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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晋升工作中如何对待革命战争期间培养的技术干部的学历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29:02  浏览:9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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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晋升工作中如何对待革命战争期间培养的技术干部的学历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在晋升工作中如何对待革命战争期间培养的技术干部的学历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


一至七略。
(三)编制:17人。
八、外事司
(一)主要职责
8.1学习研究党和国家外事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医药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8.2归口管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活动。
8.3负责编报外事年度计划及组织实施工作。
8.4审批有关对外合同、章程、协议及驻外机构、外国公司驻华机构的建立事宜。
8.5汇总、审批局机关、直属挂靠单位及省市医药部门的临时出国团组计划。
8.6负责利用外资及外国政府的资助、贷款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
8.7负责国际组织资助项目的申报,协调管理工作。
8.8负责对外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
8.9负责政府、部门间科技合作项目的执行工作。
8.10归口负责国外智力,人才引进工作。
8.11负责留学、进修人员的派出及管理工作。
8.12负责医药国际会议、展览的参与、派出等工作。
8.13负责医药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事宜的协调、检查及成果总结工作。
8.14负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信息资料统计工作。
8.15负责外事经费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8.16负责出国人员护照管理及签证事宜。
8.17负责中国医药国际交流中心的工作。
8.18负责统筹安排局领导的外事活动及其他外事行政工作和日常外事活动。
(二)机构设置
外事司下设三个处:综合计划处、经济合作处、科技合作处。
(三)人员编制:17人。
九、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9.1管理和协调局机关办公事务。
9.2汇总拟定局机关的工作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9.3拟定局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9.4负责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机关干部会议以及全国医药局长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传达中央、国务院文件及有关会议的精神。
9.5负责局领导的秘书工作,负责局值班室工作,处理紧急事务,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9.6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工作。
9.7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局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8负责局机要、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
9.9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提案、议案工作。负责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9.10负责局机关的行政后勤和行政财务工作。
9.11负责局保密委员会、福利委员会、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爱国卫生委员会、职工住房分配委员会等的日常工作。
9.12承办局领导授权、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下设七个处:秘书处、档案处、提案信访处、行政处、保卫处、机关生活服务处、房屋管理处。
(三)编制:80人。
其中行政编制54人、事业编制26人。
十、机关党委
(一)主要职责:
10.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宣传和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统一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10.2从严治党,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抓好对党员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和理想、纪律教育;有计划地培训专职、兼职党务工作干部和轮训党员;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严格组织生活,抓好基层建设;认真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搞好党风,严格纪律,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
10.3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领导保证完成部门和各项工作任务。支持行政领导改善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
