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3:53  浏览:8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会〔2012〕1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上市公司: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已于2011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平稳实施。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2012年2月我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财会〔2012〕3号)加以明确,对推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效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境内主板上市公司2012年正式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内控组织实施、内控实施的进度与重点、内控人才队伍培养、小型企业内控建设等,需要研究解决。为此,我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有关上市公司、咨询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经会签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现予印发。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  


                                财政部

                              2012年9月24日



附件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正式实施一年多来,总体平稳,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企业还存在理解认识上的不到位和实际执行上的偏差。为了稳步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贯彻实施,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企业应如何正确把握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答:企业在开始实施内部控制时,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确定的内部控制目标、要素、原则和具体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内部控制基础。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全体员工广泛参与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企业的内部控制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围绕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扎实开展工作,深入宣传、认真执行、严格监督、严肃考核,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规避生产经营风险。随着实施工作的不断深入,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全员、全面、全过程管理,进一步推动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经营风险,保证实现价值目标,最终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企业应当结合所在行业要求和自身特点,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参照《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以下简称配套指引)的规定开展内部控制实施工作。目前配套指引针对企业一般性的业务和重点环节制定了原则性的要求,未涵盖行业特点突出的具体业务。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当全面执行基本规范,以配套指引为参考,结合行业管理要求,从自身经营管理的实际出发,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加强对关键和重点业务的控制,保持信息沟通的顺畅,对实施效果做好监督评价,努力构建一套符合实际、业务规范、控制合理、管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2.不同的企业应如何把握好内部控制实施工作的进度和重点?
  答:对于即将启动或刚刚启动内部控制实施工作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和集团企业,应按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的要求加快推动,并根据企业实际全面实施;对于已经在部分下属分公司和子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的企业,应当总结和借鉴已经开展内部控制建设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经验和做法,将其推广至全公司范围;对于已经在全公司范围内建立起覆盖全过程、各层级内部控制体系的企业,应将工作重心放在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上,充分运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法和手段,按照有关要求对实施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查找实施中的缺陷与不足,促进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和不断优化。
  对于非上市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下属公司的经营性质、业务规模等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实施方案,分类分步推进,全面启动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企业集团也可以根据业务板块、管理特点等,先在部分企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再逐步建立覆盖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体系,体现集团管控的要求。
  3.企业应如何改善内部控制专业人才缺乏的状况?
  答:为解决企业内部控制专业人才紧缺状况,企业可以抽调财会、审计和生产管理等业务骨干开展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应当有计划地培养内部控制专业人才。一是通过参加政府部门、中介机构、企业内部举办的培训学习等,促使内控人员掌握相关知识;二是让从事内部控制的专业人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学习,以内部控制基础理论、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为指针,借鉴其他企业的经验,结合实际,自我学习、自我积累,探索创新,不断提升个人的业务能力和企业的内控管理水平;三是在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内部控制咨询、审计服务时,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通过业务沟通交流和参与实际运作来锻炼培养企业专业人才队伍。
  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在强调全员参与内部控制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从事内部控制的专业人员岗位成才。对于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做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应当给予奖励,以调动内部控制专业人才队伍的工作积极性。
  4.集团性企业应如何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答:集团性企业在确认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原则,在对集团总部及下属不同业务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全面、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事项和高风险业务。
  重要业务单位一般以资产、收入、利润等作为判定标准。包括集团总部、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比例较高的分公司和子公司,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利润占合并利润比例较高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等。
  重大事项一般是指重大投资决策项目,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融资、担保项目,重大的生产经营安排,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
  高风险业务一般是指经过风险评估后确定为较高或高风险的业务,也包括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管制或监管要求的业务等。
  5.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实施工作时,应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答:企业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按照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原则上要立足于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倡导自上而下、自主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
  如果企业确有需要选择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可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中介机构的专业性,如内控咨询团队的专业知识及项目管理经验等;二是服务内容与企业需求的匹配程度,如实施方案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等;三是团队的配置水平,如人员数量是否适当、团队的整体知识结构、过去的成功案例情况及客户评价等;四是服务报价合理性等,企业对收费明显偏离合理性的中介机构,应防范服务质量风险。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实施工作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方式保护企业核心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防范泄密风险。
  6.企业应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答: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同时也是企业内部涉及业务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包括日常检查评价和专项检查评价。
