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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17:03  浏览:8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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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4]1号

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暴露出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为真实、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关于各项损失准备的计提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有关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各项资产的潜在损失作出适当估计,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计提必要的准备并作相应会计处理。公司经理层应按董事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需要核销相关项目的,公司经理层还应向董事会提供被核销方的财务状况或法院裁决结果等具体核销依据,董事会应对上述事项做出专门决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所核销项目的催讨情况等。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损失准备和核销金额巨大的,还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投资权限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损失准备和核销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不得为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用资产减值及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各期利润。不得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机会“一次亏足”,在前期巨额计提后大额转回,随意调节利润;也不得不计提或少计提关联方欠款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得随意变更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如果公司滥用各项损失准备的计提、转回调节利润,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实施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不能以强调事项代替发表意见,混淆会计报表错报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概念。当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比例发生变更时,应充分关注变更的理由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当变更理由不合理或不充分,公司董事会又不接受纠正建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二、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的帐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调节利润,在核算时违背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逃避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调节利润。如果公司存在利用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的情形,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适当的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尤其要关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问题,对于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方交易、或该交易背后还有其他安排,并视其重要性程度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三、关于会计差错更正
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对于日常会计核算中由于抄写错误、会计政策使用上的差错以及会计估计错误等原因造成会计差错,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公司经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差错的原因、内容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会应对上述事项做出专门决议,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恰当地进行会计处理。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情形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如果公司滥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对公司作出的会计差错更正处理与披露,尤其是对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如果发现公司存在滥用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应当要求纠正,公司董事会不接受纠正建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四、关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不得限制注册会计师为确保经审计财务报告质量而依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不得以节省审计费用等理由限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时应充分考虑审计范围是否会受到限制。接受委托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或考虑采取撤出审计等措施。
注册会计师不得在明知公司财务报告严重不合法、不公允,或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情况下,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五、关于重大不确定性
上市公司存在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存在问题等重大不确定事项时,公司经理层及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谨慎的判断,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他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作充分披露。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上市公司不得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由,对可能承担的损失不予确认和计量,或限制注册会计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如果公司存在以上行为,导致所披露的财务报告不能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准则和其他规范的要求,对公司会计处理和披露情况给予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得为规避自身的风险,而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情况下,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六、关于资产评估事项
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对于因设立、变更、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资产评估事项时,董事会应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资产评估事项。评估报告的用途应与其目的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应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明确收益现值法的评估目的,慎重使用收益现值法。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董事会应对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预期各年度收益等重要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结论合理性发表意见,并予披露。独立董事也应对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单独发表明确意见,并予披露。上市公司在对各种会计要素进行初次和后续确认计量时,如涉及评估报告数据,应充分考虑评估报告所涉及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假设的合理性、各种数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等因素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结果的影响,确保公司财务报告能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上市公司不得出于不当动机,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不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果公司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不实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和程序,实事求是地出具评估报告,不得片面追求收入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禁止根据不切实际的各种简单假设进行随意的评估。
为防止公司和评估师高估未来盈利能力,并进而高估资产,对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资产的,凡未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20%的,公司及其聘请的评估师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凡未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要作出公开解释并道歉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对有意提供虚假资料,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误导投资者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规对公司和评估机构及其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注册会计师在审核上市公司各种会计要素进行初次和后续确认计量时,应对评估报告所涉及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假设的合理性,各项数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以及会计和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给予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1999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1999]17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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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5号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结构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管理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等进行调整。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信托公司在设计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相应的比例和计算标准。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净资本计算



第八条 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第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一)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他理财产品的,应当根据承担的风险相应进行风险调整。

(二)股权投资应当根据股权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三)贷款等债权类资产应当根据到期日的长短和可回收情况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或有事项,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信托公司应当对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等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风险资本计算



第十二条 由于信托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资本损失,所以应当按照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应当计算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业务的规模和规定的风险系数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



第四章 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净资本管理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风险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并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信托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季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总经理应当至少每年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对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风险资本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与上季度相比变化超过30%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

(二)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提高净资本水平;

(三)限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增长速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配红利;

(二)限制信托公司开办新业务。

(三)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二十八条 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依法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督促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5〕41号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核电自主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现发布《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2.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二○○五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加强 核承压设备 监督 管理 通知

