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6:50:06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做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提升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综合服务能力,我们组织制定了《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卫生部和教育部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为确保助理全科医生培训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实施本培训标准的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区全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总体战略与规划、培养需求和培养能力,正确处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与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关系,科学编制本省(区、市)助理全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和中长期培训规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卫生部备案。

  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是现阶段落实全科医生制度,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其培训基地、师资建设以及培训期间人员管理参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相关办法执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培训经费、培训期间工资待遇等保障政策,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省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培训单位完善招录、培训、管理、考核等环节制度建设,强化培训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并及时将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卫生部、教育部。

  附件: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doc


卫生部 教育部

2012年9月10日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的要求,为做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制定本培训标准。
总 则
一、培训对象
临床医学专业三年制专科毕业,拟在或已经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目标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良好的医德修养,愿意在农村基层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二)理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具有全科医学理念,掌握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公共卫生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熟悉全科医学的诊疗思维模式,能够运用全科医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指导医疗卫生实践;具有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能力、预防保健工作能力;具有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和农村社区提供以需求为导向的综合性、协调性、连续性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三、培训年限和方式
(一)培训年限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年限为2年(共104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者,允许申请延长培训年限,但原则上不超过1年。
具体时间安排。临床培训82周,安排在认定的临床培养基地进行;基层实践16周,安排在认定的基层实践基地进行;理论和综合素质课程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理论授课2周,临床、基层实践和人文等综合素质课程穿插在临床培训、基层实践过程中进行;综合考试考核与结业1周,机动3周(基地可结合本地特点自行安排,如执业助理医师考前强化训练或由学员自选科室学习等)。
(二)培训方式
1.培训须在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培养基地由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为主)和基层实践基地(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成;培训过程中综合素质和职业相关能力培养的课程可由有关高等医学院校承担。
2.培训以提高农村全科医疗服务能力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主要由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理论教师及具有带教资格的临床培养基地医师、基层实践基地医师共同组成的师资团队承担带教任务,培训全程实行指导教师制。
3.培训过程注重临床轮转和基层实践的实际效果。在带教师资的指导下,临床轮转阶段加强常见疾病诊疗思维的培养和诊疗技能的培训;基层实践阶段突出临床各科所学理论课程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整合与应用,以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相关内容的实践操作。临床轮转与基层实践穿插进行、有机衔接,使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始终着重强化以全科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的临床能力培训和基层实践训练。
4.全科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及全科医生职业理念和综合素质培养采取集中授课、讲座和见习等形式进行。理论培训的内容除安排一定学时集中授课外,其它内容均分散安排在临床培训与基层实践阶段穿插进行,使全科医学理论与实践紧密融合。
四、培训内容及要求
(一)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临床培训、基层实践、全科医学基本理论与职业理念和综合素质课程培训。
1.临床培训
临床科室轮转时间为82周。轮转期间,学员在具有带教资格的执业医师指导下参与临床基地中相关临床科室的医疗工作,轮转科室及时间分配详见表1。
临床培训期间,内科轮转时间为34周,其中内科门诊时间不少于5周,临床轮转协助管床数不少于3张;神经内科轮转时间为8周,其中安排神经内科门诊时间不少于2周,临床轮转协助管床数不少于3张;急诊急救10周,训练内容包括院内急救和院前急救两部分;其他临床科室的轮转时间详见表1。
