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3:55:47  浏览:9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卫生部 教育部


关于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5]1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卫生厅(局)、教育厅(委、局):
农村学校饮水安全是整个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作非常重视,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做好这项工作作出批示。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5〕92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要建设好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工程,保证学生喝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具体落实三部委《通知》要求,切实解决农村学生饮水卫生安全问题,现就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有关地方发展改革、水利、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实施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确保工程按计划竣工发挥效益。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十一五”及以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将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建设重点统筹纳入其中。在年度当中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并按照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和履行审批手续。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三部委《通知》已经规定了各级发展改革、水利、卫生部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中的责任,以此为基础,在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发展改革部门要承担起规划实施的监督职能,确保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纳入规划统一实施;水利部门在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还要充分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卫生部门要同时做好农村学校饮水水质监测、检测;教育部门要及时提出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建议,并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积极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三、强化宣传、巩固成果。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农村地区,大多基础条件落后,群众饮水健康意识差,因此,在农村学校中向学生传授饮水卫生安全、水源环境保护以及节水知识,并通过学生将有关知识传递给家庭和社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应当结合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重视做好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推动广大农村居民提高相关的认识水平,同时保证饮水安全工程持久发挥效益。
各有关地方发展改革、水利、卫生、教育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落实情况时,将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及通过该工程项目的实施受益学生的数量作为专项内容一并进行统计汇总。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卫 生 部

教 育 部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和《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户籍年限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以及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工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价格、税务、统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总工会、住房公积金、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投资、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由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及江苏省政府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时,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相对集中开发为主,同时可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等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在普通商品住房等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4人以内(含4人)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可以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监理和建材采购,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监理公司和供应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成立由居民自我管理的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符合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450号)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

  (三)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根据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积;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三)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原住房面积;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

  (一) 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乘以1.33;

  (二)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

  (六)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市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有工作单位的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工作单位受理后,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居委会或者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单位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单位所在辖区民政部门;社区居委会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六)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话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诉或者提请行政复议;

  (七)申请购房户数量超出本期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数量时,采取抽号轮候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采取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及各单位、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和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程序:

  (一)抽号。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兼顾公平、效率优先的原则,在监察、公证等部门及申请购房户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认购房资格和选购房先后顺序,并予以公布。抽到指定号范围以内的为有效号,发放《准购证》,同时此号也是选房顺序号。未抽到指定号范围以内的家庭,按照轮候的原则,可参加下一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抽号;

  (二)预交部分购房款。确认购房资格的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部分购房款,逾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选房。将出售房屋的坐落、户型、面积、阁楼、储藏室、价格在指定地点公开展示,由购房人挑选;  

  (四)购房。购房人携带《准购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按照购房顺序号分批进入场地选购住房,由工作人员将所选购的住房在《准购证》上登记盖章确认;

  (五)交款、签订购房合同。购房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全部购房款后,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的必须在20天内将资金到位。未按规定时间交款、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七) 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系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10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10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20%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也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上市转让。

  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各种原因而放弃此轮购房的,2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实后,对不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第三十二条 每个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原有住房在市重点工程拆迁时,必须服从市政拆迁安置。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私下转让或者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参加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得列支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者新购买土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住房开发。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集资合作建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31日起施行。《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徐政发〔2003〕164号)、《徐州市经济适用(解困)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徐政发〔2004〕77号)同时废止。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园区企业用工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园区企业用工试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园区企业用工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园区企业用工

试 行 办 法



为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切实解决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问题,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湘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郴政发〔2008〕4号)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进一步健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将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列入全市年度综合考核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农业部门、人事部门、扶贫办、妇联、共青团为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的责任部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责任单位。目标任务由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分期分批下达到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次年初,由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领导小组对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从就业补助专项经费给予奖励,目标任务在500人以上的奖5万元,300至500人的奖励3万元,300人以下的奖2万元,并进行表彰。

二、进一步健全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激励机制

(一)扩大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规模。从2008年起,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专项补助资金规模扩大到1000万元,其中,市财政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从承接产业转移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以后随园区用工规模扩大逐年增加。主要用于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招聘、培训补贴以及企业用工试用期补贴、生产实习补贴、招聘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及补贴。被列入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的企业,方可享受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的扶持。

(二)鼓励企业积极使用本地劳动力。工业园区企业自主招工,每招用一名本省的劳动力,给予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其他各类单位按要求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输送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目标任务内的按100元/人,超额完成任务的按150元/人的标准给予其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经批准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的补贴标准:在本市、辖区内举办,招聘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下,每场补贴3万元;招聘用工规模在500-1000人,每场补贴5万元;招聘用工规模在1000人以上,每场补贴8万元。在市辖区外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的,每场补贴可参照市辖区内的相应招聘用工规模的补贴标准,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适当补贴。

(三)鼓励企业和学校为园区培训劳动力。工业园区具备培训资质的企业按要求对园区企业新招用的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行职业培训,在考试合格上岗后,按1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各定点培训机构按要求对园区企业新招用的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行为期2—3个月的培训,在考试合格上岗后,依照有关规定,按培训农民工450元/人,培训下岗失业人员500元/人和培训农村贫困家庭成员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生产实习补贴。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组织相关专业的学生到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生产实习,达到3个月以上的,按100元/人•月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学生生产实习补贴。

