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各类庆祝会、纪念会、典礼和剪彩仪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应谢绝出席。
  四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和各处处长参加外事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
  四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实行出差报告审批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随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差,事先应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自行安排的出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主任)同意;政府办公厅各处处长出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同意。
  四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外出时,所分管的工作应指定或委托一位领导同志代管并告知有关处室,各有关处室负责同志要做好工作上的配合和衔接,以保证各项工作的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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