10.4按照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
10.5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医药行业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实际,与行政领导密切配合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10.6协助行政领导管理机关党群组织的干部及京外直属单位党委负责人人选的推荐工作;配合人事部门对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根据掌握的情况,以行政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或建议。
10.7结合医药部门的实际,配合行政领导做好统战工作。
10.8对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0.9承担上级组织交办的任务。
(二)机构设置
机关党委下设宣传部、组织部、直属机关纪委、直属机关团委。
(三)编制:8人。
十一、老干部司
(一)主要职责
11.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老干部离休、退休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细则。
11.2认真落实离休、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1.3负责做好局内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文件传阅、听重要报告、参加有关政治活动等具体组织工作。
11.4负责组织离休、退休干部的疗养和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管理并安排好离休、退休干部的用车。
11.5配合有关单位组织离休、退休干部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咨询活动,继续发挥老干部的作用。
11.6及时宣传和表扬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11.7对离休、退休干部进行家访慰问,经常了解离休、退休干部身体、学习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11.8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适当兴办离休、退休干部集体福利事业。
11.9编制离休、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的预决算,并按规定统一掌握使用。
11.10根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与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进行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11.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老干部工作事宜。
(二)机构设置
老干部司下设一处、二处。
(三)编制:15人。
一、关于政策、法规制定的分工
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医药法规政策的制定工作,主要任务是:
(1)汇总和编制局法规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及经费计划,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拟定综合性法规政策,确定承担单位,下达任务,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
(3)协助、参与专业性法规政策的起草工作,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前提出意见。
(4)审核专业性法规政策待送稿及说明,必要时,可会同有关司再次组织专家论证或征求意见。
(5)有关业务技术政策,在完成送审稿前,充分征求有关业务司局的意见。
(6)完成各类法规政策送审稿及说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局长批准。
(7)负责法规上报及后续工作。
(8)归口办理其它部委有关法规的修改工作,组织有关司提出修改意见。
(9)组织拟定与其它部委联合起草的综合性法规,负责专业性法规待送稿完成后的工作。
各司的主要任务是:
(1)提出本司法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
(2)参加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法规政策制定计划。
(3)组织拟定专业性法规政策,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
(4)完成专业性法规政策待送稿及说明。
(5)对综合性法规政策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6)参加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各类法规政策送审稿及说明。
(7)协同政策法规司,完成专业性法规政策送审稿以后的工作。
(8)组织拟定与其它部委联合起草的专业性法规,完成待送稿及说明,协同政策法规司对其它部委有关法规提出意见。
二、关于编制行业规划工作的分工
(一)计划司:
1.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家计委的要求,提出编制行业规划的原则、方法和步骤,组织各有关司、公司、协会、企业和情报所(站)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编制行业规划。
2.负责行业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对上对下归口衔接工作。
3.负责编制行业规划大纲。
4.对有关司、公司、协会编制化学制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包装材料、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科研教育、人才培养、医药商业、物资供应等专业规划的建议进行审核、汇总、综合平衡,纳入行业规划(草案),送局办公会审议。对局办公会通过的行业规划,负责拟文上报下达

