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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修改、调整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2:09:35  浏览:9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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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修改、调整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修改、调整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根据中银财[1998]630号文《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转贷核算手续〉的通知》以及中银财[1998]655号文《关于增设、修改有关会计科目的通知》的要求,现对中银统报表归属做如下调整和修改:
一、将中银统91表、92表、97表、100表中有关项目归属的会计科目“807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存款”修改为“807代理专项存款”。
二、中银统92表。
(一)“71D142进出口银行委托贷款”项目,会计科目归属为“7952进出口银行委托贷款”。
(二)取消“71781存放系统内资金”项目中“9173、9174”两会计科目归属;增加“9171铺底资金”及“9177专项资金”两会计科目归属。
(三)取消“71782拆放系统内资金”项目的会计科目归属“9172分行间内部往来”。
(四)取消“717F信贷资金调拨”项目的会计科目归属“9171总分行内部往来”;增加会计科目归属“9172临时贷款”及“9173上存资金”。
(五)取消“71Ⅰ5-1其中:保证金垫款”项目。
(六)“71D115中央其他委托贷款”项目,会计科目归属增加“7951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专项贷款”。
(七)“812142进出口银行委托基金”项目,会计科目归属为“8952进出口银行委托贷款资金”。
(八)取消“8212财政性定期存款”项目的会计科目归属“8215机关团体定期存款”。
(九)取消“82111单位定期存款”项目中的会计科目归属“(减)8215机关团体定期存款”。
(十)在“82111单位定期存款”项目下增设“82111-1其中:机关团体定期存款”项目,会计科目归属为“8215机关团体定期存款”。
(十一)“812115中央其他委托贷款基金”项目,会计科目归属增加“8951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另:各行在编制92表汇总表时,各项存款合计中不含“ 8212财政性定期存款”项目。
三、中银统93表。
(一)“8A1同业拆借”人民银行编码修改为:“114100000”,“8A11商业性银行同业拆入”人民银行编码修改为“114110000”,“8A12政策性银行拆入”人民银行编码修改为“114120000”。
(二)“城市合作银行”中国银行项目编码修改为“8A11131”,“农村合作银行”中国银行项目编码修改为“8A11132”。
(三)“8A8单位定期存款”项目,会计科目归属修改为“821单位定期存款(减)8212单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减)8213单位通知存款”。
(四)取消“8A9财政性定期存款”项目原“8215”会计科目归属。
四、中银统97表。
(一)“11B13其他中央委托贷款”项目,会计科目归属增加“7951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专项贷款”及“7952进出口银行委托贷款”。
(二)“21913其他应付款”项目中,会计科目归属增加“852预提费用”。
(三)“21213中央其他委托基金”项目,会计科目归属增加“8951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及“8952进出口银行委托贷款资金”。
五、中银统98表。
(一)“1A311逾期贷款、1A312呆滞贷款、1A313呆账贷款”三项目,所归属的“740、730、739”三会计科目中,应扣除三科目中租赁部分数字。
(二)“2A2512”项目会计科目归属应为“705、802、804、903”四科目贷方活期部分余额;“2A2522”项目会计科目归属应为“705、802、804、903”四科目贷方定期部分余额。
六、其他注意事项。各行要注意92表与95表两表相关项目之间的核对关系,两表数字应保持一致,如出现两表数字相差较大,须向总行说明原因。
以上规定,自10月上报9月末报表开始执行,各行接此通知后,请速传辖属,遵照执行。



19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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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修订稿)》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市长可以决定临时召开。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或者决策以下工作事项:

  (一)传达国家、省和市委重要决策部署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向省政府请示或者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

  (六)市政府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八)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重要专项规划及规划的重要调整;

  (九)土地利用规划、年度用地计划;

  (十)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执行情况,10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安排;

  (十一)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十二)改革创新及社会经济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十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四)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解决或者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十五)市政府聘请经济顾问、法律顾问和授予荣誉市民情况;

  (十六)市政府各类奖励、表彰事项;

  (十七)对监察对象行政处分决定;

  (十八)市长认为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予审议或者讨论以下事项:

  (一)依照分工可以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独立处理的事项,可以由分管副市长与相关副市长直接研究解决的事项;

