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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财政部关于检发《粮食商业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试行办法》和《粮油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21:51  浏览:9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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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财政部关于检发《粮食商业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试行办法》和《粮油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粮食部、财政部


粮食部、财政部关于检发《粮食商业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试行办法》和《粮油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1980年5月14日,粮食部、财政部

现将《粮食商业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试行办法》和《粮油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试行。
各省、市、自治区试行这两个办法,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粮油方针、政策,加强全局观念,全面完成各项粮食工作任务。在正常情况下,一九八○年的粮食亏损,不得突破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计划亏损指标。企业多得的利润留成和减少亏损分成,要通过增产节约,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解决,不能因此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
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后,对粮食商业企业政策性亏损的定额补贴,由地方财政部门退库解决,不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包干基数。
粮食部直属工业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由粮食部、财政部核定。各省、市、自治区粮油工业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由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财政厅(局)核定,并报粮食部、财政部备案。试行利润留成以后,粮油加工费标准,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粮食系统独立核算的运输企业,也可以试行利润留成办法。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财政厅(局)参照《粮油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各项原则研究制定,并报粮食部、财政部备案。
这项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在试行中要加强领导,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附件:

粮食商业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试行办法(1980年5月14日)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80)清盈领字第1号文件的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经委(79)财企字第16号文件的规定,对粮食商业企业试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
一、核定定额的原则
对粮食商业企业实行亏损定额补贴,要有利于正确贯彻国家的粮油方针政策,加强全局观念,多购一点,少销一点,余粮地区多调出一点;要有利于企业按经济规律办事,加强经营管理,增收节支,扭亏增盈;要有利于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调动职工积极性。
各省、市、自治区制定补贴定额,要根据平均先进水平进行核定,起到鼓励先进、督促后进的作用,使企业实行定额补贴以后,在正常情况下,经过努力,经营管理好的可以转亏为盈;经营管理差的,可以找出差距,挖掘潜力,努力改进工作,争取及早摘掉亏损帽子。
二、核定定额的范围
粮油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的范围,是指执行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各项政策而发生的亏损。主要是粮食、食用油脂统购价与统销价之间的价差和开支的合理费用。其中包括购销同价的粮油亏赔的费用,为国家储备的粮油、粮油装具和代生产队储备粮食所开支的费用,供应军用粮油所开支的费用,合理的周转粮、兑换粮所发生的费用。
未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的粮油,议购议销的粮油,非食用油和粮油以外的商品发生的亏损,由于违反购销政策,在同一生产队又购又销增加的费用,计划外调拨和未经批准自行调剂品种等增加的费用,因安排不当增加二次集运开支的费用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不善增加的开支,都不属于政策性亏损,不应计算在补贴定额之内。
三、核定定额的方法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对粮食厅(局)的政策性亏损,可以按粮油计划销量和核定的补贴定额计算补贴总额,控制补贴。粮油计划销量,包括非农业销售、农业销售、部队供应和专项用粮的计划销量。年度销售计划以国务院批准的或全国粮食会议制定的为依据;季度粮食销售计划,以粮食部下达的为依据;季度食用油脂销售计划,以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安排的为依据。超计划销售部分一律不予补贴。
补贴定额,由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计算,经财政厅(局)核定。一九八○年的补贴定额可根据一九七九年粮食商业企业发生的合理费用、购销差价(扣除国家批准粮油价差补贴后计算)加上超义务运输里程运费补贴等支出,在一九八○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商业企业的亏损指标范围内,经双方按照补贴范围协商补贴总额,同应计补贴的粮油销量比较,计算出销售每百斤粮食(贸易粮)和食用油脂(包括油料折油)的单位补贴定额,并报粮食部、财政部备案。
四、定额补贴的手续
粮油亏损的定额补贴,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根据批准的粮油销售计划,按月编制定额补贴计算表,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办理退库手续。粮食企业实行定额补贴以后,财政部门仍以“粮食企业收入”科目处理;粮食部门分别以“粮食企业亏损定额补贴收入”和企业盈亏处理。
五、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对地、市、县粮食部门,一般应按粮油计划销量和实际平均储存量分别制定合理的亏损补贴定额。地、市、县粮食部门对所属企业(指独立核算的粮站、粮库、中转站、城镇中心粮店等)应按照不同类型,经营业务特点,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地分类核定补贴定额。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财政厅(局)共同研究规定。
六、实行定额补贴的地区可试行减亏分成的办法。减亏分成应以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为统一计提单位。全年退库亏损总额(包括粮食商业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和其他亏损,抵去粮油工业、运输企业上交的净利润和议价粮油等其他业务的利润),比财政部门核定的全年粮食亏损指标减少的部分,可按比例提取减亏分成。分成比例为百分之四十。
地、市、县级粮食部门是否试行减亏分成,以及提取减亏分成的具体办法和分成比例,由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与财政厅(局)商定。试行减亏分成之后,原来各地粮食商业企业实行的各种利润分成(如议价粮油利润分成等)都按这个办法改过来,同时,省、市、自治区粮食主管部门不再提取企业基金,基层企业是否继续按现行办法提取企业基金,还是并入减亏分成内不另提取,由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财政厅(局)商定。
减亏分成资金,应以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用于奖金的部分,应按中共中央一九八○年中发一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以企业为单位,当年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总额,一般不能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总额。少数先进企业,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能超过本企业职工两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
粮食商业企业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是企业财务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在试行中,要认真正确地贯彻执行粮油各项政策和价格政策,加强全局观念,全面完成各项粮食工作,该收购的粮油必须及时收购,该调拨的粮油必须及时调拨。要从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中增收节支,扭亏增盈。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情况,不许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转嫁亏损。如有违反,应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扣减企业减亏分成;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提取减亏分成的权利。
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财政厅(局)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粮食部、财政部备案。

