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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16:14  浏览:9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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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商业部


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1988年10月12日,商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商业仓储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促进商品生产,发展商品流通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供销社所属的各种仓库。
第三条 商业仓库是储存商品的重要场所。仓库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储存多、进出快、保管好、费用省、损耗少,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仓库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客观要求组织经营。储运设施要面向社会,参与市场竞争,谁用谁付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仓库同有关企业、单位之间的业务活动,要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县以上仓库要积极开展以服务思想好、保管养护好、指标完成好、安全生产好为内容的“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基层供销社及商店附属仓库,要开展以无火灾、无盗窃、无霉变虫蛀、鼠咬、无差错事故为内容的“四无仓库”竞赛活动。
第六条 仓库要大力组织并鼓励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活动,逐步实现仓库管理企业化、商品养护科学化、仓库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以适应商品流通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仓储企业要实行经理负责制,职工民主管理,定期召开职工代表会议,总结工作,听取意见,征求有关单位和存货单位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第八条 仓库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种制度。仓库主任(经理)对本库的工作和财产负全部责任;保管小组的负责人对本管区的工作和财产负责;保管员对所管区域的商品和财产负责。商品养护、装卸搬运、堆码苫垫、包装、加工管理、警卫、消防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岗位责任对本职工作负完全责任。
第九条 各级商业部门、供销社要加强对仓库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业务技术、企业管理和文化科学水平,并关心仓库职工生活。


仓库职工的工作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动。新招收的职工,不经过业务培训不准上岗位。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妥交接手续。仓库主任(经理)调动工作,要经过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十条 仓库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有主人翁思想和工作责任感;身体健康;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积极学习政治和文化科学;能基本掌握一种至数种商品养护知识或机械操作和其它业务技术;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仓库规章制度。

第二章 营 业 仓 库
第十一条 营业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存放商品性质相适应的库房或场所;
(二)具有保障库存商品安全的相应设施、设备(符合《商业部门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的要求);
(三)配备一定数量的仓库管理人员和商品储藏养护技术人员,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冷库、化学危险品库等特种仓库和一万平方米以上的通用仓库,要配有商品养护技师或工程师;小于上述规模的仓库,也要配备商品养护员。
第十二条 营业仓库,必须根据现有设施条件,相应接受货主委托储存的商品,超出范围,均不得接受委托。违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第十三条 营业仓库,不符合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要限期整顿,并达到上述要求后才能营业。新建仓库要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准营业。
独立核算仓库,要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 营业仓库,按规定向货主收取仓租。仓租标准可根据仓库地点、设施条件、商品的价值、养护费用、装卸是否方便等因素自行确定,并报当地主管商业局、供销社备案。
第十五条 营业仓库不得随意停业或转业,如必须停业或转业的,要提前半年报主管商业局、供销社批准。

第三章 设 施 管 理
第十六条 不论实行独立核算或简易核算的仓库,都要加强财产管理。仓库建筑物、装卸搬运、拆码垛、商品养护、消防安全等设施,要定期校验、检修、保养,专人管理,切实把仓库建筑和机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第十七条 防止屋顶漏水、排水不畅、门窗破损、装卸搬运工具和商品碰撞库门、电梯门、柱子、墙壁、排管和制冷系统管道等工艺设备,易受碰撞之处,要加保护装置。
第十八条 冷库结构复杂,技术性较强,具有怕水、怕潮、怕热气、怕跑冷的特性,要把好冰、霜、水、门、灯五关,防止因冻融循环把建筑结构冻酥、冻膨。
第 十 九 条 氨制冷装置具有高压、易爆、含毒的特点,须专人负责管理,谨慎操作,确保安全。
氨瓶的使用管理必须执行劳动部、公安部、化工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不用超期瓶、超量瓶,不放在热源附近,不受强烈震动。氟利昂制冷系统,须严格按操作要求,精心操作,降低消耗,提高效能。
第 二 十 条 机房操作人员要精心管理好制冷设备,要求做到“四要”、“四勤”、“四无”、“四及时”。
四要:要确保安全运转,要保证库房温湿度,要尽量降低冷凝压力,要充分发挥设备制冷效能,降低水、电、油、致冷剂的消耗。
四勤:勤看仪表,勤听设备运转声音,勤摸机器部件温度,勤了解库存情况。
四无:制冷系统无渗漏,仪表仪器无失灵,设备无生锈,机器无油垢。
四及时:及时放油,及时排空气,及时冲霜,及时清除冷凝器的水垢。
第二十一条 仓库铁路专用线及站台、码头要有专人管理,按照铁道、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做好保养、检修,保持线路畅通,安全信号齐全有效。

