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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30:42  浏览:8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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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交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管明电[2003] 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厅(局)和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元旦以来,全国已发生6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96人死亡。特别是近几天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连续发生。

1月5日,云南省迪庆州迪庆交通集团一辆中巴车从维西县驶往德钦县的途中,翻入澜沧江,造成26人死亡、失踪(包括17名中小学生),1人重伤;

1月13日,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平安运输公司一辆中巴客车,实载29人(核载19人),由延长县城驶往南河沟乡途中,翻入深沟,造成11人死亡,18人受伤;

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一辆货车,行至甘肃省天水市境内秦安路段时,因制动失效,导致车辆失控,与正在行驶的秦安县运输公司一辆大客车相撞,造成13人死亡。

1月25日,安徽省安庆市一辆大客车,在芜湖市南陵县境内与一辆中型客车相撞,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

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一辆农用车(运载35人),在行驶途中翻下山崖,造成18人死亡。

1月28日,吉林省吉林客运公司一辆大客车(核载40人,实载50人),在辽宁省境内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

此外,还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11起,死亡68人。

当前已进入春运高峰,为切实保证春运交通运输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使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 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做好2003年春运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和交通部《关于做好2003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春运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二、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客运源头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禁超速行车和疲劳驾驶,严禁汽车客运站超载发车;严把车辆技术关,要加强对参运车辆的回场检查和发车检验,保证每一辆营运车辆在营运中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技术条件差、安全无保障的车辆参加春运。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科学部署勤务,切实加强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的管控力度,特别要加强夜间和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巡查,严格查处无春运临检合格证从事公路客运、客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章超车、违章会车以及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载人等严重违章。同时,要利用省际、地(市)、县交界处的执勤(服务)站点,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对不合格客运车辆、超员客运车辆做到一辆也不放过,确保违章车辆不出辖区。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运输业户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要督促运输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查处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突出、事故不断的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五、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查堵力度。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配合,对所有进站上车的行李要严格检查,坚决堵住“三品”进站上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路面巡查和执法力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道路交通事故。对已经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抓紧查处结案。不仅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通过认真查处事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隐患堵漏洞,切实搞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交通部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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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成立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国资党办宣传[2011]9号


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文明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资委文明委的主要职责

在国资委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有关精神,加强对中央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

二、国资委文明委成员

主 任:黄丹华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副主任:杜渊泉 国资委副秘书长

卢卫东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局长(部长)

委 员:王选文 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 华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

赵世堂 国资委综合局副局长

鲁红星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

孟凡良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副局长

卜玉龙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副局长(副部长)

韩 天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副局长(副部长)

张相红 国资委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副局长(副部长)兼中央企业团工委常务副书记

楚序平 国资委研究局(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副局长

吴 甫 国资委人事局副局长

张文宏 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局长

曾 坚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正局级)

周 辉 监察部派驻国资委监察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国资委文明委下设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宣传工作局,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国资委文明委确定的各项工作,做好中央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宣传局副局长韩天同志兼任。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11年2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
  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协调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的派驻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人事部门考核和管理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负责与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联系、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
  二、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
  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及大连市;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宁波市、厦门市;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深圳市;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正局级,每个国家土地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和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司局级)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土地督察局可以适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派出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与督察。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在报国务院时,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相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整改工作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由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
  三、人员编制
  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360名,其中,副部长级(国家土地专职副总督察)领导职数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7名。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在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具体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四、其他事项
  (一)要严格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行为。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国家土地督察局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三)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
  (四)国家土地督察局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利于加强土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商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尽快组织落实。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中央编办要对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及时跟踪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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