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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36:38  浏览:9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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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106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
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安全,“借得起、用得好、还得上”,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市、区宏观金融环境,推动A级信用市的创新工作,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入手,将风险控制管理贯穿于全市利用开发银行贷款的全过程,做好贷款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风险控制管理的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 风险控制管理部门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风险控制管理的主体为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作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市中小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市信用协会)。各操作主体内部均应设置专人负责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合作办负责与开发银行合作,推动市、区开发性金融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定期收集和向开发银行通报市区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建设情况;负责对项目储备库项目进行风险分类;负责开发银行直贷项目的信用风险监控、报告和处置;负责协调市城投公司和市信环办完成开发银行平台统贷项目的信用风险监控、报告和处置等工作,并统一向开发银行报送。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对平台统贷项目的用款人进行信用意识教育;负责认定市信用协会、市信环办推荐的用款人信用评级结论;负责用款人的信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和报告。
  第七条 市信用协会对平台信贷项目用款人进行信用评级;负责对信用协会会员实行信用监督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的整理工作。

第三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八条 市合作办、市城投公司和市信用协会应在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市、区金融环境建设,通过宏观金融环境的改善和提升,控制市、区整体信用风险。
第九条 市合作办负责定期向开发银行通报市、区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并于每季末次月20日前向开发银行通报金融机构经营,包括存贷款总量、总体贷款回收率、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加收率等情况。
第十条 市合作办负责在每年开发性金融合作联系会上书面提出开发性金融信用建设体系的合理化建议,包括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信用结构完善、偿债机构建立和完善等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 信用风险识别

  第十一条 通过对拟申请开发银行贷款的用款人进行信用等级判断,对用款人信用风险状况进行有效识别。
  第十二条 市合作办对项目开发库项目进行风险判断分类,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用款人财务状况、历史信用记录等情况,对项目做出初步判断。
  第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受理市合作办列入项目库的用款人贷款申请,对申贷项目政策风险、行业风险、用款人信用风险进行初步判断,提出受理意见。
  第十四条 市信用协会负责用款人信用等级判断,按开发银行规定的评审方法,通过对用款人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指标的评价,提出对用款人信用等级判断建议,评分在50分以内为A级,50-75分以内为B级,75分以上为C级,信用等级判断建议结论作为平台贷款评审报告的附件。
  第十五条 市合作办负责组织路演委员对贷款评审报告进行路演审议,并汇总路演审议意见。市城投公司根据路演审议意见,对用款人信用评级判断结论进行决策。

第五章 信用风险监控

  第十六条 通过对用款人进行年度信用复评、重大风险事项报告等方式,对借款人信用风险进行实地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对用款人信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重点关注用款人资金链情况、债务结构情况、在其他银行资信违约情况、企业重组改制和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若出现重大的变更事项和风险因素,融资平台及时向市合作办和开行反馈相关信息并提供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市城投公司在对用款人进行信用风险动态监控的同时,并负责其到期贷款本息的回收。
  第十九条 市合作办负责向开发银行提供信用管理所需的资料。如政府信用复评所需的财政报表等。
  第二十条 市信用协会每隔12个月对用款人进行年度信用复评。复评结论交市合作办备查。
  第二十一条 市信用协会负责信用监督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每年12月底前发布当地企业信用公示并交市合作办备案。企业信用公示主要根据当地企业的信用记录、经营水平、财务状况等客观公正地分辨出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和失信企业。

第六章 风险报告及报送程序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报告主要包括重大风险事项报告、风险预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现信用风险预警1号所标明的内容或其他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事件时,市城投公司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形成《重大风险事项报告》,重大风险事项报告的基本内容但不限于:重大风险事项发生时间、进展情况、产生原因等;重大风险事项所产生的影响分析以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重大风险事项对开行贷款的影响以及建议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出现风险预警信号2、3标明的内容时,风险控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风险预警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警信号的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对贷款风险的可能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风险预警报告》均应在知晓风险事件发生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合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客户信用评级标准值表(中小企业)
     2、守信企业标志性事件
     3、风险预警
  3.1、地区风险预警信号
  3.2、一般客户风险预警信号
   3.3、重大风险事项报告格式
   3.4、风险预警报告格式