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临床科室轮转中安排地方病的学习。对于少见病种和季节性较强病种,可采用病例分析、讲座等形式进行学习。
轮转期间,每周安排不少于半天的集中学习,可采用单独开设的综合课程、系列讲座、案例讨论、技能模块训练等方式,学习临床诊疗和全科医学相关知识及技能。各培训基地根据大纲要求制定轮转计划。
在临床轮转期间,应及早穿插安排必要的基层见习与实践,引导学员根据农村基层全科医疗岗位需求加强针对性的临床能力训练。
临床培训的具体内容与要求,详见“细则”部分。
表1 临床轮转科室及时间分配表
内 容 科 室 时间分配(周)
临床培训
(合计82周) 内科(心血管8周,呼吸6周,消化6周,内分泌代谢6周,泌尿4周,血液2周,风湿免疫2周;其中内科门诊时间不少于5周) 34
神经内科(其中门诊不少于2周) 8
急诊急救(院内急救和院前急救) 10
外科 6
妇产科(计划生育咨询1周,妇科门诊2周,产科门诊1周,产房1周,产科病房1周) 6
儿科(门诊2周、病房2周) 4
中医科 2
传染科 2
皮肤科 2
眼科 2
耳鼻咽喉科 2
精神科 2
康复医学科 2
2.基层实践
基层实践16周。其中全科医疗服务技能培训8周,预防保健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培训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践7周(其中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践4周),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技能培训1周。
基层实践的具体形式可采取在基层实践基地带教师资的指导下,从事全科医疗活动、公共卫生实践、健康教育小讲课、案例讨论、教学研讨会、预防保健服务工作实践和社区卫生调查等。在基层实践期间,可针对有关临床问题,加强临床基地相关带教医师对学员的业务技术指导。基层实践的具体内容与要求,详见“细则”部分。
3.理论培训
理论培训共计357学时,其中全科医学基本理论与职业理念和综合素质课程81学时,临床医疗服务相关课程126学时,基层全科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相关课程105学时,综合系列讲座45学时。
全科医学基本理论与职业理念和综合素质课程采用集中授课形式进行,其他内容穿插在临床培训及基层实践过程中进行。
理论培训课程及其时间安排详见表2,具体内容与要求详见“细则”。
表2 理论课程及其时间安排
类别 课程名称 学时 上课形式 建议上课时间
全科医学基本理论与职业理念和综合素质相关课程(81学时) 1.全科医学理念与基本
理论 27 集中 第1-2周
2.全科医疗中常见行为与心理学问题 18 集中 第1-2周
3.全科医疗中的医学伦理、法律法规问题及医患沟通 18 集中 第1-2周
4.卫生经济学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应用 9 集中 第1-2周
5.文献检索与阅读 9 集中 第1-2周
临床医疗服务相关课程(126学时) 1.临床基本技能训练 36 集中或分散 临床阶段
2.临床综合课程(专业、
人文) 45 集中或分散 临床阶段
3.常见症状的鉴别诊断 27 分散 临床阶段
4.危重症的识别与处理 18 分散 临床阶段
基层全科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相关课程(105学时) 1.临床预防与健康教育 15 分散 基层实践阶段
2.社区常见慢性病健康
管理 18 分散 基层实践阶段
3.社区特殊人群保健 18 分散 基层实践阶段
4.突发事件卫生应急 18 分散 基层实践阶段
5.社区卫生服务管理 9 分散 基层实践阶段
6.预防接种 9 分散 基层实践阶段
7.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
理 9 分散 基层实践阶段
8.法定传染病报告与处
理 9 分散 基层实践阶段

综合系列讲座(45学时) 1.现场急救与病人转运 12 分散 临床阶段
2.常见病的规范诊治与
管理 9 分散 临床阶段
3.社区康复理论与技术 9 分散 临床阶段
4.基层合理用药 15 分散 基层实践阶段
(二)培训要求
培训过程中要突出全科医生作为居民健康“守门人”的岗位特点,强化全心全意为居民健康服务的思想、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和医疗卫生法制观念,培养其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精神。
五、考试与考核
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
(一)培训过程考核
1.临床培训阶段
临床培训阶段考核包括临床各科出科考核和临床培训阶段综合考核。
(1)出科考核。临床各科轮转结束时,由各临床科室根据培训内容要求进行出科考核,考核内容包括:①政治思想、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②服务态度与医患沟通;③完成本学科培训细则要求的培训内容及要求情况(轮转科室的时间、规定的病种、病例数、技能操作、病历质量等);④专业理论知识的考核;⑤临床基本技能和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考核形式根据轮转科室时间的长短采取试卷考试、病例分析、临床技能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
(2)阶段综合考核。在出科考核的基础上,对整个临床阶段培训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学员完成整体培训的情况,并据此对临床阶段的培训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2.基层实践阶段
基层实践阶段重点对培训对象在全科医疗服务技能培训、预防保健与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培训、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技能培训等方面实践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和职业态度等综合表现。在基层实践阶段结束时组织阶段综合考核。可采用综合考卷和实际病人管理案例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结业考核
学员在2年培训结束时,过程考核合格者,须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
六、培训合格证书颁发
完成全程培训,各项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并且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


细 则

一、临床培训
(一)内科(34周)
1.轮转目的
(1)系统学习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历书写、心电图基本操作与判读、常用临床检验和辅助检查结果的判读;培养正确的临床思维;掌握常见内科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原则及转诊指征。
(2)具有正确评估及处理常见内科疾病的能力,识别疾病的不稳定状态及高危状态,并能在上级医生的指导下给予及时、正确的急救与转诊。
(3)具有一定的自我学习和在医疗实践中提高的能力。
2.基本要求
(1)常见症状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原则:发热、头痛、胸痛、心悸、呼吸困难、头晕、晕厥、意识障碍、咳嗽、咯血、黄疸、呕吐、腹痛、腹泻、便秘、呕血与便血、血尿、水肿、贫血、关节痛、淋巴结肿大、消瘦、肥胖。
