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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40:28  浏览:8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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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日方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的道路、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及其空间利用路牌、灯箱、霓虹灯、电脑喷画、电子显示牌、招牌、橱窗、墙壁、布幅、气球等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以及利用各种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城建、城管、公路、环卫、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体现城市功能特点,合理布局。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工商、城管、城建、公路、环卫、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规划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和设置标准,对户外广告实施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事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的,予以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临时性户外广告及机动车身广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时,应按核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间设置,并在广告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发布者名称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市性重要活动,由市城管办统一布置或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在特区公共场所悬挂宣传条幅、标语。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事先征得城建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户外广告公共设置场地(指由政府财政投资的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建筑物和其他公共场地及其空间)使用权可通过审批、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禁止垄断和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十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㈠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门口等周围的建 筑控制地带;
  ㈡市区重要景点;
  ㈢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㈣未经市规划部门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
禁止在道路的绿化带、绿岛、人行道、立交桥、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凡不占用公共场所或市政设施的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并提交场所使用协议书和设计图纸,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十二条 特区范围内以及汕头机场、特区主要进出入道路等地域内禁止发布任何形式的户外烟草广告。
  第十三条 各类张贴广告应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广告经营单位办理委托张贴手续,加盖《张贴广告专用章》和注明有效期后,统一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并使用规范文字,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不得破坏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以及电力、通讯电缆等公共设施。施工的废料应及时清除,保持场地清洁。
对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
  第十六条 依本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除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十七条 各级城管、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商铺和住户应把户外广告列入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的内容。对在门前及控制地段乱张贴、乱涂画的广告,必须进行清除,对违法广告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处。为违法广告行为人销售商品的单位,有责任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㈠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经批准登记设置户外广告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未按核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发布户外广告或者不标明户外广告发布者名称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其户外广告经营权。
  ㈢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责令停止发布。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发布者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㈣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广告宣传品,并责令停止发布,清除乱张贴的广告。
㈤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对广告主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广告费二倍以下罚款。
  ㈥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对造成人身伤残或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㈦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修复,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活动中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由规划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户外广告设置或者发布活动中违反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的城镇户外广告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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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政发〔2006〕19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
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和科技人员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对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由市财政从市科技三项经费或高科技创新资金列支(每年列支35万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产品是指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作用的产品(包括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条市优秀新产品奖的奖励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
第二章条件
第五条申报市优秀新产品奖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市以上新产品鉴定或评审验收,在本行政区域内首次生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以上的;
(二)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我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已经形成批量生产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性能稳定可靠,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项目未曾获得其他市级以上奖励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再创新开发的新产品也可申报本奖:
(一)对引进设备消化吸收后创新研制的,技术性能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的新设备;
(二)利用引进设备生产,对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有所改进的新产品。
第七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制的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后,转让到企业或与企业合作开发的新产品,可以申报本奖。
第八条获奖人员必须是从事研究设计、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排序按照其承担技术工作的责任和贡献大小确定。没有直接参与项目的研制开发,仅承担组织领导的有关人员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三章标准
第九条市优秀新产品奖设立三个等级,评比标准如下:一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和创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已批量投产,年产值达1000万元、利税100万元以上,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二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所创新或重大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已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500万元、利税50万元以上,具有很大经济社会效益。三等奖:在设计、制造上有重大改进,主要指标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已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200万元、利税达20万元以上,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评价
第十条申报项目采取综合评议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从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技术水平分三项考核内容1.“先进程度”反映产品在技术上的先进性;2.“创新程度”反映项目承担单位在产品设计、研制过程中所做技术工作的深度;3.“难易程度”反映项目承担单位在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度,所涉及专业的宽度。
(二)经济效益分三项考核内容1.“生产批量”反映新产品投产后在国内外市场销售情况和产品的生命力;2.“经济效益”反映新产品投产后本企业获得的实际经济效益;3.“社会效益”反映新产品对社会发展与进步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做定量评价要有科学依据。
(一)技术水平的确定要以投产技术鉴定结论意见和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比较数据为依据。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当代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即为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首次研制的,为填补国内空白;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在国内居领先地位的,为国内先进水平;对比数据中本产品技术性能指标要以国家指定检验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与国内产品对比的,对比数据亦由国家指定检验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与国外产品对比的,对比数据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索查询,也可提供其它可说明其水平的材料。
(二)“经济效益”中新增产值、利润指标按照投产鉴定后实际发生的年产值、年利润计算,以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第五章机构
第十二条市政府成立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工业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经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经委、发改委、人才办、科技局、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市评审委员会职责是:
(一)审批、聘任市专家评审组成员,指导各县(区)、本钢、北钢评审组和市专家评审组工作;
(二)终审评定奖励项目,确定奖励级别;
(三)将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四)对有争议的项目组织市专家评审组进行裁定;
(五)对全部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上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市经委负责组建市优秀新产品奖专家评审组,聘请各专业学科领域的专家和工业主管部门科技管理人员担任,评审组成员应在7人以上。各学科领域的专家须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专家人数要占评审组成员总数的60%以上。专家评审组职责是:
(一)受理各县(区)、本钢、北钢等部门推荐的优秀新产品初审项目;
(二)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做出定量评价,填写《定量评价表》,提出建议奖励等级;(三)将复选结果及其申报材料上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各县(区)经贸局和本钢、北钢集团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县(区)、本钢、北钢优秀新产品奖评审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评审组职责是:(一)受理本地区、本集团内部所属企业申报参评的新产品项目;
(二)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推荐奖励等级,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申报
第十五条市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对上一年度新产品项目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市优秀新产品奖项目按下列规定逐级申报:
(一)县(区)企业项目向所属县(区)经贸局申报;
(二)本钢、北钢所属企业项目向本集团公司申报;
(三)中央、省、市属企业向市经委直接申报;
(四)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各县(区)、本钢、北钢评审组经审查汇总后报市经委。
第十七条申报市优秀新产品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溪市优秀新产品申报书(一式6份);
(二)项目投产鉴定证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技术标准、用户意见等材料(一式3份);
(三)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新产品经济效益证明(一式3份);
(四)环保、安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新产品社会效益证明(一式3份);
(五)食品、纺织产品要提供样品。
第七章评审
第十八条市优秀新产品奖项目按以下程序评审:
(一)各县(区)和本钢、北钢集团公司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专家评审组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三)市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形式评定奖励项目,确定奖励等级;
(四)公布评选结果,广泛征求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有异议的,由市评审委员会组织市专家评审组裁决;
(五)评定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予以奖励。
第八章奖励
第十九条对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本溪市优秀新产品金奖”、“本溪市优秀新产品银奖”、“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称号,并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和5000元;对项目主要研制人员颁发荣誉证书,一等奖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不超过8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二十条奖励业绩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奖金要按获奖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分配原则由企业负责人组织项目参与人员确定。
第九章异议
第二十二条对获奖者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公示期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供异议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市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材料起10日内将异议材料移送到项目的推荐部门。第二十四条推荐部门接到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移送的异议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异议内容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10日内提供有效的答辩材料和证明文件,逾期未答复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申报单位、获奖者有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一经查明属实,撤销奖励,追缴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发(200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卫生强市建设,切实提高全市人民的健康水平,保证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总体目标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舟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舟山市卫生强市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纲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工作以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乡镇、街道卫生发展水平及人群健康状况,建立起有效的卫生强市、卫生强县(区)建设实施载体和工作推进机制,促进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第三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在全市的建制乡镇和街道中考核评选。

