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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05:17  浏览:8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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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为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人大常委会同本选举单位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
1、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情况邀请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全部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2、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议案或作出决议前,可根据情况将草案印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比较熟悉该议案情况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3、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办事机构负责人视察和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参加,可以走访代表或邀请有关的代表座谈,听取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4、居住在各市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注意同所在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省直部门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注意与选举单位的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在联系中介绍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分别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了解各方面工作情况,为出席大会审议议案做好准备。
6、省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和代表们的要求,可不定期地召开有关代表座谈会,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到机关来访,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应热情接待。
7、在同代表联系活动中,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应由地方解决的建议和意见,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省人大常委会应加强督促检查。
8、省人大常委会编印的《会刊》,应及时发给代表。
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各市人大常委会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
1、省人大代表由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应同各市人大常委会等单位保持联系。各市人大常委会既负责本级的人大代表的联系,也负责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
2、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到省人大常委会列席会议前,根据将要审议的问题,可以根据需要征求住在当地的有关省人大代表的意见。
3、各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可根据情况邀请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全部或部分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各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市人大代表视察或组织其它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4、各市人大常委会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省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征求对法律法规草案意见、负责联系代表小组、协助安排代表小组的活动。
5、省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就近进行视察活动时,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代表的要求,给予协助。
6、省人大代表在视察中要求约见当地国家机关负责人时,当地人大常委会应负责联系和安排。
三、代表小组和小组活动
1、居住在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组织代表小组,开展小组活动。
2、对各市的省人大代表,各市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代表的意见和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分别组成若干个代表小组,每组推选一至二名召集人。省人大代表居住分散、不足三人的,也可以参加所在地的市或县(区)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
3、代表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活动,每年活动三、四次。活动的内容主要是:(1)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2)研究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3)讨论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4)开展就地就近视察;(5)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当地人大常
委会或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6)交流代表活动的情况和经验。
4、省人大常委会要同各市人大常委会密切联系,了解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共同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的经验,使代表小组的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四、代表联系工作的领导
1、省人大常委会由一名副主任分管代表联系工作,一名副秘书长负责协调代表联系工作。
2、省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代表联系工作并编印《人民代表工作》,交流代表工作信息、活动经验,反映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3、人大代表的集中视察和小组活动的经费开支及学习材料,要给予保证。视察活动经费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拨到各市,本着节约的原则,包干专用。
4、各级人民政府及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应积极支持,给予必要的保证。代表履行职责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照发,其它待遇不受影响。



198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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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第十二次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印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第十二次会晤联合公报(全文)



  当地时间11月10日,中国、俄罗斯和印度外交部长第十二次会晤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后发表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第十二次会晤联合公报



  一、2013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在新德里举行第十二次会晤。会议气氛真挚热烈。

  二、外长们重申中国、俄罗斯、印度三边合作机制作为增进三国在相关领域内对话和务实合作平台的重要意义,强调三国合作不针对其他任何国家,表示三国决心本着开放、团结、互相理解和信任的精神加强三方对话,在共同关心的全球及地区问题上加强协调与合作。

  三、本次会议在中东和北非形势持续演变,巴厘岛第九届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召开在即,世界经济重回增长轨道面临诸多挑战,有关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贩毒、自然和人为灾难、食品安全和气候变化等的关切上升的背景下举行。外长们同意本着负责任和建设性的态度就上述全球和地区性问题保持磋商与协调。

  四、外长们对菲律宾近日遭受台风袭击并造成人员伤亡,向菲律宾政府和人民表示同情和慰问。

  五、俄罗斯和中国外长分别回顾了近期印度总理辛格对俄罗斯和中国的成功访问。

  六、外长们认为,世界已进入一个新时代,正在建立一个符合21世纪现实和需要的多极化国际体系。外长们重申将共同努力,致力于以国际法准则、国家间平等伙伴关系和尊重《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建立更加稳定、安全和公平的国际关系。外长们同意共同合作,加强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障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方面的中心作用。

  七、外长们对2012年11月20日至22日在新德里举行的第十二届三方学术会议表示欢迎。印度中国问题研究所、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学者间交流始于2001年,此次会议标志着三方完成了第四轮交流。

  八、外长们对2012年11月13日至14日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五届中俄印专家救灾三边会议表示满意。会议同意进一步促进该领域信息共享、科技交流以及人员培训的三边合作。