粮油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1980年5月14日)
为了适当扩大企业财权,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把国家、企业和个人的三者利益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多为国家积累资金,对粮食部系统内独立经济核算的粮油工业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办法。
一、利润留成资金的提取和清算方法
(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的原则,确定粮油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包括以下各项资金:
1、原从成本中开支的奖金,按企业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计算;
2、原从实现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基金,在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范围内确定;
3、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可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一计算新产品试制费。
(二)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财政厅(局)核定企业利润留成比例时,应参照上年度以上一至三项资金占同年利润净额(利润总额扣除技措贷款,下同)的比例核定。考虑粮油工业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的资金不足,在核定留成比例时,适当给予照顾。对不同情况的企业本着鼓励先进、承认差别的精神,分别核定利润留成比例。
(三)企业根据上级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每月按实现利润净额预提利润留成资金,年终按全年实现的利润净额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财政厅(局)商定。
二、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利润留成资金用于:
1、技术革新与技术改造措施费;
2、新产品试制费;
3、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
(二)利润留成资金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企业用于职工的奖金,按本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加上按原规定提取的企业基金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用于集体福利的基金,按原规定提取的企业基金的百分之八十计算;其余用于发展生产资金。也可以把这三项资金同企业上年实现净利润挂钩,分别换算比例分别提取使用。但以企业为单位计算,全年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总额,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总额;对少数先进企业,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能超过本企业职工两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企业不得把发展生产的资金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
(三)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后,凡属应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的费用,国家一律不再拨款,也不得在成本中列支。原来企业按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十到十二提取的职工奖金和按规定提取的企业基金,已包括在企业利润留成之内,不再另行提取。
(四)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利润留成资金使用范围之内:
1、基本建设投资和简易建筑费拨款,仍执行现行规定不变。修建职工宿舍,主要应由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在利润留成资金能保证必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也可以适当安排。
2、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提取的福利基金,仍执行原规定不变。
三、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利润留成资金,要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批准的计划使用,不准超支,不准挤占上缴利润,严禁搞“楼、堂、馆、所”。要接受财政、银行的监督。企业内部的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必须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企业可以将更新改造资金和利润留成资金中发展生产的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提高设备生产能力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报请当地计委和物资管理部门纳入物资分配计划。
(三)企业主管部门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变粮油工业企业技术设备落后状况,可以按隶属关系适当集中一部分利润留成资金,重点安排使用。集中资金的办法,由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财政厅(局)商定。
(四)利润留成资金当年有结余时,可以转下年继续使用。
实行利润留成办法,扩大了企业财权,也加重了企业的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必须十分注意政策。严禁用提高加工费标准或提高产品价格、降低产品质量等不正当手段增加盈利。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弄虚做假。如有违反,应当扣减其应提的利润留成资金,或在一定时期内停止提取利润留成资金,并对企业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财政厅(局)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粮食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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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企业信用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办发[2002]9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黄冈市企业信用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制定的《黄冈市企业信用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一日

