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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偿付行的偿付义务分析-兼评UCP600第13条/居松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45:29  浏览:9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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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偿付行的偿付义务分析---兼评UCP600第13条

居松南


  所谓偿付行系指受开证行委托就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代行付款职能的银行,出口商提交单据给被指定银行后,被指定银行如果做出了单据相符的判断,被指定银行可以在向开证行寄送单据的同时,向偿付行发出请求付款的额指令,偿付行基于开证行的预先偿付授权,在接到索偿行的请求后即付款,开证行指定偿付行将加快资金流转速度,有利于信用证交易的实现。

一、偿付行为的适用规则
  UCP600第13条第1款规定:“a. If a credit states that reimbursement is to be obtained by a nominated bank ("claiming bank") claiming on another party ("reimbursing bank"), the credit must state if the reimbursement is subject to the ICC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s in effect on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credit.”该条意指:a. 如果信用证规定被指定银行(“索偿行”)须通过向另一方银行(“偿付行”)索偿获得偿付,则信用证中必须声明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日正在生效的国际商会《银行间偿付规则》办理。
  本条款是UCP600就银行间款项偿付问题所做的原则规定,关于银行间就信用证款项偿付的规则应当原则适用另外一个国际商会指定的规则即银行间偿付规则。
  但是当事方之间并不一定明确规定偿付行为必须按照上述银行间偿付规则办理,在此情况下则UCP600规定得以适用。UCP600在第2款中做如下表述b. If a credit does not state that reimbursement is subject to the ICC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s, the following apply: 即:b. 如果信用证中未声明是否按照国际商会《银行间偿付规则》办理,则适用于下列条款如果当事银行并未在信用证中规定适用银行间偿付规则,则UCP600产生适用效力。UCP600将偿付行视为信用证开证行的代理付款银行,偿付银行是基于和开证行之间的安排代开证行对外支付信用证下款项。偿付银行和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内容是代为支付款项,我们可以认为偿付银行是信用证开证行的开户行。偿付行依据开证行的授权对外行使支付的职能,


二、偿付行为应当与信用证规定一致且不应当设定期限
  UCP600规定“An issuing bank must provide a reimbursing bank with a reimbursement authorization that conforms with the availability stated in the credit. The reimbursement authorization should not be subject to an expiry date.”即:开证行必须向偿付行提供偿付授权书,该授权书须与信用证中声明的有效性一致。偿付授权书不应规定有效日期。
  同时UCP600要求开证行对偿付行的授权偿付行为不应当设定期限,该规定系由于偿付行为是代理付款行为,信用证款项是否支付并不绝对有时间界限,因为甚至不符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可能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允诺。设定偿付期限的偿付授权与偿付请求中不要求证明单据与信用证一致相呼应。

三、偿付行无权要求索偿行提供单证相符的证明
  UCP600规定ii. A claiming bank shall not be required to supply a reimbursing bank with a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即ii. 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证实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条件相符的证明。
  UCP600并不要求索偿行应当向偿付行提供证实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证明,信用证关系中最主要的关系是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信用证交易关系,偿付行并不是信用证关系中的必要当事人,偿付行仅代开证行对外付款。索偿行基于自己对信用证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判断对外做出是否向索偿行要求偿付的行为,一旦索偿行就不符单据对外索偿,且开证行最终拒付,则索偿行仍然要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可以这样认为,索偿行是否对外做出单据相符意思表示和偿付行是否付款没有必然联系,因为偿付行并不对外检核单证是否相符,因为此时单据一般已经寄望开证行,偿付行没有这样的条件,也没有这样的必要。