  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称HAF 601)自1992年3月发布以来,一直有效指导着我国民用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了适应核电自主化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现对执行HAF601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申请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直接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资格审查和颁发证件。对已持有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5年内未进行过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换证时按重新取证办理。

  二、申请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应针对申请的目标产品,选择有代表性的样机或模拟件,按核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试制活动。国家核安全局将根据其结果和过程控制情况,确定申请单位从事核承压设备制造的能力。必要时,国家核安全局将对其试制过程进行检查。

  三、持证单位应认真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持证单位法人代表变动时,应在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报送由新法人代表签署的政策声明。持证单位对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大纲》中的其他变动,应报国家核安全局重新审查。

  四、国家核安全局发现持证单位的生产场所、人力资源、技术装备、技术能力、检验手段、试验条件等不能维持申请时水平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情节不严重的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严重或责令改正但不满足要求的,暂停该单位的资格许可证。被暂停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通过整改并经国家核安全局检查合格后,可恢复资格许可证;一年内不能恢复的,资格许可证自动撤销。

  (三)情节严重或在短期内无法恢复的,撤销该单位资格许可证。

  五、对核安全法规标准要求进行“设备鉴定”的核承压设备,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该核承压设备的“设备鉴定”。“设备鉴定”应由持有该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单位主持。主持单位应遵守核安全法规标准,有效实施核承压设备质量保证大纲,对其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六、持证单位在开始核承压设备活动前,应在国家核安全局审查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大纲》所有要求得到满足的基础上,结合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具体要求,编制质保项目分大纲,报营运单位批准后,作为《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分大纲》实施。

  七、国家核安全局对持证单位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如发现持证单位不能证明其活动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或不满足核安全法规标准,可责令其停止相关的核承压设备活动,对相关物项进行封存处理。

  八、为保证核承压设备活动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满足经审评认可的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中有关承诺,核设施营运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核承压设备活动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一)在核承压设备活动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报国家核安全局。

  (二)分别批准各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持证单位编制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确保其在核承压设备活动中得到有效实施。

  (三)加强对持证单位设备鉴定的管理。

  (四)根据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重要性、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技术成熟性和难度以及管理复杂程度等方面,对持证单位核承压设备活动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工作进行分级管理。

  (五)在各核承压设备活动开始前,分别制定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工作计划;在实施期间,对这些工作计划的修改应履行本单位规定的审批手续。

  (六)对不能证明其活动质量受控的核承压设备不得验收。

  附件二:

  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为加强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安全监管,提高持证单位的质量意识,促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立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一、 持证单位年度报告

  从国家核安全局发放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之日起,持证单位每12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报告应在第13个月内报送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证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各项能力的维持,相关人员的变动和培训情况;

  (二)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体系的监查情况和管理部门的审查总结;

  (三)核承压设备活动的质量保证计划执行情况;

  (四)核承压设备活动的不符合项清单;

  (五)营运单位对核承压设备活动进行的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六)国家核安全局监督检查提出的核安全要求及重大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持证单位重大变动报告

   持证单位应在发生以下情况后十五天内,将变化情况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一) 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内容改变;

  (二) 许可证申请文件承诺的生产场所、人力资源、技术装备、技术能力、检验手段、试验条件等工作条件和状况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

  (三) 涉及许可证条件的改变。

  三、 核承压设备活动准备情况报告

  (一)持证单位应在核承压设备活动开始前三个月提交核承压设备活动准备情况报告。

  1.设计准备情况报告的内容:

  (1)营运单位审查批准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分大纲》及程序清单;

  (2)设计内容和进度计划;

  (3)设计遵循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4)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2.制造/安装准备情况报告的内容:

  (1)营运单位审查批准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分大纲》及程序清单;

  (2)制造设备所在的系统;

  (3)制造/安装内容、开始时间和进度计划;

  (4)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5)外协项目清单。

  (二)持证单位应在核承压设备制造/安装前一个月,提交营运单位审查批准的质量计划。

  四、 核承压设备活动重要情况通报

  在核承压设备活动期间,持证单位应按时向国家核安全局通报以下重要情况:

   (一)提前10天通报国家核安全局设立的核承压设备活动控制点的执行日期;通报后日期又发生变更的,至少提前3天通报。

   (二)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等活动,提前7天通报。

   (三)对于核安全重大不符合项,在开启后3天内通报。

   (四)对于营运单位发出导致停工的指令,在3天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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