(2)主要疾病
1)心血管系统:8周
①高血压
掌握:正常血压值,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分级及危险分层;原发性高血压与继发性高血压的鉴别诊断;老年人高血压的临床特点;高血压一、二、三级预防原则;高血压的药物治疗和非药物治疗;高血压的急、慢性并发症的处理原则;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了解:高血压药物治疗进展动态。
②冠心病
掌握:冠心病的诊断,心绞痛的临床分型、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缓解期的治疗,急性期的处理及转诊指征;心肌梗死的诊断依据、心电图特征、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院前急诊处理,转诊指征及注意事项;;冠心病的一、二、三级预防原则及康复措施。
熟悉:心肌梗死恢复期、维持期的康复医疗。
了解:冠心病介入治疗与外科治疗的方法和适应症。
③充血性心力衰竭
掌握:心力衰竭的定义、分型、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心功能分级、治疗原则;心力衰竭的预防原则及康复;常用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
熟悉:常用药物的作用机制、药物过量的临床表现与处理原则。
了解:病因、诱发因素。
④心律失常
掌握:常见心律失常的临床表现及心电图诊断(窦性心动过速、房性期前收缩、室上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房颤动、室性期前收缩、室性心动过速、心室扑动、心室颤动、窦性心动过缓、房室阻滞); 低危心律失常患者的处理原则及高危心律失常患者的识别及转诊处理。
熟悉:介入治疗与起搏器治疗后病人的社区照顾与随访;抗心律失常药物的分类、作用特点和临床应用。
了解:心律失常介入治疗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⑤相关的诊疗方法
掌握:心电图机操作,正常与异常心电图的判读。
了解: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测定,心电图运动试验,超声心动图的应用范围。
2)呼吸系统:6周
①上呼吸道感染
掌握:上呼吸道感染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合理用药的原则。
熟悉:上呼吸道感染常见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
②支气管哮喘
掌握:支气管哮喘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缓解期社区防治。
熟悉:重症哮喘的诱因及临床表现、急救原则。
了解:支气管哮喘的病因、发病机理、流行病学特点、峰流速仪和呼吸机的使用。
③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掌握: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急性发作期及慢性迁延期的治疗,三级预防措施与康复。
熟悉: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分型、发病机理、流行病学特点及社区预防管理。
④呼吸衰竭
熟悉: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诊断(肺性脑病的识别与鉴别)及正确及时的转诊;呼吸衰竭的紧急处置原则。
⑤肺炎(重点社区获得性肺炎)
掌握:常见肺炎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和治疗原则;抗生素的合理使用原则(包括抗生素的停药指征)。
熟悉:肺炎急性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⑥相关的诊疗方法
掌握:吸痰术;胸部X线片判读。
熟悉:胸腔穿刺的适应症、禁忌症及操作方法。
了解:常规肺功能测定方法;血气分析结果的判定;痰涂片、抗酸染色、革兰氏染色、痰脱落细胞检查、结核菌素试验的临床应用;胸部CT检查的适应症、禁忌症;胸水检查结果的判读。
3)消化系统:6周
①慢性胃炎
掌握:慢性胃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和常用的治疗方法。
②消化性溃疡
掌握:消化性溃疡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药物治疗、并发消化道大出血的急诊处理及转诊措施。
熟悉:溃疡病的并发症及处理原则。
了解:消化性溃疡发病机制、幽门螺旋杆菌感染检出与治疗方法、手术治疗指征及胃镜等检查前的准备;各项辅助检查的临床意义。
③急、慢性腹泻
掌握:急、慢性腹泻的常见病因、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及转诊指征;肠道传染病处置措施及报告程序。
熟悉:感染和非感染性肠道疾病的预防原则。
了解:结肠镜检、钡灌肠的适应症及准备工作。
④肝硬化
掌握:肝硬化病因、临床表现。
熟悉:肝硬化辅助检查的临床意义,治疗要点,常见并发症的识别与转诊指征;肝性脑病的诱因及预防。
⑤胃食管反流病
掌握:胃食管反流病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原则。
熟悉:胃食管反流病的并发症。
了解:胃食管反流病的发病机制。
⑥胆囊炎
熟悉:胆囊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和转诊原则。
⑦胰腺炎
熟悉:胰腺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和转诊原则。
⑧相关的诊疗方法
掌握:灌肠法的适应症、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留置胃管的操作方法、步骤以及注意事项。
熟悉:电子胃镜、电子结肠镜和消化系统X线检查的适应症、禁忌症和并发症;腹腔穿刺的适应症、禁忌症及操作方法。
4)内分泌及代谢系统:6周
①糖尿病
掌握:糖尿病的分型与诊断标准、治疗原则;低血糖的原因、临床表现及预防;糖尿病常见并发症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及转诊指征;糖尿病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熟悉: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和高血糖高渗状态的诱发因素;胰岛素的正确应用。
了解:糖尿病流行趋势及发病机理。
②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
掌握:脂蛋白异常血症的分类;非药物与药物治疗方法。
熟悉:血脂异常的各项实验室检查标准。
了解: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药物治疗的不良反应及监测指标。
③甲状腺功能亢进
掌握:甲状腺功能亢进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甲状腺危象诱因、临床表现及转诊指征。
熟悉:甲状腺功能亢进的药物治疗(包括药物的副作用,日常监测项目);甲状腺功能亢进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判读。
了解: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的临床表现、三种治疗方案(药物、放射性碘治疗、手术治疗)的优缺点,甲状腺危象的预防。
④甲状腺功能减退
掌握:甲状腺功能减退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转诊指征。
熟悉:甲状腺功能减退的药物治疗、实验室检查;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的诊断、治疗原则。
