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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45:14  浏览:9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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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50 号


《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等内容,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价格、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应当能够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应当在当地人均建筑面积的60%以下,15平方米至18平方米之间。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廉租住房房源供应情况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
第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障方式与租金标准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条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房源紧缺的城市,政府应当新建、收购和改造适量住房,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提高实物配租的比例。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租赁信息。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享受廉租租金的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略低于当地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情况等确定租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其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包括:
(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按照规定计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三)市、县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上级补助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设区的市每年应当对市、县(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分别核算,属各县(市)的资金应当及时结算并核拨给县(市)。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宗地进行核算提取,不能保证及时计提的市、县,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
对财政转移支付的经济薄弱市、县,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发放货币补贴,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单位投资并按照政府规定租金出租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为非毛坯房,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具备居住功能。
第十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市、县,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求,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者捐赠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四)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材料;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初步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住房状况审核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
(四)家庭收入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登记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申请货币补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应当严格执行已经确定的轮候顺序,不得违反规定改变。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已经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基本情况、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维修责任、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等内容。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展和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金融管理、税务、价格、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并督促改正。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三十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经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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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报纸审读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报纸审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药专业报纸的管理,保证报纸的质量,促使中医药报纸更好地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读对象为取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中医药报纸。

第三条 中医药报纸的审读必须严格遵循党和国家有关新闻报道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和《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

第四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三定"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专业报纸的审读工作。

第二章 审读的内容

第五条 报纸是否坚持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党和中医药工作大局服务。

第六条 报纸出版的内容是否坚持本报的办报宗旨、方针和专业分工范围。

第七条 报纸的出版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出版管理规定、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八条 报纸所刊载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客观、公正;是否与党和国家以及中医药行业的中心工作合拍;对严重失实报道是否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善后措施。

第九条 报纸稿件选用是否具有指导性、新闻性、时效性和可读性;版面内容是否信息量大,并能综合运用新闻手段;版面设计是否中心突出、图文并茂,有自己风格;标题制作是否题文相符、表达准确、文字精炼、生动形象,栏目设置是否特色鲜明,文字校对是否严格、准确,无明显差错。

第十条 报纸的印刷制作是否清晰、无缺笔、断划和模糊不清的现象。

第十一条 报纸刊登广告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可信,语言文字是否文明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

第三章 审读的方式和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设置兼职审读小组,聘请3~5名兼职审读员,负责全国中医药报纸的审读工作。

第十三条 审读采取日常审读和集中审读相结合的方式,审读全年样报或抽样审读。

第十四条 各中医药报社应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缴送每期出版的样报 3张,每年初缴送上年度出版的报纸合订本3本。

第十五条 每年3月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上年度出版的中医药行业报纸进行一次集中审读。审读人员应按统一格式填写审读意见表。

第十六条 审读的结果将汇总综合报告上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综合报告着重反映办报特色、经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审读结果将记录在案,作为报社年度核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审读结果将反馈给各报社作为改进工作的指导。

第四章 审读的经费

第十九条 审读工作所需的经费主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 审读费只用于审读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年十二月十九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政办发〔2008〕19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松原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提高公文处理质量、控制文电数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二、考核内容
  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文处理方面有关规定情况。主要包括公文代拟稿质量、批办件落实反馈情况、电子公文签收情况、机要文件交换情况、密级文件回收情况以及本单位文秘工作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公文处理情况等方面。
  三、考核方式及标准
  (一)考核方式。公文处理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平时考核占60分,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日常记录的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直接量化计分(平时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年终考核占40分,年终由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计分,写出自查报告,连同本单位制发的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各2份,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年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市政府办公室将组织进行全面考评,并根据各单位的自查情况,组织人员对2-3个县(区)政府办公室、8-10个市政府部门或单位进行抽查,核实后计分。两项合计为本单位最终得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中。 
  (二)考核标准。为体现既出精品又精减公文的原则,在考核标准的掌握上,对平时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公文或公文办理环节,每出现1次失误,根据评分细则相应扣减该项所对应的基本分数;对质量较高的公文代拟稿或公文办理中没有发现问题的,每次加0.5分,年内累计加分。总分不设最高限,年终按照各单位最终得分排列名次,排列前3名的县(区)政府办公室、前15名的部门或单位为本年度的“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从“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及其他单位相对固定的文秘工作人员中推荐产生(原则掌握在30个左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及“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1.平时考核评分细则
   2.年终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1:    
平时考核评分细则
  
