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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51:26  浏览:9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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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行市场导向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改造传统产业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支持与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省产业规划以及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发布重点科技成果转化指南和科技成果目录等信息,引导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训及其他相关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指导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加强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鼓励社会力量、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或者设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者硕士实验基地等各类研究开发机构,鼓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研究开发、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政府财政支持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和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依法创办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技术服务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的技术改造等经费和农业发展、海洋开发管理等资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专利专项资金,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申请的费用予以资助。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省专利专项资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会同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农作物种子种苗、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安全与标准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等方面的科技创新、引进和成果转化,发展现代农业。具体措施按国家及省有关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示范推广机构、农业院校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生产资料的自主权,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经营自己培育和引进并经审定、认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当不低于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五;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当不低于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三。
第十四条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具体措施按国家及省有关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与国家和本省的科技发展政策相适应,鼓励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当事人采购应用先进科技成果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的支持制度。鼓励、支持企业及其他组织建立风险投资公司或者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省高新技术项目或者产品,累计投资超过其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六十的,视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不到百分之六十的,按其投资额占其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省高新技术项目或者产品发生的投资损失,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的技术股权投资和技术产权交易。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原则,建设科技信息网络和网上技术市场。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有关行业协会等单位建立行业性、专业性科技信息网络和网上技术市场。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应当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和服务,提高企业形成、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二十条省统计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全省科技成果转化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公布。
第三章技术权益
第二十一条执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项目完成单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项目完成单位应当按规定或者约定给予成果完成人相应的经济利益。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以合同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权益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将科技成果作价,作为企业投资或者注册资本,享有相应的资产权益等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责任。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项目完成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在项目投产成功后五年内,应当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项目完成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可以用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由成果完成人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持有,持股人按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科技人员通过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以及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参与本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及其控股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以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所列各项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单位、个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侵犯他人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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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各地自行研制开发金税工程相关软件及设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各地自行研制开发金税工程相关软件及设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04-24
国税函[2002]3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反映,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在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过程中,自行研制开发了一些与金税工程系统相关的硬件和软件产品,如:一机多卡、网上报税、扫描传输等。为防止重复开发,减少浪费,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可靠,总局研究决定:
一、自2002年4月1日起,各地应立即停止与金税工程相关项目的硬件设备或软件产品的研制开发工作。对未经总局批准擅自立项的,要立即取消;已经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或硬件设备,不得再扩大应用范围。
二、对已经开发并正在使用的如网上报税、扫描传输、一机多卡等软件产品或硬件设备的地区,除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外,还要确保软件或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不得自行变更金税工程操作规程,将本应由税务机关完成的工作转嫁给企业,加重纳税的负担。
三、对与金税工程相关系统的软件和设备的研制开发,将由总局统一组织。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变更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药品生产质量,国家局决定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现将《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的重点是大容量注射剂和其他静脉给药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各省局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大容量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并上报工作情况;2008年6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其他静脉给药注射剂类药品的核查工作;其他类药品的核查工作,由各省局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做出安排,核查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应及时汇总并上报国家局。

  二、各省局应做好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药品生产企业的沟通,动员生产企业配合做好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的核查工作。
  各省局在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中,可参照“部分化学药品注射剂高风险品种及其风险因素”(附件1)、“部分中药注射剂高风险品种名单”(附件2)以及“部分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注射剂品种名单”(附件3),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注射剂类药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的风险程度,分清轻重缓急,有重点地开展核查工作。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可与药品再注册工作结合进行。

  三、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生产的药品质量负责,必须按照要求如实申报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情况。凡隐瞒事实,不如实申报生产工艺和处方,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和处方仍不按规定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查处。
  在此次核查工作中,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过充分的研究和验证而改变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且产品质量能够得到保证的品种,各省局应要求生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药品审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技术审评工作。

  四、各省局应高度重视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核查工作对降低药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用药安全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核查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定牵头部门,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的核查工作。
  国家局将对核查工作进行督查。各省局在开展核查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附件:1.部分化学药品注射剂高风险品种及其风险因素
     2.部分中药注射剂高风险品种名单
     3.部分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注射剂品种名单
     4.注射剂类药品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汇总报表
     5.化学药品注射剂生产工艺处方核查一般要求
     6.中药注射剂生产工艺处方核查一般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十日


