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17:45  浏览:8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
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产品出口,扩大出口创汇,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有关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应向当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手续,同时,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形式办理进口手续,并纳入海关进料加工贸易监管。海关可以对上述报
关出口但未离境的产品,出具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报关单”。
三、加工报关出口不离境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并附送与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订明专供再加工、装配出口产品的数量、金额等),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手续。
四、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双方必须建立专门的帐册,并应以外汇结算。帐册按季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检查。
五、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成品,如不能出口,应照章补税并持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补征上一道(或上几道)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证明向海关办理内销手续。经批准转为内销的,除应按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外,还应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有关海关补缴原免征进口料、件的关税和
工商统一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生产的产品转让给另一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成品出口的,双方应持购销合同或协议及企业的产品出口合同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使用《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登记手册》中的“合同及附件”一栏进行登记管理、核销
,并按上述第二、三条规定办理手续。
企业没有签订出口合同且在使用和购买国产料、件前未主动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不予出具“出口报关单”。
七、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作为保税货物进口的料、件及其加工的产品擅自转让、内销。如发现企业有擅自转让、内销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



1992年7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
               
(2003年7月22日)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农业和农村经济总体上开局良好,运行平稳。但3月份以来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农业和农村形成了很大冲击,使农民增收遇到了新的困难。尽管非典型肺炎疫情没有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的基本态势,但对近年已成为农民收入增长主要来源的畜牧业、农村二三产业和劳动力外出务工,产生了明显的不利影响,加大了实现全年农民增收目标的难度,各地区、各部门对此要有充分的估计。为了尽快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必须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调,采取综合措施,创造良好环境,加大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摆到更加突出位置

  1.增加农民收入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是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努力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给农业和农村经济带来的新的不利影响,实现今年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对于完成全年国民经济发展目标,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已经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这个中心任务,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切实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全面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采取治标治本结合、增收减负并重等多种措施,千方百计弥补非典型肺炎疫情给农民收入造成的损失。


  二、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农民增收的突出问题

  2.为农民外出务工创造条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切实做好农民外出务工就业的组织、指导和服务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和技能培训服务,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供需衔接,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进一步清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性做法,简化农民外出务工的审核手续,取消各种乱收费。重点解决农民工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没有保障、一些企业蓄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各地区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增加农民就业机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鼓励这些企业多吸纳农村劳动力。中西部地区既要鼓励农民到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务工就业,又要拓宽农民在当地就业的门路。城乡建设工程应根据需要尽可能多用农民工。


  3.做好农产品促销工作,努力扩大农产品出口。要全面落实搞活农产品流通的各项政策,进一步疏通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清理和取消农产品流通中的不合理收费,降低农产品运销成本。减少农产品出口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扶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完善农产品出口服务体系,帮助企业解决出口中遇到的困难。落实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当年出口退税要保证,退税补欠要优先安排。加强农产品特别是对粮食、棉花等进出口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严格执行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标准,坚决打击走私行为。

  4.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尽快建立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机制。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要抓紧落实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严格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防治、控制和扑灭机制。加强动物防疫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发挥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的带动作用,创造条件实施国际通行的非疫区认证制度。建立稳定的防疫经费投入机制,保证动物防疫的必要经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


  5.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切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受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治疗,学生能按时上学。同时,应抓紧落实各项抗灾救灾措施,做好已使用行蓄洪区农民损失的补偿工作。引导受灾群众广开门路,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帮助受灾群众搞好水毁房屋的规划和重建。尽早安排并落实好灾区和贫困群众的农(牧)业税费减免工作。中央财政适当追加救灾化肥、柴油的专项补贴资金,各有关地区要切实做好救灾物资和救济资金的发放工作。

  三、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投入力度,为促进农民增收创造条件


  6.进一步调整投资结构,加大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重点用于能够直接增加农民收入、明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建设。在年初中央安排257亿元的基础上,下半年再增加32.5亿元国债投资,主要用于人畜饮水、乡村道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贫困地区电力设施建设等。有关方面要抓紧项目的规划设计,及早拨付资金,加紧工程建设。切实把农村公益和社会事业发展纳入各级财政支持范围,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7.加强对农业投资的使用管理,真正使农村和农民受益。要整合多渠道投资,形成合力,改善管理,提高效益,防止分散资金和重复建设。今年新增的以工代赈资金要抓紧下达,落实项目建设,并适当提高农民劳务报酬比例。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和草原生态治理政策,搞好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和“小水电代燃料”试点。要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带动作用,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今年已经出台的其他各项增加农业和农村投入的措施,要尽量提前到位,及早落实。


  四、继续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农民增收渠道


  8.抓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抓住当前消费者对优质安全农产品需求增加的有利时机,扩大优质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组织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实施,加快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带建设。扩大农作物良种推广补贴规模和范围,抓好高产高油大豆和优质专用小麦示范工作。继续扶持发展畜牧业,调整畜产品品种结构,大力发展优质肉牛、肉羊和奶牛等生产。抓好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试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技术培训。