5.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本地方、本企业的发展规划。
6.对行业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滚动调整的建议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装备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和医药包装材料等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三)科技教育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药科研教育、人才培养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四)经济协调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药节能环保安全方面长远规划的建议。
(五)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化学制药企业协会和有关企业: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化学制药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六)中国医药公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药商业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七)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和有关企业:
协助装备司,参加医疗器械方面长期规划调研和编制工作。
(八)情报所(站)及有关专家:
配合计划司,协助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参加编制行业规划大纲(草案);负责与卫生部、商业部、军工等系统外部门的联系工作,提出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等长期规划的建议。
(九)中国医药物资供应公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药物资供应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三、关于编制实施年度计划的分工
1.计划司:负责提出编制年度计划的要求和部署,布置和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地区及专业年度计划建议,经综合平衡后编报下达各类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调整计划的实施。
2.装备司:在计划司组织下编制医疗器械计划,由计划司平衡后统一上报下达。协助计划司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计划。负责制药机械,药用包装材料计划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
3.科技教育司、人事司等在计划司组织下,根据计委编报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编制相应的社会发展计划,由计划司平衡后统一上报,经科技教育司、人事司分别下达,并组织实施。
4.经济协调司,负责节能,环保计划的编报和下达、组织实施。
5.中国医药物资供销总公司:按计划司编制计划的要求和部署,协助编制医药物资年度计划,由局计划司平衡后,报国家计委和物资部。并负责按局计划司编制的物资分配计划组织实施。
6.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参与计划司组织的化学药品生产年度计划和医药产品出口计划的编制工作,协助计划司拟订计划。
7.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中国医药公司分别提出专项计划和特供药械计划建议,经计划司审定后,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专业公司分别执行。
附:医药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程序图
四、关于技术引进管理工作的分工
(一)计划司:
1.对上,代表国家医药管理局对口国家计委等技术引进计划管理部门;对下,对口各省、区、市医药局(总公司),全面负责医药技术引进项目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会同局内有关司、公司,组织限下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评估和批复及限上技术引进项目的初审、转报和转发、下达。
3.负责筹集项目所需外汇和人民币配套资金。
4.参加对外谈判,组织重点项目的技术考察、审查工程设计、监督履行合同及国内配套工程的实施。
5.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效益考核。
(二)装备司:
配合计划司进行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和医药包装材料方面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查、论证、评估和工程验收、效益考核等工作,监督履行合同及国内配套工程的实施。对以上三个方面项目的计划安排提出建议。
(三)经济协调司:
配合计划司参加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项目的审查、论证、评估、验收、考核等工作。对计划安排提出建议。
(四)外事司:
配合计划司参加各类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查、论证和评估工作。负责政府间技术经济合作项目及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对外联络工作。
(五)科技教育司及各专业公司、协会、情报所:
参加计划司组织的各有关项目的审查、论证和评估等工作。
(六)对外公司:
参加计划司组织的各类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查、论证和评估等工作。接受已批准建议书项目的委托,按照国家或地方权威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谈判、签约、履行合同。
配合计划司做好“统一归口、联合对外”项目的管理工作。
附:技术引进工作程序图解
五、投资管理和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分工
1.建设项目(含基建、技改)自规划立项以后的设计审批、投资计划管理、工程管理及涉外项目的设计联络、协调等工作,由计划司负责,并统一对外联系。