四、偿付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开证行承当
  UCP600规定“iii. An issuing bank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any loss of interest, together with any expenses incurred, if reimbursement is not provided on first demand by a reimbursing bank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即:iii. 如果偿付行未能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及条件在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则开证行应对索偿行的利息损失以及产生的费用负责。
  根据信用证交易原理,如果信用证下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则开证行负有确定的付款义务。作为索偿行其请求付款的请求的发出对象是偿付行,则偿付行必须向索偿行付出款项,索偿行未能及时付出款项的行为视同为开证行未能及时付款。该不能及时付款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开证行来承担。索偿行基于延期受偿产生的利息损失当然有权向开证行要求给付。
  UCP600同时规定c. An issuing bank is not relieved of any of its obligations to provide reimbursement if reimbursement is not made by a reimbursing bank on first demand. 该款意指:c. 如果偿付行未能于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则开证行不能解除其自身的偿付责任。
  UCP600再次在此明确了开证行的首要性付款责任,即在任何情况下,开证行都应当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索偿行基于开证行的明确规定向偿付行请求付款,但这并不能保证索偿行的偿付都能够得到首次成功。从法律原理上来看,偿付行的代理付款行为未能履行,索偿行仍可以要求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偿付行发生的有关费用原则应当由开证行承担,但不排除由受益人承担的可能
  UCP600规定“iv. A reimbursing bank's charges ar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issuing bank. However, if the charges ar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beneficiary,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an issuing bank to so indicate in the credit and in the reimbursement authorization. If a reimbursing bank's charges ar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beneficiary, they shall be deducted from the amount due to a claiming bank when reimbursement is made. If no reimbursement is made, the reimbursing bank's charges remain the obligation of the issuing bank.”即:iv. 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然而,如果费用系由受益人承担,则开证行有责任在信用证和偿付授权书中予以注明。如偿付行的费用系由受益人承担,则该费用应在偿付时从支付索偿行的金额中扣除。如果未发生偿付,开证行仍有义务承担偿付行的费用。
  银行间偿付行为产生的费用负担应当由当事人做出明确约定来决定。从原理而言,偿付行为实质上是开证行就付款而委托偿付行对外付款的行为,该法律行为之所以产生是开证行与偿付行之间就偿付行为达成了合意。偿付行是基于开证行的授权对外付款,其因偿付行为产生的费用当然应当由开证行承担。但是UCP600同时并不禁止当事方就该偿付费用做出明确约定,现行信用证交易下,一般开证行均会在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柜台以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信用证做出了此项规定,当事方应当予以遵守。因而在此类信用证下,发生的偿付行为产生的费用应当有受益人承担。当然如果信用证偿付行为没有发生,依据代理行为的一般规定,偿付行偿付的行为产生的费用仍然应当有开证行承当。