  9.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有关金融机构要改善对龙头企业的服务。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户建立利益共同体,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收益。


  10.积极扶持乡镇企业,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快速增长。支持乡镇企业加快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体制创新,引导乡镇企业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产品储藏、保鲜、运销业,增强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加大对规模以上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力度,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和工业小区集中。

  五、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对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


  11.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农产品市场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要多渠道增加投入,重点搞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收集发布、质量安全检测、电子结算和场地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扶持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配送、超市、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培育和规范市场主体,改进交易方式,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依法规范和整顿农产品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行霸市的违法行为。

  12.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档次。加快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促进农民增收提供各项服务。逐步建立重要农产品、重要生产资料生产和经营的可追溯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13.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和方法。各级人民政府应从直接干预农业生产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加强对农民增收的引导和服务。抓紧实施“金农工程”,建立和完善农业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加快发展符合自愿、民主原则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六、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


  14.切实做好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特别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快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搞好农村教育体制改革。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健全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抓紧完善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同时,全面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15.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经放开粮食购销的地区,要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取向,重点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完善配套改革措施。粮食主产区要认真执行保护价收购政策,防止出现卖粮难,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还应做好粮食市场化改革的准备。各地区要结合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积极探索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有效办法。


  16.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要认真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真正把农村信用社办成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要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放。有关金融机构应增加农村小额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创造搞活农村经济的条件。

  17.加快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改革和发展。加大农村公共卫生投入,抓紧完善疫情信息网络、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疫病防治机制。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统一组织、积极稳妥地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探索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


  18.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指导,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征地管理工作,严格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好耕地。对土地被征用而失地的农民,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防止出现农民失地又失业的现象。今年下半年,各地区要集中力量对农村土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肃查处乱占耕地、侵犯农民权益的违法乱纪案件。