了解:甲状腺功能减退的病因、发病机制与并发症。
⑤相关的诊疗方法
掌握:糖尿病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判读及快速血糖检测。
熟悉:甲状腺功能辅助检查结果的判读。
了解:内分泌试验(口服葡萄糖耐量实验、胰岛功能检查等)的测定要求。
5)血液系统:2周
①贫血
掌握:缺铁性贫血和营养不良性贫血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预防和筛查方法;贫血的转诊指征。
熟悉: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溶血性贫血病因、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
②出血性疾病
掌握:过敏性紫癜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病因、诊断与鉴别诊断、转诊指征。
③急、慢性白血病
熟悉:急、慢性白血病的临床表现及转诊指征。
了解:急、慢性白血病的治疗原则;实验室检查及其临床意义。
④相关的诊疗方法
熟悉:骨髓穿刺的适应症、禁忌症;输血的适应症及注意事项。
6)泌尿系统:4周
①泌尿系统感染
掌握:急、慢性泌尿系统感染的诱因、临床表现、鉴别诊断、常规治疗及预防措施。
②肾小球肾炎
熟悉:急、慢性肾小球肾炎的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转诊指征及预防原则。
了解:肾上腺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和抗凝剂的应用;继发性肾小球疾病(糖尿病肾病、高血压肾动脉硬化)的诊断与处理原则。
③慢性肾功能不全
熟悉: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原则、转诊指征、预防及早期筛查。
了解:非透析疗法(营养疗法);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的适应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分期及鉴别诊断。
④相关的诊疗方法:
掌握:导尿术的适应症、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熟悉:肾功能检查方法、应用和结果判断;尿标本的采集方法。
7)风湿性疾病:2周
①系统性红斑狼疮
熟悉: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
了解: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诱发因素、活动度的判定、药物治疗及其预后。
②类风湿关节炎
熟悉:类风湿关节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
了解:类风湿关节炎的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治疗方法。
8)常见地方病
熟悉:当地常见地方病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及地方病监测和防治措施。
了解:当地常见地方病的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治疗方法。
(3)临床常用注射技能
掌握:肌肉注射、皮内注射、皮下注射和静脉输液操作技术。
内科轮转学习主要疾病和例数要求见表3,基本技能要求见表4。
表3 内科轮转学习主要疾病和例数要求
疾 病 名 称 最低例数
心血管系统:
1.高血压 8
2.冠心病 4
3.充血性心力衰竭 4
4.常见心律失常 8
呼吸系统:
1.上呼吸道感染 6
2.支气管哮喘 2
3.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4
4.呼吸衰竭 2
5.肺炎 3
消化系统:
1.慢性胃炎 4
2.消化性溃疡 3
3.急、慢性腹泻 2
4.肝硬化 1
5.胃食管反流病 1
6.胆囊炎 1
7.胰腺炎 1
内分泌及代谢系统:
1.糖尿病 10
2.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 6
3.甲状腺功能亢进 4
4.甲状腺功能减退 4
血液系统:
1.贫血 3
2.出血性疾病 1
3.急、慢性白血病 1
泌尿系统:
1.泌尿系统感染 5
2.肾小球肾炎 4
3.慢性肾功能不全 4
风湿性疾病:
1.系统性红斑狼疮 1
2.类风湿性关节炎 2
常见地方病: 根据各地要求

表4 内科轮转基本技能要求
操 作 技 术 名 称 最低例数
掌握:
1.吸痰术
6
2.胸部X线片判读 15
3.心电图机操作,正常与异常心电图的判读 15
4.灌肠法的适应症、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1
5.留置胃管的操作方法、步骤以及注意事项 1
6.糖尿病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判读及快速血糖检测 5
7.导尿术的适应症、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2
8.肌肉注射、皮内注射、皮下注射和静脉输液操作技术 各5
熟悉:
1.胸腔、腹腔及骨髓穿刺的适应症、禁忌症及操作方法
2.电子胃镜、电子结肠镜和消化系统X线检查的适应症、禁忌症和并发症
3.甲状腺功能辅助检查结果的判读
4.输血的适应症及注意事项
5.肾功能检查方法、应用范围和结果判断
6.尿标本的采集方法
了解:
1.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测定,心电图运动试验,超声心动图、颈动脉超声的应用范围
2.肺功能测定方法
3.血气分析结果的判定
4.痰涂片、抗酸染色、革兰氏染色、痰脱落细胞检查、结核菌素试验的临床应用范围
5.胸部CT检查的适应症、禁忌症
6.胸水检查结果判读
7.内分泌试验(口服葡萄糖耐量实验、胰岛功能检查等)的测定要求
注:各科轮转要求的病例数和基本技能操作的例数为最低要求;对于有创性技能操作,可在模型上进行;未明确要求例数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二)神经内科(8周)
1.轮转目的
系统学习神经内科常见疾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历书写等临床技能;培养正确的临床思维;掌握神经内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了解神经内科常见疾病的CT、MRI阅片。
2.基本要求
(1)常见症状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原则:意识障碍、认知障碍、构音障碍、面肌瘫痪、眩晕、头痛、晕厥、癫痫发作、感觉障碍、瘫痪、肌肉萎缩、步态异常、共济失调、尿便障碍。
(2)主要疾病
1)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掌握: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
了解: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病因及发病机制;治疗新进展。
2)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脑梗死)
掌握: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缓解期的治疗;针对可干预的危险因素的二级预防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的急性期的处理原则。
了解: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的病因、发病机制。
3)脑栓塞
