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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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已经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客运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
本规定所称的摩托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摩托车和其他三轮机动车。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行为的查处,市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行为人,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止违章车辆运行。
第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5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教育、医疗卫生、金融、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事前审查原则和依法审查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没有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第七条 各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科室)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并注明理由。
(二)核实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科室)以“汉中市XX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1)形式送本单位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审查。
(三)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审查机构应征求第三人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三款的期限内。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根据本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第八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己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的拟公开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接到各单位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2)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因保密需要而未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存在质疑的,可提请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市保密局应当依法对全市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私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轻微的,对单位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汉中市XX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样表)
报送日期: 编号:
单位名称
邮 箱
送 审 人
联系方式
信息名称
栏目名称
撤消日期
信息公
开属性 及原因
拟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不予公开 □
不予公开原因: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
个人隐私 □
危及国家安全 □
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
危及社会稳定 □
保密审查机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
导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此表为本单位内部保密审查时使用。
附件2:
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申请单位:
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单位保密机构审查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上级机关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此表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上级保密审查时使用。
关于小学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关于小学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3年10月30日,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于1979年曾共同印发了《关于学校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对加强少先队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1981年,共青团十届三中全会遵照党中央的指示精神,作出《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决议》后,少先队组织进一步贯彻“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方针,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即把全体适龄少年儿童组织起来,学习共产主义,从而使少先队工作出现了一个新的局面。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的需要,现就小学少先队工作中的几个有关问题,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少先队是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她对少年儿童的教育作用是通过特有的组织形式、丰富多彩的活动和队员当家作主的集体生活来体现的。多年的实践证明,少先队组织是整个少年儿童教育事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教育的得力助手。她与学校教育紧密关联,相辅相成,各有侧重,不可分割。为了把少年儿童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纪律,立志为人民、为祖国、为人类做贡献的一代新人,学校少先队工作不能脱离学校工作的实际和教育工作的规律;同时,教育部门和学校更要十分重视和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教育作用,否则,是不能全面完成学校的教育任务的。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行政领导要关心和支持少先队工作。县、区教育部门分管小学的负责同志应把关心、指导少先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指定一名干部经常联系。学校党支部要加强对少先队组织的领导,学校行政要将少先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并经常听取汇报,定期进行研究,及时指导帮助。
团委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联系,对每个时期少先队工作的部署,要注意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大队辅导员要经常主动地向学校党支部和行政部门汇报学生的情况及少先队工作,以取得党支部的领导和学校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
二、各地团委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少先队辅导员的选配和聘请工作。较大的小学(一般指15个班级以上)要设专职大队辅导员。农村小学应按学区(公社、乡)设少先队总辅导员,可以由学区中心小学的大队辅导员兼任,也可由其他人员兼任。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专职学区总辅导员。
小学大队辅导员可按相当于所在学校的教导副主任管理和使用。有条件的小学还可以选聘副校长或教导主任、副主任兼任大队辅导员,再配一名副大队辅导员。为了更好地发挥少先队组织的教育作用,应吸收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参加所在学校的校务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要保持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相对稳定,以利于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少先队的工作水平。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配备,由县、区团委和教育部门共同商定,团县、区委聘请。教育部门和学校调动大队辅导员工作,要征得当地团委的同意,并做到随缺随补。
各级团委、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辅导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鼓励他们做好工作。对于从事少先队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少先队辅导员应予以表彰。在调整工资、评选先进、评定教师职称时,对于担任专职大队辅导员的教师,其业务考查应将其担任少先队工作的水平、能力和成绩作为主要依据之一,并注意征求团委的意见。
三、各级团委和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辅导员的培训工作。根据1979年联合规定中关于“在师范学校和师资训练班,应尽可能讲授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知识”的要求。为使中等师范学校学生掌握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1983年秋季起,在中等师范学校《教育学》中增加《少先队工作》一章。在教育实习时,也要把辅导员工作列为实习内容之一,并可组织有关这方面内容的讲座。对此,各校在教学中要予以落实;当地团委要积极进行协助。对现任大队辅导员和总辅导员,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除各级团校外,有条件的师范和进修院校,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专门开办辅导员培训班。《辅导员》杂志是辅导员业务学习和交流经验的阵地,各地应积极支持办好,并为组织辅导员学习创造条件。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是少先队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的根本途径。为了更好地在学校教育中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全日制六年制小学的少先队活动在班队活动时间中统筹安排,各年级每周应安排一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