黄冈市企业信用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黄冈市工商局 2002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环境,提高企业信用意识,树立黄冈信用形象,促进黄冈经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工商局为企业信用公示管理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管理。

  第四条 公示机构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示法律、法规禁止公示的信息。

  第五条 公示机构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企业的年度检验情况。
  (二)企业经营情况:主要产品(业务)、年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纳税总额。
  (三)商标注册情况:著名、驰名商标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核定使用商品及有效期。
  (四)企业合同履行情况:企业合同订立、履行情况;合同经工商部门鉴证后履行情况;合同纠纷经工商部门调解后履行情况。
  (五)企业资信情况:重合同守信用资料,资质认定、资格认定情况。
  (六)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情况:签订抵押合同的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的事项。
  (七)银行信用情况:企业在银行贷款信用情况,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
  (八)税务信用情况:企业税务登记、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
  (九)其他信用情况:重大奖励,法定代表人荣誉记录以及企业其他荣誉资料。
  (十)企业不良记录:企业利用合同违法、欺诈情况,以及其他受工商部门处罚的情况。

  第六条 公示机构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
  (一)企业基本情况、商标注册、合同履行、资信、动产抵押登记、不良记录等情况由市工商局提供;
  (二)银行信用情况由各企业开户银行、信用社提供;
  (三)税务信用情况由税务机关提供;

  第七条 公示机构定期、定向从有关部门和企业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各部门、企业要密切配合,按照公示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并保证企业信用信息合法性、真实性。

  第八条 公示机构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市工商局整理、汇总,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或企业信用数据库,做到一户一档。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采用计算机录入管理,公示方法可通过黄冈市政府网站、3?15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供社会查询。

  第十条 企业有权无偿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查询手续。查询异地注册企业信用情况的,由公示机构向被查询企业注册地的信用管理机构查询。向企业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记录情况应以信用资料为据。

  第十一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公示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公示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公示机构根据企业信用信息,每2年认定表彰1次本市信用企业。

  第十三条 对本市信用企业,有关部门应在信用担保、贷款贴息、产业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公示机构可以长期保存和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但企业重大违法记录的保存和公示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2年无新的不良记录的,取消失信企业名单记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信用信息的保存和公示期限,自该信息被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8月1日印发




