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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消灭病媒生物工作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24:39  浏览:9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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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消灭病媒生物工作规定(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消灭病媒生物工作规定(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4年2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4)17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消灭病媒生物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鼠、蟑螂、苍蝇、蚊子等传播疾病的生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辖区内消灭病媒生物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消灭病媒生物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消灭病媒生物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爱卫会办公室的消灭病媒生物卫生监督员,由合格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居民应予配合。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可设专(兼)职消灭病媒生物工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消灭病媒生物工作。
第七条 城建、园林、市政、房管、粮食、商业、供销、交通、环卫、人防、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灭病媒生物工作。
第八条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消灭病媒生物的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九条 消灭病媒生物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因地、因时制宜,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有防范、消杀病媒生物的义务。
第十一条 单位和居民应积极参加爱卫会组织的消灭病媒生物活动,按要求采取措施消杀病媒生物。
第十二条 单位和居民应保持室内和责任区域内的卫生,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及时清除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丢污物,减少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三条 易繁殖孳生病媒生物的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养殖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四条 成立营业性消杀服务机构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第十五条 无力落实病媒生物消杀措施的单位和居民,可委托消杀服务机构代为消杀,并支付相应的药物费和劳务费。
第十六条 对病媒生物密度超过规定标准而不采取消杀措施的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消杀服务机构强行消杀,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消杀病媒生物的毒饵、药物、器械的生产经营管理。进入本市销售的消杀病媒生物的毒饵、药物、器械须经青岛市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发给准销证后,方可在本市销售。未取得准销证的消杀病媒生物的毒饵、药物、器械,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货销售;单
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准销的毒饵、药物、器械产品目录(批准文号、商标、厂名、地址等),便于单位和居民识别、监督。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灭病媒生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居民,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不按要求采取防范和消杀措施的;
(三)销售、使用未取得准销证的消杀毒饵、药物、器械的;
(四)拒绝、干扰卫生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控制病媒生物的标准,由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消灭病媒生物工作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居民,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第二款删去。



199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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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办科﹝2013﹞36号



自2012年8月农业部办公厅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进行了有效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性、紧迫性

(一)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放在三农工作突出位置加以落实。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是伴随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农业劳动力供求关系已进入总量过剩与结构性、区域性短缺并存新阶段,关键农时缺人手、现代农业缺人才、新农村建设缺人力问题日显普遍。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农业科技,着力解决农业生产力发展问题,明确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完善农业生产关系,进一步强调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关键在于激发农民自身活力。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农民逐渐淡出身份属性,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同步推进农民职业化进程。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重要职责,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将其放在三农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需求导向、综合配套”的原则,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推动落实,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壮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

(二)准确把握新型职业农民主要类型及内涵特征。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业生产经营现状及发展趋势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三)进一步明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一项关系三农发展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结合实际做好顶层设计,并大胆试验,积极探索路径和方法。试点工作主要包括三项基本任务。一是探索构建一套制度体系,包括教育培训制度、认定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体系。通过试点,提出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力争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在政策上取得突破。二是培养认定一批新型职业农民。以“让更多的农民成为新型职业农民”为目标,以“生产更多更好更安全的农产品供给社会”为方向,针对重点对象开展系统教育培训,结合认定和扶持,加快培养一批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各试点县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重点,确保试点期间每县培养认定500-1000名。三是建立一套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是实施动态管理、开展经常性培训、提供生产经营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试点县要结合实际,具体提出信息采集类别,并据此建立健全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

二、积极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四)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各试点县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当地农业劳动力状况,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作为重点对象,根据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坚持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社会服务型按岗位开展农业系统培训或实施农科职业教育,不能代之以一般的普及性培训或简单的“一事一训”。要尊重农民意愿、顺应务农农民的学习规律,采取“就地就近”和“农学结合”等灵活的方式开展教育培训。要围绕增强教育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教学方法,改进考核评价办法。要建立经常性培训制度,各地要着眼帮助新型职业农民适应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进步、农产品市场变化和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明确经常性培训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培训机构、经费投入和保障措施,建立与干部继续教育、工人岗位培训相类似的新型职业农民全员经常性培训制度。

(五)积极探索农业后继者培养途径。在做好对现有务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还要以保证农业后继有人为目标,开展农业后继者培养,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吸引农业院校特别是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回乡务农创业,支持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招录农村有志青年特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的“农二代”,培养爱农、懂农、务农的农业后继者。各试点县要把回乡务农创业的大学生、青壮年农民工和退役军人等作为当前农业后继者培养重点,纳入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计划。

(六)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要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快构建和完善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等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为主体,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大学、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广泛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性、制度化的教育培训需求。

三、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

(七)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必要性的认识。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统筹培养和稳定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落实支持扶持政策;有利于实施动态管理,开展经常性培训和跟踪服务,帮助其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引导其更好地履行责任义务。各试点县要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重点,研究制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认定管理和信息档案建立工作。

(八)明确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基本原则。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管理的职能部门。二是农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和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认定,主要通过政策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三是动态管理原则。要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退出机制,对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及程序予以退出,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四是与扶持政策挂钩原则。现有或即将出台的扶持政策必须向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并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和针对性。

  (九)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认定管理办法中应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认定管理的重点,主要依据“五个基本特征”,充分考虑不同产业、不同地域、不同生产力水平等因素,分产业确定认定条件和标准。重点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以农业为职业,主要从职业道德、农业劳动时间和主要收入来源等方面考虑;二是教育培训情况,根据我国国情农情和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应考虑把接受过农业系统培训、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或中等及以上农科教育作为基本认定条件;三是生产经营规模,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且不低于外出务工收入水平确定生产经营规模,并与当地扶持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确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衔接。