掌握:脑栓塞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缓解期的治疗;针对可干预的危险因素的二级预防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脑栓塞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4)脑出血
掌握:脑出血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急性期不同的处理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脑出血的病因。
了解:脑出血的发病机制、病理。
5)蛛网膜下腔出血
掌握: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治疗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期的处理。
了解: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
6)其他疾病,如痴呆症、帕金森病、面神经麻痹、脑膜炎等。
熟悉:痴呆症、帕金森病、面神经麻痹、脑膜炎等疾病的诊断要点及治疗方法。
了解:痴呆症、帕金森病、面神经麻痹、脑膜炎等疾病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3)基本技能
掌握:神经系统的体格检查技术。
熟悉:腰椎穿刺的适应症与注意事项;卧床病人的护理。
了解:头颅CT、MRI阅片。
神经内科轮转学习主要疾病和例数要求见表5,基本技能要求见表6。
表5 神经内科轮转学习主要疾病和例数要求
疾 病 名 称 最低例数
1.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3
2.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脑梗死) 3
3.脑栓塞 2
4.脑出血 2
5.蛛网膜下腔出血 1
6.其他疾病(痴呆症、帕金森病、面神经麻痹、脑膜炎) 各1

表6 神经内科轮转基本技能要求
操 作 技 术 名 称 最低例数
掌握:
神经系统体格检查 5
熟悉:
腰椎穿刺
卧床病人的护理
了解:
头颅CT阅片
头颅MRI阅片

(三)急诊急救(10周)
急诊急救培训包括院内急救和院前急救两部分内容。
1.轮转目的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诊治急诊病人,了解急诊急救的诊治流程,学习常见急症的诊断方法与抢救原则,掌握心肺复苏术、电除颤、洗胃、包扎、患者搬运等急救技能;培养正确的临床思维和医患沟通技巧;
(2)具有正确评估及处理农村地区常见急症的能力,对危重症能正确评估其潜在风险,并给予正确的急救与处理。
2.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
掌握:急症的诊断和抢救原则;常见急症的识别与初步处理原则、转诊指征;院前急救流程及急救技术;常用急救药物的用药原则和注意事项。
熟悉:高级心肺复苏的步骤、条件以及心肺复苏的终止指标;急症缓解后处理原则。
了解:现代急诊医学主要内容;现代急诊医疗体系基本组织形式;灾难抢救、重大交通事故、地震、水灾、火灾等重大抢救处理及防疫原则。
(2)院内急救
1)心脏骤停
掌握:心脏骤停的快速诊断、复苏流程。
熟悉:心脏骤停的高级心肺脑复苏术。
了解:心脏骤停的定义、病因。
2)急性左心衰竭
掌握:急性左心衰竭诊断和急救处理。
熟悉:急性左心衰竭的常见原因。
3)自发性气胸
掌握:自发性气胸的临床表现与体征及影像学特点。
熟悉:自发性气胸的病因及处理方法。
了解:自发性气胸的发病机制。
4)重症哮喘
掌握:重症哮喘的临床表现、诊断与抢救处理原则。
5)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掌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诊断标准和急救原则。
熟悉: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鉴别诊断。
6)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
掌握: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的临床表现、心电图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急救原则。
熟悉:急性心肌梗死溶栓和急诊介入的指征。
了解:冠心病的介入治疗与外科治疗的方法和适应症。
7)休克
熟悉:休克的基本分类和抢救原则。
8)上消化道出血
掌握:上消化道出血的诊断、救治及转送方式。
熟悉:上消化道出血的常见病因、失血量估计、是否继续出血的判断方法。
了解:上消化道出血内镜治疗指征与外科手术指征。
9)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掌握: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的识别和急诊处理。
10)癫痫持续状态
掌握:癫痫持续状态的临床表现、诊断标准和急救处理。
熟悉:癫痫持续状态的搬运方法。
了解:癫痫持续状态的病因。
11)中毒与意外伤害
掌握:常见中毒诊断与鉴别诊断、急救原则;常见意外伤害的紧急救治原则及其转运注意事项。
了解:毒物在体内的代谢过程及中毒机制;农村常见意外伤害的原因。
12)急腹症
掌握:急腹症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
熟悉:急腹症的处理原则及转诊指征。
13)脑出血、脑血栓
掌握:脑出血、脑血栓形成的诊断和急诊处理。
了解:脑出血的外科处理,脑血栓的溶栓治疗。
14)创伤
掌握:颅脑外伤诊治程序;气胸、肺挫伤、肋骨骨折的诊断。
熟悉:多发伤的诊治流程;骨折伤情判断程序。
15)犬咬伤(狂犬病暴露)
掌握:狂犬病暴露后的伤口处理;疫苗注射时间、流程及注意事项。
熟悉:狂犬病暴露后处置规范。
(3)院前急救:
1)创伤
掌握:多发创伤现场急救及转送原则;颅脑外伤的现场急救原则及转送指征;气胸、肺挫伤、肋骨骨折的诊断、现场急救及转送指征;骨折急救方法以及颈椎外伤、脊椎外伤、合并截瘫、四肢骨折病人的搬运方法;手外伤伤口紧急处理方法及断指保存方法;烧伤现场急救原则及转院指征。
熟悉:多发性创伤诊断程序;骨折伤情判断程序。
了解:胸部外伤和骨折分类。
2)中毒和意外伤害
掌握:常见中毒的诊断、鉴别诊断、急救及转送原则; 中暑和动物咬伤的紧急处理方法; 淹溺的紧急处理方法。
熟悉:动物咬伤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了解:毒物在体内的代谢过程及中毒机制;中暑的病理生理及临床分类;动物咬伤主要毒理作用机制及预后。
3)心脏骤停
掌握:心脏骤停的现场识别和复苏流程。
熟悉:心肺复苏终止指征。
4)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掌握: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的识别和非药物治疗的方法。
5)昏迷
掌握:昏迷患者的现场救治和转运原则。
熟悉:昏迷的常见病因。
6)急性心肌梗死
掌握:急性心肌梗死现场救治原则。
熟悉:急性心肌梗死转运监护和处理。
7)脑血管病
掌握:脑血管病现场识别、处理及转运监护原则。
8)低血糖症
掌握:低血糖症的现场识别、处理及转院指征。
熟悉:低血糖症的病因。
(4)基本技能
掌握:院内单、双人心肺复苏技术、电除颤术;洗胃术操作方法及准备工作;创伤的包扎止血固定;骨折石膏固定后的护理技术和注意事项。
了解:气管插管术的适应症和注意事项。
急诊急救轮转学习主要疾病和例数要求见表7,基本技能要求见表8。
表7 急诊急救学习主要疾病和例数要求
疾 病 名 称 最低例数
1.心脏骤停 2
2.急性左心衰竭 2
3.自发性气胸 1
4.重症哮喘 1
5.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4
6.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 各2
7.休克 2
8.上消化道出血 2
9.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2