  企业可以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定期评价工作。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内部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该机构的工作内容、性质和人员的业务专长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成立了专门的内部控制机构的企业,由内部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直接向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负责。企业的内部控制机构可以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部控制机构可以组织审计、财务、生产管理等专业人员,对内部控制全面或某一方面进行日常和专项检查评价,也可以对认定的重大风险进行专项监督,定期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核。
  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非常设机构,比如,抽调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等相关机构的人员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此外,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7.企业应如何对待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缺陷?
  答:内部控制缺陷按照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对于设计缺陷,应从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入手查找原因,需要更新、调整、废止的制度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同时改进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弥补设计缺陷的漏洞。对于运行缺陷,则应分析出现的原因,查清责任人,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对于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企业要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对于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损失。
  企业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和改进建议,确保整改到位,并以适当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
  对于因内部控制缺陷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应当查明原因,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8.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内部控制咨询业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进行分离后,是否可以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和咨询服务?
  答: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发布实施,拓宽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领域。随着2012年国内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内部控制咨询、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计的需求会很大。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咨询和内部控制审计方面的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有限。据了解,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执行基本规范第十条的规定,主动开展了内部体制机制整合。
  会计师事务所在受聘为企业提供有关内部控制咨询或审计服务时,应坚持独立性原则,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要求,不得与具有网络关系的中介机构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咨询和审计服务。
  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内部隔离方式,即在内部成立咨询部门和审计部门,两个部门之间相互独立,人员不交叉使用,在形式上建立了内部的“防火墙”。这种方式难以有效地将内部控制咨询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进行分离,不符合独立性要求。
  也有会计师事务所新设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机构,如果新设立的咨询机构与原事务所构成网络关系,则违反独立性原则,也不能同时为同一家企业提供内控咨询和审计服务。
  9.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如何安排时间?
  答:按照配套指引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时间安排时,应当尽量在接近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实施测试,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时间。
  企业应按照要求及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保证按期对外披露或报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首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时,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的上半年即开始准备该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从而保证整改后的控制运行有足够长的时间。对于认定为缺陷的业务,如果企业在基准日前对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后的业务控制尚没有运行足够长的时间,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认定为内部控制在审计基准日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或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应当尽早与企业沟通内部控制审计计划,并合理安排内部控制测试的时间。
  在连续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前年度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所了解的情况以及当年企业发生的相关变化,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当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方案和时间安排。
  10.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型企业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应有哪些特殊的考虑?
  答:小型企业通常是指具有业务比较单一、所有权和管理权集中、管理层级较少、部门设置简单等特征的企业。小型企业根据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实施内部控制时,在保证有效性的基础上,可结合企业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小型企业的管理层级一般较少,所有权、决策权和管理权较为集中,治理层通常密切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活动,使企业的控制力和执行力得到了提高,但也容易导致决策失误或舞弊风险,因此要提高董事会的集体决策能力,加强企业决策过程的控制。
  小型企业应明确内部控制目标,准确评估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将决策过程和各项业务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不同层级部门和人员的权限和职责,强化岗位制衡,做到适度授权和分权;重点关注与企业资金、资产、资本、财务报告等关键业务有关的风险的控制。
  小型企业应提高财务、会计和审计人员的素质,培养和聘用内部控制专业人才,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报告的重视程度。小型企业的机构设置简单,管理资源易于整合,可以根据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和相关控制的效果,适当简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灵活设计、选择控制流程和控制活动,达到有效控制风险和防范舞弊的目的。
  基于效率的考虑,小型企业应当提高信息技术的应用,结合业务风险和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加强信息系统控制的应用,采取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小型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监督机制,持续监控和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尤其要对会计信息、资金运转、资产安全、采购及销售等方面加强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缺陷,确保内部控制在企业不同成长阶段、不同环境下的持续有效改进。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和进行考区登记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和进行考区登记工作的通知
卫医考委发[1999]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组织好医师资格考试,做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现发布《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请你们遵照执行。同时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进行考区登记工作。
请于1999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审批表》和《医师资格考试考区登记表》报至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
联系人;衣梅 赵明钢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西直门南大街1号 邮编:100044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医政司)
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
2.《医师资格考试考区登记表》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印发