附件1 客户用评级标准值表(中小企业)
指 标 权重 A B C D E 备注
0 25 50 75 100
一、经营风险评价
企业竞争力 产品市场 10 销售网络涵盖全国,有国外客户 销售网络涵盖全国 销售网络涵盖全国重点省市 销售网络集中在某一区域 无稳定的销售区域
研发能力和技术先进性 10 拥有研发部门,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 拥有研发部门,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拥有研发人员,拥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拥有研发人员,技术水平一般 无研发人员,技术水平一般 该指标适用于科技型企业。非科技型的中小企业,该指标直接取C档。
信息披露 财务信息质量 8 严格遵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编制会计报告,会计报告由国际或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无保留意见 会计报告由国际或国内知名会计师审计,且无负面影响的保留意见 会计报告由符合开行标准的会计师审计,且无负面影响的保留意见 由符合开行标准的会计师审计,但存在负面影响的保留意见 由不符合开行标准的事务所审计;或未经审计;或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遵守情况差
信息披露质量 8 主动向债权银行提供会计报告等相关信息 存在披露信息不配合、不按时的情况 存在故意掩盖企业真实信息的情况
发展稳定性 企业持续经营期限 10 >=8年 >=6年&<8年 >=4年&<6年 >=2年&<4年 <2年 截至时间以评级时点为准
信用记录 公共信用记录 12 过去1年内在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获得荣誉称号 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曾经在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有不良信用记录,但目前已纠正并在过去1年内没有新的不良记录 过去1年内在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有不良信用记录,目前尚未完全纠正 在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目前尚未完全纠正 若企业未贷款,无相关信用记录,取E档。评级人员应多渠道搜集被评级企业各方面信用记录,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银监会风险监控系统;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信息;其他有关征信系统等获得企业全面的信用记录。


应付帐款履约情况 应付帐款清偿率100%,对供应商的应付帐款一致正常履约,无负面信息 应付帐款清偿率>=0.7&<1或:有负面信息,无诉讼信息 应付帐款清偿率>=0.5&<0.7或有过诉讼记录 应付帐款清偿率<0.3或有正在进行中的诉讼记录 应付帐款清偿率=过去三年内按期履约的应付帐款额/过去三年内应付帐款总额,新成立企业,无相关应付帐款履约记录,取E档
二、财务风险评价
资产负债率(%) 10 >=30&<40 >=40&<40 >=50&<40 >=60 资产负债率=总负值/总资产*100%
总资产报酬率(%) 10 >12 >=40&<8 >=2.2&<4 <2.2 总资产报酬率=EBIT平均资产总额*100%即(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总资产(万元) 10 >6000 >=4000&<6000 >=3000&<4000 >=2000&<3000 <2000



评分在50分以内为A级,50至75分以内为B级,75分以上为C级。


附件2
守信企业标志性事件

  1、遵守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
  2、出资人出资到位;
  3、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4、资产情况良好、一年内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在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银行信用良好。

警示企业标志性事件

  1、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到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
  2、有涉嫌违法行为正在立案调查;
  3、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失信企业标志性事件