第四章 商品进库、出库
第二十二条 仓库要根据存货单位提报的商品储存计划,进出库计划,编制仓库的储存计划。
大宗商品进出库,存货单位要事先通知仓库,以便仓库做好准备;新品种商品或进口商品入库前,存货单位要将其性质和保管要求通知仓库。
第二十三条 商品入库要把好验收关,对商品的数量、质量、包装进行感官验收;商品质量的技术性检验由存货单位负责(仓库具备验收条件,接受存货单位委托,并订有合同、协议的除外)。具体的验收项目、标准、比例、方法、时间等内容和要求,按仓库和存货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规定办理。
经过验收的商品,验收人员要在凭证上签字或盖章。经过拆件验收的商品,验收人员要在外包装加注验收标记。
仓库在验收中发现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外地到货,发现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等与入库凭证不符,或包装破损、雨淋水湿,以及被盗等问题,由运输人员做出记录,并会同存货单位迅速处理;同时由仓库暂行接收商品,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本地产品,保管员发现数量与入库凭证不符,按实际数量在凭证上注明签收,商品的质量、品名、规格、等级或包装不符合规定,仓库要及时通知存货单位会同生产部门研究处理;问题严重的,仓库有权拒绝收货。
第二十四条 商品出库(包括移库、过户、提取样品等)必须有正式凭证。仓库要认真审查提货凭证,在有效期内发货。凭证如有问题,必须经原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盖章方为有效。“白条”及手续不符的,仓库要拒绝付货。
第二十五条 商品出库要把好复核关。对于出库商品,必须按凭证所列项目逐项复核,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并向提货人或运输人员办清交接。
商品出库,应当按照先进库的先出,有效期限在前的先出的原则办理。存货单位另有要求的除外。
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由仓库分装、改装、换装的商品,仓库经办人要填制装箱单。
仓库接到查询,要及时答复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仓库要根据所存商品的不同类型的特性,相应制订商品装卸、搬运、堆码操作规程。对商品要轻拿轻放,注意操作安全,防止损坏商品和工伤事故。

第五章 商 品 储 存
第二十七条 商品储存要实行分区分类管理。严禁将危险品和一般商品,有毒品和食品,性质互相抵触、互相串味的商品,以及养护、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合存放。
贵重商品、剧毒商品、易燃易爆商品要专库(柜)储存,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 仓库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仓容。库房、货场要有必要的道路和适当的墙距、柱距、顶距、垛距、灯距。货位堆码要求:(一)距库灯0.5米;(二)距低温库顶棚0.2米;(三)距高温冷库或通用库顶棚0.3米;(四)距顶排管下侧0.3米;
(五)距顶排管横侧0.2米;(六)距无墙排管的墙0.2米;(七)距墙排管外侧0.4米;(八)距风道喷风口中心(下侧)0.3米;(九)距冷风机周围1.5米;(十)距立柱0.1米。
仓库要根据商品特性和包装状况,确定相应的码垛方法,不得超地坪负荷堆货,也不得倒置或压坏商品。
第二十九条 仓库必须有商品保管帐,正确记载商品进、出、存动态,并采用货位编号、层批标量、动碰复核、日记日清、月对季盘等方法,做到帐、卡、货三相符。
帐簿及有关凭证必须按财会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 三 十 条 仓库要定期向存货单位反馈库存商品的情况,如长期积压、冷背残次、质量异变、近期失效等问题。
第三十一条 仓库和职工不得动用货主储存的商品。职工在货区储存物品,要照章办理并收取仓租。

第六章 商 品 养 护
第三十二条 仓库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商品养护工作方针,认真执行商品储藏养护技术规范,积极总结推广成功的养护经验,广泛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第三十三条 仓库要根据养护工作的需要,按照仓库规模的大小和储存商品的特性,相应配备有养护技能的人员,负责指导本库的商品养护工作,总结推广养护经验,针对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商品养护技术水平。有条件的仓库要面向社会,提供养护技术等咨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仓库要根据商品性质和仓储条件,对储存的商品安排适宜的储存场所,合理堆码,妥善苫垫。
仓库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相应配置检测仪器和通风、密封、去湿、降温、保温、灭鼠、熏蒸等装置,合理、正确地采用各种有效的防虫蛀、锈蚀、霉变、冻损、爆燃、挥发、溶化、污染等商品养护方法,保障商品安全。
第三十五条 仓库要加强温湿度管理,认真做好记录和整理分析工作。高温、高湿、高寒季节,要搞好在库商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治措施。仓库要搞好库房、货场和环境的清洁卫生,落实卫生责任区和卫生责任制,定期大扫除与日常清洁工作结合进行,冷库还要定期消毒。

