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刑事审判应否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合理性/刘福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04:00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案情】

  2011年4月,苏州市相城区质监局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酒店)幕墙工程承建商(以下简称科特公司)销售不合格双钢化中空玻璃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后,质监局认为科特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双钢化中空玻璃的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拟对科特公司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1811175元,并将此拟处罚意见以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了科特公司。

  科特公司接到告知后,副总经理朱勤华找到时任质监局局长的被告人李崇建,要求对科特公司从轻处罚。随后,未经案审会集体讨论,被告人李崇建擅自决定对科特公司减轻处罚,仅对科特公司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746712.5元。

  【分歧】

  经庭审查明,科特公司与花园酒店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关系,因此科特公司并非是《产品质量法》定义的销售者。《产品质量法》只有追究生产者、销售者及服务业的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而没有追究建设施工单位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相城质监局追究建设施工单位产品质量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因此,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李崇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尽管被告人李崇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因为相城质监局无处罚科特公司权力,被告人李崇建的行为也就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该行为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故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观点二:被告人李崇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决定,致使国家少收罚没款人民币1064462.5元,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观点三:虽然相城质监局对科特公司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但减轻或免除对科特公司的处罚仍然需要质监局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作出变更,被告人李崇建在未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对科特公司减轻处罚,且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因此,被告人李崇建构成滥用职权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1、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不影响对本案被告人李崇建滥用职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均应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理。从本案来看,虽然质监局在行政法角度并没有对科特公司的处罚权,其处罚行为本身系滥用处罚权行为,如果被告人李崇建发现了质监局无处罚权的事实而主动依照法定程序为科特公司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则当然不构成滥用职权。本案中,被告人李崇建身为相城质监局局长,全面负责相城质监局的工作,不仅自认为质监局有权处罚,而且在质监局已经超出职权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情况下,不按质监总局提出的程序规定,擅自决定对科特公司减轻处罚,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均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2、刑事审判对行政行为合理性不予审查,被告人李崇建滥用职权,但造成的损失数额依法不能认定。

  滥用职权罪系结果犯,其成立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前提。被告人李崇建作出了滥用职权的行为,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审查其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局限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对合理性原则上不予审查。如果允许司法权对行政权过度进行干涉,将损害行政机关的专有权力,也会降低行政的效率。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李崇建为科特公司违法减轻行政处罚,但刑事诉讼审理的是被告人李崇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不应当审查行政处罚是否具有合理性,干涉质监局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本案被告人李崇建滥用职权,即使客观上造成了公共财产的损失,但因为司法权对行政行为审查范围的有限性,法院无法将少罚没款项为被告人李崇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国家利益损失。

  3、被告人李崇建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定罪处罚。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滥用职权罪第八目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以滥用职权罪立案的规定,应当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崇建作为质监局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未经内部程序规定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虽因质监局无处罚权而无法认定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但李崇建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威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崇建在质监局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又利用职权擅自为相对人减轻行政处罚,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威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接连发生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多起重特大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意识淡薄,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打击非法违法和治理违规违章行为不得力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定于2013年6月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及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并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各单位”)。重点检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突出近期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消防、煤矿、化工等重点行业,突出学校、医院、商业和文化娱乐场所、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突出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规定要求和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开展“打非治违”,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二)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
(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情况。
1.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煤矿安全七项治本攻坚举措,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情况;超能力组织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整改情况及复产验收情况。
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查处超许可范围生产、非法盗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油库、炼油厂、港区等重点区域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打击治理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生产企业转产关闭退出情况。
4.消防:各单位都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以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道路交通: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查处“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开展货车违法行为“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专项行动情况。
6.建筑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情况;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情况。
7.食品药品加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设施、设备、安全附件的安全检查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8.民爆器材:民爆器材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安全监控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重点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五)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各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央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在内部认真进行检查的同时,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监管的单位做到全覆盖,并对下级政府及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督查,要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督查。县乡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各类单位做到全覆盖。
(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督查组,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检查的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国务院安委会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进行全过程督导、督查。
(四)要创新检查方式,在全面督查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各地区要将有关情况每月上报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五)要把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复产必须经过验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国务院安委会统筹安排部署大检查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地方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明确牵头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明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的责任,做到动员部署到县乡、责任落实到县乡、监督检查到县乡。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牵头单位,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将大检查工作方案、负责人、牵头单位和联络员,于6月20日前一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参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同时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编发简报专刊,反映情况、交流经验。
(三)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安全大检查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忠实履行职责,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督促指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四)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把大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要将安全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在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要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将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驻总局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职业道德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意义

职业道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在全党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制定实施《职业道德规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落实以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工商文化建设的重要部署。《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自觉形成与科学发展观和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业价值观和道德素养;有助于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团结一致搞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提高执行力,增强战斗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意义,广泛动员,精心实施,努力把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涵

《职业道德规范》是总局党组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在认真总结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项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忠于职守;执法为民,高效服务;依法监管,公正维权;严守禁令,廉洁勤政。”政治坚定,忠于职守,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的政治素质和职业责任;执法为民,高效服务,是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和牢固树立服务理念的基本要求;依法监管,公正维权,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严守禁令,廉洁勤政,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律保证。这四个方面的内容,相辅相成,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总体要求,集中体现了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履职特点,是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知熟记、自觉遵守,在潜移默化中加深对《职业道德规范》的理解,真正把《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切实增强服务科学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加强宣传,大力营造贯彻落实《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高度,认真抓好《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职业道德建设的浓厚氛围。一是把《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形式,优化教育资源,丰富教育内容,切实提升职业道德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真正使《职业道德规范》入脑入心。二是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媒介的作用,开辟专栏,建立宣传园地,努力培养和树立一批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先进典型和道德楷模,使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有先进、赶有标兵。三是通过广泛开展工商廉政文化活动,形成良好氛围,吸引广大党员干部普遍参与,陶冶干部的道德情操,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把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时代发展要求的道德观念融会到思想中,体现在行动上。

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职业道德规范》的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领导,把学习宣传《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要立足本职工作开展职业道德实践活动,切实把《职业道德规范》的贯彻落实与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取得职业道德建设的新成效。要健全完善有利于加强工商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大力弘扬工商优秀职业传统,倡导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自觉维护、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自律,并把思想引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确保职业道德建设在实践中得到落实。要把《职业道德规范》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自觉实践,带领广大干部以良好的道德风范取信于民,树立让人民满意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形象。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