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1:04:36  浏览:9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财政部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1992年12月29日,财政部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本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
第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由于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超过20%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企业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 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合作企业按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规定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 企业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包括: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现金、其他资产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
盈余公积金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等。
资本公积金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一)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长期款项等。
(二)流动负债是指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五条 各项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已经发生而数额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
第十六条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 流动资金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
第十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应收政策性补贴、其他应收款项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依照面值计价,发生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可按月预提坏帐准备金,于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费用。未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据实计入当期费用。
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费用;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和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冲减当期费用。
坏帐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预计出现的坏帐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自定。
第二十一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耗用而储备的商品、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视为企业的存货;企业代其他单位销售、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不作为企业的存货。存货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的,商品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即商品进价成本计价;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负担的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净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缴纳的税金以及扣除加工过程中的有关收入后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报关单等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有关协议或按市价计价。
各种存货销售或领用时,企业可分别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确定其成本。企业可根据存货的特点,选用不同计价方法,同一种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按月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年末再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
商品削价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指商品销价低于进价的损失),使用时作抵扣削价商品的进价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划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别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进口税金。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本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
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支,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单项工程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应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或工作量法。商品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及经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也可选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附后)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和折旧年限。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类年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1—预计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二)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方法:
1.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
原值(1—预计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2.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
原值(1—预计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3.按照台班计算折旧:
原值(1—预计残值率)
每台班折旧额=-----------
总工作台班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及企业申请书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按法律程序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从境外引进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市场同类无形资产价格经评估计价。
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复制件、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其中非专利技术、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商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能评估计价。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效的合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有效使用年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法规无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使用所限确定。
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预计使用期限确定。
使用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转让或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七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璜的净支出等。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益、利息等支出。
企业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开办费: 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装修、装璜净支出按装修、装璜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三十八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国外冻结财产、待处理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有专门用途、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对外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包括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在一年以上的资金和持有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
短期投资包括企业购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能够随时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能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各种税利和国家专项资金专项运用的前提下对外投资,但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国家指令经营或专项储备的物资;申领的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金额计价。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或者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认购股票,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的,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差额,即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后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企业以自有外汇投资,应按划拨外汇日国家外汇调剂市场实际价格作价。自有外汇投资作价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以购入外汇投资应扣除原待转外汇价差)。