  1、有严重违法行为;
  2、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责令停业整顿;
  5、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严重骗贷行为。
附件3.1: 地区风险预警信号
风险点 预警1号 预警2号 预警3号
地方经济政策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重大政策调整,对地方信用环境、行业及客户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或严重影响开行贷款安全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重大政策调整,对地方信用环境、行业及客户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或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重大政策调整,对地方信用环境、行业及客户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或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或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但不危及贷款安全
人事变动 市、区主要领导变动 主管领导及融资平台领导变动
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收支 当地经济发展出现负增长、财政收支总体水平下降或收支不平衡 经济增长放缓、财政收支总体水平低于预测 地方经济增长趋势和财政收支总体水平水幅波动
地区信用等级及资产状况 地区金融环境恶化、信贷资产质量整体下滑 预期地区金融环境恶化,信贷资产质量整体下滑
自然灾害、事故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生产事故,导致财力减弱或者支出增加 局部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对地方经济有一定负面影响
信用意愿 对政府承诺事项不履约、不协调、不配合取消对指定借款人的政策支持及有关承诺 对政府承诺事项部分履约,协调、配合取消对指定借款人的政策支持及有关承诺 对政府承诺事项不履约,协调、配合态度由转差可能,有可能取消对借款人的政策支持和有关承诺
处罚及纠纷 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出资的经济实体收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危及开行贷款安全 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出资的经济实体收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 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出资的经济实体收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可能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
违 约 借款人对开行贷款出现违约或违约可能性较大 借款人对其他经济体现出违约
还款现金流 还贷现金流小于应还贷款本息,承诺的还款现金流事项未能落实 承诺的还款现金流来源未完全落实 还款现金流有可能小于应贷款本息

附件3.2: 一般客户风险预警信号
风险点 预警1号 预警2号 预警3号


经济政策 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政策调整,对客户的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 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政策调整,对客户的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对开行贷款安全有负面影响 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政策调整,对客户的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对开行贷款安全有负面影响但不危及贷款安全
所有制性质及
产权关系 发生重大变动(如改制、转让、股权变更),且对贷款有负面影响 发生变动,但对贷款安全影响不大 非实质性变化
人事变动 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高层管理人员对重要事项出现严重分歧
信用等级及资产质量状况 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下降,信贷资产质量变成不良贷款 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信贷资产质量下滑,但信用记录基本良好 在其他金融机构有降低信用等级及信贷资产质量下滑的可能性
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急剧恶化,主要产品市场急剧萎缩或价格大幅下滑;客户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净现金流明显下降或出现负值,客户资产重组导致信用能力下降,逃废银行债务;客户或有负债发生较大变化。 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影响开行贷款安全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良,可能影响开行贷款安全
违约 客户及其担保人出现违约 客户其担保人出现违约的可能性较大
处罚及纠纷 受到监管机构、政府部分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主要管理人发生违法行为。
灾害及意外事故 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对企业经营及贷款安全有重要影响 不影响贷款安全的灾害及事故

附件3.3: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格式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黄冈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200X年第X号
报告时间 200X年X月X日
风险事项类别 地区风险事项/一般客户风险事项































合作办公章: ;合作办负责人签字: ;报告人签字:
附件3.4: 风险预警报告格式
风险预警报告
黄冈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200X年第X号
报告时间 200X年X月X日
风险事项类别 地区风险事项/一般客户风险事项
















合作办公章: ;合作办负责人签字: ;报告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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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药监人[20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及各直属
单位,驻局监察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人员
素质,现对“十五”期间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十五”期间,是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打基础的重要时期。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
建3年多的实践来看,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监管水平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
任务的需要,亟待解决思想作风建设薄弱、职能转变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加
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培训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
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的药品监督管理专业化队伍,更好地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
的职责,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
导,认真贯彻落实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干部教
育培训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增强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建
立自上而下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各司其职的人员培训机制。当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将按照抓作风、抓基础、抓基层的精神,首先要抓好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及
药品监督员培训示范班,发挥示范培训的导向作用,以点带面,不断提高药品监督管理队
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新时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培训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总体规划,
紧紧围绕局党组提出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局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领导
干部、人事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人事处长年度培训计划。
制定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师资及青年干部培训示范班的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与人事教育司共同负责制定药品监督员培训示范班的
人员年度培训计划。以市场监督司为主,人事教育司协助。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制定相关人员的培
训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实行申报制度,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须按
要求将年度计划按时报送培训主管部门审核,经局领导审核同意方可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按照“十五”培训规划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的技
术业务工作及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
人事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人事处长及相关人员的培训任
务。组织实施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药品监督员、师资及青年干部培训示范
班的人员培训任务,并进行培训质量评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十五”培训规划的要求和每年确定的培训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
际需要,负责制定本地区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
组织实施。

