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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11:36  浏览:9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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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发〔2003〕65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市属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践‘三个代表’,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要求,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促进首都人才市场的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优化首都人才市场发展环境,促进人才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创造统一、开放、平等、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按照分级管理、放宽准入的原则,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实行单位自主择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三条 市、区、县人事局是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实施活动。
  第四条 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类。
  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是指具有办会资质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固定场所定期举办的经常性小型人才交流洽谈活动。
  不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是指具有办会资质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临时租用场所独立或联合举办的人才交流洽谈活动。
  第五条 不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大型人才招聘洽谈会招聘展位应在400个以上;中型人才招聘洽谈会招聘展位应在200--400个;小型人才招聘洽谈会招聘展位在200个以下。各类招聘洽谈会场地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少于平均每个展位15平方米。
  鼓励引导主办单位探索利用互联网、平面媒体等多种形式举办人才招聘会,促进人才招聘活动向多元形式发展。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资质条件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均可申办人才招聘洽谈会。
  (一) 持有《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社会信誉良好;
  (二)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并具有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从业资格。
  第七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两家以上具备资质的单位联合举办的,必须明确负主要责任的牵头单位。
  第八条 主办单位申办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可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区、县人事局依照市人事局授权负责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九条 申办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二)招聘洽谈会的计划、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会场平面图;
  (三)《北京市固定人才市场登记证》。
  第十条 申办不定期大、中型人才招聘洽谈会须报市人事局核准;申办小型人才招聘洽谈会,由办会地点所在区县人事局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一条 申办不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二)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方案;
  (三)与场地出租单位草签的租赁协议及会场平面图;
  (四)主办单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如联合举办还须提交联合办会单位的合作协议书。
  第十二条 市或区、县人事局在接到办会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单位开具《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
  第十三条 申办网上人才招聘会或平面媒体人才招聘会应将有关材料报市人事局备案。备案程序参照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国家和本市举行重要会议或大型社会活动期间原则上不举办大、中型人才招聘洽谈会。一般不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地与其他规模较大的洽谈展览活动重叠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
  第十五条 人才招聘洽谈会一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办会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主办单位须办理变更手续。
  人才招聘洽谈会项目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刊播启事声明,并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举办大、中型人才招聘洽谈会,工作人员的数量与参展展位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规模在800个展位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0人。
  第十七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参会单位的资质、招聘内容和相关宣传资料。负责对招聘单位的诚信进行监督,督促招聘单位向应聘个人及时反馈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布展,明确大会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方案,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并接受有关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八条 办会单位应尊重参会单位和个人的自主权,有责任向参会单位及个人提供相关的服务,确保足够的招聘信息,宣传人才市场管理法规政策,维护人才市场供求主体的合法权益。参会单位和个人在人才招聘应聘活动中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主办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参加人才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接用人单位。代招代聘及法人单位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参会招聘,须出具法人单位同意公开招聘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招聘单位不得招聘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不能流动的人员。招聘单位的招聘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民族、宗教、性别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或要求应聘人员以其财物、证件作抵押;未经应聘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擅自使用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
  第二十一条 应聘个人具有向主办单位索取洽谈会相关资料、对招聘会组织者或招聘单位提出意见、向招聘单位提出应聘结果反馈要求的权利;同时履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遵守招聘会场秩序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在人才招聘洽谈会结束后应向主管部门反馈招聘会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人事部批准的中央在京单位开办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京外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京举办人才招聘洽谈活动,参照本细则实施,并由北京市人事局核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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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0年8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0年8月15日)

任命刘孟为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
免去李安亭、张青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批准任命:
赵玉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宗焕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更、杨晃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侯季五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su、张志清、纪勇、姚工善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jian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峰、王焕森、刘培元、朱家俊、任如太、胡灿时、段祥道、徐培椿、曹光照、傅玄人、陶耀明、杨庭朝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度沛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刘夫畅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方行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吴荣、李文坛、顾文全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张桂标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秦振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曾健山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北京市42名,天津市33名,河北省116名,山西省61名,内蒙古自治区53名,辽宁省94名,吉林省58名,黑龙江省84名,上海市50名,江苏省138名,浙江省84名,安徽省104名,福建省62名,江西省76名,山东省162名,河南省159名,湖北省108名,湖南省110名,广东省151名,广西壮族自治区85名,海南省21名,重庆市55名,四川省137名,贵州省66名,云南省87名,西藏自治区17名,陕西省65名,甘肃省49名,青海省18名,宁夏回族自治区18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6名,香港特别行政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12名,台湾省暂时选举13名,中国人民解放军265名,其余255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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