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六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16:17  浏览:9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六号)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决定,自1997年2月28日起,停止沈阳代办处专利受理和收费业务,进行整顿。请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专利事务所自1997年2月28日起,直接将申请文件、中间文件寄交中国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受理处,各种专利费用直接汇缴中国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
理部费用管理处。
特此公告。



1997年2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和竞赛表演纪律规定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和竞赛表演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文体局:

  现将《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和《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表演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各运动队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

                           二○○七年十月二日

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表演纪律规定
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民族精神,倡导遵守体育道德,开展文明竞赛,展示各民族的精神风貌,确保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八届全国民族运动会”)的顺利举办,根据第八届全国民族运动会总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办法
“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遵循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倡讲大局、讲友谊、讲风格,以实际行动为加强民族团结、增强民族友谊、发展民族体育、增强民族体质做出积极努力。
二、 评选范围
各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
三、 评选条件
(一)代表团、运动队:
1.教育并带领所属团、队服从大会安排,遵守大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2.教育并带领所属团、队遵守体育道德,严明竞赛纪律,服从大会判决。遇有争议的问题,向仲裁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反映,不激化矛盾,不采取抗议、罢赛等错误作法。
3.教育并带领所属团、队团结友好,共同进步,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胜不骄、败不馁,树立良好的赛风。
4.教育并带领所属团、队尊重兄弟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兄弟民族团、队团结、友爱、互助。
(二)运动员:
1.履行运动员誓言,遵守赛场纪律,作风顽强,尊重比赛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2.认真对待每一场比赛,奋力拼搏,顽强进取,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
3.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秩序,讲文明,讲礼貌,讲团结,讲卫生。
4.关心集体,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5.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大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裁判员:
1.履行裁判员誓言,认真执行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不搞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2.熟悉竞赛业务,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无漏判、误判、错判。
3.裁判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团结。
4.服从领导,遵守纪律,为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增强民族团结做出积极贡献。
四、评选比例
(一)代表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名额。
(二)运动队:按本项目参赛队30%的比例评选。
(三)运动员:按本项目参赛人数20%的比例评选。
(四)裁判员:按各裁判组10%的比例评选。
五、评选程序
(一)组织机构。第八届全国民族运动会组委会成立“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领导小组,在组委会领导下负责制订评选办法,组织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工作,指导各竞委会的评选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二)评选推荐。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由代表团、组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各竞委会推荐提名;运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由各运动队、裁判组和仲裁委员会推荐提名;运动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由各运动队和各项目裁判组推荐提名;裁判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由各项目裁判组和运动队推荐提名。
(三)审核确定。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由评选领导小组汇总、提名报组委会审定。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由各竞委会审定。
(四)备案公告。各竞委会负责填写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情况登记表,并于各项目比赛结束当日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领导小组备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填写获“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情况登记表。 “体育道德风尚奖”获奖代表团名单在运动会闭幕式上公布。
六、表彰奖励
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由组委会进行颁奖,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分别由各竞委会代表组委会进行颁奖。
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竞赛表演纪律规定

为保证本届运动会的顺利进行,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并结合本届运动会的具体情况,特对竞赛表演做出如下纪律规定:
一、对于违犯下列竞赛纪律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比赛(表演)资格、全国通报、建议所在省、区、市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等。
(一)对于谩骂、侮辱对方者,除在比赛中,裁判员有权给予判罚直至取消其比赛资格外,还应令其在队内做出公开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于打人或故意伤人者,除在比赛中,裁判员有权给予判罚直至取消其比赛资格外,对在赛场外发生该行为者,还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保卫、公安部门予以处理。凡全队有三分之一以上运动员参与事端,取消全队比赛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参与事端的运动员纪律处分。
(三)对于在比赛中不服从裁判员判定,无理纠缠,无故拖延比赛时间或表演时间、中断比赛或罢赛(演)者,竞赛主管部门应令其领队或教练员立即恢复比赛或表演。对于坚持错误,致使比赛(表演)拖延或中断的,按罢赛(演)处理。裁判员有权判对方获胜,赛后由裁判组写出书面报告,提请竞委会对罢赛(演)者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罢赛或罢演及无故弃权者,已获成绩无效,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全部比赛和表演资格。
裁判员判定运动员(队)为罢赛(演)的,比赛或表演结束后,应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报仲裁委员会。
(四)对于在比赛或表演中搞交易、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比赛或表演的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于运动队在赛区发生严重违犯纪律事件或罢赛(演)的,同时追究领队和教练员的责任。属于领队、教练员参与、纵容或不予制止坐视事态发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通报批评或建议其所在代表团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理,并按大会经费开支标准,给予罚款。
三、对于违犯下列纪律的裁判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裁判资格、降低裁判等级、通报批评、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的;
(二)因裁判水平原因,出现明显错判、漏判,赛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接受贿赂的。
四、对于在比赛期间,运动员饮酒和教练员、裁判员酗酒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裁判员不得安排执行裁判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衣着、仪表不整,不执行赛区规定,不遵守社会公德,经教育不改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及表演,教练员不得带队出场,裁判员不得安排执行裁判任务。
六、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者,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应给予纪律处分。
七、对观众不礼貌、向观众寻衅闹事,或参与起哄,扰乱秩序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八、受到赛区纪律处分者,应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材料,交赛区委员会转其所在单位备查。
九、各赛区对违犯竞赛(表演)纪律的,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做出处分决定的,要书面报赛区委员会备案。
十、与竞赛、表演无关的违法乱纪、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大会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27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2008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员注册,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员注册条件的予以登记,签发船员服务簿,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船员注册申请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船员注册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代为提出。
第五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注册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七条 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
业经注册的船员不得重复申请船员注册。

第三章 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应当在6个月内向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
(一)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
(二)相貌发生显著变化。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变更情况在船员服务簿中作相应记载或者换发新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船员在劳动合同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船员服务机构或者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核实后依法予以注销。
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的决定,应当向管理该船员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二条 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第四章 船员服务簿管理

第十三条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
第十四条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簿中记载船员的安全记录、累计记分情况和违法情况。
第十五条 船员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当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船长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
船长应当为本船船员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并在船员服务簿中及时、如实记载其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船长的任职签注由离任船长负责签注,船长的解职签注由接任船长负责签注。
因船舶新投入运行、报废等特殊情况无离任或者接任船长时,船长的任职、解职,在境内由船舶靠泊地海事管理机构签注;在境外由船长本人签注。
第十六条 船员服务簿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簿换发申请;
(二)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三)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船员服务簿。
第十七条 船员服务簿遗失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簿补发申请;
(二)相应证明文件;
(三)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注册数据库和设立船员注册记录簿,记载船员的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记录船员的个人基本资料、服务资历、培训纪录、安全纪录、健康状况、任解职情况等信息,保持记录内容的真实、连续和完整,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一)持有并携带船员服务簿;
(二)船员服务簿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三)船长为在船船员进行签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一)船员档案的建立情况;
(二)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船舶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簿,并对违法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进行船员注册而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离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招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注册或者签发船员服务簿;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船员服务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船员体格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船员体检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