           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注射剂类药品生产秩序,解决药品生产企业不按照注册申报的工艺和处方生产、变更工艺和处方不按规定研究和申报的问题,国家局决定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变工艺和处方的研究和申报行为,排除注射剂类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确保药品生产质量,防止严重质量事故的发生。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注册申报的生产工艺、处方和GMP要求组织生产,改变工艺和处方必须按规定进行研究并依法申报。

  二、组织实施
  (一)国家局统一组织对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制定技术要求,组织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组织对重点高风险品种进行抽验和现场检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注射剂类药品品种的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企业申报、按照品种的处理原则分类处理、汇总上报、督促企业整改等工作。
  (三)各省局应当对辖区内注射剂类药品进行全面的质量评价和风险评估,应当依据风险程度评估结果,分轻重缓急,对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和处理。
  (四)工作步骤:
  各省局根据本辖区内注射剂类药品生产企业数量,产品品种种类及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可按以下方法开展核查工作:
  1.申报登记:省局组织辖区内企业对所生产的注射剂品种进行申报,要求生产企业如实提供每个品种的实际生产工艺和处方、原注册申报的工艺和处方、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依据或验证资料。
  对企业现在不生产的品种,可暂不进行核查,如企业拟恢复生产,必须提出申请并进行工艺核查。
  2.分类处理:各省局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局制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分类,必要时应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如药品生产企业无法提供原注册申报工艺和处方的,应以审批档案作为核查依据;亦可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现行生产工艺和处方,并提交与通用工艺和处方或者其他企业同品种进行对比的研究资料。
  3.建立档案:各省局应建立药品生产工艺及处方等资料档案,作为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及企业变更的依据。
  4.汇总报告:各省局应及时将阶段性开展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进行汇总并上报国家局。

  三、处理原则
  (一)经过核查,企业按原注册申报的工艺和处方生产,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可以继续生产;
  (二)企业经充分研究和验证后改变工艺和处方,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必须按要求限时进行申报,视情况可以同意继续生产;
  (三)企业未经充分研究和验证,擅自改变工艺和处方,并存在质量隐患的,必须责令其停止生产。
  除上述情况外,对工艺不成熟、处方和剂型不合理、质量不稳定品种的生产,也要视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工艺、处方与质量标准不相适应的,责令限期建立完善相应内控标准,并申报修订国家药品标准。

  四、相关要求
  开展对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各省局要充分认识作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充分做好药品生产企业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制定严密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完成好工艺核查工作,坚决消除注射剂类药品安全隐患。

附件1:

部分化学药品注射剂高风险品种及其风险因素

品种
风险因素

高风险品种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葡萄糖注射液
本品应用人群较广。该类化合物的稳定性存在差异,易与辅料及溶质发生相互作用,无菌保证水平低。

胸腺肽氯化钠注射液
本品适应症使用范围较为广泛。

本品为大输液,活性成分对热不稳定未对灭菌工艺进行充分验证。缺少对病毒灭活工艺的充分验证。

原剂型和本品均未进行过规范的临床研究,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不充分。

骨肽氯化钠注射液

(骨肽、复方骨肽、鹿瓜多肽、骨瓜提取物等注射剂也存在部分同样问题)
本品适应症使用范围较为广泛。

本品成分复杂,活性成分尚不完全明确,质量控制缺乏针对性;未对灭菌工艺进行充分验证。缺少对病毒灭活工艺的充分验证。

原剂型和本品均未进行过规范的临床研究,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不充分。

注射用牛肺表面活性剂
本品为生化药,病毒灭活问题是风险主要原因。

大蒜素注射液,大蒜素葡萄糖注射液
临床适应症用药人群较为广泛。

大蒜素分子结构中含有二硫键,本身不稳定,加热灭菌会更加不稳定,本注射剂中的降解产物无控制方法。

大蒜素在水中几乎不溶,故制成注射剂时需加入一定量的助溶剂。

穿琥宁注射液,穿琥宁氯化钠注射液
临床适应症用药人群较为广泛。

穿琥宁在水溶液中加热会导致主成分降解,含量降低对有效性带来影响,杂质增加又会对安全性带来影响。

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降低有关物质的含量,加入一些稳定剂或者牺牲灭菌条件确保理化指标合格,则会带来安全性影响及无菌安全问题。

穿琥宁注射液为地标品种,未进行规范的临床试验,安全有效性存在隐患。依据此品种改剂型的品种也存在同样的研究基础不扎实的问题。

炎琥宁注射剂,炎琥宁氯化钠注射液
临床适应症用药人群较为广泛。

炎琥宁在水溶液中加热会导致主成分降解,含量降低对有效性带来影响,杂质增加又会对安全性带来影响。

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降低有关物质的含量,加入一些稳定剂或者牺牲灭菌条件确保理化指标合格,则会带来安全性影响及无菌安全问题。