(五)试用期用工补贴。园区企业新招用的员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用工备案和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作满1年以后,并续签了下年度劳动合同的,按每年2个月,每月200元/人标准,给予试用期用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建立用工服务卡管理制度。经认定享受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实行用工服务卡管理,凭用工服务卡享受各项补贴。用工服务卡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随目标任务下发到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园区企业接收录用人员后,在用工服务卡上签字盖章。申请补贴的单位填写《郴州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和《郴州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补贴人员花名册》与《用工服务卡》一并交工业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录用人员到位3个月后,工业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与企业对上述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核实,按实际在岗人数核定补贴金额,并填写《郴州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补贴申报汇总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工业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业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将资金分拨到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一)加快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努力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为工业园区企业和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免费开放,积极为工业园区企业和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做好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服务场地,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同级财政要保障好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步伐。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健全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工资指导价位等制度,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加强公共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设施建设,健全公共就业信息管理服务体系。2008年年底前,要建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联通的公共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市、县市区和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要建设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和公共就业信息网站,强化网上职业介绍服务,提高供求匹配效率。各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全市“就业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空岗储备数据库”的数据采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劳动力资源主体数据库,为就业服务和政府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建设。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充分发挥其在劳动力资源调查管理、就业援助、社会保险服务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在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规定,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三)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服务场地、硬件配置和窗口设置等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实时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集中“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企业用工需求台账,实行企业用工申报制,健全用工需求信息服务网络。

(四)建立“专场招聘”机制,打造“郴州招聘”品牌。一是实行定点招聘。将郴州火车站(协作路)设为市属工业园区用工专场招聘会的定点场所,并在县市区、乡镇、村等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招聘点,为园区企业招工提供服务。二是实行定时招聘。在务工人员集中返乡的春节、清明节、中秋节,以及学生毕业暑假求职等劳动力流动频繁的重点时段,为园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三是实行联合招聘。借鉴外地大型连锁劳动力服务品牌的运作方式,以“郴州招聘”作为品牌,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联合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共同为园区企业举办市内或跨市的大规模专场招聘会。四是实行专栏招聘。在郴州电视台、郴州日报等宣传媒体设立“郴州招聘”专栏,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定期宣传工业园区企业,免费发布招工广告,提升园区企业形象,扩大社会知名度,促进企业招工。五是建立劳务协作基地。加强与省内外主要劳务输出地区的交流联系。省内与永州、湘西等地区和县市加强交流合作,省外与河南、四川、贵州等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学校加强联系,采取异地培训、外出招聘、定向输入等方式,建立长期劳务协作关系和各类劳务协作基地。

四、建立面向工业园区服务的职业教育培训机制

(一)科学确定招生规模。按照普高、职高“大体相当”的原则,扩大中职教育招生规模。

(二)坚持为本地企业服务的办学方向。引导全市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树立为本地企业服务的思想,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根据工业园区产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开设园区企业急需的电子、冶炼、能源、矿产品加工等专业,为园区企业培养所需人才。组织学生到本地企业学习参观,增强对本地企业的了解,从而激起在家乡就业的热情。建立毕业生本地就业率激励机制。对毕业生在本地就业率高的职业院校,在经费上适当予以倾斜。

(三)建立教学实习与园区企业生产相结合的教学新模式。将工业园区企业作为全市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定点生产实习基地。凡是与工业园区企业生产相近的专业,学校都要组织学生到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生产实习教学。

(四)建立免费培训与园区用工相结合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组织面向农村青年的非农类的免费培训要与工业园区的用工需求相结合,50%以上的培训对象所学专业要与园区企业用工需求相近。培训结束后,要安排到园区企业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生产实习,结业后,优先推荐到园区企业就业。

(五)鼓励园区企业积极开展职工培训。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职工培训机构,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定期组织开展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五、建立就业保障机制

(一)扩大用工范围,改善用工环境。一是引导“招工难”的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放宽招聘要求、降低标准、合理安排性别比例,增加劳动力的供给总量。二是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园区产业发展。要创造条件,促使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将一些高端生产线放在我市,并扩大生产规模,使我市职业院校的毕业生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从而在园区形成就业“洼地”。三是督促企业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用工。要求企业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保职工权益;引导有实力的企业积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增强企业对劳动力的吸引力。四是认真贯彻《湖南省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建立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工资水平。五是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实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和谐。六是在条件成熟的企业中建立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引导、维护的职能,积极与企业沟通化解矛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重视园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园区服务功能。实施“筑巢引工”工程,在园区建设高规格的生活配套区、休闲娱乐中心,用硬环境吸引和留住劳动力。把园区建设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结合起来,在园区周边建设一批适合于园区企业员工居住的廉租房,以及学校、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吸引已成家、有子女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在家带孩子的农村妇女外出就业、城市贫困居民下乡就业,带旺园区人气,稳住企业用工,拓展用工来源。组织开展送文化进园区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鼓励社会各界到园区兴办餐饮、超市、娱乐等服务业,设立银行、邮电等服务网点,方便园区生活。

(三)建立启动用工预警机制。职能部门要定期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开展用工监测,对一些前瞻性、不确定的用工问题提前进行部署研究,及早发布用工需求信息,主动解决用工短缺问题。

六、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

做好园区用工服务工作,增强工业园区的吸引力,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狠抓落实。市财政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项补贴的审批,目标管理任务的分配和下达,用工服务卡的发放,组织召开专场招聘会,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组织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到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生产实习和就业。市教育部门、市农业部门、市扶贫办要分别负责组织职业院校学生、“阳光工程”培训学员、扶贫培训学员到工业园区参加生产实习和就业。市人事部门负责为园区企业提供人才服务。市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园区配套设施的建设,企业用工的综合管理,收集和发布用工信息,各项补贴的资格审核。在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设立市劳动保障分局,负责园区的劳动保障事务,为园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劳动保障服务。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为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提供服务。共青团郴州市委负责在园区企业建立团组织,发展新团员,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带领青工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市妇联要发挥广泛联系妇女的作用,动员广大农村妇女到园区就业,为郴州经济发展作贡献。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