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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改进/余政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48:07  浏览:9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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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改进

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 余政辉

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部门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机构,虽然不直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却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效能发挥如何,直接影响基层第一线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基层检察工作的任务日益繁重,对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需要,提供更优质的保障呢?笔者就结合当前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特点、困难和新形势检察工作的要求,谈谈如何改进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
一、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特点
基层检察院处在检察工作的最前端,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部门与上级检察机关行政装备部门具有共同的特点,也有自身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多样性。行政装备部门相对的工作范围比较广泛,管理事务具有多样性,比如统计管理、财务管理、物资装备管理、生活服务管理等涉及几个大项、几十个小项的事务管理及服务职责。
2、服务性。服务性是基层检察机关行政装备工作的本质属性,其服务于领导决策、部门业务、干警履职等等方面,可以说是基层检察院从早到晚的“保姆”。
3、复杂性。基层检察机关行政装备工作的复杂性在于,其管理的事务事无巨细,而且需要沟通协调的关系多种多样,比如与上级机关、本地财政、本院各部门、干警,方方面面的关系都要理顺。
二、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遇到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由于编制、财力、管理制度所限,存在着不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不完备。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部门缺乏专业性的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具有先进管理理念、协调能力、管理能力突出的人才缺乏。
2、机制不完善。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一个单位后勤工作的效能。随着基层检察院制度的不断完善,在行政装备工作机制建设上也不断进步,但相对而言,机制的建设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经费无保障。经费问题对行政装备部门来说,始终是件头痛的事。由于刑事案件的递增,办案成本不断增加,再加上物价上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基层检察院的经费常常捉襟见肘,现有的经费保障体系已成为制约基层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
三、改进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适应不断发展的检察工作,提高基层检察工作后勤服务保障能力,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改进基层检察机关行政装备工作。
(一)加强人才职业化建设。行政装备部门的工作包括对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讯装备、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工作;经费的申请、核算、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固定资产、环境秩序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等等。行政装备工作做得好与坏,关键在人。从本质上讲,该项工作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它与法律技能一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装备部门的作用,应该加强行政装备管理人才职业化建设。主要在选人、造人、用人三方面下功夫。一是选人。行政装备工作应该尽可能招录管理学人才来完成。当前,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人员鲜有这方面的人员,无论是管理理念、协调组织能力、管理水平,都需要不断提高。二是造人。通过培训不断提高现有的行政装备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造就专业化人才。三是用人。隔行如隔山,不同的工作应该由不同专业的人才进行开展。应因才施用,把组织沟通能力强的人员安排从事行政装备工作。
(二)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
传统的单一靠人员管理的行政装备工作越来越难适应快节奏的检察业务需要。为了提高行政装备工作的效率,促进行政装备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更快捷有效地服务检察工作,有必要将信息技术运用到行政装备管理中来,用先进的管理手段与方法逐步代替传统的管理模式,提升后勤保障水平。
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应该信息化技术过程中,应量力而行,考虑实际需要,主要在车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赃款赃物管理、法律文书及服装管理等方面开发并应用相关软件。一是车辆管理。完备的数据库,比如车辆的行驶状况、驾驶员安排、网上派车等等事项清晰明了,实行车管工作的信息化网化全过程管理。二是国有产资管理。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在资产变动后进行相关信息的变动等等。三是法律文书。开发法律文书管理软件,将各部门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数量收录数据库,便于查询使用,提高法律文书的适用准确性。四是服装管理。通过网络查询,了解全院干警的服装信息,为换装提供正确的依据。五是后勤服务管理。对干警休息室、餐厅等方面的信息,通过软件、网络等电子信息化应用进行管理,减少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节约制度化建设
在基层检察机关,经费有限,更有必要开源节流,并加强节约制度化建设。
1、基层检察机关节约文化建设。节约、低碳环保逐渐成为当前的流行话题,在基层检察机关中,由于经费紧张,更需要提倡节约、低碳环保的概念,强化节约意识,通过组织各种活动,倡导节约文化。
2、建立经费使用分析报告制度。为了节约开支,控制经费使用,除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一支笔”制度外,建立经费使用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撰写分析报告,对各项经费的来源、使用部门、所占比例、所起效率等等因素进行分析。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到刀刃上。
3、建立由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资源节约责任制度和奖励约束制度。根据各个部门实际需要,确定经费、资源定额分配,在年终进行量化考核,对未超额的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造成浪费的,在下一年度,适当减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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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产销衔接 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产销衔接 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通知