  一、公文代拟稿(18分)
  (一)考核标准。
  1.县(区)或部门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文稿,上报时向市政府以“请示”文种上报,并在请示中说明发文的缘由,且打印规整,附带电子文本。(2分) 
  2.部门、单位业务科室起草的代拟文稿由本部门、单位负责文秘工作科长统一把关,且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姓名。(2分)
  3.代拟文稿涉及全面性工作的,报请市政府召开有关会议进行研究并讨论通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已签署意见。(3分)
  4.代拟文稿符合行文要求,做到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指导性、操作性较强。不出现照抄照转、内容空泛、退办不发现象。(3分) 
5.代拟文稿文种使用妥当,内容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体例规范;经初审,内容结构无较大改动现象。(3分) 
6.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必须及早送至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给文件运转及市政府领导审核、审批留出时间。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代拟稿,拟稿单位必须说明紧急原因和在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过程。(2分) 
  7.符合公文运转程序,无文稿倒流、体外循环等问题。(2分)  
8.代拟文稿部门、单位对文件中涉及的人名、职务、单位应认真、仔细校对,不出现因校对疏漏导致文件重印现象。(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8分为止。 
  二、市政府批办件办理(16分)
  (一)考核标准。  
  1.接到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后,应于当日、最晚次日取回批办件。(1分) 
  2.办理过程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且必须汇总统一协办部门的意见后方能报送办理结果。(3分)
  3.有关协办部门、单位在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协商办理意见时,应积极配合,及时提出办理意见,不出现因协办意见提交报送不及时而影响办理结果汇总报送等现象。(3分)
  4.办理意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有理有据,客观真实,表述准确,措施可行。(4分)
  5.批办件要按确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报送办理结果;在确定的办结时限内因客观因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说明原因。(3分)
  6.办理意见要注明转办时间、批办件文号,并加盖主办部门、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报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2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6分为止。 
  三、请示、报告类公文报送(10分)
  (一)考核标准。
  1.“请示”、“报告”要标注签发人;请示件在附注处要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正式公文。(2分)
  2.报告件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件不能一文多事。(1分)
  3.公文报送做到不越级请示;不多头主送;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请示件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造成体外循环。(3分)
  4.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报市政府,不要以行政机关与同级党组织名义联合上报;凡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件,应做好前期协调工作,职能部门能够解决了的问题,不应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市政府;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不得将所属下级部门的请示以转报形式报市政府,应以县(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的名义直接行文。(3分)
  5.文件报送时间与文件印发时间差距一般不超过3天。(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0分为止。
  四、电子公文签收(4分) 
  (一)考核标准。 
  1.紧急公文随时签收。(2分)
  2.普通公文两日内签收。(2分) 
  (二)评分细则。  
  1.全年各类电子公文全部按时签收,正常记分。
  2.接收普通公文每延误1次扣0.5分,接收紧急公文每延误1次扣1分,直至对应的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五、密级文件及年终文件回收(6分)  
  (一)考核标准。  
  1.涉密文件按时清退。(2分)
  2.年终文件按要求时限清退,登记清楚。(2分)
  3.无丢失、泄密问题。(2分)   
  (二)评分细则。  
  1.未按规定时限清退文件,每迟送1天扣0.5分,扣完为止。  
2.丢失密级文件或出现泄密问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六、机要文件交换(6分)
  (一)考核标准。
  1.有专职机要交换员取送文件,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2分)
  2.每周按时到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机要交换柜取二次文件,并履行签字手续。(2分)
  3.能够按时限要求领取通过短信平台或电话方式通知的急件。(2分)     
  (二)评分细则。
  1.未按规定时限取送文件,每延误1次扣0.5分,直至对应的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2.因推诿拖拉不按时取送文件而贻误工作,或造成失泄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附件2:
年终考核计分细则

  一、组织领导(3分)   
  (一)领导重视文秘工作,及时听取文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2分) 
  (二)县(区)有专门的文秘科室;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配有专职文秘工作人员。(1分)  
  二、工作制度(10分)
  (一)规章制度健全(包括收文管理制度、发文管理制度、文件呈批传递制度、文件管理保密制度、机要交换保密制度、公文办理时限规定、磁盘文件管理规定、档案借阅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按程序处理公文。(8分)
  (二)文秘工作人员相对固定;调整文秘工作人员时,按规定办理文件交接手续,保持工作的连续性。(2分) 
  三、公文处理(25分) 
  (一)公文制发规范统一。公文内容表述准确;文种使用得当;公文各要素标识准确规范;签发程序符合规定。(5分) 
(二)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未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部门、单位、直属机构及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县(区)政府行文。(5分)  
  (三)收文办理及时准确。建立健全收文登记送签流程登记制度;送签、办理仔细认真;结果明确。 (5分)  
  (四)档案管理符合要求。严格公文存档、立卷规定;档案分类准确;不缺项、不漏页;及时进行移交。(5分) 
  (五)公文管理严谨有序。文件管理规整有序;保密制度健全,不出现失泄密现象;按规定及时进行清退和销毁。(5分) 
四、学习培训(2分)
  (一)加强文秘知识学习,认真开展工作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文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1分)
  (二)积极探索公文处理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在电子公文及无纸化公文运转方面有较大起色。(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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