10.癫痫持续状态 1
11.中毒与意外伤害 3
12.急腹症 3
13.脑出血、脑血栓 各4
14.创伤 5
15.犬咬伤(狂犬病暴露) 1
16.昏迷 2
17.脑血管病 2
18.低血糖症 2

表8 急诊急救的基本技能要求
操 作 技 术 名 称 最低例数
掌握:
1.院内单、双人心肺复苏技术、电除颤术
3
2.洗胃术操作方法及准备工作 3
3.创伤的包扎止血固定 3
4.骨折石膏固定后的护理技术和注意事项 2
了解:
气管插管术

(四)外科 (6周)
1.轮转目的
(1)学习外科常见疾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门诊病人的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等临床技能及体表清创缝合、引流、换药、拆线等必要的诊疗技术;培养正确的临床思维;掌握农村地区外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2)具有正确评估及处理外科常见疾病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急诊手术,并能给予正确的急救与处理。
2.基本要求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云南省内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瑶族、傣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锦屏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按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
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各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和宗教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友爱、勇于创新的优良
传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自觉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改变妨碍生产力发展的旧观念。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自由,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各社会团体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其组成人员中,彝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彝族成员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其他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和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尽量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自治县通用的汉语、汉文,根据需要可使用彝语。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适当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汉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文。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在保证粮食稳步增长的前提下,重点发展林业、畜牧业、甘蔗、茶叶、水果等,相应发展加工工业。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科学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体系,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承包地和自留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用地,对放弃经营而造成荒芜的土地,国家或集体有权收回调整。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林业建设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制定发展、保护、采伐林木的措施,实施营造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风景林、薪炭林、特种用材林的规划,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依法治林,加强林政管理。坚持消耗量必须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严防山林火灾,严禁乱砍滥伐,严禁毁林开荒。
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应逐步退耕还林还牧;对植被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的山箐沟壑,进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切实保护好水源林。鼓励群众在宜林的荒山荒地上承包造林。
认真抓好节能措施,积极推广节柴改灶,以煤、电代柴,严格控制林木消耗量。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加强对无量山和哀牢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保护珍贵稀有动物植物,保护风景林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畜牧业以私养私有为主,重点发展猪、牛、羊,同时发展以鸡为主的家禽饲养业。要加强草山牧场建设。充实培训和提高畜牧兽医科技队伍,建立健全疫病防治、良种培育、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建立甘蔗、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的商品生产基地。改良品种,引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积极进行水利设施建设,实行民办公助,小型为主,蓄、引、堤相结合的方针。谁建谁有,谁管理谁受益。
支持国家在自治县境内进行大型水电建设,鼓励群众兴办自治县的小水电站。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重视发展渔业生产,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境内河流,严禁炸、电、毒、竭泽等毁灭性手段捕鱼,违者必究。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工业应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需要,重点发展林化加工、蔗糖、茶叶、水果、饲料加工工业和建筑建材业。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增强企业活力。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自治县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