规范法官培训的思考

孙德国

法官教育培训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33条规定:“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大力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实现以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这为我们今后如何规范法官培训提供了理论导向。
尹忠显院长曾经指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而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最根本最重要的因素在于人,在于法官素质,而要提高法官素质,保证公正司法,既要靠教育培训,更要靠制度约束。”(1)可见,教育培训对于公正司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教育培训实际上掌握着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命脉”(2)要想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与效率,就必须加大对法官的职业理论修养、职业道德以及专门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一、 法官培训的价值分析
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所在,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关键。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将书本上的法律有效转变为行为中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活动,取决于能够良好、认真地履行使命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稳定性来自于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所以,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素养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体系将更趋于科学完善,与此相应,作为担负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法治进程所起的功能和作用也将尤为明显。其间,享有“法律宣示者”、“正义的化身”之誉的法官,无疑将扮演着至为重要的角色。“博学、公正、清醒、正直、诚挚”将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从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培根到马克思,对法官的要求都未脱离这十个字。法官的“博学”,一方面靠敬业进取、精益求精、修身奉法的基本素质激励自己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另一方面,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成熟、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进一步规范法院的教育培训方式,这一切则离不开专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法官培训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着最为直接的作用。因为,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定向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因此,只有经历专门的教育培训过程,才能使那些将要成为法官的人学到在普通法律教育中学不到的、而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所必须的东西,从一个普通的“法律人”达到专业化法官的水平和程度,成为专业化的法官。同时,也才能使那些已经成为法官的人自身的专业素质不断得到巩固和提高,进而保障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实现公正与效率。
然而就目前我国法官的状况,特别是从基层法官现状看,很多法官未经现代法学院的正规训练,社会对他们是否有能力履行国家审判权,是否能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心存疑虑。而正由于素质不高,致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审结。草率办案、违法违纪办案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问题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综合化的特点,要求法官不仅应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而当前法官的知识结构普遍过于单一,不利于树立法官权威和审判的独立性,也不利于缩短审理周期和节约诉讼成本。从现实看,目前教育的对象主要限于在地(市)级法院以上任职的法官,大部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接受教育培训的法定权利却得不到真正落实,这与他们所承担繁重工作应加快知识更新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而现行教育模式相对滞后,表现在功利性太强,如大专学历教育重考试及格拿文凭,没有突出能力培训;教育方式缺乏活力,古板的学院式课堂教学占主要比例,教材由全国统一编定,没有结合基层实际,不突出岗前、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不重视传授方法论和相关专业知识,“高分低能”成为一种教育通病。
二、域外实践:国外对法官培训的状况
英美国家十分重视法官的培训,且有培训机构、经费、方法等方面的保障。譬如,在美国,联邦和州都有对法官进行培训的机构。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的各种教育项目中最重要的就是为新法官确定方向而制定的培训计划。其对法官教育的目标有两个:向每位法官灌输审判职业的理念以及使法官掌握审判工作的技巧,适应法律和社会日趋复杂的趋势。法官的审判职业理念包括:(1)胜任审判工作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建立在教育经验和深入学习基础之上的。它既是指对适用的和必须说明的法律条款的理解能力,也是指判断某一具体案件中关键问题并探求解决问题的适用法律原则的能力,还包括法官应当具有的令人信服地阐明判决依据的表达能力,对社会、所审案件重要性、艺术、科学和文学的深刻理解,以及不断深入研究和学习的愿望;(2)职业道德。法官必须为人正直并且显示出他们的公正性。因为任何腐败行为都会腐蚀司法制度,在其公正性上留下阴影;(3)修养。是指法官在对待诉讼当事人、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时必须具有的公正、谦恭、尊重对方,不带有任何偏见和傲慢的态度。法官作为司法制度的代表,任何不尊重行为都将有损整个司法制度的威望;(4)裁决能力。即运用理论解决实际案例,寻求恰当判决的聪明才智:(5)在审理案件和对待律师、当事人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规定。
为了强化法官的教育,许多州的立法机关增加了法官外出参加培训的拨款。一些州的法院都制定有强制性的法官参加专门教育讨论会的章程。在培训方法上,过去一般局限于座谈会、短训班和研习班等形式,现在,由于众多的通讯手段使咨讯得以快捷传递,由此激发出了富有创造性的教学模式,例如运用录音磁带、电话讨论、光碟、网络等先进的手段进行教学。
