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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2:43:43  浏览:9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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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发〔2007〕9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南充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人民共和国安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7〕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南充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县(市、区)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市政府目标办会同市安办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市安办为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市政府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市政府或市安委会下达的隐患整治项目。
第六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和隐患整治项目目标三类。
(一)控制目标(6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3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市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完成省上、市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市安委会制定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三)隐患整治项目目标(10分)
第七条 目标分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市安办备案。
第八条 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10日前,以专题请示送市安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安委会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国家、全省和全市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 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市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次年1月31日前,市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市安办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隐患整治项目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60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5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20分。
②重特大事故。基本分为30分。
当年发生重大事故的,每起扣10分;发生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扣30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综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对异地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按车船事故发生地、车船籍地各减半扣分,但对特大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综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一次省政府认定的特大事故和市政府认定的重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综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2.市级有关部门。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5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20分,但涉及公安、交通、安监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该项只扣15分。
②重、特大事故。基本分为30分。当年发生重大事故的,公安、交通、安监等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其它单位扣20分;发生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扣30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市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综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认定的重特大事故的市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综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中,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高危行业监管部门的考核,按照市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考核,突破市政府当年下达控制指标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综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市安委会制订。
(三)隐患整治项目。基本分为10分,有一项没完成的扣5分 。
(四)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安委会、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
4.被考核地区、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综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五)加分项目(最高加分不超20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4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3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2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含市安委会)表彰的,加2分,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3分;被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2分;被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加3分;连续3年未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3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省级和市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3分,省级加0.2分;市级加0.1分;被《国家安监局动态》、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或省安委会《简报》、《动态》采用,每1条加0.2分;被市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或市安委会《简报》、《动态》采用,每条加0.1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完成目标县(市、区)考核得分排名6名、市级有关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10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第十三条 表彰。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惩处。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其中,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三)连续3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由市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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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6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6年3月)

根据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6年3月29日

消毒药剂与消毒器械审批程序

卫生部


消毒药剂与消毒器械审批程序
卫生部


为贯彻《消毒管理办法》,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均需按本程序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生产、销售。
一、范 围
1.已在国内生产的消毒器械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消毒药剂。
2.对于原消毒药剂、消毒器械改变成份、剂型或型号的新型产品。
3.在我国新生产的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
4.进口国外生产的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
二、申 报
研制和生产消毒药械的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填写“消毒药械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按附件要求备齐技术资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签署初审意见后,转报卫生部。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及解放军总后勤部直属的医学教学和科研单位,可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三、审 批
卫生部组织专家评审,指定单位复测、全面审核技术资料,必要时,可请申报单位做技术答辩。审批合格后,签发卫生许可证和批准文号,格式如下:(年号)卫防准字号。
卫生监督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经常性监督,如发现产品不能保证审批质量时,或无消毒作用,监督机构可酌情处理,并必须及时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可取消原批准文号,责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附:消毒药剂申报资料项目

1.消毒药剂名称、成份、理化特性、用途、腐蚀性、稳定性及安全性。
2.消毒药剂按申报管理要求分3类提供资料:
第一类:我国创制或根据国外文献报道生产的原料药品及制剂,必须提供定性或定量杀微生物试验、有机物影响试验和完整的毒理学试验资料。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国内仿制的消毒药剂,提供定性或定量杀微生物试验、有机物影响试验、急性毒性试验,皮肤粘膜刺激试验和一项致突变试验资料。
第三类:国内已获准生产的同类产品,提供定性或定量杀微生物试验、有机物影响试验及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3.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生产单位改变时,必须向所在地卫生厅(局)备案。
消毒药剂申报注意事项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应在接到申请后1个月内签署初审意见转报卫生部。
②产品名称或说明中注有对肝炎有消毒作用时,必须有对肝炎病毒杀灭效果的技术资料。
③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是打印件。
④申请单位须在提出申请时,交纳审批费。
⑤申报表按附件4统一式样。

附:消毒器械申报资料项目
(1988年4月7日卫生部发布)
1.器械名称(商品名和型号)设计方案、主要技术参数的测试。
2.杀微生物效果:按消毒器械的原理、杀菌方法,选择指示菌及测试结果,影响杀微生物效果的因素。
3.器械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
4.现场使用效果及用户意见。



198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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