附件一:
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
(试行)
一、 基本条件:
考点必须设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署所在地。
二、 物质条件:
为保证考点履行所担负的考务管理职责,考点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
(一) 具备存放试卷等考试资料的专用机要室和保险柜,专用机要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试卷、答题卡必须放在配有密码暗锁的铁柜内,试卷、答题卡等保密材料存放必须有专人保管。
(二) 具备机要邮寄和接收机要邮件的条件。
(三) 具备基本通讯条件:包括专用长途电话、传真机,或其他电子通讯条件。
(四) 具备586或更高级微处理器的计算机及打印机等设备,用于录入考生信息。
(五) 用于清点接收和装袋寄送试卷、答题卡的考务工作场地。
(六) 受理考生报名专用场地。
(七) 能够有效地组织安排容纳最大报考人数的标准考场。
(八) 具备承担考试期间保卫、医疗等服务工作的条件。
(九) 准确统一的计时条件。
(十) 考试资料归档与存放条件。
三、 工作制度:
考点工作制度应包括:考点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归档与存放制度、监考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考场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一) 考点工作规程
考点应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有关考务文件要求,对所负责的报名、审核考生报考资格、收费、寄送报名软盘、核发准考证、接收试卷和保密存放、安排考场、培训监考员、主持考试、寄送答题卡、销毁试卷、核发成绩单等事项制订工作规程,使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二) 保密制度
考点应根据国家保密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法规,制定保密制度,保证所有考试文件(包括试卷、报名软盘、答题卡、成绩单及各类表报等)符合其密级所规定的保密要求。
(三) 考试文件归档与存放制度。
1. 考点收、发各类考试文件必须建册登记。
2. 报名软盘、考生报名表及名册、试卷及答题卡、考生成绩单等重要文件必须专册登记,保证其存放、传送安全。
3. 年度考务工作周期结束后,所有考试文件及有关资料必须立卷归档。
4. 试卷、答题卡必须存放于机要室内,由专人负责,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阅或封拆。
5. 考试结束后,试卷必须在主考监督下统一清点销毁,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复印或改作他用。
(四) 监考员培训制度
考点应根据有关考务管理文件和工作规程,在考区指导下建立监考员培训制度,监考员未经培训不能上岗。
(五) 考场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考点应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建立考场违纪与其他突发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四、 人员条件:
考点委托的考务工作具体承办机构应具有全部由本单位正式职工承担监考工作的条件。考点考务管理人员至少应由以下兼职专责人员组成:
主考1人;
考点办公室主任1人;
考点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1人;
机要员1人;
财务人员2人;
考务工作人员2人。
考点必须能够安排与考生人数相应的巡考员、监考员、医务人员以及保安人员。考点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 主考
一般由分管此项工作的行署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对考点考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二) 考点办公室主任
一般由行署或设区的市卫生局医政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监督本考点考务工作,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三) 考点办公室副主任
一般由考务工作具体承办机构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考点具体考务工作和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考点工作人员工作,安排考场,接收与分发试卷,培训监考员和巡考员等。该同志应熟悉考试业务,能对考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提议。
(四) 机要员
负责在考点一级考试材料的接收、保管和分发寄送。由行署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机要室或承办考务单位机要室专人担任。职责包括:
1. 接收由考区发来的考试试卷(采取考点机要员与考区机要员交接方式)并按照随试卷到达的《试卷交接清单》中的数量、种类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本考点保密存放,并签收《试卷交接清单》;
2. 考试科目举行考试前2小时,向考点负责人发放本科目的试卷;
3. 考试结束后2小时内,接收考点负责人上缴的本单元考试答题卡袋,点验袋数无误后封存;
4. 考点机要员对试卷的责任自接收到试卷和答题卡起,至考区机要员接收到所有答题卡为止;
5. 在考试最后一科结束后清点考点所有答题卡,并按《试卷交接清单》点验数目、类型无误、验封无损后上交至考区机要员处;
6. 在主考监督下销毁试卷。
(五) 财务管理人员
依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负责本考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六) 考点工作人员
负责受理考生报名,审核报考资格,填报有关报表,录入考生报名信息,核发准考证,布置考场,培训监考人员,负责考点一级的考试监督工作。考点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并报上级备案。
(七) 监考员
监考员必须为承办考务工作部门或单位的正式职工,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做好考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熟知考规考纪,恪守《监考人员守则》。
(八) 巡考员
巡考员由考点办公室主任按每人三至五考场的标准聘任。巡考员应确保排除考场以外任何影响考试的干扰因素,并在监考员要求下协助监考员共同解决考场内突发意外事件。
(九) 考场医务人员;负责考试中的医疗急救。
(十) 考场保卫人员:维持考场秩序。
五、 考点设置审批程序
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由考区根据考生规模和考务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考点设置应符合本规定。考点所在地行署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同时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审批表》)。