  九、外长们重申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以及反人类罪行。外长们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无论在何地由何人所为,也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外长们认为各国应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在《联合国宪章》、安理会相关决议、全球反恐战略以及相关国际法原则和准则的基础上,联手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外长们强烈谴责10月28日发生在北京的恐怖袭击事件。

  十、外长们认为意识形态、宗教、政治、种族、民族或任何其他因素都不能成为实施恐怖主义的理由。外长们强调应将恐怖分子、恐怖活动的组织者、资助者以及支持者绳之以法。

  十一、外长们对叙利亚不断恶化的安全和人道主义局势深表关切,对持续暴力造成越来越多侵犯人权和践踏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径表示谴责。外长们欢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核可禁化武组织执行理事会就叙利亚化学武器问题通过决定并要求叙利亚完全履行禁化武组织决定。欢迎美国、俄罗斯就在指定时限内确保叙利亚化学武器库安全并完成销毁达成框架性协议。欢迎叙利亚最近加入《禁化武公约》。外长们敦促尽快召开第二次日内瓦会议,推进落实2012年6月30日通过的日内瓦会议公报,使叙冲突有关各方坐到谈判桌前。解决叙利亚危机的任何方案都必须满足叙社会各阶层的合法诉求,尊重叙利亚的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主权。外长们重申叙危机无法通过军事手段解决。

  十二、外长们重申巴以冲突仍是国际社会面临的紧迫问题。该问题的解决是中东建立可持续、持久和平的先决条件。外长们对巴以重启和谈表示支持,呼吁国际社会协助巴、以双方在安理会相关决议、马德里原则以及阿拉伯和平倡议的基础上,基于“两国方案”寻求解决冲突,最终建立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与以色列和平共处且拥有安全边境,享有主权、民主、独立,团结并具活力的巴勒斯坦国。

  十三、外长们讨论了埃及局势,认为埃及是中东地区的稳定因素,希望埃尽早实现国内和解,继续为地区和平与繁荣发挥作用。

  十四、外长们对阿富汗局势深表关切,认为恐怖主义、激进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是阿安全、稳定、繁荣的主要威胁,强调有必要采取共同和协调行动应对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威胁,包括清除恐怖分子的基地和避风港,切断对恐怖主义的金融和技术支持。

  十五、外长们强调国际社会继续参与解决阿富汗问题,并在阿过渡期以及较长一段的转型期内履行对阿民事和安全援助承诺至关重要。鉴此,外长们呼吁加强阿国家安全部队的能力建设,使其能够担负维护阿安全的责任。外长们重申,国际社会应继续积极支持阿富汗和平重建,帮助阿富汗早日实现和平、稳定和繁荣。外长们强调通过扩大阿富汗的贸易、运输网络以及与地区的互联互通,帮助阿融入本地区十分重要。

  十六、三方支持联合国在促进阿富汗和平与稳定方面继续发挥核心协调作用。外长们重申将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和区域机制内就阿富汗问题保持密切互动,包括伊斯坦布尔进程、阿富汗区域经济合作会议、上海合作组织、集体安全条约组织以及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等。俄罗斯和印度欢迎并将全力支持中方承办2014年伊斯坦布尔进程第四次外长会。

  十七、外长们认为,阿富汗局势走向与本地区安全息息相关。实现广泛和包容性的和解是阿富汗实现长期和平稳定的关键。外长们同意阿富汗和解进程应由阿人主导、阿人所有、阿人推动,这已写入2010年7月20日通过的《喀布尔会议公报》,并在2011年12月5日发表的《波恩会议结论》中得到了进一步体现,得到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的支持。

  十八、外长们对阿富汗境内非法毒品生产和走私的规模表示关切。外长们强调贩毒是恐怖组织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是根据巴黎进程有关决定和《上海合作组织禁毒战略》打击阿富汗毒品生产和走私。

  十九、外长们重申,俄罗斯、印度和中国是拥有先进核技术的负责任国家,防止核武器扩散、加强核不扩散机制是三国共同任务。他们欢迎核安全领域积极进展,强调应坚持并落实2010年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及2012年首尔核安全峰会共识。

  二十、外长们呼吁在分步、对等的基础上,通过政治和外交方式早日解决伊朗核问题,恢复国际社会对伊核计划和平性质的信心。承认伊朗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严格保障监督下,拥有与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相一致的和平利用核能包括铀浓缩的权利。外长们支持加紧推动谈判进程以解决该问题。