2.物资部安排给我局的指令性物资指标,由计划司按照项目的投资计划,负责编制项目所需的物资分配计划,医药物资公司负责物资分配计划的实施。
3.非经营性项目的财务管理
(1)计划司根据投资计划安排,按建设重点和进度出具内部拨款通知单。协助经济协调司编制财务计划;
(2)经济协调司负责制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统计、年终决算、财务监督、限额申请和下拨。
4.设计院的管理工作
(1)计划司负责管理直属设计院、归口管理其他医药设计院的业务工作;
(2)直属设计院的人事考核和安排工作,以人事劳动司为主,计划司协助;
(3)专项设计事业经费的分配和设计院上交的节余资金中用于设计业务建设的经费的使用由计划司负责平衡提出意见,经济协调司从财务制度上审核并办理财务手续。
六、关于装备司与有关司的分工及储运、计划生育、企业升级等项工作的分工
(一)装备司与计划司、质量司、科教司的分工
1.计划、科研、质量等综合司为综合专业司,对上分别对口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装备司为专业综合司,对口机械电子部,并负责医疗器械协调办公室及联系航天航空、国防科工委、船舶总公司等部门。
2.在计划司统一部署下,医疗器械产品、制药机械及包装材料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由装备司提出。计划司负责审核汇总、综合平衡,统一上报下达。年度计划的实施由计划司为主,装备司配合。
3.在科教司的统一部署下,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及包装材料的科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由装备司提出,科教司负责审核汇总、综合平衡、统一上报下达。年度计划的实施以科教司为主,装备司配合。
4.医疗器械产品、制药机械、包装材料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制定及日常质量管理、产品评优、许可证发放、质量抽查、监测中心等项工作,由质量司为主负责,装备司协同配合。
5.有关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包装材料的专业综合工作,由装备司牵头承办,有关综合司积极配合。各司室转发、布置和决定有关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和包装材料等方面工作的事项和文件,应与装备司会签,以沟通情况。
(二)关于储运工作连同武汉、长沙两个医药储运站的管理工作,一并转交中国医药公司负责。
(三)计划生育药械的生产供应协调工作,由计划司设处(编制3人)统一归口管理。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援助的计划生育项目,由计划生育处负责承办,外事司积极做好有关涉外工作。
(四)企业升级工作,质量、消耗、效益等标准由经济协调司组织专家制定;考核评估工作委托省市医药局及中国医药企协;升级的审批及抽检由经济协调司负责。有关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包装材料企业,装备司参加审批。
七、关于外事工作的分工
(一)国际经济合作分工
1.外事司
(1)归口管理经济合作,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及企业要求,经商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对外合作工作计划。
(2)向我政府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利用国际资助,国外贷款的项目方案。
(3)负责与外国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外商等进行联系,寻找合作对象,组织安排交流、会谈、出国考察等。
(4)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对象。
(5)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协调、督促、检查、总结。
(6)审批有关来料(样)加工及合资协议、合同章程。
2.计划司
(1)根据行业的发展情况、制定规划,提出对外合作项目的需求建议。
(2)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对象。
(3)负责有关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投资建设等工作。
(4)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
(5)落实、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3.科教司
(1)负责从技术角度评估对外合作项目的可行性。
(2)协同有关部门确定合作对象。
(3)负责对外合作项目中涉及的技术保密审核工作。
(4)参与对外合作项目的技术交流、会谈等工作。
4.其他各司参与有关的涉外工作。
(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分工
1.外事司
(1)归口管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活动计划和合作项目计划。
(2)负责对外联系、组织交流、会谈及出国考察等工作。
(3)商科教司审核部门、单位间的科技合作协议。
(4)按有关规定,将合作项目计划或科技合作协议,报国家科委审批或备案。
(5)会同有关单位协调、监督、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实施。
2.科教司
(1)负责提出对外科技合作项目需求及中方承担单位的建议。
(2)会同外事司起草或审核部门、单位间合作协议,参与有关对外活动。
(3)负责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保密审查工作。
(4)协同外事司对科技合作的执行进行协调监督等。
3.有关各司提出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需求,并参与对外活动。
八、关于人才引进、人员进修培训管理工作的分工
局成立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人事劳动司、外事司、科教司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智力引进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司科技干部处,科技干部处处长任主任,外事司科技合作处负责人任副主任,人事劳动司、外事司各一名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1.人才引进、出国进修培训
(1)人事劳动司负责需求项目的研究提出、计划编制上报、批准计划的下达工作。
(2)外事司负责编报及下达财务计划、对外联络、人员接待文件的下达工作。