第四十二条 企业以补偿贸易方式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和技术作价投资,所作价格与引进价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以分享产品用于偿还引进设备的价款,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出口销售收入。
第四十三条 企业以联营方式对外投资,必须与联营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向境外投资,不得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购买房地产和开设帐户,特殊情况需以私人名义进行的,必须经投资企业董事会批准,办理“股份声明书”、“委托代理声明书”、“股权转让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
第四十四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没有控制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时,企业要按其所占比例调整长期投资。企业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应相应减少长期投资。
第四十五条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在实现与紧密层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的统一过程中,如采取投资入股并实行控股的,要采用购买法合并紧密层企业的产权和损益;如采取成建制划转财务关系进行合并的,要采用股权结合法合并紧密层企业的产权和损益。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
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的实收款项,与投出时的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股票买卖等投资的收益在纳税后并入投资收益。
企业对外投资分享产品的,应按购销关系照价付款;如以分享产品抵作投资分利的,应按分享产品的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七条 企业的成本和费用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包括商品进价成本和为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商品流通费。
第四十八条 企业的商品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
(一)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包括国内购进商品的原始价和购入环节缴纳的税金。税金是指企业收购不含税农副产品时支付的税金。出口商品退税款抵扣当期出口销售商品进价成本。
(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到达的港口以前发生的各种支出。包括:
1.进价。即进口商品按对外承付货款日国家外汇牌价结算的到岸价(C.I.F)。如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汇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加入进价。
2.进口税金。即商品进口报关时应缴纳的税金,包括进口关税、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
3.购进外汇价差。即企业以购入外汇或有偿使用政府留成外汇用于进口,按规定结转的待转外汇价差。
4.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还包括支付给受托单位的有关费用。
企业购进商品发生的购进折扣、退回和折让及购进商品发生的经确认的索赔收入冲减商品进价成本。发生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
第四十九条 企业的商品流通费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五十条 经营费用是指企业在整个经营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差旅费、展览费、保管费、检验费、中转费、劳务手续费、广告费、商品损耗、进出口商品累计佣金、经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五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商品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职工待业保险费、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董事会会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涉外费、租赁费、咨询费、诉讼费、商标注册费、技术转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不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修理费、开办费摊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审计费、坏帐准备金等。其中:
(一)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范围内据实开支:
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1‰。


(二)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的经费。
(三)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四)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低值易耗品摊销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摊销办法,数额较大的可实行分期摊销法。
(六)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一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实行待摊方法的,发生的修理费用在2年内平均摊销;实行预提办法的,预提的修理费用列入当期管理费用,发生的修理费用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当期管理费用,超过部分冲减当期管理费用。一个企业只能采用一种办法。
(七)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履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十)劳动保险费是指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职工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十一)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五十二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外汇调剂手续费、加息、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转换为股本之前只付利息;在转换成股本之后,只付股利,不再计付利息。
第五十三条 下列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自行研制、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等;被没收的财产;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四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一般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五十五条 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属于企业从事商品流通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等。
代购代销业务收入是指代购代销商品的手续费收入。代购代销商品的有关直接费用,根据合同或协议向委托方收取;定额结算的费用差额或者预收费用与实际支付费用的差额中无法辨认部分,计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
第五十六条 商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认: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票帐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无论商品是否发出)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日期作为本期销售收入的实现。
预收货款,销售商品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以商品已经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取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以代销商品已经售出,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出口商品的销售。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商品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准。如果出口合同确定价格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收到的佣金,增加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进口商品的销售。进口商品直接销售的部分: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陆运、空运结算方法同海运)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转入库存以后销售的部分,比照本条第二至六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和折扣支出,相应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发生的出口佣金调整当期销售收入。销售商品发生的已经确认的索赔款,如对供货方有索赔权的,冲减销售收入;如对供货方无索赔权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十八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汇兑损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国家补贴收入等。
企业按规定取得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也并入利润总额。
第五十九条 营业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一)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扣除商品进价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
(二)其他业务利润指企业其他业务的收入减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缴纳的税金后的净额。
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商品流通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企业发生的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废旧物资出售收入、下脚料出售收入、储运业务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业务收入等。