作者单位: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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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pinesouth@163.com
MSN ID: jusongnan@hotmail.com
1385147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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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镇民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城镇民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2000.06.23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城镇民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民营企业及其员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民营企业(含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员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含农
民工)。
第三条 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无论原单位是否解除其劳动关系,凡经办民营
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在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均在新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 征集管理
第四条 凡属实施范围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等有
关证件,按本单位实有人数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市区范围内的试营企业由市社会保险局登记;市区范围内
的个体工商户按经营场所所在行政区域,分别由昌江区、珠山区社会保险局登记;
乐平市、浮梁县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属地原则,由乐平市、浮梁县社会保险
局办理。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民营企业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由社会保险局核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条 民营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按企业上年实际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无法核定的按
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对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第六条 民营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24%缴纳。其中民营
企业按缴费基数为16%为其员工缴纳;员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由企业
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缴费基数的20%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
按缴费基数的12%为其从业人员缴纳。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由个体
工商户业主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八条 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会保险局
核实后,可在《养老保险手册》中给予记载其在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缴费
年限。
(一)原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1995年9月30日前不欠
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原所在单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1995年9月30日以前欠缴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补缴了或单位为其补缴了欠费的。
第九条 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工商部门
要通过验证、办证等手段支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年检项目。征收的养老保
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必须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的
按有关规定,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逾期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0%的滞纳金。滞
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二条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在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如无正当理由不
得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歇业,或失业、参军、入学等
原因与企业中断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在重新就业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此
之前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 个人帐户的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局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民营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
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局对参保对象按其本人缴费基数的17%建立个人帐房。
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今后逐步与全省统一规定接轨。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工作变动时,个人帐
户全部随同转移。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
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民营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
业人员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上述养老对象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
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他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七条 农民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离开本市境内的,个人帐户可以
保留,也可转移到其所在县(市)社会保险机构,今后续保可连续计算。如本人有
要求,亦可将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正常退休
年龄时,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社会保险局按月
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储存额÷120。
第十九条 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
职工,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的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
工资的1.2%。其计算方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 2%×1995年9月30日
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
第二十条 参保人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原则上将其
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
参保人申请,也可继续按规定缴费至满15年,届时可每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退休人员死亡,由社会保险局支付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丧葬、抚
恤费1800元。
第二十二条 民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金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
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五、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员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养老保险缴纳情
况,接受员工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对其收缴和支出依法监督。社
会保险局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社会保险局定期向社会公告基
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局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
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被检查的单位不得拒绝检查,并提供与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谎报、瞒报。
六、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缴费,或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不设帐册,伪造、毁坏帐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可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受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致使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保险费,并依法追
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七、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发布
的《景德镇市城镇私营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编制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计划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编制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计划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学会,郑州烟草研究院,南通醋酸纤维公司,中国烟草博物馆联络员:
  根据中国烟草博物馆联络员第一次会议的布置,各地开展了烟草文物藏品的调查摸底工作,部分省市也开始了藏品的送交工作。今年二月份成立了中国烟草博物馆藏品鉴定委员会,开始对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的鉴定收购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后,对5位收藏大户的藏品进行了鉴定工作,并准备召开第二次会议研究对各省的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的鉴定工作,第三次会议将研究对无法征集的烟草藏品进行仿制、复制的计划。为有效使用博物馆建设资金,切实搞好鉴定和复制工作,现就编制各地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计划和复制计划以及送交藏品和征集现代藏品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征集工作
  (一)征集范围
  按照《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文物藏品搜集的范围的内容,凡在各地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文物商店、新闻单位、影视单位以及社会民间个人收藏人士保存的烟草文物藏品,有意向出售、转让、捐赠,需要有偿征集或捐赠奖励的,列入有偿征集计划编制范围。对于不能出售、转让、捐赠,但可以复制、仿制的,列入复制、仿制计划编制范围。
  (二)列入有偿征集和复制仿制计划的原则
  1、符合《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文物藏品搜集的范围;
  2、符合《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陈列大纲》规定的展品搜集的范围;
  3、目前中国烟草博物馆已经搜集的文物藏品中没有包括的。
  4、具有重要历史背景、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的物品;
  5、具有原始造型的烟叶、烟草制品生产的工具、器具;
  6、体积庞大的烟草企业的有代表性的建筑物、设备等。
  (三)计划的报送
  博物馆鉴定委员会第二会议计划在7月份召开。请各省烟草学会要高度重视,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开展调研,对每一个线索都要认真落实,计划要明确、准确,物品名称、背景资料、来源、估计价格、出售方式等,都要落实清楚。编制后的计划于6月底以前报博物馆筹备处。
  二、第一批征集的文物藏品的送交
  4月底将在上海举行博物馆开工奠基仪式,召开博物馆联络员第二次会议,届时国家局主要领导将参加仪式和检查博物馆筹备工作。为此,请各省烟草学会抓紧将第一批征集中已经落实的烟草文物藏品在4月25日以前送交博物馆筹备处。不能全部送交,也可以先送一部分。
  三、现代文物藏品的征集工作
  国家局为庆祝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20周年、《专卖法》实施10周年,展示烟草发展成就,将于5月18日-21日在北京农业展览馆举办“中国烟草技术创新展览会”,各省、各企业都将参展。请各省烟草学会了解掌握本省参展物品的情况,编制需要征集的物品的清单。届时将安排各省烟草秘书长到展览会落实展品的征集工作(通知另发)。
  请各省烟草学会务必重视以上工作,争取在2002年圆满完成烟草文物藏品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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