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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产顶进替代进口的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47:58  浏览:9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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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产顶进替代进口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以产顶进替代进口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生产我省紧缺的、需要长期进口或急需进口的产品,特别是原料性的产品,经省批准,可以实行替代进口,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确实行替代进口的期限和数量。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利用外资、外汇贷款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包括租赁引进设备)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生产属于本省需要进口的产品,期性能、质量基本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价格、交货期又适应需要的,可列为替代进口的产品。
三、在省内替代进口的产品,除项目合同已明确规定者外,均需经县以上行业主管产部门审查,报省经委会同省计委、外经贸委批准,列入省替代进口产品目录,由省经委公布。要求在全国替代进口的产品,由省经委转报国家经委批准。
四、替代进口的产品,按进口商品检验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必须取得进出口商检局(处)的产品商检合格证书。如产品质量下降,或价格、交货期等缺乏竞争力,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取消其替代进口资格。替代产品的作价应参照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同供需双方商定。
五、列入替代进口目录的产品,省内单位必须优先采用,原则上不再进口。确因特殊情况需从国外进口的,必须经省经委审查,省外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各类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包括中央部门所属公司)不得自营或代理省内单位进口,否则,银行不予付汇,海关不
予放行。
六、替代进口的产品,生产主管部门应于年底前编报次年替代进口供货计划,报省计委综合平衡,列入省的替代进口计划,作为全省进口计划的一部分,下达各地执行。
七、企业承接替代进口产品订货时,可以根据产品国产料、件所占比例,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收取部分外汇,其余货款按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用人民币结算。企业收取的外汇,可按略高于生产该产品所需进口料、件的用汇和进口设备的折旧费计算,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加上偿还外商投
资本金及支付合法利润的外汇,国营、集体企业在偿还外资或外汇贷款后,不再收取外汇。
八、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在偿还外资或外汇贷款期间,可在银行开立替代进口收汇专户。企业在偿还外资或外汇贷款期内,不实行外汇分成,留给企业用于还贷。
外商投资企业替代进口收取的外汇,可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支出、偿还外商投资本金、支付外商利润,也可用于扩大企业投资,或按规定参加外汇调剂。
九、用户从国外进口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产品,改向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同类替代进口产品时,可以同样享受减免税待遇;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替代进口同类产品售给这些用户,所需进口的料、件可享受同样的减免税待遇。用户订购应税的替代进口产品,凡含有进口料、件的,可按进口料、
件的税率计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由生产企业代用户完税,计入产品成本。
用户向外商投资企业订购替代进口产品,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不受国家控制进口产品目录的限制。
十、外商投资企业履行替代进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料、件,可由海关作为保税货物监管,不需另行报批,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替代进口供货合同,按不同用户给予免税或征税。
替代进口产品,由供方凭合同报请海关核销,货物不需运出境外再进关。
十一、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可以参加省内或全国的产品招标,举办产品展销会,也可以与用户建立协作关系,销售自己的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完成替代进口供货所收取的外汇,可以计算企业的年度出口实绩。
十二、替代进口供需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若一方不履行合同,引起合同纠纷时,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裁决。



