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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涉及重要国家机密的案犯不公开审判问题的通知(节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1:56:41  浏览:8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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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涉及重要国家机密的案犯不公开审判问题的通知(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涉及重要国家机密的案犯不公开审判问题的通知(节录)


1960年8月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厅、局:
(一)为了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对于了解国家重要政治机密、军事机密、经济机密和国防尖端及科学技术重大机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处理,统一由省、市一级公安、检察、法院机关指定专人办理,依法不进行公开审理,不得公开宣判。如有必要在内部公开处理时,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对于军队系统的犯罪分子的审判,按军队的规定办理。
(二)(三)(四)(五)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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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三年五月九日)



漯政〔2003〕30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

  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为建立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保障机制和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办〔2002〕20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老干部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漯办〔2001〕59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本级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统筹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及市老干部局共同核定,企业按规定参加统筹,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征收并及时将征集的统筹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条 确无能力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的特困企业,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特困企业:(一)无生产经营。企业处于全面停产状态1年以上,近期又无望启动生产经营的,或有部分生产经营,但全部收入不能保障离休干部医疗费的。(二)无租赁和其他收入。在无生产经营情况下,又无门面、厂房、设备等租赁和其他收入的,或有租赁和其他收入,但全部收入不能保障离休干部医疗费的。(三)无自行支配的任何资产。企业资产被全部抵押或被司法机关查封无法变现的。

  第四条 符合特困企业标准的企业,每年9月份首先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政府批转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老干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市政府审定后,根据企业的困难程度,按我市规定的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标准,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

  第六条 对特困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凡确定的特困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补助金额,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按季度拨付给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七条 用人单位转让、合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受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保障责任,参加社会统筹,按标准缴纳医疗费统筹金。

  第八条 企业破产、撤销时,按照豫办〔2002〕20号文件精神,从资产清算中按当年医疗费统筹金标准一次性为本企业离休干部缴纳10年的医疗费统筹金。对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不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统筹金从国有资产中剥离,其标准同上。

  第九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堵塞漏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老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

卫办农卫发〔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精神,现就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通过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主要内容

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在乡村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

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机构的设置规划与建设。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比例宜控制在1:3-4,县城所在地一般不设中心卫生院。国家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有一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再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装备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合理规划与配备,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服务能力,保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发挥应有的功能。

村卫生室的设置应当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其法人代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人员的准入与执业管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当达到《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条件。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暂时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村卫生室人员,按照《条例》有关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办法。按照《执业医师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实行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选择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的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和村卫生室负责人。

(三)加强业务管理。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做到规范服务,记录完整。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积极推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按照要求,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乡镇卫生院要制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转变服务模式,注重公共卫生服务,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组织医务人员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管理。

(四)加强药械管理。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配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内增补的非目录药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中标企业统一配送。禁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群众用药安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器械的购置、使用和管理。

(五)加强财务管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教育和培训,树立正确财务理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六)加强绩效考核。要制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人员积极性,促进乡、村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的转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技术和医德医风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对村卫生室的考核工作。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考核结果作为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乡村医生在暂不改变农民身份的前提下实行聘用制,并在村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室的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三、完善组织领导

各地在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过程中,要及时总结一体化管理经验,逐步完善制度建设。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好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向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征得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共同发展,确保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推动医改各项任务在农村的落实和医改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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