农质发[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产销衔接工作,让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地农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抓紧抓好“两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供给充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

  要依法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强化环境监测与治理,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关。要加大农资打假和农资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禁用药物行为。

  二、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

  采取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企业自检与主管部门监测抽查相结合等方式,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要及时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将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督促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报告制度,组织力量认真开展检测抽查,增加检测频率,扩大检测范围,严格检测标准,加强对经营户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安全可靠。

  三、抓好农产品产销衔接

  当前,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农产品价格下行压力加大,部分鲜活农产品出现滞销。各地要抓住节日消费高峰的有利时机,千方百计促进农产品销售,促进农民增收。要加强农产品市场监测,密切跟踪市场运行状况,及时收集发布供求和价格信息,为生产和销售提供细致、具体、准确的信息服务。加强市场调研,大力宣传推介,组织形式多样的产销对接活动,活跃市场气氛,拉动农产品消费。充分发挥网络促销平台和“12316”农业公益服务热线作用,引导农产品有序流通。支持批发市场对车辆入场费、摊位费等实行减免措施,鼓励批发市场、经纪人、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在节日期间扩大经营规模,保证市场农产品供应品种丰富、数量充足。认真贯彻国家鼓励农产品流通的有关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清理取缔公路违法设卡收费行为,营造有利于农产品大流通的良好环境,保障货畅其流。督促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节日期间坚持正常营业,市场管理与服务人员要加强值班,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提供有效的市场服务,满足节日期间农产品流通量不断增加的需要。

  四、主动处置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应急体系。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的作用,强化网络等媒体舆情监测和预警,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对于不实报道,要积极回应,尽快澄清事实。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公众咨询和社会监督。对可能出现的农产品市场滞销或脱销等市场异常波动,要坚持早发现、早分析、早应对和早处置,保证市场平稳运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发布施行前已安排工作的原占地农转工人员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意?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发布施行前已安排工作的原占地农转工人员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劳动局:
《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发布施行前已安排工作的原占地农转工人员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发布施行前已安排工作的原占地农转工人员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京地发(1994)25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


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1993年第16号令《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于1993年10月6日发布施行以后,原已安置了工作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给予解决。他们反映的主要问题是:
一、16号令发布以前已经安排了工作的部分原农转工人员要求自谋职业并要求按16号令标准发给本人安置补助费;
二、现工作单位不理想本人要求自谋职业或重新安置。
对他们反映的上述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凡1993年10月6日以前经市政府批准征地,有关单位对农转工人员已安置了工作的,不适用市政府1993年第16号令的规定,仍按市政府1983年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劳动工资暂行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凡1993年10月6日以前经市政府批准征地、建设,征地单位虽与安置单位签订了安置协议,但农转工本人未到安置单位报到(按正式报到之日计算)并要求自谋职业的,可以比照市政府1993年16号令的规定办理。
三、凡1993年10月6日以前已到安置单位报到(按正式报到之日计算)的原农转工人员,既属安置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应保留农转工人员身份,应按企业正式职工同等对待。上述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安置。凡要求离开原安置单位自谋职业的属在职职工正常流动,安置
单位按在职正式职工流动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不得再要求按农转工人员处理。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发展第三产业,对内部的富余人员(含原农转工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时,企业对原农转工人员应与本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原农转工人员应服从企业的安排,要求调出本企业工作的,应按正常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199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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