附:
医师资格考试
考点设置审批表
考 区:
考 点: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
填表须知
一、 本表供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审批用。由考点所在地行署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二、 一律用钢笔、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 考点主考、考点办公室正、副主任、机要员需分别填写考务工作人员登记表。
四、 本表及考务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备案,一份报考区,一份留考点存档。
五、 本表于1999年7月31日前报到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北京西直门南大街1号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部医政司)
邮编:100044
电话:
传真:

考点基本情况






※ :考点办公室设置情况即指考点委托的考务工作具体承办机构的情况。
1999年度中医师资格考试人数预报






考点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






附:
考务工作人员档案登记表





注:1. 此表由担任考点主任、考点办公室主任、考点办公室副主任和机要员工作的同志个人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一份报考区,一点留考点存档。
附件二:
医师资格考试考区登记表
考 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

填表须知
一、 本表供医师资格考试考区登记用。由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填写。
二、 一律用钢笔、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 考区主任、考区办公室正、副主任,机要员需分别填写考务工作人员登记表。
四、 本表及考务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一份报考区存档。
五、 本表于1999年7月15日前报到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西直门南大街1号 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医政司)
邮编:100725
联系电话:(010)

考区基本情况





※ :考区办公室设置情况即指考区委托考务工作具体承办的机构或部门的情况。
中医师资格考试人数预报






考区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





本考区所属考点一览表





注:考点代码为两位,由考区编制。

附:
考务工作人员档案登记表






注:
1. 此表由担任考区主任、考区办公室主任、考区办公室副主任和机要员工作的同志个人填写。
2. 本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一份留考区存档。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政办发[2007]29号


关于印发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 基本原则

1.4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应急指挥场所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4.2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4应急通信方式

4.5气象灾害评估

4.6新闻发布

4.7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6.2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4装备保障

6.5应急队伍保障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术语说明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管理

7.4 制定与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抚顺提供气象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基本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政府统一指挥、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互相配合,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3.3以科技为先导。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预警、响应和处置。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受台风、暴雨、雪灾、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事件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1.4.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救灾等应急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建立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成员单位。

  2.1.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1.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业务副局长担任。负责传达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警报的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气象情况;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3)市经委:负责协调工业、铁路、电力等部门的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储备救灾物资,转移、安置灾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等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8)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动监局、市水务局、市水文局、市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利、水文、农业生产、森林火险、地质灾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信息。