注射用炎琥宁为地标品种,未进行规范的临床试验,安全有效性存在隐患。依据地标品种改剂型的品种也存在同样的研究基础不扎实的问题。

莪术油注射液,莪术油葡萄糖注射液
临床适应症用药人群较为广泛。

莪术油从中药提取得到,主要成分莪术醇含量68%以上,30%成分不明确,质量(特别是有关物质)控制困难,引发安全性担忧。

处方中加入吐温80增溶,对用于小儿病毒型肺炎适应症,获益风险比较低。

莪术油注射液及莪术油葡萄糖注射液均为地标升国标品种,未进行规范的临床试验,安全有效性均存在隐患。

利福霉素钠注射液,利福霉素钠氯化钠注射液
临床适应症用药人群较为广泛。

利福霉素钠注射剂型国外有上市,但是否为水针剂尚不能确定。利福霉素钠不稳定,易氧化,注射液处方中加入抗氧剂,本身就可能引发安全性问题;且灭菌加热过程中更易分解。

利福平注射液
临床适应症用药人群较为广泛。

利福平水溶性不好,制剂过程中加入氢氧化钠成盐,加入抗氧剂、稳定剂和助溶剂,本身就可能引发安全性问题,且本身不稳定易降解;且灭菌加热过程中更易分解。

细辛脑注射液,注射用细辛脑
临床适应症用药人群较为广泛。

细辛脑难溶于水,在处方中需要加入大量的助溶剂,如吐温-80、丙二醇等。

细辛脑的主要降解产物为β-细辛脑,该降解产物在注射液的配制、灭菌以及放置过程中可能含量有所增加,对此杂质的安全性研究目前尚不清楚;由于主药的稳定性,灭菌温度可能难以达到要求。

本品种为地标升国标品种,未进行规范的临床试验,安全有效性均存在隐患。

复方甘草酸单铵S葡萄糖注射液
临床适应症用药人群较为广泛。

本品中的甘草酸单铵成分复杂,杂质含量较高,对主要杂质缺乏安全性方面的研究;

本品中的主要成分之一盐酸半胱氨酸对热不稳定,且分子结构中含有伯胺基,可与葡萄糖的降解产物5-羟甲基糠醛发生Mailard反应,Mailard反应所得产物可能会引起安全性问题。

本品为地标升国标品种的改剂型产品,原剂型及本剂型均未进行过规范的临床试验。

亮菌甲素氯化钠注射液,亮菌甲素葡萄糖注射液
临床适应症用药人群较为广泛。

亮菌甲素在水中难溶,制剂中需要加入一定量的有机溶剂助溶,有机溶剂的质量可能影响本品的安全性。

亮菌甲素属内酯类化合物,有文献显示,其在溶液状态下易发生开环水解,水解速率和溶液pH值、温度有关。

原剂型地标产品和本品均未进行过规范的临床研究。

较高风险品种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氯化钠注射液
本品应用人群较广。该类化合物的稳定性存在差异,无菌保证水平低。

法莫替丁葡萄糖注射液,盐酸多巴胺葡萄糖注射液,环磷腺苷葡萄糖注射液,环磷腺苷葡胺葡萄糖注射液,氨甲苯酸葡萄糖注射液,盐酸精氨酸葡萄糖注射液盐酸赖氨酸葡萄糖注射液
主药和葡萄糖配伍不稳定,发生Mailard反应;大输液的高温灭菌可加速缩合反应,生产过程中为降低有关物质的含量,降低灭菌条件则可能带来安全性隐患。

三磷酸胞苷二钠氯化钠注射液,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钠注射液
主药容易降解,对热不稳定,灭菌温度不能达到一般输液剂的要求115℃ 30分钟,无菌保证值低。

乌司他丁注射液
主药对热不稳定,其注射液生产时采用无菌过滤罐装的生产工艺,未采用终端灭菌工艺。主药系以人尿为原材料制备,原材料来源难以控制,存在病毒污染的可能性。

一般风险品种

维生素C葡萄糖注射液,维生素C氯化钠注射液
主药热不稳定,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产品的质量要求,其灭菌温度无法达到灭菌要求。应用人群较广泛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小水针
应用较广,该类化合物的稳定性存在差异,无菌保证水平低