建立培训工作汇报制度,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年度培
训工作情况逐级报送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培训内容: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须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组织实施,按需施教。
熟悉掌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WTO规则,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和技能。围绕全局性重大问
题和实际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理论思考与政策研究。着重于提高政治理论素养、综合协
调能力及处理复杂事务、明辨是非的能力,掌握科学决策的方法。增强法制观念、大局意
识、廉洁勤政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

公务员培训侧重于思想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开拓创新、调查研
究、学习能力、交流与沟通的能力。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廉洁勤政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
熟练掌握英语、计算机、公文知识等基本技能。

药品监督员培训侧重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学习掌握法律法规、执
法程序、处罚程序、监督管理实践案例分析、药品抽样、快速检验及药品监督执法的基本
知识和基本技能。不断学习药学及生物学领域的新知识,掌握药品检验的新方法,熟练运
用现代信息手段追踪科技发展的新动态,掌握数据处理的基本方法。培养廉洁、勤政、务
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提高交流与沟通的能力。

人事处长培训侧重于加强政治理论知识学习,切实打牢人事干部的理论功底。加强思
想作风建设,树立公仆意识。学习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现代人事管理技能和人事政
策法规。把理论知识学习、核心能力训练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提高工作水平和
创新能力。

师资培训侧重于职业道德建设,学习了解国家有关教育培训的政策。熟练掌握现代成
人教育的基础理论与实践,全面了解国内外成人教育的规律与先进经验,掌握与药品监督
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

青年干部培训侧重于夯实理论基础,坚定理想信念,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
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作风,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
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加强实践锻炼。

五、培训方式:
各类人员培训示范班采取集中脱产培训方式进行,时间1至3个月。根据不同人员的
岗位职责研究开发培训项目,科学、合理的设置课程,形成系统化管理的培训课件。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举办各类专门业务知识、更新知识、专题研讨式短期
培训、业务及综合知识讲座。
开展系统远程教育,开发高质量的包括影、音、图、文等数字化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软件,
同时注意选用现代优秀远程教育软件,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在岗学习提供必要的服
务。

加强和教育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积极争取支持,选送系统内公务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
历教育,充分利用高等药学院校的教育资源,更好地为药品监督管理服务。

六、深入调查研究,摸清队伍现状。为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各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认真进行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状况软课题调研,全面了解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
建后,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学历层次、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岗位分布及职责,接受培训
及培训需求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结果分析,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
则,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各类人员的培训。

七、加强和规范培训基地的管理,在现代培训理论指导下,构建全新模式的培训基地。
根据培训工作的特点,设置、调整内设机构,提高培训基地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努力提
高培训能力和质量。

充分利用全国高等药学院校的教育资源,构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施教机构网络体
系,扩大人员培训覆盖面,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
八、研究制定培训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
主管部门负责对局培训基地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
管理局按照国家局的规划和要求负责对本辖区培训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各地区的
培训基地负责培训质量评估工作。

九、建立专兼职结合、动态管理的师资人才库。一是充分发挥高等药学院校师资的作
用;二是在系统内选聘业务水平高、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做为兼职教师;三是充分利
用社会教育资源,聘请一些专家学者来承担教学任务。

十、建立培训教材编写体系。建立一支由专家学者、院校老师和基层药品监督管理工
作者构成的培训教材编写队伍,不断充实教材编审人员队伍,开展教材编写工作研究,加
强教材评审,保证教材质量。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需求,按照有计划、有重点、系列化的
原则,形成各具特色的培训教材体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重点抓紧落实药品监督员培
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作为全国药品监督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教材。

十一、加强培训工作的需求调研与交流,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开拓
创新,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现代培训模式,发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教育培训
工作的导向作用。

十二、要加大对西部地区培训工作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
战略,重视和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公务员的培训
工作。要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为少数民族、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的人员提供更多的国
内外学习培训的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东部和西部地区、发达与落后地区的相互交流与
学习,进一步提高西部地区的人员素质。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江总书记提出的“构筑终身教育体
系,创建学习型社会”的要求,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牢固树立素质教育、终身教育、系统
培训的新理念。健全组织机构和培训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培训工作。积极争取各级财
政部门对培训工作的支持,加大对培训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
质,确保药品监督管理的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培训计划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2002年培训计划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四日