四、制定和落实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

(十)加强扶持政策研究。主要研究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社会保障等。要将现有的特别是新增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形成清晰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涉及宏观或需要更高层次出台的扶持政策,应提出具体政策建议。

(十一)落实扶持政策。各试点县要将扶持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特别是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的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社会化服务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的政策措施,细化落实到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使种粮务农不吃亏、得实惠。要通过设立教育培训专项或争取农科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等,落实教育培训经费,试点县阳光工程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主要转向培训新型职业农民。

五、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各项工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任务、阶段进展、政策措施和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设计和整体规划。建立有农业、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保险等部门参加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试点工作季度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各项工作。要细化试点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并争取纳入相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十三)加快试点进度。要加快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尽快选定一批教育培训对象,结合阳光工程等培训项目开展农业系统培训。按照认定标准,加快认定新型职业农民,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逐步发展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十四)加强总结宣传。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好的典型,营造新型职业农民成长的良好环境,加快形成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具特色、稳步推进的良好格局。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4日


附件:
农办科〔2013〕36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1306/P020130605587111848510.ceb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改价格[2007]11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为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烟叶生产,促进烟叶生产稳定发展,保持烟叶供求总量平衡和等级结构的不断改善,现将2007年烤烟、白肋烟和香料烟收购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烤烟收购价格。各等级烤烟收购价格每50公斤提高20元,价区划分维持上年不变。各价区分等级烤烟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一、附表二。白肋烟收购价格适当提高,香料烟收购价格保持基本稳定,各主产区白肋烟、香料烟分等级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三、附表四。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烟叶价格政策和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烟草等部门加强对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越权调价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2007年烤烟收购价格表
二、2007年烤烟价区表
三、2007年白肋烟收购价格表
四、2007年香料烟收购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七年六月四日

附表一 2007年烤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等级   一价区 二价区 三价区 四价区
上等          
C1F 中桔一 890 880 840 770
C2F 中桔二 820 810 770 700
C3F 中桔三 720 710 670 610
C1L 中柠一 820 810 780 710
C2L 中柠二 740 730 700 640
B1F 上桔一 720 710 680 620
B2F 上桔二 590 580 560 510
B1L 上柠一 620 610 580 530
B1R 上红一 580 570 545 500
H1F 完熟一 610 600 570 520
X1F 下桔一 630 625 600 550
中等          
C3L 中柠三 635 625 600 550
X2F 下桔二 525 520 500 455
C4F 中桔四 565 560 540 490
C4L 中柠四 525 520 500 460
X3F 下桔三 425 420 400 370
X1L 下柠一 610 600 570 520
X2L 下柠二 490 485 470 430
B3F 上桔三 420 415 410 380
B4F 上桔四 260 255 250 240
B2L 上柠二 440 430 420 400
B3L 上柠三 270 265 260 250
B2R 上红二 490 480 460 420
B3R 上红三 315 305 300 285
H2F 完熟二 505 500 480 440
X2V 下微青二 335 330 320 290
C3V 中微青三 525 520 500 455
B2V 上微青二 400 395 375 340
B3V 上微青三 300 295 280 255
S1 光滑一 245 240 230 210
下等          
B4L 上柠四 180 170 160 155
X3L 下柠三 330 320 310 290
X4L 下柠四 205 200 190 180
X4F 下桔四 240 230 220 210
S2 光滑二 130 125 120 110
CX1K 中下杂一 225 220 210 200
CX2K 中下杂二 155 155 150 145
B1K 上杂一 210 205 200 195
B2K 上杂二 125 120 120 115
GY1 青黄一 100 100 100 100
低等          
B3K 上杂三 100 100 100 100
GY2 青黄二 80 80 80 80

附表二
2007年烤烟价区表
价区 中准级收购价格(X2F级) 各价区所包括的地区
一价区 525元/50公斤 云南省玉溪市、昆明市、红河州
二价区 520元/50公斤 云南省除玉溪市、昆明市、红河州以外其他市(州);贵州省遵义市、黔西南州;湖南省郴州市、永州市、长沙市、衡阳市、娄底市、益阳市、邵阳市;福建省;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河南省三门峡市、洛阳市;安徽省皖南地区
三价区 500元/50公斤 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山东省;贵州省除遵义市、黔西南州以外其他市(州);湖南省除郴州市、永州市、长沙市、衡阳市、娄底市、益阳市、邵阳市以外其他地市;河南省除三门峡市、洛阳市以外其他地市;陕西省安康市、商洛市、汉中市;安徽省除皖南以外其他地市
四价区 455元/50公斤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除安康市、商洛市、汉中市以外其他地市;甘肃省;宁夏自治区

附表三

2007年白肋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等级 代号 四川 重庆 云南 湖北 湖南
中一 C1 450 450 520 450 450
中二 C2 410 410 470 410 410
中三 C3 380 380 420 380 380
中四 C4 340 340 360 340 340
中五 C5 260 260 260 260 260
中六 C6 200 200 200 200 200
上一 B1 380 380 420 380 380
上二 B2 310 310 340 310 310
上三 B3 260 260 280 260 260
上四 B4 200 200 200 200 200
上五 B5 150 150 150 150 150
末级 N 100 100 100 100 100

附表四

2007年香料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等级 代号 湖北 云南 浙江 新疆
上一 A1 900 1000 1300 960
上二 B1 780 800 1000 810
上三 K1 450 500 650 470
中一 A2 650 900 1100 840
中二 B2 590 650 800 690
中三 K2 330 300 250 290
下一 A3 410 600 650 630
下二 B3 250 500 200 530
下三 K3 100 150 20 150
末级 ND 20 50 1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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