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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行政奖励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38:36  浏览:9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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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行政奖励工作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行政奖励工作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奖励工作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使其做到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奖励,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实施的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开展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条 行政奖励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功论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奖励对象必须是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并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在保卫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第五条 各级人事部门是管理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奖励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审核把关。
第六条 集体奖励一般授予先进集体称号。个人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个人荣誉称号分为下列四种:
(一)劳动模范,授予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有重大贡献的劳动者和劳动组织者。
(二)先进工作者,授予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有重大贡献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英雄,授予在突发事件或特殊环境中,有重大贡献的人员。
(四)优秀……工作者,授予在某一方面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英雄”荣誉称号为综合性奖励、授予“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为单项奖励。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和个人荣誉称号,应在称号前冠以市、县区名称。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和个人荣誉称号应在称号前冠以系统、局机关字样。
授予“……英雄”、“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应有体现其职业或事迹的限定词。
第九条 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奖励三年以上(含三年)进行一次;以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实施的行政奖励二年以上(含二年)进行一次;机关内部实施的行政奖励一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市政府表彰先进集体的数额最高不超过参评单位的5%;先进个人的数额最高不超过参评人员的3‰。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表彰先进集体数额最高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先进个人的数额最高不超过参评人员的6‰。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实施的机关内部奖励,需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和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进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数额最高不超过参评单位和人员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行政奖励的审批制度。
(一)以市、县区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奖励,由同级人事局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以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实施的行政奖励,由市人事局审核,报主管市长批准。
第十二条 以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实施的行政奖励,各主办部门须填写《表奖项目申报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于年初一季度内,向同级人事局申报行政奖励计划,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一般只发奖杯、牌匾、锦旗、奖状,不再给予物质奖励;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主办部门颁发奖状,锦旗、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先进个人,奖金按全市政府机关上年度人均月基本工资额的200%颁发;以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表彰的先进个人,奖金按全市政府机关上年度人均月基本工资额的135%颁发;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实施的机关内部奖励,先进个人的奖金不超过全市政府机关上
年度人均月基本工资额的65%。
第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综合性奖励,受表彰的先进个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按规定享受加发退休金的待遇。
第十五条 行政奖励所需的荣誉证书和奖励审批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以市、县区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奖励,经同级人事局审核后,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或部分解决;以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实施的行政奖励,所需经费由各部门自筹解决。
第十七条 行政奖励的表彰方式,应坚持节俭,实效的原则,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通报及工作总结会议等方式进行。一般不宜召开大型表彰会。
第十八条 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行政奖励的,除对主办部门和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外,按行政奖励发生费用的二倍削减其主办部门下一年的行政经费。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追究责任人直至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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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1年2月18日发布 [1999]行他字第15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时,应当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5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以下简称援建)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建项目是指以我省援助资金建设为主,纳入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三条 援建项目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分期实施。

  第四条 援建项目主要采用我省负责资金筹措,剑阁县负责建设管理的运作方式。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搞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省支援四川省汶川等地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援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行使援建项目的总体规划、资金使用、工程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馈等职能。

  第六条 省政府成立各专项推进工作组。综合计划组具体负责援建项目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等工作。交通建设组、水利建设组、教育卫生建设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组、民政救济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援建项目的前期规划、沟通协调、管理服务。资金筹措组负责援建资金的筹措、划拨和管理,研究解决在资金筹措中存在的问题。信息宣传组负责援建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监督检查和审计组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搞好援建项目的跟踪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各专项推进工作组要加强与前线指挥部的工作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协调和联系制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按照国家对援建资金的要求,资金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口支援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及利息、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援建的资金。

  第九条 前线指挥部要依据我省援建项目的总体规划,分阶段编制援建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省援建领导小组批准。资金筹措工作组要根据批准的援建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将援建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 前线指挥部要建立援建项目资金账户,对援建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严格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拨付程序。各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已批准的援建项目具体建设方案,提出项目的资金使用申请,经前线指挥部确认后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工程款拨付要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条 援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内容按照黑龙江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援建资金(含物资)的筹集、拨付、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由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跟踪审计,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全程监督。确保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款物公开、救助公开、结果公开。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援建项目要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本着“依法、简化、适用、高效”的原则进行,前线指挥部和各专项推进工作组同剑阁县密切配合,明确项目审批程序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严格项目审批程序。援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援建项目的审批以剑阁县为主,前线指挥部全程参与配合,剑阁县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报批,并负责做好规划、土地、环保、地震等与项目有关的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援建项目实行审批会签和复审制度。援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须经前线指挥部进行会签,设计文件完成后由前线指挥部提交省援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内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复审,项目竣工验收由前线指挥部和剑阁县联合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援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规范招标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严格履行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程序。对于依法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须经前线指挥部同意,由剑阁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监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建设资金的管理。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关资质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全程实行监理。

  第二十条 全面加强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单位要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要强化合同管理,保证合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严格工程设计管理。项目法人单位要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加强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和管理,对确需变更和调整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向前线指挥部报告,由前线指挥部与剑阁县政府沟通协商,经评估审查并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剑阁县要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驻援建项目建设现场,逐工序、逐环节开展质量安全检查评估和认证,搞好质量备案,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剑阁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工程完工后要出具工程质量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程审批资料、财务资料、建设资料等内业资料和技术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剑阁县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档案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法人单位要进行工程结算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省财政基建评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决算评审,报省财政厅批复,并由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
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 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援
建项目完工后剑阁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对环保、消防、质量安全等进行专项验收,前线指挥部会同剑阁县政府组织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剑阁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要定期向前线指挥部报送投资完成、项目进度、资金使用以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前线指挥部要配合剑阁县政府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察,并向省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严肃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造成严重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专项推进工作组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援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四川省关于灾后恢复重建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四
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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