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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34:05  浏览:9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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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广州海关就列支敦士登运用何种税率问题请示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贸易协定》第七条关于在列支敦士登公国和瑞士联邦关税同盟条约有效期间,本协定亦适用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贸易协定以及列支敦士登公国和瑞士联邦关税
同盟条约有效期间,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各海关一律按优惠税率征税。
总署政策法规司已对H883/EDI参数库《国别地区代码表》作了相应调整,请各关按以下说明在网络上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UNTRY.TXT《国别地区代码表》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征管司。
特此通知。



199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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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区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1]10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城区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十堰市城区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城区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方针,促进"放心肉"工程健康发展,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十堰市城区内从事生猪屠宰和肉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十堰市城区"放心肉"工程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生猪畜禽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市屠管领导小组,下同)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开展不定期的联合执法和经常性的检查活动。
  市屠管领导小组下设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行使生猪屠宰日常管理职能,负责协调全市各职能部门、各区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和提供服务。
  第四条 进入城区销售的猪肉品,必须是市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加工或补检的产品,胴体须盖有动物产品检疫(验)合格证、验讫印章和定点厂(场)专用印章。未经上述程序进入市场的肉品,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 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生猪屠宰加工技术和生猪产品质量,减少中间批发销售环节,合理收费,合法经营,保障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物价。
  第六条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非定点屠宰生猪的,由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畜牧、公安等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举报私宰窝点属实的市民,按没收每头生猪给予50元的奖励。
  第七条 市工商部门、市场开办单位对市场内经营非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加工及不符合质量标准肉品的行为,要予以制止,积极督促经营者到定点屠宰厂(场)采购肉品。
  第八条 城区市场"放心肉"管理由市工商、畜牧部门负责,要把好肉食零售市场关口,加大对肉品市场管理力度,确保"放心肉"的质量标准。坚持每天巡回检查,杜绝未经检疫的"白条肉"进入市场销售,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经常向市屠管办反馈情况。
  第九条 进入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货主应当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并向防疫监督机构设在该厂(场)的动物检疫室报验,经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
  第十条 对城区各集贸市场销售定点屠宰厂(场)猪肉品的摊位,实行"放心肉模范经营户"挂牌明示制度。由市屠管办负责,市工商局、市畜牧局配合,对"放心肉模范经营户"进行审核确定,不定期检查其经营情况,发现违规经营户随时予以取消。
  伪造检疫验讫印章和标志的,由畜牧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在城区实行《放心肉采购登记证》制度。城区各商场、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城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各单位应到城区定点厂(场)或市场采购有"一证两章"动物产品检疫(验)合格证,检疫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定点屠宰厂(场)专用印章]的肉品,并逐日进行登记。
  建立健全肉品购销登记管理制度,禁止购买非定点屠宰厂(场)或无证经营者销售的肉品。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市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特别是私屠肉品的税收征管工作,凡在生猪屠宰环节未缴纳有关税收的,应依法补征;对私屠滥宰窝点、经营私屠肉品且有偷逃税收行为的,要依法追缴所偷税款,并处相应罚款。
  第十三条 市卫生部门要认真抓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肉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卫生许可证和经营人员健康证的发放,对生猪屠宰和肉品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收费的监督管理,对乱收费要严格查处,要加大肉品市场价格监测力度,会同市场主管部门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十五条 市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屡教不改或暴力抗法、故意阻碍执法者,坚决予以严惩。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行使职权,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生猪畜禽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分期建设、分期投产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分期建设、分期投产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5月3日,交通部

