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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用品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12:29  浏览:9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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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用品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用品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大政发[2000]3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用品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用品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殡葬用品管理,净化城市环境,杜绝封建迷信活动,根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通告如下:
一、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区直接向大连市民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大连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生产(销售)殡葬用品批准证》(以下简称《批准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
照,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批准证》由民政部门每年年检一次,每3年换发一次。
二、本通告发布前从事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未领取《批准证》的,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批准证》;不符合规定条件和逾期未申请的,予以取缔。
三、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城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不再新批殡葬用品厂(店);已经领取《批准证》的,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不予回迁;其余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在1年内组织逐步迁出。
四、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经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市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纸钱和纸扎牛、马、羊等实物以及其他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除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外,不准销售和燃烧烧纸。
五、制造、销售殡葬用品,必须在经营场所内进行,不得在经营场所和朝街面的橱窗内摆放、展示。经营场所牌匾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和市民政部门规定的规格、材质制作。
六、民政、公安、工商行政、城建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保证本通告的贯彻执行。
七、本通告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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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8年3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任建新院长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关于做好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总结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做好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总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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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计字[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今年是“十五”计划最后一年,也是关键一年。按照科技部关于做好“十五”科技计划(工作)的总结工作的总体部署,有必要对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十七年来的执行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尤其是“十五”期间取得的成效进行系统总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总结的重点和内容
围绕重点新产品计划的总体目标,全面系统总结其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地方配套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影响、地方新产品计划的管理经验、典型案例分析、“十一五”有关建议等方面。

2、总结的形式和基本要求
(1)总结的形式
在各地总结的基础上,科技部联合财政部等单位选择重点进行实地调研和座谈。

(2)总结的基本要求
要系统全面、突出重点。在全面总结新产品计划实施十七年的基础上,重点总结“十五”新产品计划的执行情况。
要实事求是、注重成效。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突出新产品计划取得的成效。

请各单位尽快按通知要求安排相关的总结工作;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本报新产品计划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吴晓莉 68529542(传真),58882431
郑玉琪 58881660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15号,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431室
邮 编:100038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提纲)
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422318111095954.doc
附件2:典型案例分析的有关要求
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42231811140047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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