注射用呋布西林钠
质量标准制定很早,质量要求较低,杂质含量很高。

硫酸特布他林注射剂
早期批准的批准未进行杂质控制。

乌司他丁粉针
主药系以人尿为原材料制备,原材料来源难以控制,存在病毒污染的可能性。


附件2:

部分中药注射剂高风险品种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品名

高风险品种

1
国药准字Z20043113
鱼腥草注射液

2
国药准字Z20043470
鱼腥草注射液

3
国药准字Z20043473
鱼腥草注射液

4
国药准字Z20054965
鱼腥草注射液

5
国药准字Z20033183
清开灵注射液

6
国药准字Z20033285
鱼腥草注射液

7
国药准字Z20055005
茵栀黄注射液

8
国药准字Z20033282
香丹注射液

9
国药准字Z20043727
香丹注射液

10
国药准字Z20043741
香丹注射液

11
国药准字Z20044304
香丹注射液

12
国药准字Z20063395
香丹注射液

13
国药准字Z20063426
肿节风注射液

14
国药准字Z20053303
参麦注射液

15
国药准字Z20044247
鸦胆子油乳注射液

16
国药准字Z20054284
黄芪注射液

17
国药准字Z20054288
血塞通注射液

18
国药准字Z20030106
注射用清开灵(冻干)

19
国药准字Z20043425
注射用双黄连

20
国药准字Z20043854
注射用双黄连

21
国药准字Z20050287
痛安注射液

22
国药准字Z20050274
鱼金注射液

23
国药准字Z20043172
生脉注射液

24
国药准字Z20044178
生脉注射液

25
国药准字Z20053993
生脉注射液

26
国药准字Z20043116
参附注射液

27
国药准字Z20043117
参附注射液

28
国药准字Z20043103
血塞通注射液

29
国药准字Z20063577
血塞通注射液

30
国药准字Z20063578
血塞通注射液

31
国药准字Z20044484
鱼腥草注射液

32
国药准字Z20054838
鱼腥草注射液

33
国药准字Z20054839
鱼腥草注射液

34
国药准字Z20044397
柴胡注射液

35
国药准字Z20063665
柴胡注射液

36
国药准字Z20030054
痰热清注射液

37
国药准字Z20044133
丹参注射液

38
国药准字Z20054048
红花注射液

39
国药准字Z20063433
注射用双黄连

40
国药准字Z20040033
血必净注射液

41
国药准字Z20063295
莲必治注射液

42
国药准字Z20043105
鱼腥草注射液

43
国药准字Z20043107
鱼腥草注射液

44
国药准字Z20044282
鱼腥草注射液

45
国药准字Z20044485
双黄连注射液

46
国药准字Z20055309
双黄连注射液

较高风险品种

47
国药准字Z20044250
复方风湿宁注射液

48
国药准字Z20033136
苦参碱注射液

49
国药准字Z20053907
注射用灯盏花素

50
国药准字Z20063405
注射用灯盏花素

51
国药准字Z20050217
热毒宁注射液

52
国药准字Z20043712
穿心莲注射液

53
国药准字Z20060361
大株红景天注射液

54
国药准字Z20060362
大株红景天注射液

55
国药准字Z20040111
元秦止痛注射液

56
国药准字Z20033225
灯盏花素注射液

57
国药准字Z20040110
肾康注射液

58
国药准字Z20050247
注射用丹参多酚酸盐

59
国药准字Z20050248
注射用丹参多酚酸盐

60
国药准字Z20050249
注射用丹参多酚酸盐

61
国药准字Z20043651
板蓝根注射液

62
国药准字Z20040086
注射用黄芪多糖

63
国药准字Z20020007
川参通注射液

64
国药准字Z20050146
注射用红花黄色素

65
国药准字Z20050582
红花黄色素氯化钠注射液

66
国药准字Z20050594
注射用红花黄色素

一般风险品种

67
国药准字Z20044396
黄藤素注射液

68
国药准字Z20060463
注射用益气复脉(冻干)

69
国药准字Z20064389
银黄注射液

70
国药准字Z20063652
驱虫斑鸠菊注射液

附件3:

部分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注射剂品种名单
(按2006年报告数降序排列)

化学药品 24.胸腺肽注射剂
1.头孢曲松注射剂 25.利多卡因注射剂
2.青霉素注射剂 26.莪术油注射剂
3.克林霉素注射剂 27.阿昔洛韦注射剂
4.左氧氟沙星注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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