加拿大法官教育是在美国60年代兴起的法官教育的基础上,并在其影响和推动下进行的。加拿大国会为负责法官教育的联邦法官教育中心提供经费,培训法官及其他职员。在加拿大,确定法官教育的全部必修课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对法院进行需求分析,二是对法官的职能和作用进行分析,然后确定进修科目。法官的第一个任务就是主持诉讼程序。法官必须按程序审理案件,有条不紊,庄严肃穆;法官的第二个职能就是依法裁定有关证据的动议,并且就本案适用法律指导陪审团。法官的基本职责就是听,审案结束时作出裁判。法官培训即围绕法官的职能进行。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国立法官学校是司法部直属的数所司法职业学校之一,其主要的一项功能就是培训在职法官。在法国,每个已成为法官的人,在任职的前8年内,每年必须有15天时间在法官学校受训;8年后,可以自由选择受训。培训的教师配备很有特色,一部分教师为校长任命的教授、讲师,另一部分来自法官,此外还聘请一些工商界人士、国家官员兼任教师。但其主体由法官组成,他们来自法院,对法官业务熟悉,在此任教3、4年后再回到法院担任法官。这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在德国,针对所有法官的继续教育,其目的是为了让法官跟上时代的步伐,了解立法方面的新发展,并旁听与法官工作有关领域(例如政治学、社会学、经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专家的讲课。至于继续教育的方式,法官可以自由选择。法官可以通过阅读上级法院的判决和专业法律期刊来自觉完成。每个法院都有一个法学图书馆,以及一些常见的法学杂志。法官是否阅读无人检查。此外,法官也可以通过参加德国法官学院培训中心以及各州政府特别为法官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中所采用的方法仍然是授课与讨论,也进行分组讨论。尽管法官在继续教育上拥有的很大自由,但法官们还是要接受继续教育,密切关注法院的判决,阅读法学教授的论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第一,这是一个法官的道德问题,是法官的自知之明,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尽管由于法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这种义务不能被要求强制执行。第二,法官的判决可能被提起上诉,受到更高一级法院的法律审查,如果判决有误,该判决就会被上诉法院撤销,上诉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会指出所犯的错误。每个人都不愿被指出自己的错误,尤其是在错误可能很容易避免时,更是如此。因此,每个法官都会尽力使判决不犯错误,并能经受得住上诉法院的审查,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与法学研究的现实状况保持一致。第三,为晋升之需要,法官一般都注重进修学习。法院院长定期对法官的工作业绩做出鉴定,这对法官的晋升起着重要作用。
三、当前我国法官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英美国家的法官培训相比,结合目前我国法官培训的现有情况来看,存在着许许多多方面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一)、缺乏优良的师资队伍。
目前培训法官的师资奇缺。过去我们培训师资主要来源于法律院校的教授、学者,他们虽有较为精深的理论水平,让听课者感觉深奥,但同时又让法官们感叹课不精彩。因为教授们所说的高论有时实在与法官们每日经手的案件相距甚远,那些深奥的东西对审判中的难题就像是远水不解近渴,而目前法官培训学院的专职高技能教师却为数很少,与当前的法官培训状况不相适应。
(二)、培训机制不科学。
目前按规定,三级以下法官由中级法院负责培训,三级以上法官由省法院负责培训,一些院长们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就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培训,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而中级法院培训机构普遍没有专职教员,全靠临时兼职教员授课。这些兼职教员本身审判任务压力很大,没有教学经验,又没有专门时间去备课、调研,没有名师当然出不了高徒。而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院长们,普遍不亲自办案,审判业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紧迫的事情。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经验的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现状明显不合理。
(三)、考核机制不到位,没有检测培训效果的有效措施。
以前办培训班,没有考试,学好学差一个样;甚至有的培训名为培训实际上是旅游消遣的代名。后来增加了考试,增加了向培训手册登记,给参培学员增加了压力。但学好了怎么样,不参培又怎么样,对晋职晋级毫无影响。因此,培训仍然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四)、培训内容比较单一。
法官职业化要求对法官培训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要加大对法官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法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法官的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知识的理解,进一步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精神的理解。而目前我国的法官培训主要表现在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培训,而在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等方面的培训却比较薄弱。
(五)、培训方法单调,教学模式落后。
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成人培训,他不同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在培训对象、目标和内容等方面都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如有的国家的法官培训,除了理论和业务培训以外,还为学员提供国内外考察、研究时间并设有体育课,以扩大学员视野,增强学员体质,也有的主要是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疑难问题进行研讨,而且目前我国基本上是比较单一的教师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
四、规范法官培训的几点建议
就整体而言,培训法官是一项复杂、牵涉面很广的系统工程。针对当前我国在法官培训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改革、完善规范当前的法官培训工作,笔者认为应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扩大培训教师的来源。
在英美国家,法官培训采用以法官教法官为主的方式,这也是他们多年以来培训经验的总结。美国的一些州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规定,凡在大学开设讲座或课程的法官,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冲抵应当接受的继续教育。我国古代历史上也存在过“以吏为师”模式的培训教育。郑国邓析“招门徒,传授法律,学讼者不可胜数”,秦统一六国后,朝廷采纳李斯“以吏为师”的建议,实际上就是一种技能与职业的简单传承,这是我国早期的法官培训模式。