其他业务支出为企业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第六十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企业的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后的净额。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高于实际投资数额或帐面净值的差额等。
投资损失是指企业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实际投资额或帐面净值的差额等。
第六十一条 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开展外币业务,不同外币折算发生的价差以及汇率变动发生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差额。外币业务较少的企业,也可将汇兑损益并入财务费用核算。
第六十二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变卖的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按规定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援外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及变卖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款后)、企业非季节性的停工损失、技工学校经费、援外费用支出、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等。
第六十三条 国家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经营某类商品取得的补贴,包括国家财政拨补的专项储备商品、特准储备物资、临时储备商品的补贴以及其他补贴收入。
第六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可用企业的公积金弥补。
第六十五条 企业纳税利润以第五十八条所列利润总额为基础,按财政部规定扣减或增加有关的收支后,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按规定集中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六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三)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七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不同外币的折算以及用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九条 企业一般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七十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按下列原则核算: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在购建期间列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结算以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为购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全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并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之日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计入损益。
企业接受外汇投资时发生的,计入待转外汇价差。
对外投资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支付投资者利润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外币转帐业务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以及外币现钞存入外币存款户,或从外币存款户支取外币现钞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终止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一条 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对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可采取逐笔结转方式计算汇兑损益,即每结汇一次,计算一笔,到年底再将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原币余额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进行调整;也可以采取集中结转方式计算汇兑损益,即平时结汇按当时国家外汇牌价核销应收、应付外汇帐款,月末再将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原币余额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进行调整,集中一笔计算汇兑损益。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办法,确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对现汇存款、现钞及外汇借款的折合办法,应与往来结算帐款的折合办法相一致。
第七十二条 企业自有外汇是指企业按规定取得或留成的归企业支配和使用的外汇,包括购入、借入的外汇、接受投资的外汇、上级拨入等外汇。自有外汇应按国家规定使用,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计价。自有外汇用于调剂所得人民币收入与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的差额及按规定有偿上交国家所得的人民币收入,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自有外汇用于支付进入商品价款、归还外汇借款、出口商品经营管理费及贸易从属费用,除本制度另有规定者外,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计价。
第七十三条 企业从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实际支付金额与国家外汇牌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接受外汇投资所作价格与国家外汇牌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待转外汇价差,并根据购入外汇的不同用途,及时按下述方法处理:
购入外汇用于进口商品的,待转外汇差价计入进口商品进价成本。
购入外汇用于归还外汇借款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汇兑损益。
购入外汇用于对外投资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投资成本。
企业结转待转外汇价差,可以选用逐笔辩认法或加权平均法。选用某种方法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四条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经批准宣布终止时,应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全面清算。
第七十五条 企业自宣告终止之日起,应按国家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负责对企业财产清算的日常工作: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收取企业的债权、偿还企业的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纳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将清算意见提请企业投资者通过后处置企业剩余财产。
第七十六条 清算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第七十七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八条 企业清算完结以前,除支付清算费用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九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八十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第八十一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损益入帐: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二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三条 企业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不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清偿。
第八十四条 企业清算终了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国有企业的剩余财产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私营企业的剩余财产归个人投资者。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集体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外,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应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五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清算报告和收支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弥补亏损、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出口退税等情况。
(二)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的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财政机关及企业主要投资者等提供财务报告。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后,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 企业在办理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当对各种存货、债权、债务等进行实地盘点或清查,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点或清查发现的盘盈、盈亏、报废、毁损等,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列入当年决算。
第九十条 企业总结、考核及评价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还能力指标、流动资产周转状况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企业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应收帐款损失率、存货周转率、经营利润率等。
(一)反映偿债能力的比率
1.流动比率。指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其计算公
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指企业的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其中速
动资产是流动资产减去存货和预付费用后的金额。其计算公式
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指企业负债总额与企业全部资产的比率。其
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二)反映流动资产周转状况的比率