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并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与外地经济实体合作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兴办企业、事业和开发资源。上级国家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开发资源的时候,必须与发展当地经济文化事业相结合,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对他们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在自治县境内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防治污染设施,凡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都要作出规划,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乡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发挥本地自然优势,正确引导、合理规划、积极扶持、加强管理,并在信贷、税收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不断深化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经济体制改革。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外贸计划的指导下,大力组织出口货源,有计划地建设出口商品基地,发展对外贸易,在外汇留成和使用方面享受国家优待。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在国家扶持下,实行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办法加速县、乡、村公路和山区驿道的建设,加强对公路、桥梁、驿道的维护和管理,发展民间运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乡村,特别是边远山区邮政、邮电通讯网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边远、特困山区列为扶贫重点,从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措施,放宽政策,组织资金、物资、技术配套扶持,使当地人民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发展生产,逐步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可以自主地安排使用,可以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如有部份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行教育体制改革,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要重视基础教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普及初等教育,逐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把普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重视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积极扫除文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教育,在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山区办寄宿制、半寄宿制的民族小学。在县属中学增设民族班、民族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发展各种职业学校,举办各种职业班,培养各种技术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保障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在边远、贫困山区工作的教师,在待遇上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的财政经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份逐步增长。
自治县鼓励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或捐资助学。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继承和发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繁荣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积极发展新闻、广播、电影、电视、档案和图书事业。加强文化馆、站、室和广播电视工作站的建设。积极扶持和指导业余文艺团体,开展有
益于人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文化遗产,认真编写地方史志。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严禁盗掘古墓和破坏盗卖文物,保护测量标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创造条件,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设体育设施,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重点做好粮食、林业、畜牧业、甘蔗、茶叶等技术实验和推广工作。对科研和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农村科技网的建设,建立技术培训中心,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班,对回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和基层干部进行技术培训。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无偿或低偿地为贫困地区提供技术服务,做好科技扶贫工作。重视科技队伍的建设,努力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边远、贫困山区工作的人员待遇上给予适当照顾,对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进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贯彻预防为主,城乡兼顾,中西医结合的方针。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的研究和防治。加强妇、幼、老年保健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加强医德教育,提高医术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全面贯彻执行婚姻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质。