  (9)市建委:负责灾后城市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项目确定和组织实施。

  (10)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与建委共同负责城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的指导。

  (11)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及时抢修被毁坏的道路和设施。

  (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13)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14)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气象灾害的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15)市委宣传部: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对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2.2应急指挥场所

  2.2.1基本指挥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市气象局。在市气象局业务值班室设指挥大厅,与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保持联络畅通,并通过全市气象部门数字宽带线路、全国气象卫星通信网络和市、县网络视频系统指挥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2.2机动指挥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市气象局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警报任务。

  3.1.2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市、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2.2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指挥部报告。

  3.2.3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4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级政府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3.4.2 Ⅳ级预警: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的二分之一以上区域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由事发地的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并随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3 Ⅲ级预警: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或2个以上县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Ⅳ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并随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4 Ⅱ级预警: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全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极大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或2个以上县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Ⅲ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市气象局将灾害预警情况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3.4.5 Ⅰ级预警:市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全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Ⅱ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市气象局将灾害预警情况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由省气象局根据全省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和情况,决定报告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由国务院相关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4 应急响应

  4.1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后,应当按照以下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4.1.1 Ⅳ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Ⅳ级预警后,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气象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气象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5)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1.2 Ⅲ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后,市、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警报服务工作;

(3)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5)市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区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气象局通报;

(7)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县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8)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气象局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9)发生地县气象局应当根据市气象局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0)发生地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1.3 Ⅱ级响应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预警后,市、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市、县气象部门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2)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气象部门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3)发生地市、县气象部门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发生地市、县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省气象台及上下游市、县气象部门通报。

4.1.4 Ⅰ级响应

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发布Ⅰ级启动命令后,市、县气象局及其所属各气象业务单位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市、县气象局及其所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2)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3)发生地市、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发生地市、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气象局通报;

(5)市、县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2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2.1 Ⅳ级响应

事发地的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4 Ⅰ级响应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相关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市、县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4.3.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暂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时间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4.4应急通信方式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5 气象灾害评估

4.5.1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4.5.2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指定的单位负责。

4.5.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5.4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新闻发布

  4.6.1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4.6.2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必须依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向社会报道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7应急终止

4.7.1 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Ⅰ级应急响应。

4.7.2 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4.7.3 Ⅲ、Ⅳ级应急预案的终止。由发布预案启动指令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Ⅲ、Ⅳ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报告。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5.1.3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市应急委报告,同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气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5.2灾害保险

5.2.1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2.2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6.1.1基本指挥所应当建立可视会议系统,通过远程联网方式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6.1.2流动应急指挥车应当配备计算机网络指挥系统、无线通讯系统及卫星定位系统,通过车载系统实现灾害现场指挥。

6.2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3.1 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辅助。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6.3.2应急救援现场应配备现场紧急通讯系统,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

  6.4装备保障

6.4.1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结合实际,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气象台。

6.4.2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6.5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气象应急处置队伍应由大气综合探测人员、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人员、气象通讯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等组成。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市、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6.7.1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6.7.2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7 附则

  7.1术语说明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电话、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本预案有关量级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级别在内。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1)对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1)市、县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

  7.3.1本预案将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7.3.2县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县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气象局备案,市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7.3.3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按照国务院主管气象机构制定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实施。

  7.4制定与解释

  7.4.1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7.4.2 按照灾害性天气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影响,依据是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和省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抚顺市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分为重大、特大、极大三级。

  市内气象台站发布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重大级别:台风黄色、暴雨橙色、高温橙色、大雾红色、雷雨大风红色及橙色、大风红色及橙色、沙尘暴橙色、冰雹红色、雪灾橙色、寒冷橙色、霜冻橙色;发布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特大级别:台风橙色、暴雨红色、高温红色、沙尘暴红色、雪灾红色;市内气象台站发布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极大级别:台风红色。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