1.应收帐款损失率。指企业的坏帐损失与应收帐款余额的比
率。其计算公式为:
坏帐损失
应收帐款损失率=---------×100%
应收帐款余额
2.存货周转率。指销货成本与存货平均余额的比率。其计算
公式为:
销货成本
存货周转比率=---------×100%
存货平均余额
销货成本是指本期销售商品的进价成本。
存货平均余额为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半数。
一年与存货周转比率的比值为存货周转天数。
(三)反映盈利能力的比率
1.营业利润率。指企业的营业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率。其计
算公式为:
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率=-------×100%
营业收入
2.资本金利润率。指企业利润总额与资本金总额的比率。其
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
另外,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能力还应考核下列指标:
净值报酬率。为利润总额与平均股东权益的比率。
市盈率。为每股盈余与股票价格的比率。
每股股利。为股利总额与流通股数的比值。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企业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财务制度。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

附 表

商品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运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半自动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 10—15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 5—10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 8年
音响、录(摄)像机 10—15年

二、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营业柜台、货架 3— 6年
2.加工设备 10—15年
3.油池、油罐 4—14年
4.制冷设备 10—15年
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 6—10年
6.小火车 6—12年
7.烘干设备 6—10年
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
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 4— 8年
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 10—14年
10.地磅 7—12年
11.吊运机械设备 8—14年
12.消防安全设备 4— 8年
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 15—20年

三、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1.经营用房、仓库
钢结构 35—45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 30—35年
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25—30年
砖木结构 20—30年
危险物品专用仓库 20—25年
2.简易房 8—10年
围墙 4— 8年
烘干塔 12—17年
地坪、晒场、晒台、货场 5—10年
3.其他建筑物 10—20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0年7月21日监察部第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6月26日审议通过,国家公务员局6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第四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六)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 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有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试行)》《海洋事业会计制度(试行)》和《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部分(预算)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试行)》《海洋事业会计制度(试行)》和《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部分(预算)开支标准》的通知

1979年8月7日,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试行)》、《国家海洋局海洋事业会计制度(试行)》和《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部分(预算)开支标准》的通知

各分局、研究所、各直供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军委关于财务工作的标准制度结合我局情况曾制定过一些贯彻执行的措施及补充规定,对加强我局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海洋事业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全局广大财会人员在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指引下,兢兢业业,辛勤劳动,为发展海洋事业作出了贡献。但由于林彪、“四人邦”的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加之我们的财会制度也欠完善,使一些单位的财务工作制度松弛,管理不严。滥用职权,违犯财经纪律的现象不断发生。
为了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整顿和加强我局的财务工作。搞好经费供应,严格财务管理,加强业务建设,使财务工作适应海洋工作着重点的转移。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军委《关于整顿和加强军队财务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局情况,经局财务工作座谈会讨论研究拟定了《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试行)》、《国家海洋局海洋事业会计制度(试行)》和《海洋事业公务费、修缮费部分(预算)开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试行。试行中,过去的有关规定,凡是与此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一)预算经费管理。加强党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加强计划监督管理,严格审批权限,一切经费都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各单位一切经费开支都必须根据上级规定,按照经费性质和开支范围、标准、编造计划,作出预算,经党委讨论上报审批后安排开支,超过本级职权和财力范围的开支,必须报请上级审批。不得先斩后奏。坚持党委领导,经济民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保障供给,厉行节约的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凡是国家、省市和全军统一的计划、标准、制度和规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修改和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各级财务部门是党委分管财务工作的办事机构,一切经费预算、决算、请示、报告,经费请领、拨款、报销,财务标准制定的制订、修改、补充、解释事宜,统由财务部门归口办理。财权要集中于各级党委,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要从全局出发,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坚持面向基层,和海洋调查、科研服务的方向。坚持勤俭办海洋事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坚决纠正化大公为小公,损公肥私和讲排场、比阔气、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
(二)预算经费,包括海洋事业费、海洋环保事业费、海洋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研补助费)、海洋基本建设费(包括基建工程(含配套设备)费、造船费、两万元以上(单台)仪器设备更新添置费)、其他专项经费、按军人实力向海军领报的军人生活费和公务事业费。
(三)预算经费管理办法
1、海洋局专管经费:
修缮费中的房屋大修费、单项工程不超过两万元的另星土建费、油料费(指由海军代供,海洋局统一结算的车、船、动力用油费)、基建工程(含配套设备)费、造船费、两万元以上(单台)仪器设备费、其他专项经费。专管经费按照任务、计划、报经上级批准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单独上报。
2、实报实销:
海洋局系统的编内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根据职工工资指标、供应实力和标准,从局下达的海洋事业费限额指标内按实际支出报销。军人工资、津贴、伙食费、抚恤费、退役费等按供应实力和全军统一标准分别向海后和舰后领报,其中根据军人实力向海军领报的公务事业费,领报之后按局规定上交。

3、指标控制:
海洋事业费是发展海洋事业的重要保障,除编内职工工资、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实报实销外,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善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按指标控制开支,其中按标准分配的公务费、房屋维修费(含机动费)在其标准内可以自行调整使用,科研业务、设备购置等经费不能调整到公务费和房屋维修费中使用。因此,在经费安排上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尽量节约行政公务费、房屋维修费开支,以保证海洋调查、科研重点项目需要。如因特殊情况,按标准分配公务费、房屋维修费(含机动费)调整后还不够开支时,应先报局批准后安排开支。
(1)按标准计划开支部分:
公务费:包括办公费(含公杂费、厨具费、政治工作费)、水电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取暖费、修理费(含汽车修理费、其他修理费)、燃料费(指行政车辆用油向当地自购油料开支)。修缮费中的房屋维修费,指按标准分配的经费和本单位宿舍收取住房费(含水电支出冲减)。
机动费是解决定额标准分配不足的机动补助财力和标准中未包括的(军事训练费、新兵连厨具费等)行政公务、公用特殊需要的开支。因此,机动费均应掌握在分局、研究所以上的财务部门(各大队、台、中心站等具体下分数字,由分局依照实际情况自行制订),用于经领导批准解决标准分配不足或公用的财力补助,各主管业务部门开支仍按预算计划开支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搞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2)按指标分配部份:
海洋事业费中的设备购置费的一般设备费、被服购置、专业图书、专用设备。修缮费中的房屋租赁费,指经批准租用地方办公生活用房(宿舍含付房租费、水电和收回房租费冲减支出)的补差,业务费中的修船费、码头管理费、帆缆费、科研调查费、通讯业务费、工厂仓库管理费、其他业务费、其他费用,差额补助。根据科研调查任务的需要,要逐步实现按专业任务,课题核算编报预算,由上级根据事业任务分配指标,各级财务部门负责经费指标综合平衡计划,在本级指标财力内,划出实报实销和标准计划开支部分,在保证调查、科研重点任务的前提下,安排本级开支计划,报党委批准执行,年终结余交银行注销。
(四)各部门的库存物资实行定额管理