  二十一、外长们认为,将信息通讯技术用于犯罪、恐怖主义以及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行径的危险正在上升,并对此表示关切。外长们重申推动并参与构建和平、安全、开放的网络空间的重要性,并强调根据公认的准则、标准和做法安全地使用信息通讯技术尤为重要。

  二十二、外长们认为联合国是给世界带来希望,实现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多边平台。外长们坚定支持多边主义,支持联合国在应对全球性挑战和威胁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鉴此,外长们重申应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具效率和效力,更有代表性,以更有效地应对当今全球面临的挑战。

  二十三、外长们重申高度重视三国在金砖机制内的合作,决心共同努力,进一步增强金砖合作机制作为就共同关心的全球和地区政治、经济问题进行沟通、协调与合作的机制的作用。

  二十四、中国和俄罗斯外长支持印度积极参与上海合作组织活动并作出积极贡献。

  二十五、外长们强调亚太地区应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建立开放、包容、透明的安全与合作架构。强调东亚峰会作为各方旨在推动东亚地区和平、稳定和经济繁荣,就共同关心的战略、政治、经济议题广泛开展对话与合作的论坛的重要性。强调有必要加强在各种地区论坛中的协调与合作,包括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扩大会、亚欧会议、上海合作组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亚洲合作对话等。印度、俄罗斯支持中国主办2014年亚信峰会。

  二十六、外长们注意到亚太地区在全球事务中的作用正日益上升,支持推动区域一体化和区域合作。外长们认识到亚太经合组织在营造促进亚太地区贸易和投资以及促进地区一体化的有利环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国和俄罗斯外长注意到印度经济地位日益上升,在推动全球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间建立了密切的经济和贸易联系,支持亚太经合组织保持开放性。

  二十七、外长们认识到世界经济增长仍存在脆弱性,面临诸多挑战,强调应推进多边合作应对挑战。外长们欢迎俄罗斯作为主席国的圣彼得堡二十国集团峰会所取得的成果,强调继续落实峰会有关建议,包括有关加速世界经济增长、推进中期财政整顿、提高就业、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以及推动发展等,将有助于主要全球性经济问题的解决。

  二十八、外长们强调二十国集团应继续重点关注宏观经济政策协调这一核心问题,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全球经济和金融形势,推动国际经济治理机制改革,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

  二十九、部长们注意到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性和相关度,以及对于全球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部长们强调应加速落实千年发展目标,重申将致力于实现减贫的目标,并希望2015年后发展议程聚焦消除贫困、经济增长、创造就业、社会包容以及可持续发展。他们强调,该目标应同样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时保证各国国内政策空间和发展中国家的优先领域。部长们回顾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所有原则,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部长们强调,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财政资源、技术发展和转让以及能力建设援助,是所有国际发展合作契约的关键组成部分。

  三十、部长们重申世贸组织成员国应保持开放心态,并在将于2013年12月在巴厘岛举行的第九届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上显示灵活,以推动会议取得成果。这将为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根据其发展授权取得进一步进展奠定基础。

  三十一、俄罗斯和中国两国外长赞赏印方在推动实现亚欧会议目标及任务,引导亚欧会议成员国探讨在共同关心的重要领域加强务实合作,以提高亚欧会议的关联性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和所做贡献。鉴此,两国外长祝贺并完全支持印度外长于2013年11月11日至12日在新德里主持召开第十一届亚欧外长会议。

