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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9:04  浏览:8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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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丹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丹麦王国首相安诺斯·福格·拉斯穆森阁下于2008年10月20至25日来华出席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并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会见了拉斯穆森首相,温家宝总理同拉斯穆森首相举行了会谈。

  双方领导人回顾了两国自1950年建交以来双边关系的长足发展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富有成果的合作,认为双边关系得到稳步提升,政治互信和相互尊重日益增强,经贸合作不断拓展。

  双方一致认为,在双边、多边和全球事务上开展合作符合两国共同利益。为彰显此种互利关系,双方同意建立涵盖双边关系所有领域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并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两国在双边和多边领域的合作:

  一、双方同意加强双边政治和经济对话。保持高层互访势头,加强两国政府、立法机构和地方政府间不同形式、不同级别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建立实质性合作。

  促进两国外交部间加强政治对话,开展更为密切的磋商与合作,继续保持副部级政治磋商机制,力争在北京和哥本哈根轮流举行年度会晤。

  在有关交往、双边磋商和会见中,双方可探讨加强合作的新途径,包括政府领导人或外交部长在双边或多边场合进行会晤。

  双方将共同努力,推动在2010年通过适当的高层互访等方式庆祝两国建交60周年。

  丹麦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不支持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不与台湾进行官方往来。中方对丹方这一原则立场表示赞赏。丹方表达了希望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愿望。中方重申了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双方均对中欧关系的良好发展感到高兴,愿继续为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做出贡献。丹麦确认,愿基于2004年中欧领导人会晤发表的联合声明和欧洲理事会随后的结论,继续朝着促成欧盟解除对华军售禁令的方向前进。

  二、中丹两国均完全支持公平、公正、建立在规则基础之上的多边国际体系,支持联合国在处理全球事务,以及通过协商与谈判寻求政治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核心作用。双方支持联合国进行合理、必要的改革。鉴此,双方将加强在联合国、亚欧会议、中欧关系领域及其他多边和地区机制内的合作。

  双方同意在联合国及其维和任务框架内加强经验交流。

  三、双方一致谴责任何形式以及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出于任何目的所策划的恐怖主义活动。双方决定加强在反恐领域的磋商与交流,重申联合国应在打击恐怖主义中发挥主导作用。反对在反恐问题上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宗教挂钩。

  四、双方领导人均表示愿在防扩散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

  五、双方重申了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承诺,继续重视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交流与合作。双方均强调在人权领域采取实质性步骤的重要性。

  六、双方承诺继续支持非洲的持续发展。中丹将在支持非洲发展方面加强交流,以探讨更有效地开展对非合作。双方表示将全力支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全球可持续发展。

  七、双方同意继续在气候变化、能源、环境、研究、创新和教育领域加强合作。丹麦将通过积极落实在首相访华期间发表的《丹麦━中国:互利伙伴关系》行动计划中的优先领域来实现这一目标。中方对丹方关于加强合作的建议表示赞赏。

  双方均强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支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渠道,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基础上,共同推动在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上达成各方接受的结果并通过一项决定。双方同意将在各个级别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力争实现这一目标。

  丹麦支持中国风能行业的发展,将在2009年启动一个旨在支持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国家规划的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中心的组建,以及通过中丹研发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合作转让和开发新的、创新型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两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了中丹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总额1亿丹麦克朗的新项目意向书的签字仪式。

  在环境领域,双方将加强在水污染防治、空气污染防治以及废物管理领域的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在高等教育、研究和创新领域的合作,共同提高两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竞争力和知识水平。双方将根据2007年9月签订的《关于加强中丹科技合作的谅解备忘录》,通过支持建立研究伙伴关系、鼓励科研人才交流实现这一目标。两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了中科院与丹麦科技创新部签订的《关于建立“中丹教育与研究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八、双方将继续深化和扩大经贸互利合作,充分利用并不断改善中丹经贸联委会以及其他现有的磋商与合作机制,加强在贸易、投资和技术等领域的对话,鼓励两国企业界特别是中小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将在发展经贸关系的同时,支持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丹麦支持中国希望尽早得到欧盟承认其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愿望,并将在双方找到达成这一决定的合适框架时积极促成此事。中方对丹麦一贯支持自由贸易、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立场表示赞赏。

  九、双方将扩大在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国人民之间的接触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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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管理细则