附件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培训计划

2002年是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运转及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施
行的重要一年,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队伍2001年-2005年培训规划》
和2002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
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
年培训计划》。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培训,
重点抓好思想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通过培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转变
工作作风,增强公共服务意识,重点提高七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抵御腐
朽思想侵蚀的能力;二是提高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织领导能力;三是提高依
法行政的能力;四是提高专业化行政管理能力;五是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六是提高开拓创
新能力;七是提高学习能力,以不断适应新时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一)进行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现实状况的软课题调研,全面了解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
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学历层次、岗位分布及职责、接受培训及培训需求等基本情况,根
据调研、进行统计结果分析,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

(二)2季度举办《药品管理法》第二阶段培训,参训人员为SDA机关公务员及各直
属单位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是在第一阶段培训的基础上,结合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办
法》进行专题研讨式培训,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深入研讨如何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
及其实施办法,不断提高执法监管水平,依法行使职权。

(三)第2季度召开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
品监督管理局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分管培训工作的领导、人事处处长,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人事教育司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内容是学习、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十五”培训规划及纲要;贯彻落实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十五”培训规划及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讨问题,部
署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培训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四)3季度举办一期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培训示范班。

培训内容是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管理知
识和技能。提高领导干部调查研究、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组织协调的能力,提高领导艺
术和领导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研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若干现实问题。

(五)3季度举办一期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培训示范班。培训内容是学习党的各
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熟悉掌握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执
法程序和监督执法实践案例。培养领导干部廉洁务实的工作作风,严格按程序办事,依法
行使职权,提高交流、沟通的能力和执法监管的水平。

(六)2季度举办一至二期执法监督人员培训示范班。

培训内容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学习掌握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处
罚程序、监督管理实践案例分析、药品抽样、快速检验及药品监督执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
技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手段追踪科技发展的新动态,掌握数据处理的基本方法。培养廉
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提高交流与沟通的能力。

(七)2季度举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务员公文知识培训。进一步规范公文管
理,提高办文质量。

(八)2季度举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英语培训,重点强化
口语及听力,采取工作时间与业余时间相结合的方式。

(九)举办综合知识讲座12期,每月一期。内容涉及政治理论、廉洁勤政、保密教育、
国际国内形势、药学理论新动态、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WTO等方面知识,交流与沟通能
力训练。

(十)安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务员参加中组部、党校、行政学院及有关部门
组织的培训。

(十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局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
管理队伍2001年—至2005年培训规划》及《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
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实施有关人员的培训任务。


附件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2002年培训计划

 

主办单位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员
各省局

分配名额
每班培训总人数
培训班次
委托培训单位
备注

办公室
统计软件网络版
下半年
省局、直属单位统计人员
1名
55人
1
待定



办公室
财务基础知识
上半年
直属单位财务人员


50人
1
待定



办公室
财务管理
下半年
省局财务人员
1名
40人
1
待定



办公室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培训
第2季度
省局法规部门负责人
1-2名
80人
1
待定



药品注册司
药品注册法规(包括新药、仿制药、进口药、药包材)
6月(每期5天)
各省局药品注册管理人员、药审中心、中检所、药典会相关管理人员,审评专家
2-4名
100人
2
中国药学会



药品注册司
药包材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10月
各省药包材质检人员、中检所、药典会相关管理人员
1-2名
70人
1
中国药学会



安全监管司
ADR知识的普及
5月
西部地区十二省药监局、ADR中心
2名
30人
1
待定



安全监管司
WHO?/FONT>GCP培训
7月
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人员
1-2名
60人
1
待定



安全监管司
药品GMP检查人员培训班
2、3季度
各省从事药品监督管理、药品GMP初审工作人员、以及澳门卫生局药物事物厅2人
3名
100人
2
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安全监管司
特殊药品监管法规
4季度
特殊药品监管人员
副省级、省级局1人
50人
1
局培训中心