第七章 仓库核算和定额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要根据本单位的条件,实行独立核算或简易核算。实行独立核算的仓库,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实行简易核算的仓库,要有专职或兼职核算员。核算的项目、内容、方法,按财会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仓库要实行定额管理。
大中型仓库定额管理的主要项目是:(一)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二)帐货相符率(%);(三)收发货差错率(‰);(四)平均保管损失(元/吨);(五)平均保管费用(元/吨);(六)保管员平均工作量(吨/人)。
小型仓库定额管理的主要项目是:(一)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二)帐货相符率(%);(三)收发货差错率(‰);(四)平均保管损失(元/万元);(五)平均保管费用(元/万元)。
符合升级范围的仓储企业或仓库,除实行上述定额管理项目外,还应实行升级考核项目。
各项定额指标,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平均先进的原则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订,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八章 仓 库 安 全
第三十八条 仓库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公安部和商业部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确保人身、商品、设备安全。
第三十九条 仓库及其主管单位要有领导干部分工主管安全工作,并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经营承包之中;要建立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规章制度,经常开展安全活动;要与公安部门密切联系,同友邻单位搞好联防护仓。
几个单位管理使用的仓库群的安全工作,要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仓库要制订人员和车辆出入库、警卫、值班、值宿、会客和保密等安全保卫制度,并教育职工增强政治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一条 仓库的安全工作要实行分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明确各级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要对本责任区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仓库的存货区要和办公区、生活区、样品间、加工车间、汽车库、油库、木工房等严格分开,不得就库房、货场收购和销售商品;规模很小的基层仓库也要根据具体条件尽量分开,以保安全。
新建、扩建、改建仓库,其建筑设计应按一九八八年五月公安部、国家计委公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办理,面积过大的库房要设防火墙。
第四十二条 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水源。
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存货区;存货区内禁止吸烟、用火,临时性特殊用火必须经过仓库主任或企业领导批准,并备好消防器材,派人在现场监护;存货区内严禁用明火照明;易燃杂物要及时清除;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其排气管要加戴防火罩。
仓库的一切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老旧电线要及时更新;库房的照明线应和路灯线分别设置;每次作业完毕要将库房、货场的电源切断。
仓库的消防用水要经常备足,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第四十三条 仓库的安全设备必须根据建筑规模和储存商品的性质,按一九八八年七月商业部发布的《商业部门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配齐,要合理摆布,定点存放,专人管理、保养、检查、维修,保持经常有效,严禁挪作它用。
大中型仓库和落雷区的仓库都要安装避雷设备,并定期检修,保证有效。
仓库的消防通道要保持经常畅通。露天货场,各货区之间要有必要的防火距离。
第四十四条 仓库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后要对本人负责区各检查一次。保管小组负责人、仓库主任、公司经理要定期检查。遇有灾害性天气或有特殊情况,仓库人员要及时检查,加强防范。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和专业公司,在夏防、冬防时期和重大节日前,都要组织力量对所属仓库进行大检查,并邀请公安部门派人参加。
仓库要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责成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限期解决,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能处理而没有及时处理或没有指示解决办法而造成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仓库发生火灾、盗窃、伤亡等事故,要及时上报。企业和仓库领导要抓紧对事故的清查处理,做到“三不放过”。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仓库及其主管部门,对正确执行政策,认真贯彻有关法规、规定及本办法,积极促进商品流通,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减少损失损耗,节省费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作出显著成绩的仓库、小组或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七条 仓库对违犯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影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或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罚款或行政处分;损失大或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和企业,要布置督促、检查所属仓库执行本办法,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冷库、果蔬库、危险品库等特殊仓库和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公布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三月九日发布的《商业仓库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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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审核标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审核标准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3号

中国证监会

2002年9月6日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为了提高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更准确、清晰地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对拟发行公司存在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等情况,应按以下要求审核:

  一、关于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和财政拨款的合法性

  1、根据国发(2000)2号文《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除经国务院审批的外,只有符合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才是合法有效的。

  2、对于公司享受的政府补贴、财政拨款,其批准文件中应当明确了该项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资金渠道及其依据、补贴或拨款的权属、补贴或拨款的用途和今后的处置方法及会计处理。

  3、发行人律师应对公司报告期内以及新股发行上市后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等政策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进行核查,并对所享受的政策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二、关于会计处理的依据及相应披露要求

  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函【2000】30号文《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等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1、税收减免与返还。

  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于实际收到时计入收到当期补贴收入,消费税、营业税等其他流转税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先征后返的所得税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所得税费用。