基本建设物资材料的储备周转量,应是当年使用消耗量的三至五个月的周转量,所需经费在基建费内开支。科研、调查、生产用部管统配物资材料的储备周转量,应是当年消耗量的一年半的周转量。仓库管理按二级管理。即:海洋局为一级,负责储备部管统配物资,为全局周转消耗量的70%;分局、研究所为二级仓库管理,储备部管统配物资,为本单位周转消耗量的30%;各单位地方物资的储备周转量,除生活物资实行计划采购随时供应外,属于科研、调查、生产物资,应为本单位当年消耗量的一年的周转量。按上述要求各单位进行核定周转金定额后,挂账物资材料占用经费额凡超出定额部分,分配翌年经费指标时实行扣减制度,以促进物资材料加速周转,积极调剂利用库存,压缩超储物资材料经费开支,防止积压浪费。

(五)军人经费管理
军人生活费和公务事业费,各分局和海洋第一、二、三研究所仍分别向各舰队领报,京津地区的研究所和直供单位由局统一向海后领报。关于军人经费的预算管理、标准、制度规定和会计科目设置要求、报告、请示均按供管业务关系规定、批复、解释答复、通知执行。
1、军人生活费、旅差费,按人员实力和实际开支领报(按军队预决算制度管理)。
2、公务事业费,包括被装购置费、公杂费、给养器材费、水电照明费、烤火费、军事训练费、政治工作费、卫生事业费。根据海后财务部(77)后财字第七号《关于国家海洋局各分局现役军人正常经费领报办法的通知》“各分局(研究所)现役军人的人马生活费和按人员实力计领的行政事业费,自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起,按季分别向舰队供应单位领报”的规定和总后(77)财预字第520号文批复“军队只负责海洋局现役军人的个人生活待遇费用及其按现行标准以人头计领的公务事业费的供应”规定,为了便于预算管理,除了军人生活费、行政差旅费、卫生事业费部分不列入海洋事业费预(决)算管理外,其余公务事业费科目均列入海洋事业费预(决)算统一管理,各单位从海军报领来的公务事业费,实行分成办法,各分局、研究所留40%,作为单位卫生事业费标准开支和机动费补贴使用;60%上交海洋局。注(凡海洋调查船介绍至海军供应站供管,已报领过“四项经费”的,不得再报领公务事业费)。
(六)各级财务部门要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经常了解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年终要将全年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向本级党委报告,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二、预算编报:
(一)预算编造的根据和要求
1、预算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的重要工具,整个国民经济收入是整个预算支出的基础,量入为出,搞好综合平衡,是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经济的管理原则。我局是国家组织机构的一个事业单位,预算支出是国家的一部分,需要纳入国家计划,所以要根据国家的财力可能,结合本单位事业的需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编制切合实际的年度预算,应做到与国家计划基本上一致起来,不能任意编造大预算。
2、预算编造必须根据国家和海洋局规定的统一标准制度预算科目及开支范围,逐项编造年度预算。
3、编造预算要根据上级批准的编制各种装备实力和上级下达的海洋调查科研生产等项任务,结合本单位历年开支水平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报,一般年度递增率在百分之十以内。
4、编造预算还要根据本单位库存物资,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财力,挖掘潜力,节约开支,发挥物资经费最大效果。
(二)预算编造的程序
1、预算的编制,要在各级党委和分工主管首长亲自领导和主持下进行,由财务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具体组织,自下而上的编造,由同级财务部门审查汇总,报单位党委或分管首长审查签章后上报。
2、预算报送时间,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规定,年度预算要报送两次。
(1)年度概算,要按预算科目和统一格式要求编报下年度概算,于当年七月十五日前报局一式一份。
(2)年度开支详细预算,要按预算科目和统一格式要求编制,并附有计算过程和文字说明,于十月底前一式两份报局,局于十一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3、根据国家规定财务统管的原则,基本建设和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由各级主管业务部门编造,财务部门审查,单位党委和分工首长签章后,报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各级主管业务部门,在上级批准的预算指标内,根据所属单位报的预算,提出综合平衡的分配意见,汇同财务部门,报单位党委和分工首长批准后,由业务部门下达所属单位执行。
4、在上级批准的海洋事业费预算指标内,各级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预算分配方案,报党委和分工首长批准后,下达所属单位执行。
各级主管业务部门,在上级批准的指标内,编制详细开支计划和用款计划,作为财务部门掌握开支的依据,由财务部门汇总上报上级财务部门备案,作为检查预算执行和拨款的依据。
5、在编报年度预算时,按国家规定的“控制购买商品”附预算计划一式两份,根据海洋局审核意见,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购置手续;临时特殊情况需要,先报局批复后,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购买手续。

(三)预算执行与管理
1、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在批准的预算指标范围内,加强预算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在经费的使用上,要分清主次与轻重缓急,保征重点兼顾一般,在本级财力内,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2、要严格按财政标准制度办事,加强计划性,要做到先有计划后开支,防止任意提高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加强财务监督,财务部门对开支凭证,要认真进行审查。对违犯标准制度和无计划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报销。
3、在未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前的开支和订货合同的签订,必须控制在上年指标和开支水平以内,并要留有余地。要坚决杜绝不顾本级财力可能的盲目订货,因此造成预算指标超支的无经费保障和物资积压均由本单位负责。
4、在执行批准预算过程中,遇有编制体制等重大变动的特殊情况;本级财力无法解决时,可按预算报送程序,在当年七月底以前办理追加预算,逾期不报者,做为自行预算调整安排,当年不再办理汇总上报。
5、在年度预算指标下达后,遇有建制单位合并和调动时,必须按照规定将预算指标划转到新单位继续执行,调出局外单位由局统一办理。
6、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如出版社或工厂)按企业管理,进行成本核算,该收的一定按规定收足,各项开支严格按规定开支,搞好成本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7、对各项暂付款,要及时进行清理归还,不准任意拖欠公款,对拖欠不还者要从工资中扣除,对前年度暂付款收回,必须按规定转入应交预算收入上交,不得挪用。
8、各单位的一切经费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搞账外有账和小家务,凡属应缴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上交,不准任意挪用,允许留用的预算外收入部分要按规定合理使用,不得随意开支。
在办理上交款时,必须填写上交款报告书,并附有款项来源性质清单,随银行交款凭证办理上交。
9、各单位领导和上级机关,应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工作,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有权调阅凭证资料进行审查。被检查单位应主动汇报,如实反映情况,发现不合标准制度的开支,可提出建议,不预报销办理退报手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财务工作。
10、各级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首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和反映财务工作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首长和上级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应进行了解研究处理,各级党委和领导要积极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和提出的合理建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财会人员因向上级反映情况进行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对进行打击报复者,上级机关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以党纪国法制裁。
各级财务部门,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助各业务部门管好钱和物,出主意想办法,合情合理的解决实际问题,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海洋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
┌──┬─┬─┬────┬──────────────────────┐
│款 │项│目│科目名称│ 开 支 内 容 │
├──┼─┼─┼────┼──────────────────────┤
│ │ │ │工 资│ 指标准工资、未定级人员工资、试用人员工资、│
│ │1│ │ │待分配工作人员工资、保留工资、仍在本单位编制│
│ │ │ │ │内的调出进修人员工资。 │
│ ├─┼─┼────┼──────────────────────┤
│ │ │ │补助工资│ │
│ │ ├─┼────┼──────────────────────┤
│ │ │ │艰苦台站│ 按标准规定享受的艰苦台站补贴。 │
│ │ │1│补 贴│ │
│ │ ├─┼────┼──────────────────────┤
│ │ │ │生活伙食│ 指海洋科研专业队在海上或陆地野外作业人员伙│
│ │ │2│补 贴│食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回族等职工补贴,工作│
│127 │ │ │ │人员夜餐费。 │
│ │ ├─┼────┼──────────────────────┤
│ │ │ │ │ 指从事有害于身体健康工作,按国家和当地规定│
│ │ │3│保健津贴│标准批准享受,发给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或营养│
│ │2│ │ │补贴)。 │
│ │ ├─┼────┼──────────────────────┤
│ │ │ │粮食差价│ 按当地规定发给工作人员的粮(煤)差价补贴。│
│ │ │4│补 贴│ │
│ │ ├─┼────┼──────────────────────┤
│ │ │5│交通补贴│ 指按当地规定标准补贴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费。│
│ │ ├─┼────┼──────────────────────┤
│ │ │6│取暖补贴│ 按当地规定发给工作人员(含军人)的取暖补贴│
│ │ ├─┼────┼──────────────────────┤
│ │ │7│工资补贴│ 调往高工资标准地区干训学习人员工资差额补贴│
│ │ │ │ │、学校代课代职金、兼职人员津贴、稿费。 │
│ │ ├─┼────┼──────────────────────┤
│ │ │8│奖 金│ 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奖金。 │
│ │ ├─┼────┼──────────────────────┤
│ │ │ │ │ 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
│ │ │9│其他补贴│成范围内专业津贴、补贴等(临时工工资应按用途│
│ │ │ │ │分别列入"修缮费""公务费"等有关"目"内开支)。│
└──┴─┴─┴────┴──────────────────────┘
┌──┬─┬─┬────┬──────────────────────┐
│款 │项│目│科目名称│ 开 支 内 容 │
├──┼─┼─┼────┼──────────────────────┤
│ │ │ │职 工│ │
│ │ │ │福 利 费│ │
│ │ ├─┼────┼──────────────────────┤
│ │ │1│福 利 费│ 按国家或当地规定标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