市场监督司
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培训
3季度
省局市场处负责人及承办人


65
1
待定



市场监督司
GSP检查员培训
上半年
省局GSP监督管理人员


50
1
待定



市场监督司
网络监督信息系统培训
2季度
省局药品网络信息监管人员


40
1
待定



市场监督司
医疗器械抽样工作培训
3季度
省局医疗器械监督人员


90
1
待定



医疗器械司
注册工作培训
9月
各省局负责医疗器械注册人员
1-2名
70人
1
待定



医疗器械司
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培训
6月
国家局相关监管人员
2-3名
100人
1
待定



医疗器械司
新颁法规培训
4月
国家局、省局检测中心
2名
80人
1
待定



医疗器械司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员培训
5月
MD监管审核人员
1-2名
70人
1
药品认证中心



驻局监察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内容
4-5月
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及在京直属单位班子成员


85人
2
局培训中心



驻局监察局
纪检监察业务
8-9月
省局纪检监察处级以上干部和局机关、直属单位纪检监察人员
2名
100人
1
待定



人事教育司
劳动工资政策、工资统计报表
4季度
局直属单位人事处长、工资管理人员


35
1
局培训中心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令2013年第1号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主 席 项俊波

                         2013年1月6日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组织实施保险统计工作,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

  第五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保险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

  (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

  (二)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和文件,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一)制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二)负责保险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管理和升级,建立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

  (三)制定和实施保险统计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管理保险行业统计工作;

  (四)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保险业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对外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

  (五)管理保险统计信息,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

  (六)组织和实施保险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

  (七)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辖区内履行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职责。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统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归口管理保险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开展下列统计工作:

  (一)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

  (二)制定本机构保险统计制度;

  (三)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依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统计信息;

  (四)完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六)组织本机构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统计质量检查;

  (七)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八)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其他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险统计负责人。

  保险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岗位,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统计人员。

  负责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统计联系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联系人。

  第十四条 保险统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完成保险统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指定或者变更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在指定或者变更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机构进行统计调查。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人员配备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第十七条 保险统计信息可以采用调查表、调查问卷、统计指标等形式,通过邮件、传真、网络等方式进行采集和报送。

  第十八条 保险统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0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十九条 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频度分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年度决算报和不定期报。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改变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频度。

  第二十条 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时间为:月度快报为下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年度决算报为次年的4月30日前。不定期报告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

  月报、季报的报送时间,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以顺延3日。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改变统计信息报送时间。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报送的统计信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保险机构对其报送的统计信息的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信息,不得要求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或者编造虚假统计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应当由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

  保险机构报送的下级分支机构的统计信息,应当经下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相关统计信息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存在错误的,有权责令改正并且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保险市场和宏观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就其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相关报告。

  第四章 统计信息管理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规范统计信息的审核、整理、保存、查询、使用和公布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全国保险行业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和资产总额等统计信息。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辖区内保险行业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和资产总额等统计信息。

  保险行业统计数据,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公布的保险统计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本辖区以外未经公布的保险统计信息;

  (二)与前项保险统计信息比较分析的结果。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规范统计信息的审核、签署、交接、报送、保存、查询、使用和披露等事项。

  统计信息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统计信息。

  保险机构披露统计信息不得损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或者非现场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情况;

  (二)相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统计岗位的设立及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

  (四)统计信息的管理及披露情况;

  (五)统计信息质量;

  (六)统计信息系统完备性和安全性;

  (七)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对保险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其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保险统计监督检查职责时,保险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调查表等资料。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保险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定期对本机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报送相关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口径等报送或者提供统计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予以处罚: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统计信息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法对该保险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统计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虚报、伪造、篡改保险统计信息的;

  (二)违反国家保密制度或者超越权限公布保险统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统计管理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下列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没有其他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一)保险集团公司;

  (二)保险控股公司;

  (三)政策性保险公司;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五)保险中介机构。

  第四十一条 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的保险统计工作,适用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当在公布前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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