198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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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岭市2002年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2] 46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2002年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2002年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2002年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及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我市招商引资上质量、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加速我市“十五”期间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铁岭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铁单位,以及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二、奖励原则
在完成任务指标的基础上,重点向大项目、高科技项目和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方面倾斜。
三、对县(市)、区的奖励
(一)奖项设置
1.“大高”项目奖。奖励引进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成绩突出的县(市)、区。
大项目的界定标准为: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下同)的一般生产型项目(不含高新技术项目)和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高新技术项目的界定标准为: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由市以上高新技术成果鉴定部门鉴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其中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25%,已报大项目的项目不得再兼报高新技术项目)。
此项奖励,各县(市)、区须在完成当年任务指标的基础上才能参与评奖。此项奖励按当年实际引资数、当年实际引资数占任务指标百分比和当年引资数比上午引资数增长的百分比三个因素综合后进行评比。其中,当年实际引资数占60%,当年实际引资数占任务指标的百分比占30%,当年引资数比上年引资数增长百分比占10%。
具体评比方法为:当年实际引资数、当年实际引资数占任务指标的百分比、当年引资数比上年引资数增长百分比,每项第一名记8分,第二名记7分,第三名记6分,第四名记5分,第五名记4分,第六名记3分,第七名记2分,第八名记1分。然后,当年实际引资数得分乘以60%,当年实际引资数占任务指标百分比得分乘以30%,当年引资数比上年引资数增长百分比得分乘以10%,最后按这三项乘积之和的多少进行排序。
2.招商引资效益奖。奖励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县(市)、区。
招商引资效益指1998年开展招商引资以来,经市招商办确认在册的域外投资企业,在2002年缴纳的国地税收入。
此项奖励,按各县(市)、区1998年开展招商引资以来引进的经市招商办确认在册的域外投资企业,在2002年缴纳的国地税收入总额多少进行排序。
(二)奖励标准
“大高”项目奖,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奖励4万元,第三名奖励3万元;招商引资效益奖,第一名奖励4万元,第二名奖励3万元,第三名奖励2万元。
四、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
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市直单位。完成2002年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按承担的额度划分三个档次:承担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的为一个档次;500万元--1000万元为一个档次;1000万元以上为一个档次。每个档次在完成任务指标的基础上,按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分别评出前三名,由市里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其中对承担500万元以下档次的前三名分别奖励8000元、5000元、3000元;对承担指标在500万元--1000万元档次的前三名,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对承担指标在1000万元以上档次的前三名,分别奖励15000元、10000元、8000元。
具体评比方法:
1.承包专业化园区的市直部门在所承包的园区内引进的项目按实际引资额的多少计算(承包昌图、西丰两县园区的市直部门最后的引资额按其在所承包的园区内实际引资额乘以难度系数计算)。市直部门完成所承包园区任务指标的,即视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指标。
2.不承包园区的市直部门在其载体范围之内引进的项目按其实际引资额计算。
3.市直部门在其所承包的园区之外和自身的载体范围外引进的固定资产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其实际引资额乘以2计算。
4.市直部门在所承包的园区内引进的项目(包括不承包园区的市直部门在其自身载体范围之内引进的项目)和固定资产到位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是在市招商局立项的项目。
5.市直部门在其所承包的园区之外、不承包园区的市直部门在其自身载体外引进的其他项目按其实际引资额乘以0.5计算。
6.市直部门最后的引资额按以上5项因素综合后进行排序。
五、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
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中省直单位。承担指导性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中省直单位在完成任务指标的基础上的,按其实际引资额的多少排序,奖励前五名,每名奖励8000元。
六、对在招商引资服务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的奖励
对在全市招商引资软环境建设、舆论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由市里授予“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分别奖励3000元。
七、对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的奖励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由市里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在全市招商引资相关部门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由市里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建设部、劳动部关于招收县以上大集体合同制工人解决村镇建设基层管理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劳动部


建设部、劳动部关于招收县以上大集体合同制工人解决村镇建设基层管理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劳动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村镇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十年来村镇新建住宅六十二亿多平方米,相当于前三十年建房总量的两倍,其他各类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也得到相应发展。村镇建设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广大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农村大局
的稳定。但是,在村镇建设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农民建房相互攀比,片面追求面积,占用土地过多;有的地区建设秩序混乱,不按村镇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时,又缺乏必要的技术指导,房屋质量较差,房倒人亡事故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资源
和财富的很大浪费,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究其原因主要是基层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不足,现有人员不稳定,甚至无人管理等造成的。
村镇建设事业是直接为九亿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新兴事业,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村镇建设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关键在基层。根据李鹏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这件事应该解决,但可否采取招聘的办法雇用一些管理人员?多想一些路子
,创造一些经验”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村镇建设要设有专人管理”等精神,为了治理村镇建设环境,整顿村镇建设秩序,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促进村镇建设健康发展,考虑到部分基层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对这类尚未解决基层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地方,可本着从严控制的
精神,适当招收一部分县以上大集体合同制工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与建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安排,逐年给予解决,列入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人数统计。
招收县以上大集体合同制工人为村镇建设基层管理人员,要严格保证质量,由建设部门协同劳动部门负责,招收政治表现好,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专业知识,热爱并熟悉村镇建设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招工中的不正之风。具体招收条件由各省、市、自
治区具体确定。
凡按计划招收录用的县以上大集体合同制工人,原户粮关系和身份不变。要严格按合同进行管理。没有农转非指标的不能办理农转非手续。



199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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