(3)各实施单位负责任务实施。
(4)人事劳动司负责督促检查、经验交流工作。
(5)人事劳动司负责人才资料汇总及贮存工作。
(6)直属院校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由科教司负责选派。
2.国内进修培训
(1)科教司负责医药行业职工国内进修培训工作。
(2)人事劳动司负责局机关职工国内进修培训工作。
(3)各有关司配合人事劳动司编制计划,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本司进修培训人员。
九、关于会议管理的分工
1.局办公室归口管理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局性会议,主要任务是:
(1)汇总和编制局会议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2)提出以局名义召开全国性会议的计划提交局长会审批,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同时向国管局申报经费)。
(3)组织全国医药局长(总公司经理)会议的秘书、会务工作。
(4)局长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局机关全体会议的秘书、会务工作。
2.各司向办公室提出本司需召开的全局性专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目的、内容、时间、地点、规模、规格等)和经费预算,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局长批准,经费从各司会议经费包干中解决。
3.各司召开的非全局性专业会议,由本司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会务工作自行安排。
十、国家医药管理局统计工作的分工
计划司负责全局统计工作综合管理,统一对口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全国医药行业统计信息网络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编制修订医药行业各项统计制度(包括各单位所需的一次性统计调查)。
2.局内各种业务报表(包括各部门的一次性调查反表)的审核报批。
3.组织医药行业的工、商、投资、技改、外资利用的统计年报的编制、发行;负责统计信息的发布、反馈、咨询等工作。
4.在统计工作上组织计算机的应用、开发、推广以及全国信息联网工作。
5.负责提供或核定以局名义向外发布的医药统计数据。
6.组织医药行业统计工作评优活动。
7.按照“统计工作集中管理”的原则,报表管理原则上凡属国家统计局统计制度规定的各种基本报表集中计划司汇总、编制、发布及反馈统计信息,其中包括:
(1)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表(报表制度规定的产量目录中的品种);全民和集体及其他经济类型的财务成本统计表;主要产品生产能力表(24大类化学原料药中的302个计划品种,5大类制剂);主要工业产品单位成本;工业部门商品零售额表;工业部门产品
供应出口表(包括制度中规定的产品目录中的品种);企业一览表;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汇编;利用外资统计年报;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统计;医药商业商品流转总值表;医药商业商品流转类值及主要商品(药品四十种、器材十五种)统计年报(包括附三元指标);医药商
业机构、人员统计表。
(2)定期报表:工业总产值、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电讯月报、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品种产量表式月报(品种同年报);工业部门商品零售额月报;工业部门产品供应出口(品种同产量表);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统计;医药商业商品流转总值电讯
月报,医药商业商品流转类值电讯月报;医药商业商品流转类值及主要商品统计月(季)报(同年报一样)。
8.制药工业协会受计划司委托,承担下列统计任务: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年报、月报);化学药品制剂主要品种产量季报;重点企业的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季报;计划外原料药品种季报,汇总后的统计资料送交计划司一份。
9.按业务分工,装备司承担医疗器械重点企业的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季报,汇总后统计资料送计划司统计处,由统计处对口上报。
10.各种业务报表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汇总及信息反馈,汇总后的各种资料送交计划司统计处一份。具体由以下部门负责:
(1)经济协调司负责统计的表有:
重大及特大设备事故分析表;设备管理情况表;设备基本情况表;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引进设备情况表;医药系统职工死亡事故综合报表;医药系统大事故报告表;医药运输计划完成情况表;医药商品运输六项经济指标。
(2)医药商业协会负责的表有:
医药商品质量信息表;麻醉药品购、销、调、存报表;定点县医药公司购、销、存统计表;定点县医院业务情况调查表。
(3)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负责的表有:
革新和推广先进技术情况;制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1.原由局物资司统计的各种物资统计报表,暂委托医药物资供应公司统计,汇总后的统计资料送计划司统计处,由统计处报国家统计局。
十一、投资管理和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分工
1.建设项目(含基建、技改)自规划立项以后的设计审批、投资计划管理、工程管理及涉外项目的设计联络、协调等工作,由计划司负责,并统一对外联系。
2.物资部安排给我局的指令性物资指标,由计划司按照项目的投资计划,负责编制项目所需的物资分配计划,医药物资公司负责物资分配计划的实施。
3.非经营性项目的财务管理
(1)计划司根据投资计划安排,按建设重点和进度出具内部拨款通知单,协助经济协调司编制财务计划;
(2)经济协调司负责制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统计、年终决算、财务监督、限额申请和下拨。
4.设计院的管理工作
(1)计划司负责管理直属设计院,归口管理其他医药设计院的业务工作;
(2)直属设计院的人事考核和安排工作,以人事劳动司为主,计划司协助;
(3)专项设计事业经费的分配和设计院上交的节余资金中用于设计业务建设的经费的使用由计划司负责平衡提出意见,经济协调司从财务制度上审核并办理财务手续。