我们反对放弃我国的传统经验,照搬外国的法官培训模式,但也可以规定,凡具有一定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法官培训开设一定讲座和课程的法官,可以视为接受了培训或冲抵办案数。培训教师的来源可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授、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教授讲述法学理论,外国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由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讲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技巧。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讲授审判相关领域的知识,保证在各方面满足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
(二)建立新的培训机制,提高法官职业培训层级。
笔者认为,全国各级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中级法院以下可取消法官专门培训机构,集中精力人力办好国家法官学院和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应有专门培训教室、设备,有硕士研究生以上专职教师。中级法院以下主要抓好干警在职自学和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不再担任法官集中培训任务。法官职业培训主要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承担。培训任务可区分为中级法院以下法官主要由法官学院分校负责培训,高级法院法官及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主要由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中、基层法院每年可以有条件选拔一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进修两到三个月。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培训师资力量雄厚,管理规范,教学有经验,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也可利于在基层培养高精尖法律人才,推动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上台阶,同时为上级法院在基层选拔人才或配备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作好储备。
(三)、强化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要把法官培训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凡是年度参培时间不落实或参培考试不及格的,当年应该取消参加评选资格,当年或次年轮到法官晋级的,应取消晋级资格,彻底打破参不参培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局面,逼着广大法官成为学习型、专家型法官。
(四)、培训内容应以审判技能为主,兼传授多种社会知识
知识应包括法律知识和非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础,只有掌握法律知识,才能进一步获得法律解释推理等技能,非法律知识是指以与法律案件有关部门的人文学科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博登海默曾经把法官比喻成为“社会医生”,而“社会医生”要精通“医术”----法律知识,此外还要有广博的知识修养。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单单靠法律知识,还需要有解决相关问题的学科知识。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说“如果我们的法官不仅仅在先例方面博学而且还极为精通历史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那么紧张关系就会得到缓和,社会进化的实现也会伴随更少的摩擦,这种情况难道不可能吗?”(3)
(五)、培训内容上应注重思想道德素养教育
明析价值知识对法律人格修养的重要意义,并将其纳入法官培训知识的视野。我们应当认识到,任何知识都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给人类带来繁荣与幸福,也可以给人类带来灾难。“我们对于学习法律者,倘不在顾及他们的道德修养,那无异替国家造就一班猛虎”(4),徐显明教授也曾经说“法官检察官律师可以称作法律的守护者,特别是法官有法律守护神之称,要培养出“神”来,道德修养至关重要”。也就是说,法官培训应培训的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关键在于法官的人格修养。
(六)、改进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
  如前所述,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大多沿用了业余大学及高等院校满堂灌式的教学方式,理应得有突破性的改革。我们不妨根据成人培训,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启发参加培训的法官积极思考。其实,参加培训的法官也非常迫切想在课堂上向教授提出一些问题,并且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具体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如下方法:以逐步实现满堂灌式填鸭教学向互动式教学、经院式教学向实践式教学转变。
学术讲座式。就某一个问题,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历史渊源到发展趋势,从理论到实践,作深入阐述、讲解,避免面面俱到、泛泛而谈、照本宣科,真正使学员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有新的提升
提问互动式。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教师与学生相互提问、辩论推进教学过程,在研讨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教学相长,使法官更快、更好地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通过学员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
个案分析式。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从分析实际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
理论研讨式。要将灌输式培训与理论研讨结合起来,发动学员就某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论文,并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进行演讲答辩、组织评奖等形式,促使学员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庭审观摩式。通过庭审观摩、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在融合中提高。
实践锻炼法。一方面,对培训学员采取集中培训与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促进知识转化、学以致用。另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发达地区法院与欠发达地区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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