│ │ ├─┼────┼──────────────────────┤
│ │ │2│探 亲│ 按国务院关于工作人员探亲规定开支的车船费 │
│ │ │ │车 船 费│ │
│ │ ├─┼────┼──────────────────────┤
│ │ │3│退休退职│ 指退职金、退休金及退职(休)人员及其随行家│
│ │ │ │抚 恤 费│属,职工死亡丧葬费,遗属补助费。 │
│ │3├─┼────┼──────────────────────┤
│ │ │4│劳保用品│ 按当地和有关规定发给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劳动保│
│ │ │ │ │护消耗用品。 │
│ │ ├─┼────┼──────────────────────┤
│ │ │ │其 它│ 指出国留学生家属困难补助费,未参加医疗单位│
│127 │ │5│福 利 费│的职工医疗费和边远台站另星院疗补助,因公负伤│
│ │ │ │ │等住院期间的饮食补助费、暂列编外的老弱残职工│
│ │ │ │ │待遇长期赡养人员待遇、病假六个月以上长期休养│
│ │ │ │ │人员待遇等。 │
│ ├─┼─┼────┼──────────────────────┤
│ │ │ │公 务 费│ │
│ │ ├─┼────┼──────────────────────┤
│ │ │ │ │ 指办公用具、纸张、账表、日常印刷、邮资汇费│
│ │ │ │ │、另星修理、办公照明用具及饮水燃料、各项捐税│
│ │ │1│公 杂 费│、搬运、其它另星购置和清洁卫生用品、公用被褥│
│ │ │ │ │拆洗及被装管理费等。 │
│ │ ├─┼────┼──────────────────────┤
│ │ │2│厨 具 费│ 指厨食具的零星添置与修理(厨房食堂机械设备│
│ │ │ │ │购置,经批准在一般设备费内开支) │
│ │ ├─┼────┼──────────────────────┤
│ │ │ │ │ 指宣传、文化、组织、干部、保卫、军法、联络│
│ │ │ │ │、群工等业务所需费用;报刊、参考资料(业务用│
│ │ │ │政 治│报和图书资料要本着节约原则,从严掌握,政治机│
│ │ │3│ │关和党团支部根据需要订的《红旗》、《中国青年│
│ │ │ │工 作 费│》、杂志,应在留用党团费中开支),广播器材的│
│ │ │ │ │添置和维修、电影放映设备维修、环境宣传布置、│
│127 │4│ │ │添购图书馆图书,为连队购发图书,补充黑板、修│
│ │ │ │ │理电视、收音机、补充电池、墙板报以及开展群众│
│ │ │ │ │性文体活动和政治机关各项业务开支。 │
│ │ ├─┼────┼──────────────────────┤
│ │ │4│水 电 费│ 指行政办公用水、电费(实验厂、站、所及码头│
│ │ │ │ │、船大队和船员用水、电,在业务费中的码头、工│
│ │ │ │ │厂管理费内)开支。 │
│ │ ├─┼────┼──────────────────────┤
│ │ │ │ │ 指大宗邮资、电话会议、电报、邮寄挂号、长途│
│ │ │5│邮 电 费│电话费、电话租赁费、中继线总(单)机维修保养│
│ │ │ │ │费。 │
└──┴─┴─┴────┴──────────────────────┘
┌──┬─┬─┬────┬──────────────────────┐
│款 │项│目│科目名称│ 开 支 内 容 │
├──┼─┼─┼────┼──────────────────────┤
│ │ │ │ │ 指师以上单位经批准召开的会议,按规定开支的│
│ │ │ │ │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杂费、所需文具、纸张、│
│ │ │6│会 议 费│印刷、报纸、夜餐、医疗及其它零星费用以及住宿│
│ │ │ │ │、会场和交通车辆租赁费。 │
│ │ ├─┼────┼──────────────────────┤
│ │ │7│取 暖 费│ 按国家规定机关冬季在取暖区(期)内开支的取│
│ │ │ │ │暖费(包括小型炉、锅炉燃料费、临时雇请合同炉│
│ │ │ │ │工工资)。 │
│ │ ├─┼────┼──────────────────────┤
│ │ │8│差 旅 费│ 按现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差旅费标准规定及开支范│
│ │ │ │ │围执行(不包括业务旅费)。 │
│127 │4├─┼────┼──────────────────────┤
│ │ │9│修 理 费│ 指汽车大、中、小修理、保养费;其它大中型行│
│ │ │ │ │政设备(含自行车)修理费。 │
│ │ ├─┼────┼──────────────────────┤
│ │ │ │ │ 指按编制配备的车辆燃料(自购)费,基建、生│
│ │ │10│燃 料 费│产、业务等购油应列有关业务费内开支。 │
│ │ ├─┼────┼──────────────────────┤
│ │ │11│机 动 费│ 指按机动费标准掌握在分局、研究所以上单位使│
│ │ │ │ │用,用于按标准开支不足的补助 │
└──┴─┴─┴────┴──────────────────────┘
┌──┬─┬─┬────┬──────────────────────┐
│款 │项│目│科目名称│ 开 支 内 容 │
├──┼─┼─┼────┼──────────────────────┤
│ │ │ │设 备│ │
│ │ │ │购 置 费│ │
│ │ ├─┼────┼──────────────────────┤
│ │ │ │一般设备│ 指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的一般设备,车辆、│
│ │ │1│ │生活、医疗等设备购置、大型文体设备、电视机、│
│ │ │ │购 置 费│照像机购置费(不含业务专用)单台(件)在二万│
│ │ │ │ │元以下的。 │
│ │ ├─┼────┼──────────────────────┤
│ │ │2│公用被服│ 指公用被褥和公用服装等购置开支 │
│ │ │ │购 置 费│ │
│ │ ├─┼────┼──────────────────────┤
│ │ │3│专业图书│ 指科研情报资料、业务图书购置费 │
│127 │5│ │购 置 费│ │
│ │ ├─┼────┼──────────────────────┤
│ │ │4│专业设备│ 指单台(件)价值二万元以下(不含二万元)的│
│ │ │ │购 置 费│科研专用设备。 │
│ │ ├─┼────┼──────────────────────┤
│ │ │ │修 缮 费│ │
│ ├─┼─┼────┼──────────────────────┤
│ │ │ │ │ 指房屋正常小修,水电暖卫等设备线路维修,检│
│ │ │ │房 屋│查和零件更换;保养油漆粉刷;营具和消防器材的│
│ │ │1│维 修 费│修理;营区道路、场地水沟、护坡等修整、绿化以│
│ │ │ │ │及为上述维修批准开支的临时工工资。 │
│ │ ├─┼────┼──────────────────────┤
│ │6│2│房 屋│ 指批准的大修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 │
│ │ │ │大 修 费│ │
│ │ ├─┼────┼──────────────────────┤
│ │ │3│零星土建│ 指经批准的二万元以下的零星土建 │
└──┴─┴─┴────┴──────────────────────┘
┌──┬─┬─┬────┬──────────────────────┐
│款 │项│目│科目名称│ 开 支 内 容 │
├──┼─┼─┼────┼──────────────────────┤
│ │ │4│房 屋│ 指经批准租赁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的租赁费(│
│ │ │ │租 赁 费│含收取职工住房费冲减水电费)。 │
│ │ ├─┼────┼──────────────────────┤
│ │ │ │业 务 费│ │
│ │ ├─┼────┼──────────────────────┤
│ │ │ │ │ 指船只进厂中、小修、航修,国内外船舶配件、│
│ │ │1│ │材料消耗,浮动码头、水鼓保养维修及其维修所需│
│ │ │ │修 船 费│工具等开支。 │
│ │ ├─┼────┼──────────────────────┤
│ │ │2│帆 缆 费│ 指船用帆缆、防险救生器材添制更新 │
│ │ ├─┼────┼──────────────────────┤
│ │ │3│油 料 费│ 指局专管经费,按标准通过海军供应的车、船用│
│ │ │ │ │油料费 │
│127 │ ├─┼────┼──────────────────────┤
│ │ │4│码 头│ 指固定码头一切设备(不含营房)维修保养,供│
│ │7 │ │管 理 费│电、供水开支(含船大队与码头在一起的水电费)│
│ │ │ │ │,船只引水费等开支。 │
│ │ ├─┼────┼──────────────────────┤
│ │ │ │科 研│ 指科研调查部门用的原材料、无线电元件、配件│
│ │ │5│业 务 费│、仪表、工具及消耗性物资等。 │
│ │ ├─┼────┼──────────────────────┤
│ │ │ │工厂、仓│ 指工厂、仓库设备维修保养开支及低值易耗品开│
│ │ │6│库管理费│支和仓库运费及其物资降价等开支 │
└──┴─┴─┴────┴──────────────────────┘
┌──┬─┬─┬────┬──────────────────────┐
│款 │项│目│科目名称│ 开 支 内 容 │
├──┼─┼─┼────┼──────────────────────┤
│ │ │7│业 务│ 按国家和当地有关差旅费标准及开支范围规定执│
│ │ │ │差 旅 费│行 │
│ │ ├─┼────┼──────────────────────┤
│ │ │8│通 讯│ 指通讯导航、观通雷达维修保养开支、长途电话│
│ │ │ │业 务 费│专线租赁费。船上、码头、船大队的邮寄挂号、电│
│ │ │ │ │话租赁和总机维修保养开支 │
│ │ ├─┼────┼──────────────────────┤
│ │ │ │其 它│ 指航海、海洋调查仪器、仪表修理保养(含海洋│
│ │ │9│业 务 费│台站)、动力燃料、水电、军械保养及其消耗性材│
│ │ │ │ │料,以及1-8目未包括的业务开支。 │
│ ├─┼─┼────┼──────────────────────┤
│ │ │ │ │ 指外籍专家经费、事业机关出国人员服装零用费│
│127 │ │ │ │、出国人员生活,高等学校附设函授夜校大学经费│
│ │ │ │ │,革命残废军人教养、休养、疗养人员伙食及服装│
│ │ │ │其它费用│费、烈军属补助、复员军人补助费、赔偿费、享受│
│ │8│ │ │保健津贴人员定期体检费、新建单位开办费,以及│
│ │ │ │ │1-8项未包括的其它必要开支。 │
│ ├─┼─┼────┼──────────────────────┤
│ │ │ │ │ 指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补助费│
│ │ │ │差 额│。如:医院、出版社以及机关托儿所幼儿园的差额│
│ │9│ │补 助 费│补助等费。 │
└──┴─┴─┴────┴──────────────────────┘
三、经费决算的编审与要求
(一)做好年终决算编报前清理工作
1.认真抓好年前的增收节支工作,要努力组织收入,清理拖欠款,在支出方面,确保重点开支的前题下,对于一切可花可不花的钱都要力求节约,各单位年终各项限额经费节余,都要按规定上交,不准用打埋伏或转移资金的办法扩大开支,切实防止年终突击花钱的错误作法。
2.各单位要加强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领导,狠抓经济领域的阶级斗争,认真进行开支凭证的审核,防止虚报冒领,贪污事件的发生,坚决按计划和财政制度办事,同一切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3.抓紧做好年终清理工作,各单位的各项预付款和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该收的收足,该付的付清,各项暂存款和代管款项,应在年前,与委托单位结算清楚,以便于委托单位办理年终决算,各单位属限额拨款的库存现金,年终前应送银行一起签证注销,各单位应当结合办理年终决算,对帐目和库存物资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4.各单位应缴预算收入,必须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前,通过银行办理上交。
5.认真总结财务工作经验,通过决算编审工作,对全年财务收支管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总结好的经验,借以指导今后的工作,对于坚决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全局观念强,并在增产节约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要大力推广他们的经验,宣传他们的事迹。
(二)决算的编报
1.决算收支数字必须按统一口径,年终决算数的收入和支出,均以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截止期,支出数一律以各单位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为准,分别以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编列决算,上级单位转拨限额不能列为支出数。
