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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商业部关于下达《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35:01  浏览:9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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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商业部关于下达《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商业部


国家商检局、商业部关于下达《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6年11月19日,国家商检局、商业部

(85)国检三联字第462号通知下达《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据各地反映,收到较好效果。但有些地区由于某些环节尚未疏通,内地与口岸脱节,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困难。同时,由于进口渠道多,各部门对462号文理解上的差别,致使漏报、漏检和重检时有发生。为解决上述问题,特制定补充规定,随文发给你们,请结合暂行办法执行。

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经口岸商检局或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过的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在调拨内地时,根据收货人提供的流向,口岸商检局应将合同号、型号通知到货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内地商检局对通知所列合同号、型号的整机不再进行检验。凡口岸商检局通知中未包括的合同号、型号的进口家用电器整机视同未验商品,内地商检局仍要按规定抽样检验。
二、商业系统的天津交电站、上海家电批发公司、广州五交站检验工作应接受当地商检局的监督和指导,并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检验结果报当地商检局,由当地商检局销案。
三、进口订货合同,要注明品质、规格的具体要求,检验标准,验收方法,索赔条款,保用期,维修件供应等,各主管部门在审批进口合同时应注意审查质量检验索赔条款。地方各进口部门应将合同副本报有关商检局,国家进口主管部门将合同副本送国家商检局备案。不论是国家还是地方进口的,各进口单位都要在货到后及时向合同规定的收货地商检局申报商检。
四、对进口散件国内组装,使用国外商标的家用电器整机,视同进口整机,应报合同规定的收货地商检局检验。
五、由满洲里,二连等口岸陆运进口的家用电器整机直拨全国各地的,由合同规定的收货人在口岸商检机构监督下抽取代表性样品,在合同规定的收货人所在地检验。向商检局报验时,提供必要的单证和铁路商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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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1993年以来,国务院管理国内贸易的部门历经沿革。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管理国内贸易的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商务部。为促进国内贸易发展和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建立,推动依法行政,商务部对1993年以来由原物资部、原商业部、原国内贸易部、原国内贸易局、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商务部决定: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3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商务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部长:薄熙来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商务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序号 法律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 文 号 发布时间 废止原因

1. 关于颁发《物资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物资部、劳动部 [1993]物人字13号 1993.02.08 已被《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规定的新标准替代
2.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三洋“GD-SANYO”空调器销往省外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物资部、国家工商局 [1993]物机字38号 1993.02.15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实际上已经失效
3. 冶金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农业部、技术监督局联合通知严禁产、销伪劣钢材 冶金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农业部、技术监督局 [1993]冶质字第256号 1993.06.09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关于确保完成国家重点生产建设及救灾用木材调运任务的紧急通知 国内贸易部、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 [1993]内贸木字89号 1993.08.25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局 内贸办联字[1993]第300号 1993.11.23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国经贸[1993]564号 1994.01.12 已被《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24号令)替代
7. 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内贸易部 [1994]内贸函财字945号 1994.11.28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 全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法 国内贸易部、财政部 内贸散联字[1995]第13号 1995.02.27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工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国经贸贸[1995]235号 1995.05.29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国内贸易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共同做好连锁商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中国工商银行 内贸行联字[1995]第33号 1995.05.31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 关于印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国经贸市[1995]758号 1995.11.30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总后勤部 国经贸市[1995]757号 1995.11.30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关于印发《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冶金部、机械部、 国经贸市[1995]854号 1995.12.26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4. 印发《关于设备维修市场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技监局 国经贸资[1996]200号 1996.04.03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5.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局 内贸非金联字[1996]第24号 1996.05.21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6. 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 国经贸贸[1996]311号 1996.05.22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7.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 [1996]外经贸管字第177号 1996.06.07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8.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用煤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国家工商局 内贸非金联字[1996]第41号 1996.08.09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9. 照相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 国内贸易部 内贸饮字[1996]第97号 1996.09.06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0. 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 国内贸易部 内贸饮字[1996]第98号 1996.09.06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1. 关于检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技术监督局 国经贸市[1996]741号 1996.10.29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2. 国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商品监督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 国内贸易部、技监局 内贸行一联字[1997]第20号 1997.05.15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3.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市[1997]415号  1997.06.25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4. 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技术监督局《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技术监督局  国经贸市[1997]690号  1997.10.28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5.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局 国经贸市[1998]82号 1998.02.12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6.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金贸”工程,推进我国电子贸易体系建设与应用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信息产业部 国经贸贸易[1998]652号 1998.10.15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7. 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管理,整顿肉品流通秩序,提高肉品卫生质量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工商局 卫生部 内贸局联发消费字[1999]第7号 1999.02.10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8. 关于确定国家经贸委企业营销工作重点联系城市和企业(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企业[1999]446号 1999.05.18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9. 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当前加强营销促进企业脱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1999.09.23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0. 关于进一步健全重点商品批发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贸易[2001]221号 2001.03.12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1. 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 国经贸综合[2001]861号  2001.08.29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2. 关于公布获得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经贸委 国经贸外经【2001】1072号 2001.10.24 已被我部2004年1号公告替代
33. 关于公布部分获得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经贸委 国经贸外经【2002】391号 2002.06.05 已被我部2004年1号公告替代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余府发〔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0月8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则》要求,以《规则》规范行为,按《规则》开展各项工作,不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步伐。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调;涉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相关议案,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应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应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影响工作的送礼和宴请。应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㈡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㈢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㈣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㈤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㈡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㈢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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