第四条 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考核管理机构)。市考核管理机构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按照《舟山市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标准》(以下简称《强镇标准》)进行。

第六条 主要考核内容:

(一)基本要求,包括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主要环境卫生、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等方面。

(二)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包括居民健康水平、医疗保健水平、公共卫生安全、卫生科技培训和信息化工作等方面。

(三)卫生资源配置状况,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等方面。

(四)综合保障水平,包括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及考核推进机制等方面。

(五)卫生管理水平,包括卫生管理体制、卫生行政能力、主要卫生管理指标等方面。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八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的考核总分为1000分。凡申报参加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的,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且对照标准自评分不低于900分(含900分)。

第九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的考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申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政府提出考核申请,并附自评报告;

(二)经县(区)政府初评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考核申请,并附初评报告;

(三)普陀山镇、临城街道向当地管委会申请,由管委会初评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考核申请;

(四)受市政府委托,市考核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考核组,对申报乡镇(街道)进行实地考核;

(五)对考核后符合规定标准的乡镇(街道),在市级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卫生强镇(乡、街道)”,并给予表彰。

第十条 卫生强镇(乡、街道)实行动态管理,每隔两年复核一次。合格的继续保留称号;不合格的,市政府将视情予以预警或取消荣誉称号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强镇(乡、街道)建设标准》及考核评分细则。

第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卫生事业发展和卫生强镇(乡、街道)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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