198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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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工业炸药生产线现有生产能力的核定,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我局组织编写了《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至各民爆生产企业。

  特此通知。

  附: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

  1.编制目的

  为规范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

  1)企业现有凭照能力大于5000吨/年。

  2)企业已经完成调整重组;

  3)生产线安全评价为安全级;

  4)产品属于行业鼓励发展的;

  5)具有可靠的自动化测控设施的生产线;

  6)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经投产验收的生产线。

  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

  7)《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8)《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

  4.核定单元划分

  4.1生产区的划分:被核定生产区域内生产线的相关设备和设施。

  4.2品种的划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填写的产品为准。

  5.生产能力核定的计算基数

  5.1生产品种考核分类及生产能力表示方式

  1)考核品种分类:按照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进行分类。

  2)生产能力表示方式

  工业炸药及其制品:万吨/年

  5.2年工作日

  年工作日以251天计。

  5.3日有效工作时间

  按实际计算,最长不超过15小时。

  5.4设备利用系数

  设备利用系数为0.9。

  5.5合格品率

  小直径(装药直径小于等于35mm)炸药,根据装药机等工作状况由专家现场核定,最高不得高于97%;

  大直径或袋装炸药(包括震源药柱、起爆具等)为99.5%;

  散装(袋装25kg以上的)炸药为99.9%。

  6.生产能力核定方法

  6.1制药工序能力核定

  现场考核、计算各生产工序的生产能力,取其中最小生产能力的工序为该工业炸药生产线的制药生产能力。

  6.1.1工序范围

  由原材料准备经混合制成具备包装条件的半成品为止。

  6.1.2确定最小生产能力的工序

  由考核专家参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现场考核取得有关数据,核算生产线最小工序生产能力Wi。

  当一条生产线具备生产多品种条件时,且不同的生产品种产能有显著区别的,应分别考核、计算其最小工序生产能力Wi(W1,W2,W3……);并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品种比例Xi(X1,X2,X3,……)进行核定。

  6.1.3制药能力核算方法

  单一品种最小工序生产能力Wi =最小工序生产能力/小时×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时间×设备利用系数(0.9)×产品合格率= (吨/年)

  多品种生产线最小制药能力Wmix=

  6.2装药包装能力

  6.2.1装药能力

  按照实际配置的装药机性能和台数进行现场考核核定;

  单一规格最小工序装药生产能力Zi =装药机生产能力/小时×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时间×设备利用系数(0.9)×设备台数×合格品率= (吨/年)

  当生产线具备装填不同品种规格时,且不同品种规格的产能有显著区别的,应分别计算最小工序装药能力Zi(Z1,Z2,Z3……);并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品种比例Yi(Y1,Y2,Y3,……)进行核定。

  多种规格生产线最小装药能力 Zmix=

  6.2.2包装能力核算方法

  按照实际配置的包装机性能和台数进行现场考核核定;

  单一品种最小工序包装生产能力Bi =包装机生产能力/小时×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时间×设备利用系数(0.9)= (吨/年)

  当生产线具备包装多规格品种时,且不同品种规格的产能有显著区别时,应分别计算最小包装能力Bi(B1,B2,B3……),并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规格品种比例Yi(Y1,Y2,Y3,……)进行核定。

  多品种生产线最小包装能力Bmix=

  6.3仓储能力

  6.3.1硝酸铵仓库

  固体硝酸铵仓储能力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不同生产规模配备硝酸铵仓库的要求 单位:吨

年产炸药量
年产量≤5000
5000<年产量≤10000
10000<年产量≤20000
年产量>20000

最小仓储能力
200
年生产能力的4%
年生产能力的3.5%,且不低于400
不低于700



  最小仓储能力是指生产区内储存能力和总库区内储存能力之和。

  使用液体硝酸铵的,由现场专家根据储罐、专用运输车以及运输距离等有关情况予以核定。

  6.3.2生产区内成品中转仓库

  生产区与总仓库相距10km以上、且生产区域内年产量超过8000吨以上者,应设成品中转库,由现场专家核定其是否满足生产周转需要,单个仓库存量不得大于20吨。

  6.3.3成品仓库

  当生产包装型炸药时成品仓库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不同生产规模不同品种配备成品仓库能力的要求 单位:吨

年产炸药量
年产量≤10000
10000<年产量≤20000
>20000

保质期为4个月以上的包装型产品
年产量的4%,且不低于200
年产量的3.5%,且不低于400
年产量的3.0%,且不低于700

保质期为4个月以下的大包或散装型产品
不低于7个工作日的累计产量;



  6.3.4仓储能力

  按照上述仓储条件,以各环节中最小的仓储能力为该生产区域仓储能力。

  6.4其它辅助设施核定

  6.4.1“三废”处理能力

  以满足环保要求为依据。

  根据生产过程产生的“三废”情况,核算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环保要求,若“三废”处理能力小于实际生产能力,则应以具有“三废”处理能力作为核算依据。

  6.4.2供水能力

  根据生产工艺、生产清扫、消防储备用水等情况,再考虑生活用水,校验供水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3热源供应能力

  根据生产工艺、生活等情况,校验供热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4供电能力

  根据生产、工程、机械加工、生活等因素,校验供电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5运输能力

  根据危险性原材料供应方式、总库区与生产区之间的距离、运输方式等因素,校验运输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5事故风险评价