化工部


化工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管理细则
1992年3月18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提高化工施工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进行技术跟踪和技术积累,调动广大职工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施工新技术的积极性,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逐步形成施工技术管理新机制,根据建设部《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试行管理办法》,结合化工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技术的应用方法。
第三条 工法是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企业施工和管理的规范化文件,也是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工法应具有新颖、适用、提高工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四条 工法内容一般应包括前言、施工工艺和操作要点、劳动组织、机具配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技术经济分析、应用实例等。特殊工程对象可不受上述基本条件限制。
工法的编写要求文字简练、图表清晰、表述正确。具体要求包括:
(一)前言
简要叙述该工法的工艺原理、特点和适用范围。表明该工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二)施工工艺和操作要点
按照该工法的工艺程序详细说明其施工方法、管理方法、主要技术措施和操作要点。进一步表明其施工工艺、管理方法和主要技术措施的先进性。要求达到施工步骤、施工方法、操作要点明确。必要时,可用图表表示。
(三)劳动组织
简要说明该工法的劳动组织情况。一般应包括:
⒈该工法的主要工序,整个工程需要的主要工种和人数;
⒉主要工作岗位的职责;
(四)机具配备
列出该工法需要的主要机具设备。一般应包括:
⒈主要机具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
⒉主要施工用料的需要量;
⒊工程辅助物料的需用量;
(五)质量控制
按质量控制点列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提出达到质量标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六)安全措施
遵照有关安全法规,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列出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七)技术经济分析
⒈列出本工法和国内外同类施工方法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分析对比,说明采用本工法后,达到的技术效果。
⒉列出本工法和现行预算定额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管理费等进行分析对比,说明采用本工法后,获得的技术经济效果。
(八)应用实例
列出一、二个应用该工法的实例,说明该工法的实际效果,证明其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 工法按下列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使用价值及其应用前景;
(四)工法编制的文字表述水平。
第六条 工法分为一级(国家级)、二级(部、省级)、三级(企业级)三个等级。部级工法为二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应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和广泛的应用前景,要求编写内容齐全、文字表述清楚,并能指导施工。
第七条 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经企业工法评选委员会评选确定,并在部基建司备案的三级工法。可申报部级工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的工法,都必须经过工程实际应用,关键技术要经有关部门鉴定。
第九条 化工施工企业在三级工法评选的基础上,可将达到二级工法水平,成效突出,又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八条评选条件的工法,填报《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并写明推荐意见和顺序,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对本地区所属化工施工企业上报的部级工法申报资料,应签署推荐意见和推荐顺序表,并将推荐意见、推荐顺序表和有关资料送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设在化学工业部基建司设计施工处内)。部直属施工企业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负责向部推荐。
第十一条 对各单位申报的部级工法,由化学工业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部级工法评审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审意见,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申报部级工法,必须提供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编写的工法资料以及相应的评价证明资料,按规定的格式和附件填写齐全,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文字部分一律用16开纸打印、在左侧装订成册。资料册外面要装封面和封底或资料夹,封面式样见附件1。
(二)图纸和表格折成16开大小并与文字材料装成一册。
(三)图片(照片)、录象片要多侧面反映工法实施情况,图片要汇集成册,并注以简要文字说明。
(四)申报资料包括图表等一式10份,其余见证材料、附件、照片、录象片等只附一套。
(五)申报资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后如发现与主要事实不符、视其情节轻重,撤销部级工法称号,追回部级工法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部级工法评选,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第四季度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预评工作在第三季度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每年评选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化学工业部另行通知。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要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逾期无效(以邮戳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部级工法有关资料的同时,应向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交申报费。
第十五条 经评选认定的化学工业部部级工法由化学工业部授予部级工法证书。对部级工法主要完成人,由部颁发荣誉证书,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并将其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部级工法主要完成人最多不超过五人。
第十七条 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将在部级工法评选的基础上,根据工法达到的水平,按评选条件,择优向建设部推荐,申报一级工法。
第十八条 化工施工企业研究开发的工法,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条件由工法持有单位和需用单位直接商定。
第十九条 凡符合专利要求的工法,持有单位可以申请专利,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的工法成果,持有单位可以申请国家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
┃工法名称│ ┃
┠────┼─────────────────┨
┃主要完成│ ┃
┃单位 │ ┃
┠────┼──┬──┬──┬────────┨
┃ 主 │姓名│职务│职称│所在工作单位 ┃
┃ 要 ├──┼──┼──┼────────┨
┃ 完 ├──┼──┼──┼────────┨
┃ 成 ├──┼──┼──┼────────┨
┃ 人 ├──┼──┼──┼────────┨
┠────┼──┴──┴──┼───┬────┨
┃本工法 │ │本工法│ ┃
┃应用的工│ │鉴定时│ ┃
┃程名称 │ │间 │ ┃
┠────┼────────┼───┼────┨
┃本工法的│ │组织鉴│ ┃
┃应用时间│ │定单位│ ┃
┠────┴────────┴───┴────┨
┃工法内容简述: ┃
┃ ┃
┃ ┃
┃ ┃
┃ ┃
┗━━━━━━━━━━━━━━━━━━━━━━┛
注:主要完成人最多不超过五人;表中内容填写不下
的可另加附页但不超过1500字。
┏━━━━━━━━━━━━━━━━━━━━━━━┓
┃关键技术和保密点: ┃
┃ ┃
┃ ┃
┃ ┃
┃ ┃
┃ ┃
┃ ┃
┠───────────────────────┨
┃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包括与国内外同类 ┃
┃ 技术水平比较): ┃
┃ ┃
┃ ┃
┃ ┃
┃ ┃
┃ ┃
┃ ┃
┗━━━━━━━━━━━━━━━━━━━━━━━┛
┏━━━━━━━━━━━━━━━━━━━━━━━┓
┃工程应用情况及推广前景: ┃
┃ ┃
┃ ┃
┃ ┃
┃ ┃
┃ ┃
┃ ┃
┠───────────────────────┨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 ┃
┃ ┃
┃ ┃
┃ ┃
┃ ┃
┃ ┃
┃ ┃
┗━━━━━━━━━━━━━━━━━━━━━━━┛
┏━┯━━━━━━━━━━━━━━━━━━━━━┓
┃工│ ┃
┃法│ ┃
┃主│ ┃
┃要│ ┃
┃完│ ┃
┃成│ ┃
┃单│ ┃
┃位│ 199 年 月 日┃
┃意│ ┃
┃见│ (公章) ┃
┠─┼─────────────────────┨
┃主│ ┃
┃管│ ┃
┃单│ ┃
┃位│ ┃
┃推│ ┃
┃荐│ 199 年 月 日 ┃
┃意│ ┃
┃见│ (公章) ┃
┗━┷━━━━━━━━━━━━━━━━━━━━━┛
┏━┯━━━━━━━━━━━━━━━━━━━━━┓
┃ │ ┃
┃专│ ┃
┃家│ ┃
┃评│ ┃
┃审│ ┃
┃推│ ┃
┃荐│ ┃
┃意│ 评审组长 ┃
┃见│ ┃
┃ │ 199 年 月 日 ┃
┠─┼─────────────────────┨
┃ │ ┃
┃化│ ┃
┃学│ ┃
┃工│ ┃
┃业│ ┃
┃部│ ┃
┃审│ ┃
┃定│ ┃
┃意│ 199 年 月 日┃
┃见│ ┃
┃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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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4 号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部长:吴基传
  二000年十月八日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通信生产的正常进行,维护邮资凭证的发行秩序,加强仿印邮票的图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实施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仿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图案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邮票图案,是指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具有特定内容画面,有“中国邮政”或者“中国人民邮政”字样和邮政资费面值等邮票基本特征组成的图案,包括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和邮资邮筒上的邮票图案。
  本办法所称的仿印邮票图案,是指在各种材料,介质的制品上仿印,仿制,(以下统称“仿印”)具有前款规定的特定内容画面或者连带其他特征的邮票图案印件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省(区,市)内仿印邮票图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纸质材料上原色富农感印邮票的图案,应当放大或者缩小三分之一以上;放大或者缩小不足三分之一的,必须在邮票图案的右下角或者左下角加印一条明显的斜线,斜线起止于邮票图案两边各自边长的三分之一处,斜线宽度不得小于0.2毫米。
  