  (二)依法应当由部门、县区政府自行解决和决定的事项;

  (三)未按照本规则要求完成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工作的事项;

  (四)未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提议的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提出:

  (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部门、县区政府报分管副市长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批准;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可以根据情况直接指定或者安排议题。

  (二)会议议题在列入审议和讨论前,应当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以下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工作:

  1.按照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在提交会议审议和讨论前,由分管副市长或者其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

  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重要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通过市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3.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

  4.涉及法制问题的议题,应当先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

  第八条 会议材料的准备:

  (一)会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议案、决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等。

  2.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意见情况;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征求意见情况等。

  3.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的情况说明;征求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二)主办单位应当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材料报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并于会前2天将提交会议审议或者讨论的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列为会议审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报送单位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主办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的,市政府秘书长可以报请市长或者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取消对该议题的审议。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提出议题安排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受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确定。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并将会议材料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市长或者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并可以发表书面意见或者委托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发表意见。

  (二)部门、县区政府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应当为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经市长同意后,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当是本单位的一致意见。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负责人参会。

  (三)议题主办单位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可以带1名助手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单位负责人不得带助手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者讨论的议题,应当由主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分管副市长、主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如情况特殊,亟需提交会议研究的,须由市政府秘书长报请市长或者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同意。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可以向新闻媒体开放,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四章 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说明,如需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长或者受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对议题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者其他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长或者受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可以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议或者决定一经形成,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不宜公开的,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者相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完整、详细地记录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并在会后2日内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受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二)印制完成的会议纪要,应当按照规定范围发放,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

  (三)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文档管理规定,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记录、录音记录、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决策的事项,因特殊情况未能上会研究而先行实施的,须在下一次常务会议上通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交办事项。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市政府常务会议交办事项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当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

1988年4月25日,卫生部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确保混合消毒牛乳卫生标准的实施,根据混合消毒牛乳的特性,特制订本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混合消毒牛乳只限同意的受援企业的生产加工,凡生产混合消毒牛乳的企业,事前应向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许可后方得进行生产。
第三条 凡从事混合消毒牛乳生产的企业除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行为,按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生产混合消毒牛乳的企业,其场地环境、车间设施、设备条件、工艺过程及卫生制度等必须符合乳品厂生产卫生规范外,还需做到下列卫生要求:
1.对配制再制奶的原料(脱脂奶粉及无水黄油),应按卫生部有关脱脂奶粉和无水黄油卫生标准进行逐批严格验收。凡发现原料有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均应及时报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处理,不得擅自动用。原料验收合格后,应置于专用仓库妥善保管,以防变质。库存原料在使用前必须重新检验有关可变性指标,不合格原料不得投产。
2.凡生产再制奶的原料(脱脂奶粉及无水黄油),必须按规定加工成液态奶,不得直接作为商品出售。
3.凡生产混合消毒牛乳用的新鲜生牛乳必须符合国际有关规定要求。
4.生产混合消毒牛乳时,不得加入任何添加剂。
5.混合消毒牛乳的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脱脂奶粉和无水黄油配制过程必须认真过滤、均质,并立即冷却至0~5℃,配料的半成品(再制奶)应立即使用,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且须在保冷条件下运送。
第五条 凡与混合消毒牛乳直接接触的机械设备(水粉混合器、均质器、净水器和冷却器等)、容器、工具等在生产结束后要做到彻底清洗,使用前必须严格消毒。
第六条 生产混合消毒牛乳的企业必须对每批产品按规定采样检验。凡不符合卫生标准者,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将卫生质量检验情况按月上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
第七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三条和《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该产品的外包装必须严密完整,并在商标“消毒牛乳”名下具体标明“由脱脂奶粉,无水黄油和不少于50%鲜牛乳配制而成”字样。并按规定标出厂名,生产日期,星期X等字,使内容与标志相符。
第八条 混合消毒牛乳生产后,必须立即于0~5℃冷库存放,并只准当天销售(指生产后不超过24小时),不得出售超期或隔日产品。
第九条 为便于本办法的有效实施,进口食品卫生检验部门应将每批进口原料(脱脂奶粉和无水黄油)的检验情况及时通报使用该原料的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以便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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