广东省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92号和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118号文件精神,为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新的经营方式,进一步搞活小型企业,使其在同等条件下,积极参与竞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租赁经营的性质。租赁经营不涉及所有制性质的改变,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是集体租赁的,可叫集体租赁户,是个体或合伙租赁的,可叫个体租赁户,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时,可注明“集体租赁”或“个人租赁”。
第三条 租赁经营的范围。凡符合省人民政府粤府〔1984〕212号文件关于小型企业改革的范围和划分标准的小型国营零售企业、饮食服务业,均可实行租赁经营。
第四条 租赁经营的形式,主要采取职工集体租赁,也可以职工个人或职工合伙租赁。原店或本系统内部没有人愿意租赁的,可以向社会招标,租赁给有当地户口的待业青年或居民,但承租人要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和经济保证(一定数额的押金或财产保证)。
第五条 租赁经营的方法。凡是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由本店或本系统职工提出申请,有的也可由主管公司实行公开招标。承租者的资格审查,由主管公司负责。租赁经营由主管公司和承租者签订合同,合同应按照《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义务、权利和有关要求。租赁期限一般五年
,最短三年,期满后可以续租。租赁合同应报隶属的主管局备案并经公证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委员会鉴证,合同便可生效,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租赁经营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如是集体租赁的,其经理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如是个人租赁的,租赁人为企业法人的代表,在租赁期间
一般不能变动,如有特殊情况,经出租单位同意才能变更。企业法人的代表可以由企业职工民主推选,也可以由职工自行招聘。
第六条 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和规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文明经商,维护消费者利益。
2.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主管公司、财税、审计和银行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3.尊重企业职工民主权利,定期向职工报告工作,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生活。
4.照章纳税。
5.按时按规定上缴租赁费、退休统筹金、统筹医药费、管理费等,并按规定提取折旧费。这些费用允许在税关前开支,但不准重复列支。
6.租赁的财产,应向保险公司进行财产保险并不得转租、转让(包括营业执照),损坏或丢失,要负责维修或赔偿。
7.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8.建立健全帐目,按规定向出租方、财税部门和银行报送会计报表。
第七条 承租方的权益。
1.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决定企业的经营活动,包括经营自主权、自有财产处置权、业务决策权。可以实行本业为主,综合经营,零售为主,批零兼营,还可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2.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和商品价格。
3.根据自己业务发展需要,有权自行招聘、雇请合同工、临时工,不受招工指标限制(但须办理招用劳动力手续,如招聘农民工,须经劳动局批准),其劳务关系由承租方与被雇者协商解决,对其雇用人员,出租方不负责任。
4.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个人硬性安插或抽调人员,有权对企业内职工实行奖惩,但不得无故开除职工。开除或除名租赁前的本店职工,需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出租方批准同意。
5.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分配形式和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承租的法人代表(经理)经营好的,其收入允许高于本店职工,亏损时也应负较大经济责任。
6.有权按规定组织本企业职工入股。
7.按有关规定和制度,有权支配和使用各项资金和费用开支,对门店进行投资改造,拒绝支付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各种不合理摊派。
第八条 出租方的责任和义务。
1.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租赁企业进行指导、帮助、监督、检查,按租赁合同收取各种费用。
2.要尊重租赁企业的自主权。只要租赁企业不违反合同,就不能干预租赁企业行使自主权。如发现租赁企业有违反租赁合同,或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要及时帮助纠正。
3.租赁企业因发展业务,向银行贷款需要提供担保时,经认真审查贷款用途合理,又具有偿还能力的,可以提供担保,担保后有权监督使用和督促到期还款。
4.要加强对租赁企业党、团工会组织的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其社会主义方向,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5.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及财产受到他人侵犯时,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申诉,保护承租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租赁期间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时,经双方协商研究,可以修订或补充,并送有关部门备案。修订或补充规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承租方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无力经营时,承租方可提出解除合同,但承租方要承担出租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落实债权债务,并按规定还清银行贷款和利息。
3.承租方违背合同规定,损害出租方利益,或出租方严重干扰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使其无法自主经营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应由公证部门核实资产,以及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经双方认可后,即解除租赁关系。如延长租赁期,须按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 租赁经营的政策原则。
1.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银行独立开设帐户,重新与银行建立存、贷关系;直接向税务部门纳税。
2.租赁经营后,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变,职工的身份不变,连续计算工龄不变,原来的工资级别在册,有调级时享受晋级待遇不变,离退休待遇不变。
3.租赁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设备、商品和其他财产,会同银行清产核资重新估值后,可以全部出租,也可以只租房子,经营设备实行有偿转让。租赁费依照以上重新估值后的固定资产、经营设施现值和门店所处地段,以及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由出租和承租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并
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确定租金时应同时明确提取折旧费。在租赁期间用自有资金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为租赁者所有。属于房管部门或华侨的房间,如果重新估值的固定资产折旧提取完了,并已全部上交国家后,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即算偿还。偿还后的财产如是集体租赁的,
即为集体所有,职工有份;如是个人租赁的,转为个人所有。
4.租赁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原则上由承租方自筹解决。自筹有困难的,可以把出租方原来占用商业部门的自有流动资金借给承租方使用,并按银行贷款利率交纳占用费,个别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免;再不足时,可把出租方原来占用的银行贷款划转给承租方,并向银行办理转移存
、贷关系和落实经济担保后继续使用,由承租方直接向银行负责。企业新增贷款,由承租方直接向银行负责。
5.租赁企业的职工,可以投资入股,盈利按股分红,股息可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或银行债券利率百分之二十计算,分红基金按年终税后利润一定的比例提取。集体租赁企业每年发放的股息和红利最高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个人租赁企业不限。
6.租赁企业在实行租赁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和削价商品损失,由出租方挂帐采取租赁费冲销或列入当前损益处理。租赁后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损失,概由租赁方负责。
7.租赁企业是集体租赁的,参照执行集体企业的有关政策;个人租赁的,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的有关政策。对边、小、劳务、利微或亏损企业,无论是集体租赁还是个人租赁,税收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政策,以原有基数为基础,实行“单定”或“双定”的计征办法。如果租赁经营确
有困难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收照顾。银行贷款可以参照执行集体企业有关政策,并适当放宽自有资金比例的规定。贷款担保问题,由当地银行区别对待确定。凡是租赁的小型企业,不征奖金税。
8.租赁企业可以按营业额每月提取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商品削价准备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
9.租赁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应比租赁前适当减少,确实困难的,由主管局批准,可以免交。
10.租赁企业原有职工原则上由承租方全部接受。个别需要调整的,由双方协商。职工要求外调的,只要调入单位愿意接受,出租方应准许调出;要求出去自谋职业的,应允许其作自动离职处理;因健康原因经主管局和劳动部门批准的,可以提前退休。个别租赁合同未满,职工要求
回原来单位的,经原单位同意,可暂作待业处理,只领取基本工资。
11.个人承租方的家属子女,凡在本系统范围内工作的,承租方提出要求,经批准后允许调在一起租赁经营,但不办理入户手续。
12.租赁企业的税后留利应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最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专款专用,扩大企业经营,并可分解到职工个人作为个人投资入股,参加股份分红,租赁期满退归职工个人。
13.租赁企业原有职工都要参加社会退休统筹或系统退休统筹,退休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如果企业退休人员太多,负担太重,超出平均负担部分,可由主管部门酌情解决。公费医疗、其他福利也可参加系统统筹。
第十一条 本办法除粮食企业以外,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会企业以及归口管理的合作商店(组)都适用。



1987年2月1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