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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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安监管〔2008〕332号
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管委会经发办: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一、登记内容
(一)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备案;
(二)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备案。
需进行生产、经营备案的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列举的品种。
二、设定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第十三条;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发布)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登记条件
(一)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三)具有健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
(四)产品具有固定包装并有包装说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六)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原件1份);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无需提交上述第4项文件。
(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原件1份);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无需提交上述第4项文件。
法律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六、申请表格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附件)。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网(http://www.szsafety.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受理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民中心C座C5069室);联系电话:82105452;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受理机关: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决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决定机关: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九、登记程序
申请人提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发备案证明。
十、登记时限
对按规定提交备案资料的单位,于收到备案资料当日发备案证明。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或未经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主管部门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7号)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8日选举张思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1993年3月28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