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义务兵役军人婚姻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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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义务兵役军人婚姻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义务兵役军人婚姻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9月2日民上字第132号及11月10日民上字第132号关于义务兵役军人迟奎生与金凤娥离婚案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件均已收悉。经本院研究并与有关单位联系后,认为:在实行义务兵役制后,人民法院处理应征入伍的军士和士兵的婚姻问题时,仍应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抄送:司法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义务兵役军人婚姻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民上字第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1955年3月受理公民迟奎生与金凤娥离婚上诉案,原经铁岭县人民法院1954年12月判决离婚,男方上诉,当时主要争执财产,后在本院审理中男方于本年3月征集补充兵员时参军,现又主张不同意离婚。按195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原华东分院“关于在离婚诉讼进行中,一方参军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精神是应保护的,但此次征集补充兵员系属义务兵性质,今后随着兵役法实施,也必将还有大批青年应征,对今后义务兵役制军人婚姻和过去志愿兵役制军人婚姻在处理上有无不同,是否同样保护,不够明确,我们意见对现役军人仍应根据婚姻法精神予以保护,当否请指示。
1959年9月21日
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105 号
《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小晶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维护海岸线稳定,保障防洪、交通、涉海工程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内进行海域采砂临时用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海域采砂临时用海,必须依法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港口、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海域禁止海域采砂临时用海,但因航道、锚地建设和疏浚的除外:
(一)重要的鱼类洄游通道、索饵场、越冬场、产卵场和栖息地;
(二)海洋水生动植物养殖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防护林带;
(四)采砂行为可能危及码头、跨海桥梁、临海公路、海堤、海底电缆等涉海工程安全的海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海域。
前款规定禁止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具体范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应当向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用海位置、面积、期限、作业方式等,并附宗海图;
(二)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资金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材料。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设区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申请时,应当征求海事、港口、航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意见;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海域采砂临时用海依法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设区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八条 海域采砂临时用海,应当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可以一并编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在通航海域进行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船舶作业时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核准手续,并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第十条 未依法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不得进行海域采砂临时用海。
从事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应当按照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规定使用海域。
第十一条 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尚未届满,但因条件、环境变化,经原批准海域采砂临时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不宜继续使用的,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收回并注销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港口、航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进行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或者未按照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规定进行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洋监察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实施违法行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颁发海域采砂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核准决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海域采砂临时用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4号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4号
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现将2006年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公告如下:
一、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5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3至2005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方面涉及食糖进口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5年有食糖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5、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关税配额申请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3、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04年度审计报告或办理2004年税务年检时提交的“2004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复印件。
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只需提供以上1-3项规定的材料;新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请企业属2004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
(一) 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 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可优先获得以上一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等比例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5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上述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注册企业的申请,并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06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附件2:2006年食糖进口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