2.收入支出的对账签证,年度终了后,必须同银行核对无误后办理对账签证工作,其签证程序是,各单位根据开户行,经费限额对账单、核对相符后,在年终后七天内,按“款”编制银行支出数签证单一式四份,盖章后送开户行,银行经过核对相符合,加盖公章,二份退回用款单位,一份作为冲拨入经费凭证依据。一份随年度决算上报主管部门。各单位只能签证一次。如果发现原签证有误,必须重新签证时,应在第二次签证单上注明“第一次×月×日签证单作废”字样。
3.年终经费结余的处理。各单位的经费限额结余(包括库存现金要送开户行)一律由银行注销。为了保证下年初用款,各主管单位将下年度一月份所用经费,可提前在十二月上旬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下拨在新年度开始使用。
4.决算编报,各单位的决算表,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格式内容、要求,认真填报,要求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附完成重要任务简要的文字说明,编好后送单位首长审阅签发,加盖公章后,于一月底前上报主管部门一式两份(各分局对下属单位可提出具体要求)。

国家海洋局海洋事业会计制度(试行)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是国家管理财政经济的工具之一。它通过核算、反映和监督,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服务。因此,会计人员必须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确立为革命当会计的思想,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坚决依靠党的领导,依靠广大群众,贯彻执行“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一、基本任务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正确地执行国家批准的预算,保证及时地、合理地供应资金,支持事业发展和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少花钱、多办事,发挥资金最大的经济效果。
根据政策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2、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财政制度,正确地进行会计监督。保护国家资金、财产和物资的安全,向一切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贪污盗窃、铺张浪费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3、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好算账、记账、对账、报账工作。保证手续严密清楚,数字有根有据,账表准确及时,情况真实可靠。
4、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协助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用好、管好钱和物,促进增产节约,提高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5、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有关财会工作的具体制度办法,辅导和监督所属会计单位和报销单位的财会工作,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为了更好地完成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必须经常注意工作方法,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1、各级会计单位,要经常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出建议,使领导心中有数,便于指导工作。
2、各单位内部,必须实行财务民主,逐步建立群众性专业核算理财组织。要定期向有关人员报告财务状况,宣传有关的标准制度,定期公布有关账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总结先进经验,表扬好人好事,揭发铺张浪费,堵塞一切漏洞,不断改进工作。
3、各单位之间,应当组织会计人员建立互检互学、联审互查的小组。这是会计工作贯彻群众路线、实行群众监督,开展比学赶帮的一种好方式,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实施。
4、正确处理服务和监督的关系。要按政策、计划办事。服务要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厉行节约,因此,监督也是为了更好的服务。财会人员自己要廉洁奉公,以身作则,遵守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5、财会人员必须面向基层,面向海洋调查、面向科研、为海洋调查科研服务,把路子走宽,把工作做好。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把财务工作和事业发展情况结合起来,找差距、挖潜力,提建议,事事从有利于调查科研事业发展、便利基层、方便群众出发,积极为加速海洋调查科研现代化多做贡献。
6、财会人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主席著作,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阶级斗争觉悟和办事能力,热爱本行工作,任劳任怨,忠于职守,作红色的管家人。
三、会计组织机构和人员
根据军委《整顿和加强军队财务工作的决定》和总部有关文件精神,团以上后勤财务部门审计、会计、出纳工作应分管,其行政职务按编制仍称助理员。
1、事业单位会计机构,应当和事业规模以及担负的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凡会计业务多的单位,应当单独设立会计机构;会计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不单设会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人员不多,经费很少的单位,可指定人员兼职,拿单据向上级报账。凡配备的兼职人员,都必须把会计工作做好,不得把会计工作挤掉。所有单位,原则上会计、出纳员要分设、钱账要分管。小单位分设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决定可由会计兼办。
2、各单位的会计组织,根据国家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分级管理,按级负责。
海洋局为主管会计单位,向财政部直接领报经费;各分局、研究所等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各船大队(含独立船、中心站等)为三级会计单位。以上三级统称会计单位,实行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其它单位均为报销单位。
3、各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是:各单位领导人对财会工作负总的责任;会计主管人员根据各项政策制度的规定,负责具体组织领导;会计人员在会计主管人员的领导下,根据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进行分工,办理会计工作。会计和出纳在财务手续制度上,应当严格划分,各负其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互相帮助。
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都要对国家负责。对于违反财政制度、财政纪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予揭发。
四、账务核算组织和方法
事业单位的预算收支活动,通过账务核算组织,以便有效地监督和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事业单位会计年度的划分,以国家预算年度为准。每年一月一日开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终了。记账方法,采用以资金活动为主体的“收付记账法”。
1、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是各单位预算资金的总分类。它概括地反映资金活动的总情况。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和简化核算,通俗易懂的原则,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共设置十八个会计科目。“资金来源类”减掉“资金运用类”等于“资金结存类”。会计科目名称如下:
(1)资金来源类:固定资产基金,拨入经费,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经费暂存,其他暂存。
(2)资金运用类:经费支出,预算外支出,拨出经费,经费暂付,其他暂付。
(3)资金结存类:库存现金,经费存款,经费限额,其他存款,经费材料,其他材料,固定资产。
2、会计账薄
会计账薄是资金活动的系统的分类记录。它是监督和反映预算收支、往来账款和保护国家资金、财产、物资安全的核算工具。
(1)事业单位的会计账薄包括以下八种,不需用的,可以不设;能用总账代替的,可以不设明细账。
①总账:应按会计科目名称设户,作为考核资金平衡,控制各种明细账和现金出纳账之用。根据总账科目汇总表或记账凭单记账。
②拨出经费明细账。作为和所属会计单位结算之用。按照所属单位名称和不同资金性质,设账户,根据记账凭单所附原始单据记账。
经费暂付,其它暂付明细账。作为同级各部门和个人预借款结算之用,根据借据和原始单据结算记账,按部门和个人设账户。
③经费支出明细账。是反映具体开支项目的明细账根据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的“目”设账户,按照“目”或“节”设专栏。根据记账凭单的“目”或“节”记账。财务部门根据报表及经常需用的“节”级科目来设置。
④往来款项明细账。按照单位和个人设账户,作为收付结算之用,根据记账凭单所附的原始单据记账。往来款项不多的,可以在总账上记细一点,不单设明细核算。
⑤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明细账,作为核算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之用,按照资金来源设账户,根据记账凭单所附的原始单据记账。业务不多的,也可以在总账上记细一点,不设明细账。
⑥经费限额、经费存款明细账。作为和银行结算,并产生本单位银行支出数和事后查考会计事项之用。按照款项来源性质,和开户行名称设账户。根据记账凭单所附的银行凭证一单一记,详细摘要经常核对。
其它存款明细账,按上述办法办理。
⑦现金出纳账。作为核算现金收、付和事后查考会计之用,本账只设一个总户,必须用订本账,每天要进行结账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⑧固定资产明细账,库存材料明细账。按照实物分类和管理分工设账户,根据实物出入库凭证和汇总表记账。
(2)各种会计账薄的设置方法,应按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在保证规定的核算内容,便于利用,分析、检查,汇编统一规定会计报表的原则下,可以灵活变通。
(3)各种会计账薄的首页,都要印上“经管人员一览表”和账户目录(明细)明确责任,便于查考;保管部门的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明细账,一年用不完的,可以在年终结账后,连年使用旧账页。其它各种会计账薄,年度终了时一律另换新账,不得连年使用。
(4)各种会计账薄,必须按照有关记账凭证的时间顺序及时记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出纳账必须每天结出余额,保证账款相符。
(5)各种会计账薄必须按月结账,作出试算平衡,核对余额。结账的方法在便于编制会计报表,便于核对账目和事后查考的原则下,各单位灵活掌握。
(6)会计账薄,要保持账面整洁、字迹清楚,如果记账错误不得括擦、涂抹、挖补或用化学药水退色,应按下列规定更正。
①月份结账前发现科目对照关系或金额记错,如果记账凭单填制并无错误,划红线订正,并由记账员在更正错误处盖章;如果是记账凭单编制错误,用红字记账凭单,冲销原账户记录,并重新编制一个正确的凭单记入账户。
②月份结账后,发现账户记载有错误,如果是记账凭单的错误,应另制红字账凭单更正,如果记账凭单无错误,只是记账科目串户,可直接将原错误的账户中用红字冲去原记入的数字,再在应记账户中补记相同的数字,并由记账员在账上盖章证明。
③账户中各科目和金额记载并无错误,只是其他文字或金额结算错误,不论在结账前或结账后,都可以划红线订正。
3、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单据和记账凭单两种。原始单据是发生会计事项的唯一合法证明。根据原始单据,按照账务核算要求整理后填制记账凭单作为会计记账的依据,会计事项多的单位可以把每天的记账凭单汇总为“总账科目汇总表”,做为记总账的依据。
