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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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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淮政〔2008〕19号
发布日期:2008-06-02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改革,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激励机制,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非税收入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管理职能,进一步调动部门和单位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积极性,促进部门和单位大力依法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努力挖掘收入潜力,确保应收尽收,不断壮大政府可用财力,切实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任务的市直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执收单位具有下列管理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



(三)依法积极组织非税收入,确保完成政府年初下达的年度收入目标任务;



(四)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目标任务



第五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市直所有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取消单位收入过渡账户,单位所有非税收入一律缴入“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转移、隐瞒政府非税收入,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六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进一步延伸,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国库管理改革的客观需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统一管理。征收部门和单位统一在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设零余额账户,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照部门预算安排支出,统一由支付中心根据业务性质,分别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方式进行集中支付。凡涉及财政支付的采购项目,应当纳入政府统一采购。



第七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政府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市政府行使对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的审批权。政府非税收入的减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按下列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一)因国家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确需减免的,实行备案制度,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每季度汇总报市政府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实行市长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制度,由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经市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严禁政府非税收入体外循环,规范减免程序,严防政府非税收入的流失。



第八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政府调控制度。市直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和用途,按照“核定收支、政府调控”的原则,打破行政性收费按30%、事业性收费按15%的调控比例。对一般性的政府非税收入,在确保必要的基本支出外,区别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政府调控比例;对不能调控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部门和单位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综合预算,按照先预算外、后预算内的顺序统筹安排支出,增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宏观调控能力。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程序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考核有下列两方面内容:



(一)定量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各部门和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政府下达的全年非税收入目标任务情况,作为本办法政府奖励的考核依据;



(二)定性考核指标,主要考核部门和单位遵守政府非税收入各项规章制度、非税收入收缴、票据领购使用以及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全口径核算情况等,作为单位工作质量的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基数确定。按照“核定基数、一年一定、超收奖励”的原则,依照部门和单位前三年实际收入水平,结合淮北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综合考虑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增减变化、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部门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基数。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每年初下达政府非税收入目标任务,与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和单位签订《政府非税收入任务目标责任书》,根据上述定量、定性考核内容,对各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岗位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依据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决算数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评结果和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市政府将根据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考核结果,区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十五条 奖励的标准,设下列四个等次:



(一)一等奖为超收比例15%以上,且超收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二)二等奖为超收比例10%以上,且超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三等奖为超收比例8%以上,且超收数额在5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四等奖为超收比例5%以上,且超收数额在3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超收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超收部门和单位事业发展、改善办公条件、增加单位经费、安排职工培训、再教育等支出,也可由部门和单位对组织政府非税收入有贡献的人员,按上条获奖等次给予奖励:一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2000元;二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1500元;三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四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500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除政策性减收因素外,凡未完成收入考核基数的部门和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说明,由市政府对部门和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市财政部门相应扣减部门的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及时提供真实信息,做好办证、审核、许可等环节的工作衔接。严禁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严防管理脱节、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市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使用监督检查,对乱收乱罚乱用或应征不征、应罚不罚、随意减免的违纪现象,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不在本办法考核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部门和单位的超收部分,对其按规定提取代征手续费或因成本开支较大增加支出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拨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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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1997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曹 志
  罗 干
  薛 驹
  周 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对银行帐户清理整顿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对银行帐户清理整顿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1]76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1年6月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 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1】75号)对清理整顿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帐户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目前,大多数地区按照总局要求,集中力量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并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少数地区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查不彻底,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防止搞形式,走过场,按照清理整顿工作部署,总局决定由总局监察局、财务司组织联合检查组,于2001年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对各地进行专项检查,各地也要对下属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清理整顿的 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格处理。现针对各地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工作发现的问题,再提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性单位的银行帐户,是加强预算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强化“两权”监督制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总要工作抓紧抓好。
各地除认真做好接受检查的各项工作外,都要组织由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按照下官一级的原则,对本系统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开展检查的 政策依据参照国税发【2001】75号文件及《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72号)等相关文件。检查工作从10月下旬开始,11月25日前结束,12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总局监察局和财务司,同时,将纸质《银行帐户清理情况表》(一、二)、《新清理出帐户表(补充表)》及软盘(EXCEL格式)报财务司,并将上述表格通过局域网传输报送(网址LOCAL-财务司支出处-帐户核查)。
二、要严格执行有关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
(一)省、地市局计财部门(系统财务)除计委拨预算内基建投资款必开户外,只允许开设一个经费帐户。
(二)各级国税局本级财务(机关财务)除住房专用基金户外(含住房公积金等),只允许了开设一个帐户。如有基建项目,只允许开设一个基建专用帐户,基建项目完工并结算完工程款后立即撤销。
(三)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一个政府采购临时帐户,用于核算供货商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在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办法明确规定前,暂不开设其他帐户。
(四)各级国税局非财务部门(包括稽查、信息中心、征管、流转等部门)开设的帐户应归并到财务部门,非财务部门因特殊工作需要开设的银行帐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必须报上级财务部门和监察部门批准并备案。
(五)基层征收分局、税务所等报帐制单位以及各级国税机关食堂、工会只允许开设一个帐户,经费由局机关财务代管的单位不允许再自行开设帐户。
(六)根据有关规定,所有资金不能开设定期存款户,对已开设的到期要立即撤销。今后不允许再新开设定期存款户。
银行帐户合并后可能会带来会计核算上的不便,可以与开户银行协商,开设帐户时在一个账号下设多个分户,例:帐户名称:××国际税务局,账号87654321-01、02…、户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款、其他收入等。
银行帐户清理工作结束后,总局将按照“下管一级”的体制对省级计财部门的银行帐户进批复并备案,省、地市级亦应逐级进行批复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各地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切实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管理,彻底解决银行帐户过多过滥、违规开户,以及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本《通知》下发后,对存在违规行为不进行自查自纠甚至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除对直接负责人从严从重处理外,还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 领导的责任。

附件:1.《银行帐户清理情况表》(一、二)
2.《新清理出帐户表(补充表)》
3.银行帐户清理情况表填报说明

附件1略
附件2略

附件3
银行帐户清理情况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请使用B4纸报送,如格式超宽,请在“页面设置”按“调整为”――页宽的形式打印。
二、二级会计单位银行帐户清理表中,只填写后三栏“核查结果”,以及新清出帐表的各项内容,其它部分不得修改,表中核查结果中“已撤销”和“尚未撤销” 栏填写11月15日的时点情况。
表中“帐户总数”指自查阶段“帐户数量”加上核查阶段新清理出的帐户数量之和(注意小计亦应如此)。
三、基层会计单位银行帐户清理表中,只填写后三栏“核查结果”,其它部分不得修改。
表中“帐户总数”指自查阶段“帐户数量――合计”加上核查阶段新清理出的帐户数量之和,(注意只填写“一、省局直属单位”、“二、地、县局”及以下各XX市国税局的合计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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