  三十二、俄罗斯、中国两国外长高度赞赏并衷心感谢印度外长举办此次三国外长新德里会议以及所做的周到安排。

  三十三、俄罗斯、印度外长感谢中国外长表示愿主办2014年中俄印外长会晤,并表示将全力予以支持。


  新德里

  2013年11月10日


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奖励办法

化工部


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奖励办法
1992年1月10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化工情报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一步调动情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情报工作在化工科技进步和生产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加速化工系统情报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⒈情报分析研究
⑴为解决化工经济、技术问题服务的情报调研报告;
⑵为战略决策服务的情报调研报告;
⑶情报咨询报告、为制定发展规划提供背景材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⒉情报传递报道
⑴刊物;
⑵快讯、快报、要闻、市场信息;
⑶专题资料。
⒊情报服务
⑴为用户直接利用各种类型的原始情报信息资源(包括各种载体的文献、样本、声像、录音)的搜集、加工、贮存及管理的成果;
⑵技术咨询、查新和展览等
⒋情报技术
⑴各种类型情报技术的研制成果;
⑵各类新技术在情报工作中的应用成果(如计算机技术、缩微技术、声像技术、光盘等)。
⒌情报检索
⑴各种类型的数据库;
⑵各种检索系统(包括各种类型的检索工具)。
⒍情报管理
⑴情报系统建设和组织管理;
⑵情报政策、计划、规划的制定、执行和管理;
⑶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
⒎情报理论方法
⑴情报学的理论研究成果;
⑵为指导情报工作而进行的理论方法研究。
第三条 奖励评定标准
奖励要求按成果的质量、技术水平高低、工作难易程度和促进化学工业发展的作用及取得的社会与经济效益为依据进行评定。
⒈ 情报分析研究
选题针对性强,能全面准确反映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和水平,有分析对比,观点鲜明,论据充分,数据准确、详实,有预测和建议。为领导决策。编制规划和计划、制定经济和技术政策、开拓化工产品和技术市场提供重要的依据;为生产、科研、设计等部门提供专题报告,经采纳后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⒉情报传递报道
刊物报道方向明确,针对性强,富有特色,影响较大,对发展新技术、提高技术水平、推动成果应用,以及改善经营管理等起到促进作用。检索刊物符合“全、便、快”要求,报道文献量应占本专业主要文献量的70%以上;具有一种以上的检索手段和累积索引;报道时差应在收到一次文献的半年内报道出去。
快讯、快报、要闻等都应有各自的特色,报道时差应收到一次文献的1-2个月内报道出去。
⒊情报服务
为用户或领导提供情报服务经过一年以上初中,在技术或产品开发、技术攻关和引进、成果推广、开拓市场和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效果显著。
专题情报资料内容充实、数据准确,有一定水平和特色,有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⒋情报技术
各种类型情报技术研制要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广泛的实用性,能在化工情报工作中普遍推广应用,经过一定时间使用,有显著的效果。
⒌情报检索
各类检索工具、数据库、检索系统和主题词表等便于使用,符合国情和发展方向,设计合理、功能齐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文献型数据库的规模较大、在联机检索和提供有效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效果。
⒍情报管理
在化工情报管理工作中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符合化工情报特点和实际需要的情报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管理,在改善情报工作面貌、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方面取得明显效果。
⒎情报理论方法
对理论方法进行系统研究探索,提出新的观点、新的方法,为改善和指导情报工作实践,提高情报管理和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有明显效果。
第四条 申报程序
⒈凡符合上述情报成果奖励范围的情报项目,按隶属关系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化工系统情报成果申报表(见附表)、成果报告、鉴定证书成其它有关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措施应用于实践的证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
⒉凡化工系统厂矿企事业单位申报成果项目,由所属地区或专业情报中心站(所)归口向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化工部情报所)申报。
⒊凡申报的情报成果项目,首先由专业地区情报中心站(所)进行初审,并提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
⒋由化工部情报所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按本办法进行评审。评审时实行无记名投票,同时必须至少有2/3评委出席,同意票数超过全委员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⒌凡是申报本成果奖的连续性项目,不论申报后是否获奖,再次申报须时隔三年,并在原有基础上有显著进步和突出效果。
⒍每二年7月31日前将申报的情报成果资料报到化工部情报所业务处。
⒎每申报一项成果须交初审和评审费60元。银行帐号:北京市工商行和平里分理处:891136-69,化工部情报所。(请注明评审费)。
⒏凡不符合上述程序和要求者,不能参加评审。
第五条 奖励办法
⒈获奖情报成果分三等,贯彻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授予获奖者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由本单位颁发,获奖者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做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一等奖 奖金额 2000元
二等奖 奖金额 1000元
三等奖 奖金额 700元
⒉每项获奖成果的奖励人数:一等奖不得超过9人,二等奖不得超过7人,三等奖不得超过5人。
⒊每二年评一次。
⒋凡获得部(省)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报本项奖励。
第六条 获奖项目一律在《化工情报工作通讯》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可提出异议,如有异议,在异议解决之前不予授奖,由评审委员会裁决后,按裁决结果办理。
第七条 获奖项目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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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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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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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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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 │密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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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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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起止时间 │ 实际使用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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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编号 │专业站或地区站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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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奖励项目的简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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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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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获哪一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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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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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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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章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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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报中心站初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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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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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公 章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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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评审委员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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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公 章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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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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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性别│年龄│职务或职称│ 单 位 │ 对本项目做出贡献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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