(2)原始单据包括以下六种
①存、取款和拨款单据。如银行送款薄和支票存根,付款委托书存根等。
②借款单据。如本单位职工因公办事的预付借据等。
③经费报销单据。如直接作为支出的购物发货票、工资花名册(有领款人盖章的)、材料、工器具的领料单、差旅费报销单据,以及按规定可以作经费支出报销的领据等。
④收款单据。指本单位开出的收款收据的记账凭证联。
⑤其他能够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单据、表册、文件等。
⑥对于集体或个人发生的经济事项,也要取得集体或个人开给的书面证明,确实无法取得单据的,应由经手人出书面和验收人证明,属于数额较大的,应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属于零星开支,应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视同原始单据。
(3)存取款、拨款单据和借款单据,一律不准作为经费支出报销的依据。
(4)各单位的收款收据,一律由海洋局财务部门统一印购、统一编号、统一发放使用,并应建立缴销制度。
各单位需要的其他自制的原始单据,如借款单、报销单、材料出库、入库单等的样式,可由财务部门或主管部门制订。
(5)各种原始单据,都应当分别有单位或个人的签章,购物发货票还应当有本单位的经手人和验收人签章。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原始单据应当翻译成中文或汉族文字。各种原始单据都应当有大写的金额合计、数码涂改的一律无效。
(6)会计部门对于非法的单据,一律拒绝报销并追查责任,对于内容不完备的原始单据,应当由经手人补齐手续后才能入账。
(7)记账凭单的格式如下:
4、记账凭单
附单据 张 年 月 日 顺序第 号
┏━━━━━┯━━━━━━━━━━━━┯━━━━━━━━━┯━━━━┓
┃ │资金来源及运用类科目名称│资金结存类科目名称│ ┃
┃摘 要├─────┬──────┼────┬────┤金 额┃
┃ │ 收 方 │ 付 方 │ 收 方 │ 付 方 │ ┃
┠─────┼─────┼──────┼────┼────┼────┨
┃ │ │ │ │ │ ┃
┗━━━━━┷━━━━━┷━━━━━━┷━━━━┷━━━━┷━━━━┛
复核 制单 记账

(1)记账凭单,分资金来源及运用科目和资金结存科目两部分。每一会计分录都是收就记收,付就记付,两个科目,一个数字,对应平衡。
每一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定有收有付;两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定是同收同付。有收有付的会计事项,收付两方对应平衡,同收或同付的会计事项,两部分之间对应平衡。
(2)记账凭单,应当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单记账,不许把几天的会计事项,加在一起作一个记账凭单,以保持会计事项发生日期和记账日期准确一致。
(3)记账凭单,经过其他人员复核后即可据以记账。但是,会计员自制转账事项的凭单,如更正记账错误,年终结账等记账凭单,因为没有原始单据为凭,应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才能生效。
(4)记账凭单按照制单的顺序,每月或年编一个连续号。月终,连同每个记账凭单后面的原始单据装订成册,加上封面,妥善保管。
(5)本制度规定的记账凭单格式,各分局、研究所,局机关、总台的财务部门,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变通。
5、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是向上级反映预算执行、各项经费收支存余情况的数字报告。各单位必须认真填报,做到不漏单位,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层单位根据会计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上级单位除根据会计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的会计报表,逐级汇编上报。会计报表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审阅后签章上报。
(3)会计报表按季编报,逐级汇总上报。各分局于季度终了廿五天内报局,各研究所和直供单位于季度终后十五天内报局。
6、会计交接
(1)会计主管和经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没有交接清楚不得离职。
(2)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应将工作情况作详细介绍,并将所经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凭证、账表、公章、支票、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卷、贵重物品等,编造移交清单,会同会计主管人员当面向接替人交清,并由移交、接替、会计主管人员盖章。经管账薄的人员办理交接时,应进行结账,经核对无误后,在账数字下盖章,并在“经管账薄人员一览表”上注明移交日期,由交接双方盖章。
短期离职的移交手续,可按单位首长指示办理。
(3)单位撤销、合并、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必须办好清理工作,结清账目。并向接收单位或上级机关移交清楚后,方可离开。
(4)各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的人员离职,办理交接,应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7、查帐制度
各分局、研究所对下属开支单位,每年至少查帐一至二次,平时发现了重大问题,应随时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查帐主要是对帐薄、单据、凭证和各种报表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超支,有无铺张浪费等违犯政策、法令、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现金管理是否严格,有无挪用、垫支及违犯结算制度的现象;会计核算资料是否完整、正确,会计手续是否完备,帐目清理是否及时,有无弄虚作假、帐目混乱、不遵守会计制度的现象;会计人员是否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权限。在查帐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对发现的问题要反复核实,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五、预算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预算资金是事业单位进行业务活动的财力保证。既要满足事业需要,又要合理地、节约地使用资金。根据预算资金活动的过程和内容,分别规定主要管理原则和核算手续如下:
1、领拨经费
加强资金调度使用,上下协同做好保证工作。各单位应当按季分月份编制用款计划,原则上按下达年度预算分月拨款,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款计划时,必须事先申请并注明那个月份减拨,在上级资金可能保证的情况下予以增拨。各单位用款计划应在本季度用款之前二十天内报来(在未下达指标前由局酌情拨款),按上报计划请领和拨款。
按财政部“限额拨款”、“划拨资金”两种方式下拨预算资金。各种预算资金,应当按照财政体制和预算级次逐级领拨。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向没有经费关系的单位垂直拨款,同级主管部门之间也不得发生经费领拨关系。如果需要时,应通过同级财务部门办理划转预算手续,以减少资金渠道,加强资金管理。
2、资金管理
(1)银行开户,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资金的性质,分别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海洋局机关、各分局、研究所和总台等会计核算单位,根据核定的经费限额,在当地开立中央预算经费限额户。
海洋局所属(含营以下单位)报销单位的经费、差额单位的差额补助和其他的业务收入、特种资金、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留用)、福利费、留用党、团费、代管经费和其他往来款项,应在人民银行“中央机关、团体其他存款”科目下开立有关存款户。
各单位食堂的存款和职工的互助金存款,不应与预算资金存款户、其他存款户和一般机关、团体存款户混淆。
①93户,中央金库限额支出(含海洋事业费、海洋环保事业费等),核算实行“中央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的中央预算单位,在用限额内向银行支取款项。
②85户,特种存款,核算各军兵种,团以上各级后勤财务等单位的存款。海洋局各单位按海后、舰后规定执行。
86户,特种企业存款,核算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军区、军兵种所属工厂、农场、军马场(包括师、团自办的和经营的小工厂、小农场,以及家属工厂)、军人服务社等企业单位存款。
③88户,机关团体预算存款,核算预算单位由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资金的存款。
④89户,机关团体一般存款,核算范围;机关团体预算外资金存款,财政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的经费存款,差额补助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业务收入,以及党团、工会费等存款,不属于企业性质,又无财政拨款关系的福利事业单位,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的职工食堂、托儿所等单位存款;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连队、机关食堂、招待所等单位的存款。

账户名称,除85户、86户按军队规定外,“限额拨款”、“其他存款”户,均按单位名称和另加财务专用章逐级办理开户手续(印鉴按银行规定办理)。
经费限额的缴回,均应填制“缴回经费限额通知”(可用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代替,但须将“转拨”二字改为“缴回”字样),以用款机关为拨出,上级机关为拨入,由下而上地送本机关开户行办理缴回手续。缴回上级机关的经费限额余额,不得以现款(含信汇)来办理缴还手续,以免年终决算核算银行支出数时发生差额。
(2)支票管理。支票存根应由领取人签章(有借据的,可不再签章);支票存根和银行送款薄存根,一律作为原始凭证,附于记账凭单之后(报销单位按月份装订保管),均不得散失废弃。平时开出支票,应尽量不跨月支取,一律不准跨年,应按月和开户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凡不属于资金供应与开支报销的单位,严禁帐户资金出借或随意挪用。凡属于局系统兄弟单位内部临时借垫款,原则上应事先汇入后(在本单位计划内)支用,特殊情况亦应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借垫挪用资金。
为了防止盲目采购物资,避免账目错乱和发生空头支票,加强资金管理,堵塞漏洞,财务会计部门,原则不签发无金额支票,如果事先不能确定品种、数量、金额时,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财务部门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下,签发不填写金额的支票。
①签发的支票,只限于转账支票,并需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的名称和签发日期。
②财务部门必须规定支票的用途和限额,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财务会计部门(在一天内报告开支数字和及时报账,最多不超过三天)报销。
(3)现金管理: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使用现金。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按规定分别由上级后勤财务部门或开户银行核定。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提取、运送、保管现金要有安全措施,防止丢失、被盗。库存现金管理,不准以借据和白条顶库存现金;也不准提取大量现金进行异地(含当地)采购和上交或偿还借款;不准私借公款。
3、经费支出:
(1)经费支出是各单位会计的主要核算对象。经费支出应当以用款单位实际消耗掉的资金和材料,体现事业效果的实际支出数字为准。各单位应当根据预算、计划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按照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