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培养科技、经济管理等专业人才,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自主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外来干部、职工的作用,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安心在自治县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原则下,对长期在自治县工作的外来干部和职工,在离休、退休等待遇方面给予照顾。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倡各族人民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不断增强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各少数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繁荣。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四十四条 每年公历12月20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农历6月24日是彝族火把节。其他各民族的传统节日也应当受到尊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年8月25日

北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外的所有承压锅炉和压力为0.1 帕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及机电仪中配套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北京商检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并实施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 北京市劳动局(以
下简称市劳动局)负责管理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北京商检局根据检验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经商检部门认可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由市劳动局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或委托具备检验条件的其它单位(以下统称检测单位)进行。
第五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合同及其附件应具备下列内容:一、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二、全套的产品随机技术资料,包括:总图、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材料元素成份及机构性能报告、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报告
、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安全阀和爆破片排量计算书等。
第七条 对于进口到货后难以进行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应由收货人、北京商检局和市劳动局按合同约定到出口国进行监造、预检验或监装,并保留到货后的最终检验权和索赔权。
第八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运抵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后,收货人必须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
第九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运抵安装使用现场后收货人须在7日内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进口货物代运发通知单及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技术资料向北京商检局办理报验手续。未经北京商检局许可,收货人不得擅自开箱。
第十条 北京商检局接受报验后,须在3日内派检验员赴现场进行开箱检验。
第十一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经开箱检验合格后,收货人须在3日内持北京商检局出具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通知单”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到劳动局办理安全性能检验手续。
第十二条 经市劳动局受权或委托的检验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测报告”,经市劳动局审核盖章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中两份送交北京商检局。对检测合格的,由北京商检局签发准许安使用通知单,收货人凭此单及检测报告到

当地劳动部门建立锅炉,压力容器档案,纳入正常的监督管理。对检验不合格的,由北京商检局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单和出具检验证书,凭检验证书办理对外索赔。
第十三条 收货人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要求修复的,须向北京商检局提交申请修复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修复。修复的锅炉、压力容器,北京商检局签发“准许安装使用通知单”后,可以安装使用。 涉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修复技术项目,还应向市劳动局提
交技术方案。修复后由市劳动局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必须到北市商检局备案。承担出口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设计批准书;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
第十五条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及标准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规程、规范及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发货人,必须在装运出口前向北京商检局报验。报验时应持有合同、信用证、厂检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合格单、安全性能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北京商检局、市劳动局及其委托或授权的检验、检测单位依照本办实施检验,按规定收取检验费和检测费。
第十八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人员在执行检验和监督管理检验任务时,有关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商检局负责解释;其中涉及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1985年市人民政府批准劳动局、北京商检局制定的《北京地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1月1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