  公司同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的“税项”部分详细披露税收减免与返还的具体内容、法律依据和会计处理的依据等。

  2、政府补贴和财政拨款。

  如果政府补贴批准文件明确该补贴仅由公司代为管理并指定用途,不属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应将该部分政府补贴直接作为负债处理。

  如果政府补贴批准文件明确该补贴由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补贴,公司在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

  如果财政拨款批准文件明确该拨款具有专门用途,如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在该项拨款实际到位时应作为“长期应付款”核算,在项目完成后,应将其形成的资产转入固定资产,同时相应拨款转入资本公积。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的“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政府补贴批准文件的详细内容、取得该项补贴的附加条件、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净利润的影响等情况。

  3、如果公司报告期内各会计年度取得的税收返还、政府补贴占公司同期净利润的比例超过20%,公司应同时披露若无此项补贴收入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此外,公司必须对此作特别风险提示;审核人员应在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予以关注。

  三、其他费用的减免与暂停计提

  部分行业或地区存在行业性质或地方性质的各种应缴纳或提取的费用,如: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维简费、水域地区的防洪费等。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往往以减免或允许暂停计提的方式减少公司此类费用的发生,增加公司当期净利润。对此,审核时应要求发行人律师对此项政策的合法性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参照“政府补贴”的信息披露要求执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抓住有利时机加快住宅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要求,我部对实施“安居工程”的工作,进行了多次研究,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了《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建设部要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的要求,对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居工程”要以建设平价住宅为主,重点解决城市居民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解危解困,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需要具备的条件:
①地方政府有实施“安居工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②地方政府和个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安排部分自筹资金,并具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③住房困难户数量较多。
④已经实施住房制度改革。
二、平价住宅的建设资金在国家还未予安排贷款的情况下,除可先由地方财力安排一部分外,从实行房改以后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以及其它地方自筹资金中予以安排。亦可适当引进一部分外资用于“安居工程”。
三、为降低平价住宅造价,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要实行计划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供应。建设用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的市政配套费由地方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住宅小区内的配套,属经营性配套的,其配
套费用由经营者负担,非经营性配套的,由政府、企业、购房人共同承担。
四、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的平价住宅,以建设成本的价格或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出售。
①平价住宅的建设成本价格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费、建设用地费和不超过前三项费用之和3%的管理费。
②住房困难户指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拥挤户、居住不方便户或无房户。
③中低收入的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
“安居工程”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建设。还可以采取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多种个人投资建设住宅的形式建设。
五、为了解决个人购买负担能力问题,应建立个人购买平价住宅的储蓄、抵押贷款制度。银行可开展对个人买房的抵押贷款业务。
六、“安居工程”的住宅建设既不能搞高标准豪华住宅,也不能建成简易楼。应遵循节地、节能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要积极推广建设部住宅小区试点的经验,努力提高住宅的建设质量和使用
功能,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优美的居住环境,达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七、“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设计要在符合各项规划指标和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布局,空间组织,力求有新意,体现地方特色。对原址有价值的景观和人文历史环境,应尽量保护和利用。对“安居工程”规划设计,要组织
专家予以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再按规定的立项程序批准实施。
八、“安居工程”住宅等单体设计,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住宅设计要在提高住宅使用功能方面下功夫。设计的住宅类型主要以二室户型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少量的三室户和一室户型。在设计上还要广泛采
用新技术,提高“安居工程”住宅建设的综合效益。
为了促进“安居工程”住宅设计的改进,建设部和各省建委(建设厅)将在近年部、国家评出的优秀住宅设计项目和优秀住宅试点小区的基础上,推荐一批不同类型的优秀设计方案供地方参考。各地应组织力量编制适合本地区的住宅设计方案。
九、要抓好“安居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项目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优选施工队伍,中标或承建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监督,使施工工程一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对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建设部
颁布的工程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十、建成的平价住宅出售,必须保证按“安居工程”的要求,出售给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各地应制定具体办法,提高售房的透明度,防止不正之风。
十一、加强对建成的住宅区的管理,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体制。要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规定,为群众提供良好的便民服务,解除购房者的后顾之忧。
十二、加强对“安居工程”的组织和领导。“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为加快城市住宅建设,解决和改善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地方政府要将“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纳入今年工作计划,认真研究,明确政策,对“安居工程”的实施作出具体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在做好“安居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同时,可以先选择一、二个有条件的城市,进行“安居工程”的实施试点,取得经验后加以推广。建设部有关司和直属单位要加强协调和配合,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与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作,结合当地住宅建设计划、规划和住房解困、解危工作,制定“安居工程”的具体操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



199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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