   第六条 禁止在信封,明信片和邮筒的右上角贴邮票位置仿印邮票图案。
  禁止个人仿印邮票图案。
  非邮政集邮经营部门不得仿印邮票图案制作集邮品。
  
   第七条 省级或者省级以上出版单位可以仿印邮票图案编辑发行邮票图案出版物。
  仿印邮票图案编辑发行邮票图案出版物的,必须报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要审查出版物大纲,核实出版单位资质。
  前款所称邮票图案出版物包括汇编中国邮票图案及技术资料的邮票目录,专题邮票目录,邮票挂历,台历,邮票图案,邮票电子出版物等。
仿印邮票图案编辑发行邮票出版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邮票图案使用费。
  
   第八条 仿印邮票图案制作贵金属镶嵌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之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仿印邮票图案涉及的版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要求仿印邮票图案者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
  (二)仿印目的和仿印的邮票名称,志号等;
  (三)仿印方式及制品的规格,数量等;
  (四)拟承制的单位名称,地址。

   第十一条 在非纸质材料上仿印邮票图案,以及原色原大或者放大缩小不足三分之一仿印邮票图案,由省邮政管理初审后报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仿印邮票图案的审批,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办理,并向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因新闻宣传和传播集邮知识需要,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的正页上仿印邮票图案,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后,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同意仿印邮票图案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仿印邮票的内容,基本要求,监制单位和有效期等。
  
   第十四条 除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仿印邮票图案制品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监制。监制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签仿印邮票图案样品并留样,检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监控质量和数量;
  (三)审核有关部门出具的仿印邮票图案制品使用贵金属的鉴定证书;
  (四)审核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仿印邮票图案制品或者其外包装上标明下列各项:
  (一)仿印单位名称,地址;
  (二)审批机关和批准文号;
  (三)制作数量;
  (四)制作单位;
  (五)印制单位;
  (六)其他应当标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须持批准文件与承接印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制合同,并在印制前将仿印邮票图案样品送监制部门审签后方可正式生产。

   第十七条 获准仿印邮票的单位应当在仿印邮票图案制品发行前向审批机关送缴样品存档。

   第十八条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在批文有效期内未进行仿印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将批准文件退回。

   第十九条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不得转让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制作权和发行权。
  
   第二十条 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已发行的邮票图案进行再加工。
  印刷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任何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 仿印邮票图案制品。

   第二十一条 借用仿印邮票图案的名义伪造邮票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仿印邮票图案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仿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各历史时期的邮票图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仿印外国邮票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邮票,均应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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