根据多年来港口建设的实践经验,为了更好地完成今后的港口建设任务,使在建泊位尽快地发挥生产效益,提高港口建设的投资效果,现将《沿海港口分期建设、分期投产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按照实行。在具体实施中有何修改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沿海港口分期建设、分期投产试行办法
根据沿海港口建设工程量大、投资多、建设周期长等特点,为使在建泊位尽快发挥生产效益,提高港口建设的投资效果,适应港口吞吐任务迅速增长和经常变化的需要,特根据港口建设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工程的施工程序、施工特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为适应吞吐量增长、吞吐物资品种及数量的变化和新建码头吞吐能力形成周期长等特点,港口建设必须在项目决策、组织工程实施,直至竣工投产全过程、坚持实行统一规划,(按设计任务书批准的项目)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原则,以达到少投入,快产出,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二、根据不同计划期的建设规模和基础设施、码头上部主要生产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生活配套设施的工程量,按照分期达到吞吐能力的需要,确定项目分期实施的步骤,选定各阶段的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量、工期和需要的投资,以利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三、确定分期建设的实施步骤,必须本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正确处理局部与总体、分期工程之间的衔接,妥善解决生产与施工的干扰。在分期建设和组织实施中,一般应遵循先基础设施,后上部配套;先建生产基本需要设施,后建一般生产配套设施;先建固定设施,后添流动设备;先建货场,后建仓库的原则。以增强适应不同需要的应变能力。
研究、确定分期建设的实施方案,要十分注意新建码头泊位的用途和特点,有些高效率专用泊位,要从吞吐任务和装卸工艺的特点出发,确定分期达到吞吐能力的具体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分步实施方案。
四、港口建设的基础设施主要指码头陆域形成,港池、航道疏浚、码头、防波堤、导航设施等水工工程和港区道路、水、电工程等,这是港口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必须优先确保。根据各港的不同情况和新建泊位数,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可实行一次设计,分期施工,逐步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总目标。
五、港口建设的上部配套设施主要指装卸机械设备,仓库、货场、维修设施,其他辅助配套设施等,对这部分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应考虑港口吞吐任务发展变化的急需程度,新建泊位能力的形成周期和港口已有人员、设施的状况,按照急用先建,逐步完善的方针,妥善安排,以提高港口的经营效益。
六、港口建设各阶段均应深入研究,科学论证,明确提出分期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决策阶段: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审查,到设计计划任务书的编制上报,均应在提出建设总规模的同时,提出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总部署和最终达到生产能力的时间要求。
设计阶段:在编制和审查设计时要根据设计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在保证总体布置,合理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设施配套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和能力及相应的工程量、投资概算。
工程实施阶段: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在年度计划编制和施工组织的安排上,确保设计方案中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建设要求,并在资金、物资上予以充分保证。
七、码头泊位建设实行分期考核、验收制度。凡符合设计计划任务书和审批设计方案分期投产要求,主要设备经负荷试营运,具备下列条件,经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初步验收核定生产能力后,均可做为部分建成,由建设(施工)单位移交生产单位投入生产作业。
1.码头泊位已建成,具备船舶靠离条件;货场或仓库形成一定的储存能力;有一定数量的装卸作业设备(属高效率专用码头则应形成部分装卸作业线)。
2.航道、港池、导航设施能够具备设计船型乘潮进出港口靠离码头。
3.水、电、通讯、道路已通达,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投产能力的需要。
4.新建或已有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能够适应投产能力的基本要求。
5.生产组织基本就绪,配有必要的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卸作业工人。
整个工程项目全部建成后,根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不同,经过适当的试营运期后,再由国家主管机关组织全面验收。全面验收后的工程项目,应尽快达到设计能力,在能力未能充分发挥之前,一般不能再新建同类用途的码头泊位。
八、分期建成的投产项目,凡经过验收并由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办理了移交手续后,应计入固定资产台帐,统计部门可做为部分建成投产项目,纳入当年的基建、生产统计,计算新增泊位数、新增码头岸线长度和新增港口吞吐能力,并在统计报表中反映出该项工程完工工程量,完成投资额和主要设备配备情况,对未完成的工程量、主要工程内容和所需投资数亦应予以说明。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投产时,要避免工程量、投资额的重复计算和新增码头泊位数、新增吞吐能力的重复统计。
九、建设项目在全部完工验收前,在分期投产使用中,如发现水工、土建工程和新增设备存在施工、制造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随时作好记录,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提供建设(施工)单位,并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如属于使用中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坏,则应由使用单位自行处理。部分投产交付使用的机械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十、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开始试行。今后不论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拟建设项目都要按此办法执行,属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应抓紧研究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方案,属于拟建项目,则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方案中予以考虑。本办法经过试行总结经验后,再修订颁发正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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