  6.5.1内外部安全距离评价

  根据企业拟申请的生产能力,核定各危险建筑物(工房、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应满足《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6.5.2事故伤亡人数评价

  各生产线的定员定量,应采用事故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中事故伤亡等级划分的原则进行评估。建筑物危险等级为1.1级的生产线,独立土堤内的任一处危险品发生整体爆炸,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风险应控制在:原料准备、制药工房,小于等于7人;装药、包装工房或制药、装药、包装全连续化生产线,小于等于25人。

  6.6确定各环节最小生产能力

  以上述各环节中核定的最小生产能力为该项目的生产能力。

  7.组织机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民爆生产企业工业炸药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国防科工委民爆局。

  8.承办机构

  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具体由国防科工委民爆局认可资质的民爆器材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办。

  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生产能力核定专项评价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法律责任。

  9.工作程序

  9.1委托和签订合同

  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并出具委托书。

  中介机构经分析后接受委托的,签订正式合同并组织实施。

  9.2工作过程

  9.2.1工作程序

  生产能力的核定按照附录1的程序框图进行。

  9.2.2现场核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前期准备

  由中介机构按照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程序和要求,指导生产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出需要企业提供的资料目录清单等。

  2)现场考核

  由中介机构指派本机构安全评价人员或专家库的专家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应做好原始记录,被核定方和中介机构现场考评人员均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考核专家应重点审查企业总体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参数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专用生产设备的单机产能;各工种劳动定额的合理性;事故风险等级评价等。

  对于自有总仓库能力不足,允许租用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要求的仓库,但运输距离不应超过50公里,并应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辆,且仓库的安全管理责任应明确。

  9.3定性、定量核算

  经现场考核取得有关数据后,按照上述有关计算方法进行核算。

  9.4核定结论

  归纳核定全过程的经过,对第6条各环节逐条作出核定小结;并对保持安全评价等级为“安全级”的条件下,生产线具备的最大产能做出最终核定结论。并填写生产能力核定表,见附录2。

  9.5提出安全对策建议

  根据现场考核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分别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方面对控制危险因素提出合理建议。

  9.6编制生产能力核定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根据考核过程收集的记录,将生产能力核定的过程、计算方法、风险评价、获得的结论、提出的安全对策建议等写入核定报告。

  9.7报告审定和交付

  按照中介机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作业程序文件的规定进行审定,并交付被审核单位。

  10.附则

  本办法实施以前由中介机构负责的生产能力核定(尚未验收批准的)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

  附 件:工业炸药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程序框图、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结论汇总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确保招生工作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高校招生良好的社会信誉,巩固招生“并轨”改革的成果,加大招生监察的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历来是社会各方面和广大考生及家长关注的热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的领导对该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今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和高等学校的招生部门要加强对全体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要使每一名参加招生工作的同志熟悉国家的招生政策和各项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坚决抵制拜金主义和各种人情关系。未经培训的一律不能参加招生工作。在录取期间严格禁止所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有关招生
工作的各种私下活动(包括递条子、打招呼等),如发现违规者应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人员的资格。发现有重大违纪问题的,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今年录取期间,教育部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录取场地进行检查,并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招生基本政策的考核,对不合格者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人员资格。
三、各地和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以及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任何地方和高校的任何一级负责同志都无权特批未达到录取标准的考生进入高等学校;此外,非经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或未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调整招生名额审批表的,严禁办理录取手续。今年录取
工作结束后,教育部将组织现场办公会,对招生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坚决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招生部门要把国家的招生政策以及本地依照国家招生政策制订的实施办法、招生学校在本地的招生计划和实际录取情况,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应允许考生通过正常途径了解录取进展情况,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加强招生执法监察的规定,积极参与、加强配合,监督和保证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全面落实,同时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对确属侵犯考生权益的问题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招生政策、纪律或规定的违
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各地对招生录取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纪案件,必须及时报告教育部监察局和高校学生司。



199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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